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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55:48  浏览:9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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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障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省投资,为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资源依法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国有林场工作。市(含地区、行署、州,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国有林场工作。
第五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
国有林场的主要任务是:
(一)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提高生态效益;
(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三)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六条 国有林场按照森林经营保护的目的划分为生态公益型、商品经营型、混合经营型三种类型,实行分类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和管理。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以防止森林资源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
第八条 新建国有林场,县人民政府必须提交建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委托的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建立的国有林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山林权证》,确认其经营权和使用权,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 国有林场的隶属关系及其范围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国有林场的产权发生变更,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用地不得占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的,必须征得该林场原批准设立机关的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和给予补偿。
国有林场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它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在国有林场内建立森林公园、风景区、保护区、渡假区、狩猎场、开发区等,必须报省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种植、养殖、采集、狩猎、放牧、樵采、采矿等活动,必须征得国有林场同意。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立足自有资源兴办林业、多种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计划部门审批。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办理基本建设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业生产特点和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森林经营方案需要变更的,须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采伐森林、林木,必须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凭证制度。省属国有林场年度森林采伐量由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限额指标直接分配。省属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按照生产性事业单位的性质设置管理机构,其人员编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场长任免应该事先征得市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山林权证、规划设计文件、图纸、合同、协议、森林经营方案等文书资料必须及时归档,并按《档案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将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公路、通讯、用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国有林场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经济扶持。
第二十条 省计划、财政部门扶持国有林场建设和经营的投资应保持稳定,并根据国有林场发展需要,逐年增加投入。市、县人民政府也应适当安排资金,支持国有林场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照国有林场所缴农业特产税30%的比例直接返还到场。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第二十二条 与国有林场毗连的村组,原则上不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确有必要实行委托管理的,必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对实行委托管理的村组,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关系和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第二十三条 国有林场周边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单位,有义务保护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完整,制止、举报任何破坏森林资源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积极配合国有林场和公安部门查处毁坏森林资源和侵占林地案件。
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职工子女入学有困难的,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统筹解决。凡生源较少,附近又具备入学条件的,应该安排职工子女就近入学。有关学校不得拒收,亦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向国有林场摊派、收取钱物。
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人民政府必须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作出调解决定。调解不成的,争议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在国有林场建设、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国有林场隶属关系、范围和产权的,由原批准机关和省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有隶属关系、范围和产权,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国有林场同意,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采集、狩猎、放牧、樵采、采矿等活动的,或超出指定地点、范围从事上述活动的,国有林场有权制止。造成森林、林木资源破坏的,由所在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国有林场擅自调整森林经营方案,违反森林采伐、营林生产技术规程、规定、标准,造成损失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省国有林场所属的单位以及其他林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非国有林场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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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0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由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南林95杨等16个林木品种和认定通过的信丰杉木一代种子园种子等33个林木品种作为良种予以公告(详见名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这些品种在林业生产中可以作为林木良种使用,并在本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范围内推广。
特此公告。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林木良种名录
审定通过品种
南林95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欧美杨) 学名:Populus×euramericana cv
类别:杂种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E-001-2002
品种特性
雌株。速生、优质、高产,干形通直圆满,材质优良,适于培养大径级单板用材,适应性较强,较耐干旱瘠薄,对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害虫有一定抗性,较耐盐碱。可用于杨树单板用材造林和纤维用材造林。
栽培技术要点
大穴、大水、大肥、壮苗或两根一干苗,栽培时间应在3月20号以后,栽前需将苗木浸水2至5天。
适宜种植范围
黄淮、江淮及长江中下游的广大平原地区。

