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已于2011年5月29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主管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其下设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具体负责相关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的相关工作。
卫生、教育、文广、体育、烟草专卖、旅游、工商、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共同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场所;
(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食堂和电梯等;
(八)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九)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可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划定吸烟区或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或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
(四)公共汽车、出租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
(五)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等行业的室内营业场所;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共用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活动场所等区域;
(七)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设置无烟楼层或者无烟客房;
(八)拥有50个以上餐位的经营性餐饮场所应当设置无烟包厢。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
(二)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
(三)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设置明显的标识;
(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控制吸烟宣传标识。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负责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和监管部门电话,不设置吸烟器具;
(四)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全社会均应支持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意识。
第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经营者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监测工作,开展控烟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卫生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 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宣传教育;
(七)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有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对在公共场所控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控烟工作做得不好的部门和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因控烟工作做得不好而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将依据《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实行问责。
第十四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随地乱扔烟头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控制吸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扬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1号令)即行废止。
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及其附件(《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已经2004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杨传堂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发布,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是指具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气象探测资料制作并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
第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工作。
各级新闻、宣传、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各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预警的灾害性天气分为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强降温等五类。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分为黄色、红色、黑色三个等级(见附件《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科技发展和社会需求,增加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种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同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防灾减灾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确定相应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播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作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播发工作。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应当使用规范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电视应当以悬挂灾害性天气预警图标及播出滚动字幕的方式播发,广播应当以直播方式播发,报纸应当刊登灾害性天气预警图标及文字信息,电信应当通过短信平台、互联网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预警文字信息。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播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应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媒体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保障天气预警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及时、准确播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电信等媒体应当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或更新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播发;报纸应当即时或在下一期刊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及时播发预警信号。
国土资源、建设、农牧、交通、通信、教育、卫生等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参照《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组织实施,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媒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一、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造成的灾害:地面雨水汇流很快,低洼地带易积水;易引发地质灾害,如滑坡、泥石流等;使能见度降低,影响交通安全;常伴有冰雹、雷电、大风等,形成雷电及风灾,伤及人畜及农作物。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红、黑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名称: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17毫米降水产生。
防御指引:
1、相关单位注意了解雨情信息,做好防御准备;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疏散低洼易浸地区物资,以防雨淋水淹;
3、车辆减速慢行,注意交通安全;
4、户外人员,注意防范冰雹、雷电、短时强风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5、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及住户,应时刻警惕,随时做好人员撤离的准备。
(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名称: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在刚过去3小时内,本地已出现降水,且雨势将持续或增强,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可能达25毫米以上。
防御指引:
1、转移危险地带及危房居民,市民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安全场所避雨;
2、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
3、相关单位加强对危险地带及场所的监测,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三)暴雨黑色预警信号
名称:暴雨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在刚过去3小时内,本地已出现降水,且雨势将持续或增强,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可能达50毫米以上。
防御指引:
1、停止户外作业;
2、相关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3、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必要时可以停课、停业。
二、暴雪预警信号
暴雪造成的灾害:使道路积雪结冰、能见度降低,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附着于供电、通信线路及树木等,使线路受损,树木折断;易引发牧区雪灾。
暴雪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红、黑表示。
(一)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名称: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5毫米降雪产生。
防御指引:
1、相关单位采取防御措施,做好防御准备;
2、户外活动注意防滑;驾驶人员放慢行车速度,注意交通安全;
3、注意防范因供电、通信线路、树木受损而造成次生灾害。
(二)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名称: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在刚过去3小时内,本地已出现降雪,且降雪将持续或增强,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可能达10毫米以上。
防御指引:
1、相关单位加强对危险地带及场所的监测,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道路将有严重积雪,各种车辆减速慢行;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三)暴雪黑色预警信号
名称:暴雪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在刚过去3小时内,本地已出现降雪,且降雪将持续或增强,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可能达15毫米以上。
防御指引:
1、停止户外作业,减少不必要的车辆出行;
2、相关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3、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必要时可以停课、停业。
三、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造成的灾害:刮走耕层表土及种子,幼苗被沙土掩埋、作物倒伏、植株折断、花果脱落;可造成部分建筑物、架空线路倒塌;对交通运输产生不利影响。
大风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红、黑表示。
(一)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名称: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大风出现,风力可达6—7级。
防御指引:
1、市民妥善安置易受影响的室外物品;
2、相关单位将塑料大棚、树苗以及广告牌、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做好防风准备;
3、机场、高速公路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二)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名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大风出现,风力可达8—9级。
防御指引:
1、市民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安全场所避风;
2、进人防风状态,各单位采取措施,做好防御准备;
3、暂停高空和户外作业,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三)大风黑色预警信号
名称:大风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大风出现,风力可达10级以上。
防御指引: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2、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
四、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引发的灾害:能见度低,严重影响行人及车辆交通安全;强风可刮倒树木、吹断供电、通信线路;使空气混浊,引发呼吸困难。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红、黑表示。
(一)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名称: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6小时内,本地将有沙尘暴天气出现,水平能见度小于1千米。
防御指引:
1、市民妥善安置易受影响的室外物品;
2、行人采取适当的防尘、防风措施;
3、空气质量差,机场、高速公路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二)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名称: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6小时内,本地将出现强沙尘暴,水平能见度将小于500米。
防御指引:
1、市民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安全场所躲避风沙;
2、空气质量很差,能见度低,各类车辆减速慢行,注意交通安全;
3、进人防沙状态,各单位采取措施,做好防御准备;
4、暂停高空和户外作业,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三)沙尘暴黑色预警信号
名称:沙尘暴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6小时内,本地将出现特强沙尘暴,水平能见度将小于100米。
防御指引:
1、进入紧急防御状态,相关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2、、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
五、强降温预警信号
强降温造成的灾害:气温骤降,诱发感冒等疾病;使农作物遭受冻害,影响产量。
强降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红、黑表示。
(一)强降温黄色预警信号
名称:强降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24小时内,本地将出现强降温,致使日最高气温下降≥8℃,同时日最低气温≤2℃。
防御指引:
1、市民及时添衣保暖;
2、农业、林业、水产业等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寒冷、霜冻的准备工作。
(二)强降温红色预警信号
名称:强降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24小时内,本地将出现强降温,致使日最高气温下降≥12℃,同时日最低气温≤O℃。
防御指引:
相关单位通知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寒、防冻措施。
(三)强降温黑色预警信号
名称:强降温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24小时内,本地将出现强降温,致使日最高气温下降≥1612,同时日最低气温≤-2℃。
防御指引: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防冻保暖;
2、做好花卉、水果及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防御寒冷、霜冻的工作;
3、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