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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5:38  浏览:8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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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马 懿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岗位设定与人员招用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就业形势需要;(二)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三)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设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确因特殊需要在年度计划外增设公益性岗位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设定事由、岗位名称、数量、期限和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招用具有本市户籍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用人条件。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和用人(用工)单位的招用申请,将公益性岗位名称、人员数量、招用程序和岗位要求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 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当经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二)《就业失业登记证》;(三)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并将核实后的材料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需在市政府设定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实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用人(用工)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考核、录用结果。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的要求,对招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患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照企业职工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就业人数、考勤情况,及时拨付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下列规定拨付资金:(一)市政府设定、由市属单位管理的,由市财政支付;(二)市政府设定由区属单位管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三)县(市、区)政府设定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退:(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三)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的;(五)被劳动教养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给用人(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一)本人提出辞职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六)公益性岗位被取消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统计制度。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每季度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岗位名称、岗位数量、人员增减、资金使用等情况。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自空缺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抄告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公布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上岗、补招、权益保障等事项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关费用:(一)未经政府批准设定公益性岗位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招用人员的;(三)违法本办法规定招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对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执行、社会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益性岗位:(一)岗位设定所依据的阶段性任务完成的;(二)岗位设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岗位设定期限届满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一)故意刁难,拒不受理就业申请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三)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拒不签署同意意见。
第三十四条 用人(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属于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的,对用人(用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二)属于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的,不予纳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所拨付的财政资金应当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的监督。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责令退还,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设定公益性岗位的;(二)未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三)核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数与事实不符,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四)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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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2002年11月1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在取消第一、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共499项)的基础上,再取消118项。现将第三批取消的118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附:市级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审核

2.压力管道安装开工审核(改为备案)

3.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开工审核

二、济南市经济委员会

1.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审批

2.企业使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自筹资金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3.限额以下(3000万美元)企业利用外资改造项目审批(改为备案)

三、济南市煤炭工业办公室

1.小煤矿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审批

2.地方国有煤矿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审核

3.矿井主提升绞车提升准运证审核

四、济南市财政局

1.农业四税减免税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审批(改为备案)

3.政府采购计划、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审批

4.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审批(改为备案)

5.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推荐审核

五、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1.市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改为备案)

2.市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审批(改为备案)

3.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

六、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市属和五个区(市中、历下、槐荫、天桥、高新开发区,下同)属企业职工调出到本市四县(市)和历城区、长清区属企业审批

2.市属和五个区属企业职工调出到本省内各地市、县属企业审批

3.市属和五个区属企业职工调出本省审批

4.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用于职工工资除外)审批(改为备案)

5.市属企业厂级领导工资晋级审批(改为备案)

6.劳动工资计划立户审批(改为备案)

7.企业职工工龄认定审批

8.离退休人员增加待遇审批(改为备案)

9.外省企业职工向我市企业流动审核

七、济南市粮食局

1.粮食收储企业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县级)

八、济南市盐务局

1.以盐为原料综合利用资源加工盐产品销售审批

2.食盐中添加营养剂、强化剂和药物审核

九、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对迁济人员计划的审批

2.国有、集体企业(县级以上)新建、调整、更名审批(改为备案)

3.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通过市场融资进行建设的生产经营性和生活福利性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批(改为备案)

十、济南市物价局

1.宾馆、招待所客房、会议室收费审批

2.摄影价格,餐饮、娱乐价格审批

3.石油液化气价格审批

4.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维修价格审批

5.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审批

6.私立学校收费,企业和个人投资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审批

7.咨询服务收费,拍卖服务收费,职业介绍收费审批

8.私有住房出租价格审批

十一、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1.四级市政建设施工企业资质认证审批

十二、济南市建筑管理局

1.主要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备案登记

十三、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1.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济经营注册登记备案

十四、济南市园林管理局

1.各区收取的绿化费使用计划审批(改为备案)

2.集体或个人所有古树名木抵押转让备案

十五、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1.对排放生产工艺可燃废气的审批

2.夜间施工作业许可证审批(下放县级)

3.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审批

4.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初审

十六、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自建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2.集中供热开户审批

3.燃气自供单位年度审验审批

4.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十七、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医疗机构自制制剂注册文号审批

2.开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的审核

3.开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的审核

4.仿制药品批准文号的初审

5.药品广告的审核

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的审核

7.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许可的审核

8.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的审核

9.新药批准文号的初审

10.GMP认证的初审

11.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的初审

十八、济南市广播电视局

1.宾馆闭路电视系统设立视频点播的审核(改为备案)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审核(改为备案)

十九、济南市新闻出版局

1.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批

2.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审批(下放县级)

3.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许可的审批(下放县级)

4.出版物印刷企业的审核

5.音像制品复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

6.报纸、期刊的注册及其增版、增刊、变更登记项目的审核

7.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核

8.作品自愿登记申请的审核

9.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或出版物批发业务单位的审核

10.电子出版物批发许可审核

二十、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为备案)

二十一、济南市卫生局

1.5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核

二十二、济南市人事局

1.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调入各类工作人员审批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护理费发放的审批

4.科技干部、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子女农转非的审批

5.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国(境)培训审核

6.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审核

7.中级和部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审核(改为备案)

