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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16:32  浏览:9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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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工商食字[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食品安全法》,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增强广大工商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觉性。

  (一)提高思想认识,更新监管理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保《食品安全法》准确、严格地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食品安全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进一步增强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理念、监管理念、执法理念和维权理念,努力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在思想理念、工作措施、工作作风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新转变。按照法律法规和新“三定”方案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监管和依据职责监管的理念,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做到不包不揽,不推不卸,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努力实现“四高目标”,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

  (二)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学习《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法》,切实提高执法水平。要采用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知识竞赛、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不仅要全面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的每一项具体条文,而且要深刻领会《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并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弄清《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切实做到全面掌握、综合运用、依法行政。尤其要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除了《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对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罚;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三)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掌握法律规定。总局举办《食品安全法》专题讲座,邀请立法机构有关负责人对总局机关干部进行培训;举办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专题培训班,对地、市级工商局主管局长和负责食品流通监管的人员进行培训。适时召开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会议,通过以会代训方式,对省级、副省级、计划单列市工商局主管局长和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人进行培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教育培训力度,集中时间对工商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省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好本地区各级工商干部的培训,尤其要抓好本地区基层工商所全员培训和一线执法骨干的专题培训。通过教育培训,使广大执法人员进一步了解掌握工商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二、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增强经营者和工商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经营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监督意识,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一)突出宣传重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尤其要以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重点宣传对象。要让食品经营者了解《食品安全法》的重大现实意义和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熟悉掌握《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从事食品经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和记录、定期清理库存食品、召回和退市等基本制度、食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要让消费者了解权益受到损害时获得救济的途径、民事赔偿的具体内容、食品安全的知识,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在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大干部学习培训的同时,向全体工商干部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做到全面掌握,做到人人皆知。

  (二)采用多种方式,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总局将按照《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宣传工作方案》,积极协调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就工商系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进行集中专题报道;利用总局的“两报一刊”和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开设学习宣传专栏,组织有奖征文活动;结合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协调当地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要把社会宣传与监管工作进社区、进乡镇、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学校结合起来,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在媒体或居民区开辟宣传专栏、以案说法、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食品经营者宣传《食品安全法》。还可以与“五五”普法相结合,扩大社会宣传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注重互动交流,确保宣传取得实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宣传活动中要加强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互动,监督、帮助经营者完善自律制度,为经营者和消费者释疑解惑,确保宣传取得实效。要将宣传工作与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广泛的宣传,努力使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转化为依照《食品安全法》履行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增强广大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努力使广大消费者了解其享有的权益以及维护权益的途径,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重要任务和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履行职责,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尤其是要按照总局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部署,突出抓好三项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一)集中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入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以及总局的实施意见,严格监督奶制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特别是继续仔细查验对2008年9月14日前生产的奶制品经生产企业重新检验合格的报告和标识;突出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奶制品销售者,严格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奶制品市场秩序,促进奶制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集中开展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把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作为整顿工作的重要任务,着力解决本地区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突出抓好奶制品、肉制品、米面制品、禽蛋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膨化食品、豆制品、饮料、糕点、干果、调味品、食用油、酒类、腌制食品、冷冻食品等品种以及超市自制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区域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为重点,依法抓好小食品店、小摊点、小市场的专项检查,集中执法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依法取缔无照商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三是要集中开展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要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为重点,突出抓好对节日性食品以及季节性食品的检查,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节日食品和季节性消费安全。四是要集中开展对重点食品经营企业和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经营企业为重点,突出抓好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自查自纠和自律工作,认真监督落实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检查排查,监督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自查和整改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三)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在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中要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顿力度。一是要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和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二是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乡镇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特别是食杂店的监管力度,狠抓重点场所和经营者的整治,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三是要加大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和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的监管,狠抓重点品种的整治,强化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严格规范食品市场安全准入行为;四是要加大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力度,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提高规范化水平。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严厉查处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坚决制止和查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会违法推荐食品的广告;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广告,广告宣传的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要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对于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要立即停止发布该食品的广告。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六项制度”,积极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六项制度”是对多年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践的总结,也是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客观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不懈地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六项制度”的建立健全,切实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机制保障。

