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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党政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21:40  浏览:9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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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党政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委办字〔2008〕32号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党政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政府办公室,顶效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州直有关部门及中央、省驻州单位办公室:

  《黔西南州党政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州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2日



黔西南州党政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信息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为充分调动全州党政系统信息工作部门和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州党政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促进信息上报和考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的基本原则,认真做好“四服务”,即为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服务、为本级领导机关及领导服务、为基层领导机关和领导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三条 考评范围

  各县(市)党委、政府办公室;顶效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纳入州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的部门(单位)及部分中央、省驻州单位。

第一章 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 考评内容

  1、领导重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建章立制、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2、上报信息被州委办、州政府办信息刊物及中国金州网站采用的情况。

  第五条 考评时间

  信息工作考评按照年度进行,即考评时间为当年的1-12月份。

  第六条 报送渠道

  1、报送信息原则要求同时报送州委办信息科和州政府办信息科,同时采用均可计分。

  2、向州委办报送的信息通过内网或传真方式联系;向州政府办报送的信息,通过金州网www.qxn.gov.cn/admin或传真方式联系。

  第七条 评分标准

  1、《黔西南信息》单用计10分、综合计5分、简讯(含综合)3分,获州领导批示的分值加一倍。

  2、《黔西南信息(专刊)》单用计5分,综合、简讯(含综合)计3分,获州领导批示的分值加一倍。

  3、《黔西南信息(增刊)》单用计30分、综合计15分,获州领导批示的分值加一倍。

  4、《今日上报信息》被省委办公厅刊物采用,单用计10分、综合计5分、简讯(含综合)计3分;被中办采用,单用计30分、综合计15分、简讯(含综合)计10分。

  5、《网站信息》被省政府网站采用,单用计5分,综合计3分;被中国金州网站采用,单用计3分,综合计2分。由州政府办进行考核。

  6、未按州委办、州政府办要求完成专题约稿及信息收集任务的,一次扣10分。

  7、信息失实或数据不准确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条扣10-50分。

  8、迟报、漏报、误报、瞒报紧急信息的,一次扣10-50分。影响较大的,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

  9、领导重视不够,机构网络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制度不完善的分别扣20分。

  10、各县(市)全年完成调研信息5篇以上,顶效开发区、州直有关部门及中央、省驻州部分单位全年须完成2篇以上调研信息,超报不计分,未完成的扣10分。

  11、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州直有关部门及部分中央、省驻州单位上报紧急类信息不计分,各给予基础分50分。

  第八条 考评任务

  1、各县(市)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向州委、州政府报送信息年度任务均为240分。

  2、纳入考评范围的州直部门和中央、省驻州部分单位及顶效开发区向州委、州政府报送信息年度任务为120分。

第二章 评比表彰

  第九条 奖项设定

  1、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奖。完成年度报送信息任务的,按县(市)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州直(含顶效开发区和中央、省驻州部分单位)分值多少分类排序,分设一、二、三等奖。

  2、好信息奖。在本年度刊发的信息中,评选质量高的信息,设单项一、二、三等奖。

  3、优秀调研信息。在本年度刊发的调研信息中,评选出质量高的调研信息,设单项一、二、三等奖。

  4、优秀信息员奖。在完成向州委、州政府报送信息任务的基础上,择优评选。对县(市)党委办、政府办考评分值排前6位、州直单位(含顶效开发区和部分中央、省驻州单位)考评分值排前10位的,均可评1名优秀信息员。每年考评结果以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通报,并在全州党政信息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考评办法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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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办〔2008〕9号


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苏州核安全中心,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北方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为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于2008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我局于2008年1月9~11日在上海召开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8年1月16日至18日,国家核安全局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来自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核二院安审中心和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名单见附件。
  
  本次研讨会的议题是讨论《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单位资格条件》、《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核安全电气设备关键工艺清单》、《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监管基本要求》、《核安全电气设备许可证监管措施研究报告》和《核安全电气设备模拟件选取原则》等文件。与会人员对上述文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一致认为这些文件的编制工作为下一步核安全电气设备的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文件内容完整,覆盖了电气设备许可证审评的各个环节,对电气设备的审评具有指导意义,对电气设备活动的监督也具有参考意义。建议根据意见修改后尽快试行。主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针对《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单位资格条件》:
  