8.全民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

二十三、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1.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审批(改为备案)

二十四、济南市教育局

1.职前社会力量办学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核

2.中外合作办学初审

3.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初审

二十五、济南市体育局

1.体育用品经营审批

二十六、济南市文化局

1.组织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的审批(改为备案)

2.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演出经纪机构来济承办组台演出的审批(改为备案)

3.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审批(改为备案)

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审批(改为备案)

5.文物委托拍卖的审批

6.对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大型基本项目建设的审核

二十七、济南市旅游局

1.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涉外饭店及大型游乐场所审核(改为备案)

二十八、济南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经贸出国团组审核

2.生产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审核(改为备案)

3.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审批(下放县级)

二十九、济南市民政局

1.火化殡仪馆(火葬场)存放逾期遗体审批

2.发放抚恤金审批

3.市属单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审批

4.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核

5.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审核

6.市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离休干部无工作的直系亲属)医疗审核

7.军队离休干部再婚配偶农转非审核

8.烈属和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及其家属农转非审核

9.军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落户、工作调动、转学审核

10.县级政府和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备案

11.出版内容涉及地名密集的出版物备案

12.销售寿衣、遗体包装物等殡葬用品备案

三十、济南市司法局

1.申报律师资格审核

2.申报公证员资格审核

三十一、济南市公安局

1.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批

2.在设有车间、仓库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消防安全审查审批

3.放射性同位素许可审核




试论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的多种功能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刘仕杰


为使科学技术服务于检察工作,有力推动检察工作的开展,许多检察机关都在大力进行科技强检工作,取得了很好地效果。笔者工作于基层检察院,也进行了摸索和实践,创建了刑事诉讼过程中以电子案卷为核心的流转办案制度,起到了将信息化建设与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的突出作用,在此论述一下该项制度的多种有益功能。
所谓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笔者将其定义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电子卷宗(原始刑事案件纸质卷宗进行数字化加密处理而形成的卷宗)为载体进行流转实现多种功能的办案制度。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对提请批准逮捕作出有罪决定的案件,公诉部门即进入案件预办阶段,通过对电子卷宗的审查提出引导取证意见,从而使案件真正移送审查起诉时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二是批捕和公诉环节制作的电子案卷要同时分流给主管领导、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分流给检委会委员、需要考评的案件分流给案件考评人员,实现对案件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三是对于所形成的电子案卷,公诉部门可直接用于多媒体示证,并最终成为多媒体数字化档案。
笔者认为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可以有效实现了以下五方面功能:
一是能有效缩短了办案时限,降低了退补次数,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犯罪嫌疑人隐性羁押期限。由于公诉科办案人提前阅卷、提前审查,提前与公安机关沟通证据情况,从而使案件存在了一定时间的预办阶段,因而该案真正移送到审查起诉时,证据已较为全面、办案人对案情已较为熟悉,从而能够迅速审查、提审,得出审查结论,有效缩短法定办案时限。时限的缩短,也就意味着退补次数的减少,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减少,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重视。
二是能有效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的引导取证,提高了诉讼质量。电子案卷的存在和案件的预办使公诉科办案人能够真正掌握案件和证据情况,从而在引导取证上更具操作性。案件预办阶段的引导取证可以有效避免因侦查阶段时间过长缺乏引导而导致的证据灭失;经引导取证的案件移送起诉后,证据会更加符合起诉要求,从而提高了诉讼质量。
三是能强化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畅通案件质量监督考评的有效渠道。过去对案件的监督只所以无法有力、有效地开展,主要源于监督人员、监督部门不掌握原始案件卷宗,案件办结了卷宗就到了法院,监督起来不顺畅。由于没有对案件事实的把握,没有对案件证据的审查,仅凭检察机关的内部小卷,是难以得出案件是否存在错误的结论。电子案卷的实行就解决了这一问题。案件受理后形成的电子案卷不仅分流给预办阶段的办案人,而且要分流给科室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检察长,因此监督者手中有了电子案卷,对案件的监督就更为便利。并且定期或不定期的案件考评抽检只要调取电子卷宗进行审查就可以实现。通过案件质量监督不仅可以提高办案人办案责任心与责任感,而且能有效保证执法质量,促进队伍建设。
四是能增强检委会讨论案件的研究质量。对于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都要在决定提请检委会讨论之日将电子案卷发送给相关检委会委员。检委会委员通过浏览电子卷宗,了解了案情和证据情况,从而增强和提高了案件研究质量。
五是能形成便利的多媒体示证和数字化案卷归档机制。电子案卷的每一页都是照片格式的文件形式,直接反映出的证据原貌,因此可以用来在庭上进行多媒体示证,足以起到支持起诉的示证效果。电子卷宗本身归档后,又可以实现电子档案的借阅,有效避免归档卷宗的毁损和灭失。
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已在笔者所在单位全面推行,并展现出其在缩短办案时限、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案件考评监督、多媒体示证、数字化归档等方面的多种功能,从而有效地将信息化建设与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推动和实现了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方面的统一、提高办案效率与保证办案质量的统一、办案活动与办公活动的统一。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作者单位: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作者姓名:刘仕杰
邮编:121000
通讯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延安路五段五号
EMAIL:lsj886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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