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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22:51  浏览:8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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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资助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资助工作旨在充分发挥海外科技人才资源优势,吸引和稳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发展潜力的外籍华人青年学者在中国内地进行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
  本办法中的中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第三条 申请者应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华人学者,愿为中国科技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贡献,并能够保证资助期内全时全职在中国内地开展基础研究。
(二) 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三) 已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聘期覆盖项目执行期。申请者在国外没有固定受聘职位,项目依托单位为申请者唯一聘用单位。
(四) 具有博士学位,现已被项目依托单位聘为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五)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与把握学术方向的能力。曾在中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独立主持过若干重要的研究项目或课题,具有较丰富的科研经历,其研究成果已被国内外同行所认可,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六) 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方向明确,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发展前景,属国际前沿且为国内所急需,可带动相关领域的发展或人才培养。
(七) 项目依托单位具有良好的支撑条件和发展环境,能够为申请者项目研究提供必需人力、物力和实验设备等。
本办法中项目依托单位仅限于中国内地的大学或研究单位。

  第四条 申请者须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指南和申请通告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和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组织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按照规定条件择优推荐申请并签署推荐意见。项目依托单位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者的聘用情况及全时全职工作情况进行核实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予以严格管理,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执行有关规定的,应尽快办理中止手续。

  第六条 项目研究成果以及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项目依托单位。获资助者发表、出版有关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七条 申请项目的评审与资助项目管理纳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管理范畴。本办法未加以特别说明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执行。资助经费的使用,按照《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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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消除火灾隐患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贵阳市消除火灾隐患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2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贵阳市消除火灾隐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预防工作,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贵阳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具体消防监督工作,区、县(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计划、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
  军事设施、国有森林、地下矿井、铁路运营建设、民航、水上运营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助。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居民、村民做好消防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设施,制止和举报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六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申报,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 在设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


  第九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条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应当发出《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发现有重大火险隐患的,应当发出《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发出《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时,应当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送其他有关部门。
  接到《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责令停止举办,可以暂扣、没收物品,并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以警告、15日以下拘留,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禽流感疫情现场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发电[2004]4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禽流感疫情现场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我国周边国家已先后报告发生禽流感疫情。目前我国局部地区也报告有禽流感流行。为做好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禽流感疫情向人间播散,现就做好禽流感疫情现场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生疫情的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当地做好疫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当地防控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触病死禽和养殖人员进行登记,指定专人进行健康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实行健康申报制度,并逐级上报。
对高暴露人群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禽流感病毒抗体水平检测,对其家属(包括儿童)进行医学观察。高暴露人群指兽医和从事动物的饲养、贩运和屠宰的人员。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离疫点最近的综合医院进行主动监测,监测对象主要为症状较重的流感样病人以及住院的肺炎病例(特别是儿童),采集咽拭子标本,进行禽流感病毒检测和分离。
三、医疗机构要坚持对流感病人、死亡病人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的网络直报。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核实疫情处理现场的有关情况,要求每日逐级上报。
五、加强饮水饮食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对居民饮水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居民和家禽养殖户做好环境卫生及家禽粪便的消毒处理。
六、组织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做好个人卫生,不接触和食用病死禽,不饮用生水和不食用不洁食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卫生部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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