  (一)建立健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准入管理。总局将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发放条件、发放程序、年审、与已有的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有关许可。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时,发现有关许可证期满的,应当要求提交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新的许可证。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及前置审批的,会同或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和市场检查情况,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要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二)建立健全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切实把好食品质量进货关。要认真监督落实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督促食品经营企业记好进货台帐;要按照相关规定,监督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记好销售台帐;要依法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要监督其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经营环境、条件、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要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退市等制度;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依照《食品安全法》依法处理。要突出抓好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批发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积极探索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积极引导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与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商场、超市、大中型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设立检测室或检测工作台,开展质量自检,完善内部质量监控体系。大力推进食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食品安全示范超市”和“食品安全示范市场”等创建活动。

  (三)建立健全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将监管重心下移,切实把食品日常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销售者,采取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提高巡查效率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尤其是要检查经营者是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要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抽样检验、食品分类监管与信用分类管理等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信息库,完善监管档案,并加强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严格食品质量监管。按照“上下联动、内外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新“三定”方案,完善和创新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机制和方式,建立健全“经营者自检、工商抽检、消费者送检”相结合的食品质量抽样检验体系。要突出对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种类和问题多、危害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专业门店等重点场所,有针对性地进行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要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及时进行消费警示、提示和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依法和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适时发布监管信息。同时,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检测、行业协会检测、销售者自检、消费者送检所反映的信息,对经法定检验机构依法确认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及时依法开展市场清查。要加大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退市的跟踪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控水平。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令退市和销售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监督食品销售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等退市措施,对食品经营者不主动退市的依法责令其退市,并加强对不符合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五)建立健全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严格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针对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的不同特点及不同经营管理水平,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商场、超市,重点加强对包装食品、进口食品、散装食品等质量安全的监管,鼓励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协议准入、质量自检、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对批发企业,重点加强对其是否建立并执行了食品销售台帐的监督检查。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重点加强对其是否履行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监督检查。对农村集贸市场,重点是推广“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引导其规范和诚信经营。对集贸市场的经营者、食品店尤其是农村食品店,重点加强对其是否履行了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义务的监督检查,并引导农村食品店积极参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配合商务部门推进食品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确保食品质量合格、经营行为规范。同时,要与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注重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并不断加以完善和规范。要依据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重点加强对辖区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监管。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严格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反应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国家重大食品事故应急预案》、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层层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妥善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利用12315行政执法网络,积极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联网应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采集和综合分析利用,及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努力做到事前预警、事前监控,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网络,运用无线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机构、队伍、车辆、物资、设备保障,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系统检查,切实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强化部门协调,狠抓检查落实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能,明确了监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务必把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明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检查落实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充实一线执法队伍,改善食品监管执法条件,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落到实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强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力抓。要强化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制,要明确各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督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申诉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管,加强食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管等机构要分别加大对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强化基层工商所属地监管责任制,工商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切实对辖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不履行、不及时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坚决依照《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否到位和是否依法行政进行执法监察,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和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工作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尤其是要加强立法立规工作,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总局将研究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就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将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等相关事项。有立法权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同时,要以《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前制定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重点,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全系统集中清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立法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全面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奠定基础,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既要用好《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各种执法手段、严格执法,又要防止滥用执法手段;要坚持事实和行为认定、适用法律法规、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条款等相统一,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有效防止和尽量减少危害发生,坚决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的行为。在对违法行为查处中,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强化部门协作,严格检查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既要切实履行职责,又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核;对其他部门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要按照职责及时予以查处,并建立健全登记反馈制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共同负责的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对《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要把履行监管职责到位、依法行政和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作为检查落实的重点,并作为对单位或个人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了解《食品安全法》的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及时上报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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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试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试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231号


 《浙江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20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七年六月五日

  

浙江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包括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

  本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均须遵守《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强动员潜力,保障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需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五条省国防动员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设区的市、县(包括市、区,下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交通、铁路、航空、公安、海洋与渔业、海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建造、购买、经营平战结合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对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

  第七条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根据平战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国家、军区的总体规划和任务,编制本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规划和实施计划,报省国防动员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保障有关国防要求的落实。

  第九条设计、建造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贯彻国防要求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建造。