南林895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欧美杨) 学名:Populus×euramericana cv
类别:杂种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E-002-2002
品种特性
雌株。速生、优质、高产,干性通直圆满,材质优良,适于培养大径级单板用材,适应性较强,较耐干旱瘠薄,对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害虫有一定抗性,较耐盐碱。可用于杨树单板用材造林和纤维用材造林。
栽培技术要点
大穴、大水、大肥、壮苗或二根一干苗,栽培时间应在3月20号以后,栽前需将苗木浸水2至5天。
适宜种植范围
黄淮、江淮及长江中下游的广大平原地区。
马尾松桐棉种源
树种:马尾松 学名:Pinus massoniana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P-PM-003-2002
品种特性
20年生时,集约化经营林分蓄积量每公顷可达240立方米以上,出材率70%。每公顷产松脂7.5吨以上。耐瘠薄、耐干旱,生长迅速;干形通直、分枝小、树冠窄(可密植),成林快,单产高;纸浆得率高,林分分化率低;木材材质好,纹理直。但易受马尾松松毛虫危害。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适宜的造林地,整地方式采用挖坑(40×40×27厘米)。采用良种,半年生壮苗。适当密植,每公顷2500~3000株。即时抚育幼林,造林当年及第二年铲草抚育两次,第三年除草一次。合理施肥,造林前施基肥钙镁磷肥250克/每株,造林当年可追肥,磷肥或复合肥。
适宜种植范围
我国南亚热带地区(如闽南、赣南、湖南、黔东南及广西、广东低海拔地区)。
落羽杉中山302号
树种:落羽杉(羽杉×墨杉) 学名:Taxodium distichum ×T.mucronatum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TDM-004-2002
品种特性
生长快,病虫害少,耐湿耐盐碱(pH<8.5,含盐量<0.2%),抗水性强,抗风力强,树干挺拔,落叶期较晚,景观效果好。但插枝生根能力随源株年龄增长而逐渐下降,育苗技术条件要求较严,成本相对较高。可用作滩涂、盐碱地绿化,用材林、生态环境林及风景林。
栽培技术要点
与池杉、落羽杉相似。但在盐碱地上绿化造林,定植穴不宜太大,以防返盐而影响成活率,用1~2年生壮苗春季栽植为佳,适度深栽。
适宜种植范围
江苏、浙江及周边地区。

辽育1号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小钻杨) 学名:Populus×Liaoyu‘1’ Y.S.Li et Y.Dong Sp.nov.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L-005-2002
品种特性
雄性。干形通直圆满,速生,抗旱,抗寒(耐零下40度低温),耐瘠薄,能耐内陆轻度盐碱。
栽培技术要点
采用当年生扦插苗的截干根进行造林,截干高25~30厘米,根幅30~40厘米,于秋季封冻前栽植。植坑40×40×40厘米,栽植时踩实,防止窝根。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在辽宁平原地区栽植。
毛白杨CFG37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T-006-2002
品种特性
全优型毛白杨新品种,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15.1%。13年生,单株材积0.536立方米,木材平均密度0.5038,纤维平均长1058。抗病虫指数提高8.2%。适宜用于工业用材林和城乡园林绿化林。但初期生长不突出。
栽培技术要点
同毛白杨常规栽培技术。
适宜种植范围
可在北京、河北、河南等省市推广。
毛白杨CFG1012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T-007-2002

品种特性
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12.8%。13年生,单株材积0.468立方米,木材平均密度0.4953,纤维平均长1017。抗病虫指数提高8.4%。适宜用于工业用材林和城乡园林绿化林。速生、材质好。

栽培技术要点
同毛白杨常规栽培技术。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在北京、河北、河南等省市推广种植。
昭林6号杨
树种:杨树(赤峰杨×欧美杨+钻天杨+青杨) 学名:P.×xiaozhuanica W.Y.Hsu et Liang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PX-008-2002

品种特性
速生,单株材积生长比北京杨、少先队杨、小黑杨等都快,平均材积是小黑杨的180%。抗寒(抗零下31度低温),大树和幼苗无冻害,抗旱,抗病虫,材质优良。

栽培技术要点
培育中径材,密度4×4~5米为宜。培育大径材,密度5~6×5~6米为宜。

适宜种植范围
适宜辽宁西部、内蒙古高原、松辽平原以及类似于赤峰地区气候条件的地区。


东门林场尾巨桉
树种:尾巨桉 学名:E.urophylla×E.grandis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EUG-009-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出材率高,材质好,纹理直,耐瘠薄,速生丰产,轮伐期短,具短时耐低温能力。抗风性较差,8级以上台风危害严重,抗青枯病、焦枯病能力差。

栽培技术要点
整地造林,密度每公顷1250~2200株。造林前施基肥钙镁磷每公顷278公斤当年追肥尿素每公顷108.7公斤+钾肥100公斤,第三年追肥每公顷107.8公斤+磷肥278公斤。及时抚育,当年除草一次,第三年除草一次,并进行机耕抚育一次。

