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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26:54  浏览:8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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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不得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其他宣传资料。”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禁止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非法进口、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行的其他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
  四、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第四款:“有本条规定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的鉴定由市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其所属的出版物鉴定机构可以承担具体的鉴定工作。”
  五、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十项修改为:“(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的,没收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出版物,以及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或者情形的,当事人说明、指认来源,经查证属实的,除没收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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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1〕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委、工信厅、经委)、物价局,江西、吉林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2010年,为应对复杂的电力供需环境和严重的自然灾害挑战,全国经济运行调节系统和电力企业准确研判形势,及早周密部署,确保了电力供需平稳有序。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和建党九十周年,也将是近几年电力供需形势相对偏紧的一年。各地区、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发展改革会议的重要部署,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及早谋划应对措施,确保电力供需平稳,为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环境。现就做好2011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电力运行监测分析
  受用电需求增长较快,少数地区电源、电网建设相对滞后,以及电煤、来水等不确定因素共同影响,今年大部分地区电力供需形势偏紧,年初已有20个省(区、市)实施了有序用电,预计夏季高峰期华东、华北、南方供需缺口较大。有关地区和电力企业要全面加强发用电走势的监测分析。
  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加强对水电来水、火电存煤、天然气供应以及发电企业经营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综合分析经济形势和重点行业用电变化情况,准确把握本地区年度、季度、月度电力供需形势,特别要高度重视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对电力供需的影响,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完善报告制度,月度分析、重点时段分析和突发情况及时报我委。电力行业协会要加强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和统计分析报告。电网企业要进一步提高中短期电力需求预测水平,及时提供电力运行信息,提出供需平衡有关建议。发电企业要加强生产运营情况监测分析。
  二、努力增加电力供应
  为缓解今年的电力供需矛盾,各有关方面要强化生产管理,加强运行调节,充分挖掘潜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供应能力。
  (一)挖掘供应潜力。发电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保持较好的设备健康水平,减少非计划停运,努力稳发满发,做好电煤采购和储存,保证发电需要。电网企业要加快重点联络线的建设步伐,加大薄弱环节的改造力度,努力消除卡脖子现象;科学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优化调度方案,严肃调度纪律,妥善安排设备检修;合理组织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充分利用地区间的电源结构、用电峰谷时段差异,实现余缺互济;同时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全力满足用电需要。
  (二)加强运行调节。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加强煤电运综合协调,充分运用发电量安排、调整等调控手段,强化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细化完善不同时期火电厂储煤目标,动态监控电煤库存情况,督促电厂多储煤;组织好天然气资源,充分发挥燃气机组顶峰发电作用;做好最大可调出力管理,合理提高机组出力水平;积极推进热电联产在线监测,减缓冬季低谷调峰压力;协调金融机构帮助火电企业解决资金紧张问题。
  (三)发挥平台作用。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能交易信息披露会、厂网协调例会等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沟通情况、反映问题、协调矛盾、研究政策,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做好电力运行调节工作。同一区域的,要相互支持配合,建立完善定期会商机制,组织有关电力企业,妥善解决本区域内的有关矛盾和问题。
  三、全面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和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关于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要求,围绕今年电力供需偏紧的形势,认真贯彻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一)精心组织有序用电。为妥善应对迎峰度夏、度冬,各地要摸清用电负荷变化规律,加强负荷预测;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借鉴先进做法,完善工作流程,充分运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及早制订不同负荷水平下的有序用电方案,明确预警信号等级,完善预警发布机制;根据需要适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要制定建党九十周年、深圳大运会有关活动的保电方案,确保电力供应万无一失。各地应于5月底前将有序用电方案报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备案。