  承担贯彻国防要求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适当补助制度。

  第十条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船舶,其设计、建造检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一条拥有和管理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维护,保证贯彻国防要求设施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贯彻国防要求设施的功能;因有特殊情况并具备法定事由,确需改变贯彻国防要求设施功能的,须经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并报省国防动员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海洋与渔业、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铁路、海事等部门以及港航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等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统计、登记和审验(核)工作,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登记的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送上年度的相关统计资料和情况。

  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特定的数据或者资料。

  第十三条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军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拟订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报省国防动员机构批准,并报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设区的市、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拟订市、县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报本级国防动员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的调整按原拟订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第十四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机构,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落实民用运力的预征工作,并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预征登记。

  被预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预征民用运力及操作人员的组织和技术保障等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将经依法验收合格的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普通贯彻措施的新建民用船舶列为预征登记对象,并核发《浙江省民用运载工具预征用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应当注明贯彻国防要求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船舶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受本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委托,对核发《登记证》的船舶、机动车依法进行定期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同时对《登记证》所列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委托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核查《登记证》所列内容不得收取费用。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核查《登记证》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军事机关,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要求,结合交通战备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对预征民用运载工具及其相关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编成,并进行必要的军事训练和专业技术训练。军事训练由同级军事机关负责。

  参加预征民用运力训练的人员,训练期间的误工补贴或者在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和伙食补助以及往返差旅费等,依照国家有关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的需要,可以将港口、机场、车站、货运场站、物流中心等交通基础设施列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基地,并进行必要的建设。具体办法由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新建民用船舶贯彻国防要求

  第十九条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根据本省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实施计划,确定新建民用船舶贯彻国防要求计划。新建民用船舶贯彻国防要求计划应当列明贯彻国防要求的种类、数量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新建民用船舶贯彻国防要求,包括普通贯彻措施和特别贯彻措施。普通贯彻措施和特别贯彻措施的具体规则由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在本省登记的下列新建民用船舶应当采用普通贯彻措施;国家和军区国防动员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沿海以上航区2.5万载重吨以下的杂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和多用途船;

  (二)沿海以上航区的滚装船、车客渡船、成品油船。

  第二十二条建造需要采用普通贯彻措施的民用船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船舶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同时设计普通贯彻措施的相关内容;

  (二)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建造图纸审查时,应当同时审查该图纸是否符合普通贯彻措施的要求;对船舶进行建造检验时,同时检验是否符合普通贯彻措施的要求;对不符合普通贯彻措施要求的船舶,图纸审查和船舶建造检验不予通过。

  第二十三条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省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上级下达的新建船舶采用特别贯彻措施的任务,落实相关设计、建造、检验、竣工验收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采用普通贯彻措施的民用船舶发生所有权转移、船舶灭失和船舶失踪等情形,依法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在办理相关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登记改变情况书面通报本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采用特别贯彻措施的民用船舶依法申请办理前款规定的相关登记时,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在办理相关登记前,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本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第四章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

  第二十五条战时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依据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实施。

  平时特殊情况下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依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决定实施。

  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需要征用民用运力的,由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设区的市、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和动员预案,制定实施计划。

  设区的市、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省下达的实施计划,具体落实需要动员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并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载工具的单位和个人接到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核发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做好相关整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的集结地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集结地点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按照动员机关新的指令执行。

  第二十八条民用运力到达指定的集结地点后,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民用运力接收单位应当进行点验,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使用民用运力的单位应当尽最大的可能保证人员安全,并尽量避免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受到损毁。

  第二十九条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载工具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通知书执行任务时,凭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通知书,在省内收费道路、港口、航空港优先、免费通行。

  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在事前将执行任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公安交通管理、海事、交通、航空、港航等管理机构,各有关机构应当提供相关保障。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通知书实行签署责任制,任务执行完毕即废止。

  第三十条道路、港航规费征收机构应当根据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对执行国防动员任务的民用运载工具,自集结之月起至任务完成时止,按月免征道路、港航规费;已经缴纳的,应当在下一个缴费周期中抵扣。

  第三十一条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完成后,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民用运力拥有和管理者与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办理民用运力移交手续。

