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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预收自来水费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09:05  浏览:8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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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预收自来水费办法》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预收自来水费办法》的决定

(1991年3月11日市府令19号发布)


为了保证我市和尚山水厂建设和江北水厂扩建工程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预收自来水费办法》(重府行政规章,<1989>22号)作出下修改:

  一、办法原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北碚区和九龙坡区(含李家沱)使用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的用户。

  二、办法原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各水厂和九龙坡区的黄桷坪、鹅公岩水厂预水自来水费时间延长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终止。一九九0年一月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预收的水费从一九九三年一月开始按每立方米0.1元的标准偿还用户,冲减当月实际用水量应缴的水费,一九九三年一月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预收的水费,从一九九六年一月开始按同种标准和方法偿还。

  南岸区、北碚区和九龙坡区的李家沱水厂预收水费时间从一九九一年四月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终止;从一九九六年一月开始按前款标准和方法偿还。

  偿还水费时,用户均应缴回相应额度的预收水费凭证。偿还金额按月计算,不提前,不计息、不兑换现金。

  三、本决定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重庆市预收自来水费办法》原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原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自来水公司所属的市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和江北区各水厂的用户。

  第六条第一款 从1990年1月起开始预收水费至1992年12月终止;从1993年1月开始按每立方米0.1元的标准偿还用户当月实际用水量应缴的水费。同时,用户应缴回相应额度的预收水费凭证。偿还金额按月计算,不提前、不计息、不兑换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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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科研单位之间进行科技合作的共同条件

中国 波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科研单位之间进行科技合作的共同条件


一、 科技合作的形式包括:

1. 共同进行科研工作;

2. 考察;

3. 实习;

4. 聘请科学技术援助专家;

5. 交换资料;

6. 交流情报。
二、 第一条所规定的合作应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进行。

三、 由两国主管科技合作的中央归口部门负责汇总和监督两国科研单位之间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的执行。

四、 两国科研单位之间为实现第一条所列的合作而互相派遣科技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非外汇对等交流科技人员共同条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 两国科研单位之间所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应包括:

1. 签订协议的单位名称;

2. 协议项目内容;

3. 合作的组织形式及工作计划;

4. 规定财务形式;

5. 规定利用合作成果的方式;

6. 规定有关发明的法律保护条件。
六、 开始合作之前,双方应事先交流有关科研单位的情况。
                       (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奖励办法

为提升工业招商效果,促进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产业升级,全面实施“兴工强市”战略,市政府决定设立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推进重大工业项目的引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华木莲奖主要用于成功引进具有影响力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和社会各界自然人(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二条 项目界定。本办法所指重大工业项目为世界500强企业及其绝对控股企业、全国200强企业及其绝对控股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一级企业、行业前10名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企业及其绝对控股企业的重大项目,一次性奖金50万元;

2.投资主体为全国200强企业及其绝对控股企业的重大项目,一次性奖金40万元;

3.投资主体为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一级企业的重大项目,一次性奖金30万元。

4.投资主体为行业前10名企业的重大项目,一次性奖金20万元。

投资主体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标准的,奖金金额以最高标准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奖励申报。项目在两年内完成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且实现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产生税收后一年内,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报单位(个人)申请华木莲奖时,应填写《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申请表》,项目简单情况介绍、项目推进经过及成效的文字说明,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确认投资主体属世界500强企业、全国200强企业、一级央企、行业前10名的相关材料(以签约时向社会公开的认定资料为准);

2.投资主体在当地的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1亿美元)的有效证明。

4.注册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奖励认定。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华木莲奖”的申请受理工作,并牵头负责组织市商务局、审计局、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及项目对接机构等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联合审核认定。

第六条 奖金兑付。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兑付,市财政局根据市直相关部门的联合认定意见,核准奖金数额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奖金兑付给申报单位(个人)。

第七条 相关纪律。

1.对在项目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包装项目的,除追回所发奖励外,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在项目审核认定和奖金拨付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下载附件: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申请表.doc


http://www.yichun.gov.cn/Pub/ZWGK/ZCWJ/ZFWJ/2012/yfbf/2012-03/201203291442596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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