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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建设的暂行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25:46  浏览:9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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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建设的暂行规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建设的暂行规定

 (1991年8月23日 长府发〔1991〕70号)




  第一条 为加快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步伐,使其成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促进我市“八五”期间和今后十年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


  第三条 园区是一级独立计划单位,其综合发展计划在我市实行计划单列。园区企业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所需原材料、能源、劳动工资、技术改造等,由园区提出计划,报市计委、经委、科委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列入市计划。


  第四条 园区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园区的统一规划,由园区编制计划,报市计委列入我市综合基本建设计划,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在园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经园区审批后,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以及水电增容费。减免的上述费用建立园区发展基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园区企业建设工程所需土地,由市政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优先审批,十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园区企业新建或购置的房产,三年内免征房产税;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仍可在一定期间内减免房产税。


  第六条 园区企业基本建设投资不受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等规定的限制。园区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第七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主办的园区企业,同时享受对主办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园区企业集团内部,经营主办单位或科研生产联合体的产品,不重复交纳营业税、产品税。


  第九条 园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免交所得税,第三、第四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外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内外客商利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园区内其它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按税收管理体制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第十条 园区企业可按销售额1-5%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计入成本,专款专用。同时,按比本行业综合折旧率高二至三个百分点实行快速折旧,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园区企业在“八五”期间实行税前还贷。


  第十一条 园区企业使用银行贷款的自有资金比例可放宽,并优先发放特种贷款。园区企业,每年可提取销售额的1%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列帐,计入成本。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1990年为基数(新建企业以投产后第二年为基数),其新增部分五年内每年以退税形式返给园区,用于建立园区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园区建设。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可以直接招聘大学、大专毕业生、研究生、回国留学生和国外专家。国家重点定向培养和公派出国学习回国后从事国家重点科研建设的人员除外。
  招聘上述人员由市人事、劳动或外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被招聘人员中的应届毕业生执行定级工资,工作满一年后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评定工资。


  第十四条 园区企业招收工人,计划实行单列,招工手续由市劳动局负责办理。市内在职职工调动,可由企业自行办理。市外在职职工调动,经市人事局或劳动局审核后,优先办理。进入园区企业的科技人员和工人仍保留原所有制身份。


  第十五条 园区企业的职工工资,根据其经济效益并依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可由企业自行决定。但须经主管单位和园区管委会核准,报劳动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园区企业可以不受指标限制,根据职工实际贡献、专业技术水平,以及本企业的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技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技师由市人事、劳动部门核准后颁发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对引荐并促成外商在园区内直接投资举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个人或集体,按外方实际投资额的0.5--1%给予一次性奖励。合资或合作的,由中方合作者出资给予奖励;独资的,由市财政部门出资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园区企业试制的出口新产品,可从该产品投产后三年内的企业留利中提取1--3%,一次性或连续三年奖给试制开发新产品的科技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园区企业中私营企业的减免税款,应在园区管委会实行专户存储,由园区管委会核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园区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可以销售高新技术产品的货款中提取0.1-0.3%,用于业务活动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二十一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向园区企业转让高新技术成果,在该成果转化为产品的生产期限内,新增利税达50万元/年的,奖励给成果研制人员奖金3000元;新增利税达50万元/年以上的,按新增利税额的0.5%奖励给成果研制人员。奖金从园区发展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园区企业在研究、开发或中试阶段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园区管委会核定,可以从技术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奖励科技人员。


  第二十三条 科技人员在不损害原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在园区企业兼职或提供业余技术服务。兼职人员业余技术服务经园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可按业余技术服务收入的50-80%提取酬金;如占用工作时间,由所在单位与兼职单位协商确定酬金标准。


  第二十四条 园区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认定的原则和细目由园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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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1951年11月2日,最高法院华东分院

一、关于张鼎臣同志以其家庭封建落后,申请割断其父子关系这一问题。你们所拟意见,我们大致同意:惟父母子女间,虽因政治观点,有前进与落后的不同,但在他仍应负的抚养教育义务或赡养扶助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至于应受的抚养教育权利或受赡养扶助权利,以及继承遗产的权利,则可以声明抛弃。
二、(略)


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区域内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管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置房,是指在城市四区和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龙示范区规划区域内,安置因征用集体土地而被拆迁房屋并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一律停止宅基地安置,实行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形式。
  第四条 以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预留土地总面积的10-15%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用地。一般人平土地在1亩以上的预留10%;1亩以下(含1亩)的预留15%。预留地应坚持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经依法报批,征用后可转为国有出让地,其使用权归本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安置房购买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国土部门出具项目征拆相关文书,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身份证明,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及乡(镇)、办事处、村或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审查、审定。
  第六条 安置房按安置人口每人4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基本户型应与人均4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被安置对象的多数人意见,适当调整。安置人口两人以上的家庭,可申请两套安置房,一套自住,另一套可用于出租,但总面积不得突破按安置人口计算的面积之和。安置房屋面积大于每人45平方米安置标准的部分,应按市场价购买。

第二章 安置房建设组织领导

  第七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市统筹、区为主的原则,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建设。
  第八条 成立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人防办、审计局、物价局、规划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城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应分别成立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安置办”),具体负责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人防、房产等职能部门应全力支持、配合、指导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为安置房建设业主单位承办报批、报建、办证等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的报批报建

  第十一条 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城区人民政府应会同市规划部门按照《株洲市土地征收预留安置用地实施细则》(株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组织编制本区预留安置用地计划和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立项和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委授权各区发改局进行审批,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批准文件,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先期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按如下程序到规划、国土、建设、人防等部门办理报批报建等手续。
  (一)建设用地报批:建设单位按照预留安置用地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单》。
  (二)建设工程规划报批: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申请,由市建设局、市招投标局组织进行项目施工招投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纸审查备案,并对质量、安全报监等相关手续进行审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工程建设报批:由建设单位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并到市人防办办理建设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安置房竣工验收后,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统一组织办理征地及土地出让等手续,负责向国土、房产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四章 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按照相对集中、合理布局、功能配套、生态宜居、建设达标的原则组织建设,确保公共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安置房户型规划设计应事先征求购房户意见,以基本户型为主体,形成总体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经区人民政府评审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按照“项目竞标、工程竞标”的原则,依法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项目代建、施工和监理单位,合理有效的控制安置房建设成本,保证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和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及竣工备案等制度,强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工程项目须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人防、房产等行政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竣工资料综合验收并备案。

第五章 安置房建设规费减免

  第二十条 安置房建设比照市政府廉租房报建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章 安置房定价与销售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核定销售价格,由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审核后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购房户所购安置房超指标面积部分,比照当时同类型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
  第二十三条 未计入成本的代收费,由售房单位代收代交,不包含在其销售价格之内。

第七章 安置房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置小区物业管理遵循社会化管理原则。公用物业的建设和管理以服务小区业主为原则,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独立的安置小区应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业主委员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小区内总建筑面积的3-5‰配套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九条 小区内的水、电、气等实行一户一表,单户计量,由专业供应公司向终端用户直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安置房购房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需要上市交易的,依照房产交易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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