  第五章经费保障与抚恤

  第三十二条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所需经费按照《条例》规定的渠道列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应当承担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经费。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有关国防动员经费保障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军事演习、训练征用民用运力的补偿费用按照租用方式计价结算。民用运力的租赁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灭失、损坏的补偿费用按照直接损失确定。

  征用民用运力的补偿费用以及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灭失、损坏的补偿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新建民用船舶实施特别贯彻措施的补偿费用,由下达任务的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移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三十五条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遭受人员伤亡的,其抚恤优待的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预征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或者拒不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的;

  (二)被征用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集结应征民用运力的;

  (三)承担设计、建造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任务的单位、个人,未按照国防要求对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进行设计、建造的;

  (四)出资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个人,干涉、阻碍为贯彻国防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建造活动的;

  (五)破坏预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活动,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拥有和管理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改变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内容,或者未能保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内容完好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根据情形强行恢复贯彻国防要求内容,所需费用由拥有和管理民用运载工具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泄露所收集、掌握的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进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对《登记证》所列内容进行核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对不符合普通贯彻措施要求的船舶设计图纸通过审查,并对船舶通过建造检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登记机构未及时通报登记改变相关情况的;

  (六)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使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经费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平时特殊情况,是指发生危及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武装冲突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

  (二)新造民用船舶贯彻国防要求的普通贯彻措施,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采用预置部件、预留空间的方式,以满足国防要求,同时对船舶的使用性能、效能、建造成本和维护费用基本不产生影响的措施。

  (三)新造民用船舶贯彻国防要求的特别贯彻措施,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对船舶结构采用加强或局部改变等方式,以满足国防的特别要求,同时增加船舶的建造成本、维护成本以及对船舶的使用性能、效能可能产生影响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20日起施行。


新时期加强监狱政工干部队伍建设的思考

陈智敏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政治工作既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同时,又是一项科学性、思想性、政策性、综合性极强的工作,必须有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政工干部队伍为之提供组织保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思想、意识、文化相互碰撞和融合,人们的生活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与之相适应,监狱政治工作的背景和内容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这些新情况无不赋予监狱政治工作以新任务和新挑战。如何立足监狱工作实际,加强政工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创新思想政治工作,从而为监狱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是当前监狱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当前监狱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㈠对政治工作价值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政工岗位吸引力下降。笔者根据调查发现,当前,监狱机关普遍存在政治工作后继乏人,青黄不接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执法公正性、透明度的关注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监狱的神秘光环逐渐淡化,“确保稳定”和“实现发展”成为日常工作的重头戏,专政职能退居次要地位,导致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和重要性逐步被弱化。很多民警甚至个别领导认为组织、宣传等政工、党群工作是“无用功”,只会增加内耗,对监狱建设和发展的提升作用不大,对政工干部的作用认识不够,工作支持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工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政工干部的劳动成果得不到认可,削弱了民警从事政治工作的积极性。相较于其他岗位而言,政工行业是个“苦差使”,大多费脑、费心、费力;加之由于编制的限制,致使政工干部经常奔波于机关与基层之间,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的现象比较普遍。但付出的多,并不一定意味着得到的回报多,反而是受批评的机会多。年轻干部视政工岗位如畏途,不愿意从事政治工作,已有的政工干部不安心本职岗位,寻求机会“改行”,导致政工队伍缺乏“新鲜血液”的补充,后继无人。

㈡选配政工人才存在思想误区,造成政工队伍关口“易入难出”。目前,从事监管改造工作的民警普遍具有狱政管理、刑事侦查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而与之相反,政工干部则普遍没有受过政治工作专业教育,绝大多数人是“半路出家”,缺乏良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主要原因:一是政工岗位“入口”把关不严。在现实生活中,政工岗位往往被人们视为无关大局的后勤工种,几乎所有人员都能够胜任,在政工干部的选拔任用上缺乏具体的标准;二是政工人才“出口”交流不畅。监狱民警一旦走上政工岗位,往往是“从政一生”,专业技能比较单一,岗位交流比较困难;三是政工队伍的后备力量储备不足。监狱对政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后备人才的培养上缺乏长远眼光,致命一些热爱政治工作、综合素质较好的年轻民警因阅历、经验丰富等因素限制,无法进入政工队伍。