适宜种植范围
适宜在广大华南地区的平原、丘陵及山地且无明显霜冻及台风危害地区种植。


世纪杨 (抗虫杨12号)
树种:欧洲黑杨 学名:Populus nigra
类别:转基因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TGV-PN-010-2002
品种特性
速生,年均胸径生长量在3~4厘米。抗虫,试验害虫对世纪杨的林分危害低于50%,使林分达到有虫无害。可与其他品种混交,具有降低虫害的作用,可做杀虫剂使用。在黑龙江和吉林北部有寒害。

栽培技术要点
壮苗适当深栽,栽后及时灌水、封土,春季施肥一次。

适宜种植范围
在我国西部、华北、辽宁以及吉林、黑龙江部分地区种植。


岑溪软枝油茶
树种:油茶 学名:Camellia Oleifer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CO-011-2002

良种特性
成长快,结果早,产量高,七年进入丰产期,产油15.4kg/亩,高产无性示范园产油60 kg/亩,种仁含油率51.37~53.60%,各项均高于油茶良种标准。油质酸价1.06~1.46%,低于3%要求。抗油茶炭疽病,耐霜冻、耐贫瘠、耐干旱。但茶树结果过多,抚育施肥措施跟不上,易造成少部分茶树生长势衰退。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丘陵林地,带状或块状细致整地,壮苗造林,施足基肥,即时抚育、施肥,促进幼林生长。结果树要做好抚育,及时补充营养,保持高产稳产。

适宜种植范围
北纬18o21'~34o34',东经98o40'~121o40',我国南方十三省区均可栽培。海拔800米以下均可种植,对土壤要求不严,但选择低丘陵林地,土层深厚,肥沃,排水良好的微酸性土,生长发育最好。


赣州油1号
树种:油茶 学名:Camellia Oleifera
良种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审定编号:国S-SC-CO-012-2002

良种特性
生长快,结实早,产量高,树冠每平方米产果量2.356公斤,鲜果出籽率41.09%,种仁含油率达48.47%,连续四年平均亩产油量达67.248公斤。果皮红色,皮薄,抗性强,树冠开张,分枝均匀。

栽培技术要点
正确选择造林地,反坡水平梯带大穴整地,施足基肥,选用芽苗砧嫁接苗造林,每亩120株,当年免耕,第二年起抚育以深挖垦复为主,辅以追肥,注意防病虫,五年内不宜挂果,十年进入盛果期。

适宜种植范围
江西全省各地(市),南方油茶中心产区。


赣州油2号
树种:油茶 学名:Camellia Oleifer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CO-013-2002

良种特性
生长快,结实早,产量高,树冠每平方米产果量1.501公斤,鲜果出籽率42.09%,种仁含油率达58.325%,连续四年平均亩产油量达64.446公斤。果实红球形,皮薄,抗性强,树冠开张,分枝均匀。

栽培技术要点
正确选择造林地,反坡水平梯带大穴整地,施足基肥,选用芽苗砧嫁接苗造林,每亩120株,当年免耕,第二年起抚育以深挖垦复为主,辅以追肥,注意防病虫,五年内不宜挂果,十年进入盛果期。

适宜种植范围
江西全省各地(市),南方油茶中心产区。


惠民蜜桃
树种:桃 学名:Prunus persica
类别:品种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V-PP-014-2002

良种特性
早果,丰产,果实大,含糖量高,汁多味浓,着色鲜艳,较耐贮运,优良的中早熟品种。果实平均重257克,可溶性固形物11~14%,果实生育期115~135天。当年定植或高接,第二年结果,第三年盛果。抗旱,抗寒性强,但不耐涝,对细菌性穿孔病抗性较差。

栽培技术要点
起垄栽培,垄宽1~1.2米,高20~25厘米,防涝。采用纺锤形或延迟开心形整形修剪。佩好授粉树采用人工授粉,水肥管理同常规桃树管理。主要防治蚜虫、潜叶蛾、桃小食心虫及疮痂病等。

适宜种植范围
适宜山东、新疆、甘肃及相似的生态区种植。


天汪一号苹果
树种:苹果 学名:Malus pumila
类别:芽变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MP-015-2002