  1)建议文本编写格式以及与机械设备通用的要求采用已通过核安全局组织专家讨论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单位资格条件”中的相应条款。
  
  2)建议设计技术人员的数量统一按设计、校核、审核、审定(或批准)四档来分类要求。
  
  3)建议在“E类资质要求”中补充关于技术人员专业涵盖范围和目标设备设计关键技术的描述。
  
  4)建议在界定关键技术时应明确区分电厂系统设计和设备设计范畴,避免混淆。
  
  (二)针对《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1)建议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对关于ISO9001持证要求的条款进行适当修改。
  
  2)附件二“核安全电气设备质量鉴定要素”是对申请单位的已有鉴定能力或开展模拟件鉴定能力的要求,建议文件定位在核安全电气设备许可证申请单位质量鉴定审查要素的描述,拟编入 “技术见解文件”中。
  
  3)建议在附件三“制造能力要求”的“关键技术岗位要求” 中增加关于电气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具体为“对于涉及电子线路焊接工艺的目标产品,其相关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资质;如果目标产品涉及机械结构完整性要求,则相关技术和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所要求的焊接或无损检验人员资质”。
  
  4)建议对附件三“制造能力要求”中的“试验和检测设备”作进一步细化,可采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中的相应描述。
  
  5)建议将附件三“制造能力要求”中的“规范标准”描述改为“核安全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6)建议将附件三“制造能力要求”中的“关键技术”改为关键工艺,展开表应罗列关键工艺而非关键技术,其中原则是,关键技术重点针对设备设计环节,关键工艺则侧重设备制造环节对关键技术的落实和其他重要加工工艺。目前的关键工艺清单为暂行方案,有待下步工作开展期间进一步完善和修正。
  
  7)建议在“制造能力要求”中增加关于申请单位规模的要求。
  
  (三)针对《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监管基本要求》和《核安全电气设备许可证监管措施研究报告》:
  
  建议将“核安全重要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许可证监管基本要求”和“核安全重要电气设备许可证监管措施研究报告” 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转化为支持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审查的技术见解文件,其目标定位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审查大纲。在该文件中应明确关于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审查的要点,关于安装单位的审查要点由核二院安审中心编写。
  
  (四)针对《核安全电气设备模拟件选取原则》:
  
  建议将《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的附件一“核安全电气设备模拟件试制推荐方法”与苏州核安全中心编制的“核安全电气设备模拟件选取原则”合并成一个文件,并建议不具体列出模拟件鉴定所需遵循的标准,替代以“经核安全局认可的标准”这一概括性描述。上述合成后的文件最终纳入“民用核安全设备模拟件实施细则”,相关工作由苏州核安全中心负责。
  
  国家核安全局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1)各电气设备监管活动的支持单位应积极做好准备,具体落实开展工作所需的组织保障、人力落实和机制完善,以保证监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各主审单位应在审评过程中注意总结和积累,充分借鉴国家核安全局多年来在核承压设备监管方面积累的经验,并在现有文件的基础上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核安全电气设备审查体系。
  
  3)北方监督站应做好现阶段核安全电气设备的监督工作,保证核安全电气设备活动处于受控状态,并抓紧落实监督活动所需大纲及相关程序文件的编写工作。
  


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与会专家名单
  
会议时间:2008年1月16日-18日

序号
姓 名
单 位

1
王中堂
国家核安全局

2
刘 璐
国家核安全局核设备处

3
焦殿辉
国家核安全局核设备处

4
王 伟
国家核安全局核设备处

5
耿文行
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6
顾申杰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7
姚伟达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8
谢永诚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9
贺寅彪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10
徐定耿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11
任永忠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12
王翠芳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13
冯玉萍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14
楼天杨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15
王 维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16
林志坚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17
沈培洁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18
陈 煜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19
陈徐坤
苏州核安全中心

20
那福利
苏州核安全中心

21
施海宁
苏州核安全中心

22
凌存仁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23
张 莉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24
张树军
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25
马象睿
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26
郑骈垚
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27
赵大为
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28
阴冀川
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法学家检察长会给检察改革带来什么?