㈢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足,致使监狱政治工作后继乏力。有的政工干部虽然在长期工作中积累了经验丰富,但容易受到传统观念和惯性思维的影响,守成有余,创新不足,工作按部就班,缺乏新意;有的政工干部长年困守于案头,对基层工作缺乏深入的了解,当基层同志遇到困难前来寻求帮助时,往往束手无策,拿不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工作“底气”不足。主要原因:一是监狱对政工干部的培训投入不足。近年来,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监狱不惜“重金”培训心理学、管理学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却往往把政工干部拒之门外。政工干部的专业本来就“五花八门”,专业理论基础水平参差不齐,加上长期再教育不足,队伍综合素质提升缓慢。二是监狱对政工干部的培训形式往往局限于开讲座、学材料,培训渠道单一,学习形式简单,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收效甚微。三是政工干部放松自我改造。有的政工干部缺乏进取精神,不愿主动学习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能,不会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办公技术,工作效率和质量不高,影响政工干部形象。四是政工干部对新形势下的政治工作要求认识不足,未能准确掌握不同年龄、学历、性别的民警群体的心理特点和诉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满足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㈣政工干部自我完善意识不强,导致政治工作能力与水平弱化。一是理论功底粗浅。当前监狱政工干部思想政策水平多数不够高。有的学习和掌握政策规定不够,对政治工作条例不熟悉,对上级的指示规定不了解、不熟知;有的对工作进行理性思考不够,提不出带全局性的意见建议;有的同志思想方法简单、片面,对监狱发生的问题就事论事,不能举一反三指导工作,对监狱所处的特殊环境,重堵轻疏,工作指导重过程轻效果。二是写作能力薄弱。由于在本职岗位上不肯、不愿学,业务能力普遍不强。有的政工干部业务不熟、文字表达能力弱,已经成为制约政治工作建设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写作人才的匮乏,出现了青黄不接的断层状况,直接导致监狱情况问题反映不上去,经验教训总结出不来,政治工作宣传不出去,先进典型树立不起来。三是业务知识面窄。近年来,监狱虽然加大了民警队伍的学历再教育力度,政工干部的整体文化素质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然而学历不能代表能力,相当一部分政工干部综合文化素质(特别是人文底蕴)偏低,从总体上看与当前监狱面临的形势任务和监狱未来的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四是工作作风虚浮。有的为基层服务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工作中有态度冷漠、作风蛮横、推卸责任的现象;有的弄虚作假,言行不一;有的当面不说,背后乱说;有的放松自身要求,自律意识不强;有的性格急躁,办事不扎实;有的工作标准不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等。

二、加强监狱政工干部队伍建设的对策

㈠正确认识政治工作的价值,提升政治工作的地位。要加强政工干部队伍建设,首先要认清政治工作的价值。政治工作是监狱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监狱事业的兴衰成败,它贯穿于人们生活和实践的每个环节,指导并约束着人们的行为。监狱政治工作包括思想教育、党务管理、干部工作、纪检监察、宣传文化等内容,渗透到监狱正常运作的方方面面,时时处处发挥着重要作用。抓好理论学习,有利于提高民警的理论素养,保证队伍的正确发展方向;做好干部工作,可以创造任人唯贤、唯才是举的选人用人机制,发挥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搞好宣传工作,有利于对内营造积极向上氛围,向外树立监狱民警良好形象;做好群众工作,能够及时化解思想矛盾,让每个民警愉快投入工作,促进执法队伍和谐稳定。可见,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做好人的工作,能够提高民警队伍的战斗力,为监狱发展创造巨大的社会效益。必须正确认识政治工作的价值,在思想上重视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尊重政工干部的劳动成果,才能增强政工干部的信心,增强政工岗位的吸引力,把更多的优秀人才汇集到政工干部队伍中来,为开展政治工作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障。