品种特性
树体矮小,生长健壮,早果丰产,三年生开花株率54~83%,四年生为100%,亩产622kg.,6~8年生亩产2000kg以上,果实五棱突起,着色早,平均单果重210克,肉细多汁,质地致密,可溶性固形物含量11.9~14.1%。品质优良,抗病。

栽培技术要点
采用0.8~1.0立方米大坑定植,以2~2.5×4米株行距亩载66~83株,细长纺锤形或自由纺锤形整形。幼树宜轻剪、接枝、开角、缓势促花。盛果期在加强肥水及病虫综合防治的基础上,细致修剪,更新复壮结果基枝,疏花疏果,亩留果1.0~1.3万个,防止大小年。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温带落叶果树带黄土高原地区的川道、浅山及苹果种植区划带内海拔1600米以下山地栽植。


华美2号猕猴桃
树种:猕猴桃 学名:Actinidia chinensis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SC-AC-016-2002

品种特性
生长势强,枝条粗壮,叶大质厚,芽子饱满。结果早,定植后第二年结果,果实个大,果实长圆锥形,平均果重112克。果心小,汁液多,酸甜适口,富有芳香,成熟早,产量高。抗逆性强,抗寒,抗日灼,适应性广,少有病虫害。但如成熟前遇大旱,有落果现象。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土层深厚肥沃、疏松、排水良好的中性或微酸性土壤栽培,株行距4×4~5米,秋季落叶后或早春萌芽前定植,雌雄比8:1为宜,以T型架或平顶大棚架较好,加强土肥水管理,多采用单主蔓一次上架,夏季修剪注意除萌、疏枝,冬季修剪不宜短截,一般发育枝剪留7至8个芽。果实发育期和成熟期防止干旱、水涝。

适宜种植范围
河南、陕西、浙江、福建、四川、江苏、云南、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山东、山西、甘肃等省的猕猴桃适栽地区。


认定通过品种
信丰杉木一代种子园
树种:杉木 学名:Cunninghamia laceolata
类别:种子园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CSO(1)-CL-001-2002


品种特性
种子品质好,比一般种子发芽率提高11%,千粒重提高15~20%,育苗播种量减少50%以上。苗期与幼林期比对照均有增高。抗逆性良好。

栽培技术要点
大穴整地,植苗造林,穴距50×50×40厘米,株距2×2米,行距1.67×1.67米。

适宜种植范围
江西南部(信丰一带)和广东(南雄一带)北部地区。江西省其它气候相似地区。


白云山杉木种子园
树种:杉木 学名:Cunninghamia laceolata
类别:种子园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CSO(1)-CL-002-2002

品种特性
生长迅速,干形通直,圆满,成材期早。木材纹理通直,结构均匀,早晚材界限不明显,强度相差小,干缩率小,尖削度小,木质轻韧。无性繁殖能力强,造林成活率高。但种子大小年现象明显。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土层深厚、肥沃湿润、排水良好的山脚,山冲谷地栽培。一般在12月至翌年2月造林,穴植40×40×30厘米,加强抚育,每亩167~300株。

适宜种植范围
江西、广东、贵州、福建等地的杉木适栽区。


毛白杨30号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T-003-2002

品种特性
雄性,不飞絮。8年生单株材积比参试无性系均值大62.3%,干形通直,树形美观。抗旱、抗寒较性强,抗病性强,造林成活率高,在一般管理水平下生长良好。

栽培技术要点
栽培技术同一般毛白杨。栽后连浇两次水,栽植一年生苗要回剪顶梢40~80厘米,剪口下留饱满芽。

适宜种植范围
在陕西关中、渭北栽种最适宜,也可在其它毛白杨分布区栽植。可在河北南部、山东西部、安徽北部、河南中部的毛白杨集中分布区栽植。其它毛白杨分布区可试栽。

陕林3号杨
树种:美洲黑杨 学名:Populus deltoides.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D-004-2002

品种特性
雄性,不飞絮。树干通直,生长迅速,适应性强,材性好,抗旱、抗寒抗病(锈病、褐斑病、水泡形溃疡病)虫性较强。试验林成活率高,在一般管理水平下生长良好。

栽培技术要点
苗木圃地越冬要浇水,防止冬季失水。栽植一年生苗要回剪顶梢40~80厘米,剪口下留饱满芽。栽后立即灌水。

适宜种植范围
陕西延安、渭北、关中地区,华北,西北等相似自然生态区。


84K杨
树种:杨树(银白杨×腺毛杨) 学名:Populus alba× P.glandulosa
类别:杂种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AG-005-2002