  (二)坚持有保有限。在电力保障过程中,要确保居民生活、医院、学校、铁路、交通枢纽、供水供热、广播、电信、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石油天然气生产输送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重要用户的用电需求;努力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能耗低、污染少优势产业的用电需要;继续利用“倒逼”机制,严格控制“两高”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压减不合理用电需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研究电力需求侧管理配套政策,适时出台实施细则;积极争取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并加强管理,专款专用;鼓励支持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配合我委开展工作目标考核评测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电价政策研究。
  (四)组织试点示范项目。已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和项目实施方式。其他地区要通过学习借鉴,利用国家有关激励政策,尽快开展试点示范项目。项目开展过程中,做好资源潜力调查、市场分析,拓宽资金渠道、引入社会资本,开展项目预评估、后评估,确保实施效果。各地要配合我委和有关部门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等工作。
  (五)大力开展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电网企业客户服务热线、展示厅,有关网站和杂志等渠道加强宣传;针对电力运行调节、电网营销人员开展专项培训、轮训;通过电网营销队伍组织用户交流经验;加强案例积累和分析研究,总结项目实施经验。
  四、有力提升电力应急保障能力
  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增强忧患意识,认真总结近年来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保证紧急情况下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一)努力增强应急能力。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立足于今年情况复杂、供需偏紧的实际,本着未雨绸缪、关口前移的原则,制定完善电力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组织必要的预案演练,及早发现并消除各类隐患,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强化电力应急与社会综合应急的衔接,着力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和综合协调水平,督促重点用电单位配备必要的自备保安电源、应急照明设施。电力企业应进一步提升应急指挥水平,加强应急队伍、物资储备、移动发电设备、应急通讯等行业内部的能力建设,完善信息报告和披露机制,全面提高电力应急处置能力。
  (二)做好重点应急工作。在汛期,要重点做好防汛抗灾准备,保障水电大坝安全;在冬季,要着重做好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准备,配备好融冰装置,安排好融冰方案,加强电煤储备,发挥好煤炭应急储备的积极作用。在抗旱应急用电方面,要特事特办,第一时间满足新增用电需求,加强供电抢修,确保农业用电。
  五、积极推动发电领域节能减排
  今年乃至“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仍将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发电行业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充分挖掘节约潜力,努力降低煤耗和污染物排放,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作出应有贡献。
  (一)做好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继续完善方案,加快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提出利益补偿机制建议,妥善解决中小机组减发后暴露的矛盾和问题。
  (二)合理制定差别电量计划。要根据本地供需实际,综合考虑本地上网电量、外送电量、外购电量,科学制定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优先安排大型水电、核电、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综合考虑燃料供应、设备健康水平、机组参数、脱硫、脱硝、供暖等因素,在火电机组中推行差别电量计划;做好大用户直购电的组织衔接工作。
  (三)大力推进替代发电。实施过程中,要完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替代双方自主协商,鼓励高端能源替代低端能源;在电煤价格偏高影响替代效果时,加强运行调节,最大限度挖掘降低煤耗的潜力。
  六、做好行政执法和相关法规修订工作
  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积极推进地方性电力法规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危害电力安全、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减少外力破坏事故的发生;加强供电营业区管理,维护供区秩序。配合我委开展《电网调度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有关配套规章的修订工作。
  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电力企业要针对今年电力运行的新形势,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及早发现并妥善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电力供需形势平稳有序,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上海市高级法院:
你院(86)沪高民他字第4号函请示的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问题,经研究认为:
1.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的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
2.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对和尚钱定安个人遗款的继承纠纷,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原、被告双方之间作调解处理。
请你院按照我院审判委员会的上述意见办理。对你院的请示报告不再作文字批复。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请示报告 (86)沪高民他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
钱伯春的叔父钱定安在解放前是上海清凉寺和尚,解放初还俗,以设摊卖香烟为生,与一妇女同居,未生育,其妻于1973年死亡。1981年钱定安到上海玉佛寺当和尚,因脑溢血于1984年9月26日死亡,丧葬由玉佛寺料理。不久其兄(即钱伯春之父)也死亡。其弟表示放弃继承。钱伯春凭本市黄浦区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钱定安的遗产1500元存款。之后,钱伯春又去玉佛寺要求继承已被该寺收取的钱定安的其它遗产计存款2700元和国库券100元等,该寺不允。
上海市宗教事务管理局和佛教协会认为,宗教有特殊性,按照佛教的传统,和尚的生养死葬均由寺庙负责,他们的遗产归寺庙所有,故应尊重佛教传统,和尚的遗产继承人不得继承。
我院民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应遵照国家宗教政策,和尚的生养死葬均由寺庙负责,与家庭已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和尚的遗产应归寺庙所有。另一种意见:继承法对此没有特别规定,和尚的继承人依法应有继承权。
我院审委会意见: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都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对和尚遗产的继承无例外规定,因此和尚的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因涉及宗教政策,为慎重处理,特报告你院,请批示。
198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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