李飞

2008年3月1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选举53岁的曹建明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是新中国第八位最高检检察长,也是当选时最年轻的一位。近年来,政法系统的高级官员来源开始多元化,法律学者和专家开始扮演更重要的角色。53岁的曹建明就是其中的代表。此次当选后,他成为中国第一位法学家出身的最高检检察长。

曹建明,男,汉族,1955年9月生,江苏南通人,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国际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法学教授,当过华东政法学院院长。1994年曹建明任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主任时,曾当选上海十大高教精英;1995年,曾获得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称号;1986-1995年,任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副主任、主任期间在比利时国立根特大学法学院作过2年访问学者,并在美国旧金山大学讲过学。1999年,44岁的曹建明“学而优则仕”,就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国家法官学院院长,直至现在当选最高检检察长。

十七大报告鲜明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从过去的“积极稳妥推进”到“深化”。这一论述引起广泛的普遍关注。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实践的大步前行,是在1997年十五大之后,公安、法院的改革可以说是有声有色,亮点颇多,力度颇大,具有一定的制度性突破和深度,触及到了制度层面的弊垢。相形之下,检察院的改革虽然有一些举措,但总体上来说是浅层乏力的,零敲碎补,不痛不痒的,缺乏明晰的改革思路。曹建明上任后将会怎样贯彻党既定的“深化”方针呢?这必定是一个让人关注的问题。

当选后,于3月18日下午,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专访时,曹建明认为: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检察工作应该着眼民生,保障民生,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要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并表示,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要求,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检察改革要坚持党的领导,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稳妥进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同时指出,人民群众对检察队伍有着殷切的期望,检察队伍建设的核心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这一基本要求,进一步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由上我们可以勾勒出曹建明在执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印后的三把火,并且这三把火不是一般而言的“新官上任三把火”,而是三把不会减弱和熄灭之火:

一是着眼民生,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也是以往检察改革极为关注的方面,也取得了一些实效。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虽然以往检察改革也关注到这一方面,但没有力度,形式大于内容。

三是从制度和体制上着眼,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以往检察改革在这方面可以说无所建树,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从作为改革当事人的检察机关本身来看,主要原因是理论准备不足,改革思路不明,缺乏制度创新的勇气和魄力。

从“标本”、“缓急”来看,前两把火治的是“标”,也是“急”,能够快速缓解“病情”,立时取得实效、业绩和好评,相信曹建明会把法院在这一方面好的经验带到检察院而更上一层楼。第三把火才是治“本”,但检察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必须符合政治体制改革的大局,同事还需要同其他司法体制改革协调进行,这注定了第三把火是“缓”火,注定不能急功近利,但是党的“深化”方针又要求不能亦步亦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而应该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实践、勇于创新,解决这一矛盾既需要“胆”(胆量和勇气),更需要“识”(智慧和卓识),作为知名法学家的曹建明无疑具有此优势。

因为,“胆”的问题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程中已经解决,改革中的错误是可以理解的,党、人民和历史是会谅解的,这已经是一个共识。正如温总理在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结束后的答记者问中立下的誓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这就必须解放思想。解放思想需要勇气、决心和献身精神。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如果说前者是因的话,后者就是果。5年前,我曾面对大家立过誓言,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今天我还想加上一句话,就是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现今正处在改革的“深化”时期,如何“深化”,“深化”向何方,将对中国的改革开放未来起着到关重要而深远的历史影响,在这一关键时期,更需要有识之士勇挑重担。就检察改革而言,从理论上看,检察改革的核心是检察权的性质及定位问题,而对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争议不绝,难有共识,更无定论。学术界对此存在“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说”等各种观点,并且热衷于引介和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检察制度与理论,缺乏独立的学术品格和创新意识,因此,至今在理论上仍然没有形成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较为成熟的理论来主导检察改革。可以想象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检察改革能有多少实质性的成效。对此我们有理由期待作为法学家的曹建明能给检察改革事业带来生机和活力,为检察改革开辟一条正确的、可资循序渐进的道路。

转载请保留作者如下信息:
李飞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e-mail:leephee@126.com
博客: http://discourer.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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