品种特性
雄性,不飞絮。 插条易成活,生长迅速,根系发达,造林成活率高,抗病性较强(叶片不感锈病,抗黑斑病,轻度感褐斑病、干部溃疡病),耐寒、耐旱性较强,侧枝比较粗大,幼树尖削度大。

栽培技术要点
苗木圃地越冬要浇水,防止冬季失水。栽植一年生苗要回剪顶梢40~80厘米,剪口下留饱满芽。适当深栽,深度40~50厘米,栽后立即灌水。在干旱多风地区要回剪顶梢80~100厘米。

适宜种植范围
适宜在陕西关中、延安地区及华北、西北同类生态区栽植。


马褂木种源L-P1
树种:马褂木 学名:Liriodendron chinensis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LC-006-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树形美观,树叶形状如鹅掌,生长适应性强,年平均生长树高1.2米,胸径1.4厘米,秋天叶片变黄,适于园林绿化及营造生态环境林及工业用材林。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不积水的坡地或台地,土壤宜微酸性或中性,造林密度4×2~3米。穴栽50×50×40厘米,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北、江西、福建及长江中下游各省市马褂木自然分布区。


马褂木种源L-P2
树种:马褂木 学名:Liriodendron chinensis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LC-007-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树体优美,树叶形状如鹅掌,生长适应性强,材质较好,年平均生长树高1.3米,胸径1.2厘米,秋天落叶变黄,适于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林及工业用材林。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不积水的坡地或台地,土壤宜微酸性或中性,造林密度4×2~3米。穴栽50×50×40厘米,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南、江西、四川及长江中下游各省市马褂木自然分布区。


马褂木种源L-P3
树种:马褂木 学名:Liriodendron chinensis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LC-008-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树形美观,树叶形状如鹅掌,生长适应性强,材质较好,年平均生长树高1.15米,胸径1.2厘米,秋天叶片变黄,适于园林绿化及营造生态环境林及工业用材林。

栽培技术要点
选择不积水的坡地或台地,土壤宜微酸性或中性,造林密度4×2~3米。穴栽50×50×40厘米,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北、福建及长江中下游各省市适宜栽植区。

小陇山日本落叶松种子园
树种:日本落叶松 学名:Larix kaempferi
类别:一代种子园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CSO(1)-LK-009-2002

品种特性
成活保存率高,适应性强,生长速度快,干形通直圆满,可做用材、纸浆造纸,纤维工业原料。

栽培技术要点
采用大穴(60×60×40厘米)整地,初植密度每亩220株,幼林抚育4年,初始抚育间伐期7~9龄,间隔5~7年,强度15~25%,30年前后年伐利用。

适宜种植范围
甘肃省陇南、天水、庆阳、平凉、甘南、临夏,陕西省西安、宝鸡、汉中等省区。


中湾油松母树林
树种:油松 学名:Pinus tabulaeformis
类别:母树林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审定编号:国R-SS-PT-010-2002

品种特性
种子发芽率高,可降低育苗成本15~23%。抗旱、抗寒、喜光性强。

栽培技术要点
精细整地,大苗栽植,加强抚育管理,砍灌去杂、修枝等措施。每亩220~330株。

适宜种植范围
甘肃省子午岭林区、关山林区,陕西乔山林区等地。


富顺马尾松种子园
树种:马尾松 学名:Pinus massoniana
类别:一代种子园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审定编号:国R-CSO(1)-PM-011-2002

品种特性
喜温暖湿润、微酸性土壤;耐干旱、耐瘠薄。种子品质优良,保持优树特性,干形较通直,生长速度快,抗风灾和病虫害能力强,但不耐低温。

栽培技术要点
大窝整地,造林密度2×2米。

适宜种植范围
四川、重庆等省(区)。


桤木种源A-P1
树种:桤木 学名:Alnus cremastogyne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AC-012-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具有固氮根瘤菌,材积增益15.44%,适于营造水土保持林、生态防护林及工业用材林。遗传稳定性一般,生长适应性中等。

栽培技术要点
适宜在山麓缓坡、沟渠两旁及紫色土地方种植,土壤宜中性至微碱性。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北、福建、江西、湖南、四川等5省及长江中下游各省市。


