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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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09] 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实际,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特别是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工作力度,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推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奖设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履约项目包装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四个奖项。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分别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先进单位和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履约项目包装先进单位以及在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工作中做出实质性突出贡献的公认第一引资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 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本着“注重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对被考核单位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一)目标任务:根据全州招商引资总体情况和增长趋势,结合被考核单位实际,每年年初下达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明确直接利用外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内联引资和工业招商引资比例。
(二)考核办法:采取量化考核办法,分值由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基本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
1、基本分。完成年初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额度(直接利用外资按当时汇率兑换为人民币),记基本分100分。超额完成任务,每增加10%,加计0.2分;未完成任务,每少10%,扣减0.2分。
2、加分(10分),加分方法如下:
(1)项目基础工作(3分):超额完成州级招商项目开发、包装、发布任务,加记1分;超额完成签约任务,加记1分;签约项目履约率不低于70%,加记1分。
(2)直接利用外资(3分):超额完成直接利用外资任务,加记3分。
(3)工业招商工作(2分):超额完成工业招商任务,加记2分。
(4)引进战略投资者(2分):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著名央企等战略投资者入州实现投资项目落地的,加记2分。
(三)奖励等级及标准:经年终考核验收,按考核总分高低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进行排名后,在县市(含吉凤经济开发区)中确定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在州直单位中确定4个为先进单位。县市(含吉凤经济开发区)排名虽居前6位和州直排名虽居前4位,但未完成目标管理任务总额的取消该项奖励。
第五条 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对县市和州直单位引进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奖励。
(一)奖励对象:引进单个工业生产性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引进单个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引进单个公益性房地产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引进单个其他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引进项目的州直单位。
(二)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按每个项目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履约项目奖包装奖。对州直单位(含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包装并成功履约的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奖励。
(一)奖励对象:年初牵头组织项目包装、进入州本级对外发布重大招商项目册子,且30%以上项目成功履约的州直有关单位。
(二)奖励标准:每个重大招商项目按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1万元奖给项目包装单位,2万元奖给项目履约单位。
第七条 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对在重大产业项目引进上有实质性突出贡献的、公认的第一引资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引进州外资金2000万元以上、资金全部到账和项目全部竣工的单个重大产业项目中做出实质性突出贡献的第一位自然人。第一引资人的确认存在争议的,协商解决奖金分配问题。
(二)奖励标准:工业生产性项目按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农业产业化项目按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旅游、商贸物流等其他产业项目按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奖金来源:对第一引资人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地方财政负责筹集兑现。
第八条 所有申请受奖项目需符合国家和省、州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州外资金,不包括民间融资、银行借贷和其他流动资金。
第九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申报。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履约项目包装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必须在奖励年度12月31日前向州招商引资暨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州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填报有关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见附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有效资料。
(二)审批。由州招商引资暨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州政办函〔2008〕7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1、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励申报表(略)
2、湘西自治州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申报表(略)
3、2009年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县市、吉凤经济开发区)(略)
4、2009年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州直单位)(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确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确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838号
2001-11-15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1]294号)收悉。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原料及产品生产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没有约定其具体经营期限。关于常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时,如何掌握“十年”经营期限问题,现批复如下:
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上未约定具体经营期限,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做出预计经营期限决议或者向税务主管机关做出书面承诺,申明其实际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可先认可该企业已符合税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年限要求,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享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减免税待遇;若企业今后实际经营期限少于10年的,除另有规定外,应补征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0〕78号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推进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或者自有)、道路、场地、空间等,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户外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公用电话亭、报刊亭、阅报栏、路灯杆、供电杆、垃圾箱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五)利用其它公共设施、公益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泊位是指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批准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及其附着于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空间位置,以及各类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评审、报批。
第六条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建、规划、公安、工商、民政、交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能,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第八条 审批机关对符合设置条件、标准的许可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后,设置者在发布广告前,还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设置者要求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有效期届满,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的,应在设置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审批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审批决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及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原有功能,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六)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可自行制作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委托他人的,受委托方应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是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安全、完好、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残缺、破损、褪色、有污迹的,应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换。
第四章 泊位出让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有偿出让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地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泊位,实行使用权有偿出让,所得收入归政府所有。
第十九条 利用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等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泊位,由市城市管理局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
第二十条 通过拍卖、竞标取得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协议约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终止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并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拍卖企业实施。拍卖采用有底价现场公开竞拍,底价可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或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招标,由市城市管理局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竞买人和投标人,应具有合法广告经营资格。
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应持竞拍通知书到拍卖企业办理手续,交纳拍卖底价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拍活动。
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参加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应依法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企业应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依法发布招标公告。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依法按照拍卖、招标程序确定的买受人、中标人,应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到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并签订户外广告泊位有偿出让协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广告设置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挠、妨碍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管、住建、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由有关单位利用市场运作方式,设置的公用设施所形成的广告泊位的出让,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市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