㈡严格把好人才选用“入口关”,树立政工干部良好形象。监狱选拔政工干部标准要高。一是政治要坚定。要具备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是非辨别能力,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思想上的坚定,在名利诱惑面前不动心,在大是大非面前不糊涂,尤其要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为选拔任用政工干部的基本标准。二是学历要得当。学历应该在大专以上,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基本的政治理论素养。三是培训要严格。要不定期地开展政工业务培训,使政工干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工作方法。四是阅历要相当。担任监狱机关政工干部的,应当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对基层工作有较深入的接触和了解;提任基层大、中队教导员、指导员的,应同时具备基层和机关工作经历。五是要坚持“四个优先”。即:热爱政治工作,思想先进的优先;理论素养好,有一定文字功底的优先;有过党(团)工作经验,会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先;文化程度高,有发展后劲的优先。

㈢加强政工干部思想品德教育,用科学理论统领监狱发展。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督促政工干部坚持不懈地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确立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在监狱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对“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要真信、真学、真用,使之真正进入思想、进入决策、进入工作,成为指导监狱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尤其是基层大、中队的教导员、指导员,更要带头强化自律意识,在各种考验和诱惑面前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确保共产党人的本色。二是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切实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任,自觉做真学真信马克思主义的模范。要永葆共产党人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本色,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三是要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引导政工干部自觉抵御各种名利的诱惑,不断增强做好政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公道正派,热心服务,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关心基层疾苦,坚决反对和克服各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要耐得住寂寞。既要耐得住职务升迁上的寂寞,正确对待名利得失,在名利上要有勇于谦让的宽广胸怀,在进步上要有甘为人梯的奉献精神;又要耐得住经济上的寂寞。政工干部要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不为钱所动,不为利所困,始终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更要耐得住生活上的寂寞。始终保持乐观的心态,把完成好每一项工作任务当成是对自己的一次实际锻炼。

㈣强化岗位培训工作力度,有效提升政治工作水平。提高政工干部队伍素质,抓好岗位培训是关键。一是要注重在实践中锻炼提高。努力为政工干部创造成才的条件和环境,多交任务、压担子,把指导急难险重任务交给他们,把他们放到关键岗位、条件艰苦和困难多的地方去,在实践中开阔视野,经受磨练,增加知识,增长才干。政工干部要围绕中心任务谋划工作,依托中心任务推动工作,突出中心任务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在密切联系群众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二是要注重在培训中提升素质。提高政工干部的业务素质必须从基础抓起,把业务培训与实践锻炼结合起来。要有计划地采取业务培训、理论研讨、以老带新等多种形式,抓好政工干部的经常性业务培训。落实“传”、“帮”、“带”措施,要把岗位锻炼作为提高素质的基本途径,引导政工干部提高业务素质。

㈤努力提高工作标准,力求在实践中实现自我价值。政工干部必须把工作标准定在“一流”和“过硬”上。一是要拿得起工作。总的要求就是要“能说、会写、善协调”。能说,就是能够把自己的想法、了解的情况向上级和领导进行准确严谨的反映,并把上级的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地向下级传达。会写,是政工干部的基本功,要善于向领导学习,向同志学习,向书本学习,勇于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努力成为单位的“笔杆子”。善协调,就是要充分认清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积极加强上下协调,内外关系协调,并在协调中讲究方法艺术。二是要经得起批评。“干多多挨批,干少少挨批,不干不挨批”。政工干部工作量相对比较大。因此,在努力提高工作质量的同时,要有敢于接受批评的勇气,把批评当动力,在接受批评中轻装前进。三是要对得起自己。要真正把监狱的各项工作当作自己的光荣使命来对待,把工作当事业干,看自己在工作中是否尽心尽责,是否真正体现了自己的能力和价值,始终以乐观向上的心态来对待领导交待的工作,保证高质量完成任务。

㈥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引导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监狱要本着“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择优选拔,赏罚分明”的原则,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要建立和完善激励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评选表彰制度,并把评选活动与立功受奖、晋职晋衔挂起钩来。要打破常规,做到不以任职长短划杠杠,不以资历深浅定框框,不以个人亲疏分厚薄,对那些业绩突出、工作能力强、群众满意度高的政工干部要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充分发挥其才干,提拔重用,对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使其政治上有荣誉、岗位上有地位、物质上有利益,形成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的舆论氛围。

参考书目:
⒈《政工导刊》2008年第11期,《强化四种意识 推动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发展》,作者:李国辉;
⒉《政工导刊》2008年第11期,《在结合渗透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作者:贾随刚。


作者:陈智敏 单位:武夷山监狱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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