桤木种源A-P2
树种:桤木 学名:Alnus cremastogyne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AC-013-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具有固氮根瘤菌,材积增益17.04%,适于营造水土保持林、生态防护林及工业用材林。遗传稳定性较强,生长适应性较差。

栽培技术要点
适宜在低洼、沟渠两旁及紫色土地方种植,土壤宜微碱性。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北、四川等2省及长江中下游各地。


桤木种源A-P4
树种:桤木 学名:Alnus cremastogyne
类别:种源种子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P-AC-014-2002

品种特性
干形通直,具有固氮根瘤菌,材积增益18.14%,适于营造水土保持林、生态防护林及工业用材林。防涝和抗病虫能力较强。遗传稳定性一般,生长适应性中等。
栽培技术要点
适宜在低洼、沟渠两旁及紫色土地方种植,土壤宜微碱性。栽植后头三年应每年进行抚育。

适宜种植范围
湖北、福建等2省及长江中下游各地。


辽育2号杨
树种:杨树(美洲黑杨×荷兰3930杨) 学名:Populus×Liaoyu‘2’ Y.S.Li et Y.Dong Sp.nov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L-015-2002

品种特性
雄性。干形通直圆满,速生,耐干旱风沙,抗寒(耐零下40度低温),耐瘠薄,能耐内陆轻度盐碱。

栽培技术要点
采用当年生扦插苗的截干根进行造林,截干高25~30厘米,根幅30~40厘米,于秋季封冻前栽植。植坑40×40×40厘米,栽植时踩实,防止窝根。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在辽宁平原地区栽植。


毛白杨CFG·304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T-016-2002

品种特性
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2.3%,稳定的窄冠形。单株材积0.3613立方米,木材平均密度0.5047,纤维平均长1184,用于工业用材林平均木材增益18.8%。中度抗病虫害,很适宜用于农田防护林、城乡绿化景观林。

栽培技术要点
同毛白杨常规栽培技术。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在北京地区、河北中南部及其他气候和立地条件相似的地区推广。


毛白杨CFG·9807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T-017-2002

品种特性
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2.3%,能适应较差立地条件,速生丰产。木材密度和纤维长度皆为优良。抗病虫害性能较好。适宜做立地条件较差的地方的绿化树种及工业用材林。

栽培技术要点
同毛白杨常规栽培技术。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在河北中南部及北京地区种植。


毛白杨CFG·1011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T-018-2002

品种特性
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8.1%。13年生单株材积0.3633立方米,木材平均密度0.5023,纤维平均长1045。很适宜用于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栽培技术要点
同毛白杨常规栽培技术。

适宜种植范围
适于河北中南部及其他气候和立地条件相似的地区推广。


毛白杨CFG·301
树种:毛白杨 学名:Populus tomentosa
类别:无性系 通过类别:认定(5年)
编号:国R-SC-PT-019-2002

品种特性
绿化树形态指数提高6.6%,树冠较窄。13年生,单株材积0.3045立方米,木材平均密度0.5332,纤维平均长1021,用于工业用材林综合木材增益20.7%。适宜用于工业用材林、农用林、城乡园林绿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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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指定由本自治区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或者利用其他水体从事养殖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从事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投入,加强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渔业监督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

(一)“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二)沿海滩涂的渔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三)内陆水域的渔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的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组织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五)其他水体的养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第六条 公安、边防、海关、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水利、国土资源、海事、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林业、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七条 对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发展渔业生产做出显著成绩或者从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重大贡献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渔业资源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海事、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合理确定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域、滩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以及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开发荒芜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资金、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第十一条 申领养殖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养殖的区域、品种、规模和方式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二)有相应的养殖技术;

(三)有基本的养殖水质检测仪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对符合养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养殖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核发养殖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在航道、港池、锚地内不得从事水产养殖、捕捞。在毗邻航道、港池、锚地的水域从事水产养殖、捕捞的,不得危及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并设立明显标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为明显标志的设立提供服务。

在水库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水库安全管理规定,在汛期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服从有关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十四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除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苗种外,应当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苗种生产。

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苗种生产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苗种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苗种生产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有相应的生产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繁殖用的亲本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符合种质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对符合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和养殖水体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化学品,不得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二)不得利用不符合养殖用水标准的水体进行养殖生产;

