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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59:13  浏览:9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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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为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要“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外贸出口对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我部决定从今年起对各地区、各企业的出口进行考核。现将《出口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各企业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对所属地区和企业逐级进行考核,切实做好各项外贸出口工作。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出口计划管理模式的转变,充分发挥出口对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各地区切实做好各项出口工作,鼓励各类外经贸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二条 外经贸部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及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第三条 各地区考核对象为行政辖区内的市、地、州及各类外经贸企业。
第四条 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考核对象为所属分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章 考核依据
第五条 依据海关出口统计数据进行考核。出口额包括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易货贸易、租赁贸易、边境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对外援助及赠送、转口贸易等各种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第六条 各地区一律停止采用外贸业务统计数据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指标
第七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考核期内的累计出口额与上年同期出口额相比的增长率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五章 考核方法
第八条 定期跟踪及通报制度。
对考核期内各地区出口完成情况,外经贸部按月进行跟踪检查,实行月度通报制度;对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出口完成情况,外经贸部按季进行跟踪检查,实行季度通报制度。
第九条 等级评定及年终考核。
外经贸部结合全国出口总体运行情况以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的不同规模,依据考核年度出口增长率指标,对各地区及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进行年终考核,并确定“良好、一般、较差”三个档次,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对在考核年度出口业绩为“良好”的地区及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外经贸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国际经济合作基金、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申请与使用以及进出口商品配额的分配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和考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地区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出口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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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

2002年7月9日 财库〔20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起实行。该法的制定与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财政法制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件大事。保证《政府采购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化改革和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进行,是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充分认识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重大意义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坚持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自觉性,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做好《政府采购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采购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法》是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前,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电视、电台以及报刊杂志等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有效形式,全面宣传《政府采购法》,并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的素质。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宣传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举办的宣传培训活动,必须体现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对社会机构举办的宣传培训活动,要加强引导和监督,对盗用财政部门名义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宣传培训等活动,要及时予以制止。
三、抓紧做好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和促进《政府采购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保证和促进《政府采购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财政部将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对《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前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适时废止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认真研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离的改革实施方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起草和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办法,提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的具体措施。财政部将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对财政系统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做出具体部署。
四、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改革的进程中还面临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学习和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对照检查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把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努力开创政府采购工作的新局面。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是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项光荣而又重要的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半年宣传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工作计划,并于2002年8月10日前报财政部国库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74号


吉林、河南、安徽、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吉林、河南、安徽、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改工业〔2004〕2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消费税、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集团、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免征消费税,以前年度已征的消费税退还给企业。
二、对上述四个企业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具体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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