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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盲先进县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53:29  浏览:8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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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盲先进县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

卫生部


防盲先进县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

1989年1月11日,卫生部

一、标准
1.政府重视,各有关部门能密切配合,县防盲指导组能充分发挥作用,制订了全县防盲工作规划并付诸实施。
2.防盲机构健全,县医院可以独立开展并指导全县的防盲治盲工作。中心乡卫生院能开展眼病防治工作。
3.把防盲和初级眼保健工作纳入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工作日程,纳入初级卫生保健的工作目标。
4.对全县盲人进行调查、建卡,对可治盲人开展普治工作。经治盲人数要占现有可治盲人数的60%以上或白内障盲人的70%以上。
5.普及眼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
二、申报评定办法
根据上述标准,先由县卫生局及县防盲指导组自己评议。经过自评认为全面达到防盲先进县标准者,经地、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防盲指导组评审并组织检查验收。对评审、验收合格者,应写成书面材料报送全国防盲指导组评议,最后由卫生部批准并发给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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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2010]1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1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0]294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9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上调0.17和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

  三、从2010年10月20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做相应调整。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我部。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表: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36
0.36

上年结转
1.71
1.91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33
3.50

五年以上
3.87
4.05

三、试点项目贷款
按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同前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1980年至1992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1980年至1992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1993年11月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罗松生同志所作的《关于江西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决定,批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1980年至1992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以及附件《已经失效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目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1980年至1992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工作要点》提出清理地方性法规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80年至1992年我省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法规性的决议、决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意见报告如下:
    1980年2月至1992年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或者批准地方性法规86件。经1988年法规清理,由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和失效的17件。这次清理的地方性法规69件(其中法规性决议、决定22件,批准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5件)。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法规逐件进行了研究,并经法规清理工作小组审定,在清理的69件地方性法规中,已经失效的12件(见附件),继续有效的有57件。
     对已经失效的12件地方性法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明确这些法规已经不再适用,但过去根据这些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是有效的。
     以上报告和附件,请审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93年10月28日
    附 件:
已经失效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目录(12件)
     1、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决定
    (1980年10月2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三个法律文件,加强我省城乡社会治安的决定
    (1981年8月22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力争尽早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议
    (1983年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5、江西省关于切实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支持农村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规定
    (1984年9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6、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
    (1984年12月15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
    (1987年2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8、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987年4月27日省六届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
     9、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987年12月2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0、江西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989年10月3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1、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1990年12月2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2、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1991年4月3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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