(三)不得污染水域环境、危害饮用水源、妨碍农业灌溉;

(四)不得采捕渔业资源保护品种的幼体作养殖饵料;

(五)被污染和病死的水生生物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和监督工作,推广生态养殖、水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标识制度,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产苗种、水产品检疫及病害防治体系,加强对水产养殖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工作。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捕捞业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海洋捕捞限额总量按照国家确定的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内陆水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采取措施,调整作业结构,改进渔具和捕捞方法,合理利用资源,严格控制近海和内陆水域的捕捞强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渔政、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渔业资源调查和资源变动评估,做好主要渔场的渔汛、渔情预报,提出管理和保护资源的措施,实行科学捕捞。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

捕捞许可证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发放:

(一)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捕捞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二)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海洋捕捞作业以及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三)沿海地区非机动捕捞渔船、机动竹排筏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以及内陆水域渔船、竹排筏的捕捞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二十二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捕捞作业时,应当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的船位、海况、渔情等有关情况。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二)未按国家规定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不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捕捞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积极采取建造人工鱼礁、设置人工鱼巢、组织人工增殖放流等措施,改造渔场环境,增殖渔业资源。

渔业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人工增殖放流后30日内,禁止在投放苗种的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人工增殖放流禁止投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种质不纯的物种。

第二十六条 对在江河、水库、海洋沿岸、港湾等水域人工增殖放流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和物资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者进行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有对渔业资源影响评价内容。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造过鱼设施或者增殖站,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概算,列入工程总预算,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兴建。已建成的截流闸坝,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海洋和内陆江河干流、一级支流建造的过鱼设施、增殖站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案,应当书面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内陆江河二级以及二级以下支流建造的过鱼设施、增殖站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案,应当书面征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禁止捕杀、伤害中华白海豚、儒艮、中华鲟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误捕者应当立即放生。

第二十九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科研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品种的确定,除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品种外,其他品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在渔业水域从事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完工后应当负责将水底的残留物质清除干净。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凡捕到小于可捕标准的水生动物幼体,应当立即放生;海洋捕捞渔获中小于可捕标准的幼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立即转移渔场或者改变作业。收购部门发现幼体超过百分之三十时,应当拒绝收购,并报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鱼机、地笼等禁用的渔具;

(三)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四)生产、销售、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

(五)在内陆江河拦河(江)放网或者建造鱼床,切断鱼、虾、蟹洄游通道。

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的监测。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和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鱼、虾、蟹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养殖场等重要渔业水体不得新建排污口,已建排污口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下列行为造成渔业水域污染,损害渔业资源的,经取得国家资格认定的渔业环境监测机构评估后,按照损失程度负责赔偿,并消除污染:

(一)厂矿企业在渔业水域沿岸排污或者污染物泄漏;

(二)在其他水域从事拆船业未采取防污染措施,或者采取防污染措施不当;

(三)渔业水域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

(四)造成渔业水域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核发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荒芜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二)荒芜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三)荒芜水域、滩涂一百亩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第三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二)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三)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一百亩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养殖水体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化学品,或者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的,责令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有害化合物的水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没收违禁药品,养殖水域不足五十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一百亩以上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利用不符合养殖用水标准的水体进行养殖生产,养殖水域五十亩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一百亩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采捕渔业资源保护品种的幼体作养殖饵料的,内陆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海域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对被污染和病死的水生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一)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0马力)以上大型机动渔船,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二)主机功率为294千瓦(400马力)以上4403千瓦(599马力)以下中型机动渔船,处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三)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0马力)以上2933千瓦(3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四)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马力)以上1463千瓦(1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五)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以上434千瓦(5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六)主机功率为14千瓦(1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七)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八)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第四十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一)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0马力)以上大型机动渔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二)主机功率为294千瓦(400马力)以上4403千瓦(599马力)以下中型机动渔船,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三)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0马力)以上2933千瓦(3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四)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马力)以上1463千瓦(1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五)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以上434千瓦(5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六)主机功率为14千瓦(1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七)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八)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第四十二条 对正在作业的涉嫌违法渔船因风浪等条件限制不能当场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现场违法行为监督记录资料,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在渔船回港后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者进行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或者增殖站,或者未按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安装禁用渔具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销售、安装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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