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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50:09  浏览:8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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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9〕2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防城港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防城港市财政性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性投资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及财政融资、财政担保等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包括当年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由市直企业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其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工程项目财务监督和管理的部门,履行工程项目的财务活动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聘临时工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完工,建设单位不得再申请和开支项目管理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实行分类管理、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招投标上限控制价为基数,并按项目招投标上限控制价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1)。项目业主根据所承担项目的工程投资规模和建设工期,按年度编制管理费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对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行政事业单位,其管理费原则上由市财政负担。对市政府与城区政府共同出资并由城区政府承担建设的工程项目,管理费由市财政与城区政府各负担50%。
第八条 管理费的开支标准
1、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由基本薪水、施工现场津贴、年终奖金三部分组成。
(1)基本薪水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企业工资(建筑行业)指导价中位数1.5倍为上限发放,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单位按收支平衡原则自行决定。
(2)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按实际考勤每人每天20元。
(3) 工作人员的年度奖金参照市政府每年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奖金(平均数)执行。
2、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3、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4、差旅费、租赁费、车辆维修费、员工培训等项目支出按季度编制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市辖区、县(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防城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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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内江市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内江市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内活动管理,规范本市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各项活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8号)精神,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外国和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联盟、基金会、研究院(所、中心)等非政府、非营利或慈善公益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本市有关组织主要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的代理组织;所称个人主要是指隶属于上述组织的境内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是全市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事项的报告和备案机关;县(区)外事侨务旅游局是本地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事项的报告机关。

  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个人所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指导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事项。

  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内江市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五条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内活动负有管理服务职能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依法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内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保护正当交往和合作,查处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合作活动的报告


  第六条 本市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活动实行报告制度。

  本市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举办会议、培训和开展考察、交流、学术研讨等短期性活动,或者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承办会议、培训、考察、交流、学术研讨等短期性活动,接受一次性资金援助、物资捐助但不开展后续项目合作等活动,应当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或县(区)外事侨务旅游局报告。

  第七条 本市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开展上述合作活动前,需提前15个工作日将拟开展活动事项书面报告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个人所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开展合作活动报告书。报告书内容包括:主协办单位、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参与人员、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等有关情况。

  (二)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个人所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个人所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或县(区)外事侨务旅游局。

  第八条 市级公益性事业单位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履行报告手续;有主管部门的市级公益性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履行报告手续;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向县(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履行报告手续。

  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履行报告手续;其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其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履行报告手续。

  企业由其登记主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履行报告手续。

  市级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员工由其所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履行报告手续;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员工由其所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履行报告手续。

  

第三章 合作项目的备案

  第九条 本市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项目实行备案制度。

  本市有关组织和个人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援助、物资捐助、技术咨询和人员服务,单独或共同开展项目(包括课题研究),以及其他虽未接受资金援助或者物资捐助,但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基于共同的项目目标,共同协作实施项目(包括课题研究)等合作事项,应当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申请备案。

  第十条 本市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项目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附加政治、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条件。合作协议应当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者签署。协议应该包括下列必备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概况(合作领域、地域、起止时间、投入的资金或物资数量);

  (三)合作双方的基本情况;

  (四)合作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资金或者物资来源、管理和使用规定;

  (六)关于项目终止的规定和项目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项目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履行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履行备案手续;有主管部门的市级公益性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履行备案手续;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县(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履行备案手续。

  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履行备案手续;其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其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县(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由其登记主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履行备案手续。

  市级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员工由其所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履行备案手续;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员工由其所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县(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事项备案表。报告表内容包括:拟合作项目名称、概况、地域、领域、起止时间、经费或者物资来源及数量;

  (二)拟签署的合作协议;

  (三)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备案的合作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可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发生变更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变更备案。

  第十五条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办理备案情况,应当在办理完结后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内活动纳入社会管理范畴,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项目数据库和信息台帐,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实施动态管理服务,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互动。

  第十八条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应当加强对本市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事项的管理和指导,加强与工商、民政、宗教、教育、红十字会、公安、国安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

  第十九条 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个人所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事项的管理和指导,及时掌握合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合作事项的跟踪、监督、管理和协调。

  第二十条 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个人所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每年10月1日前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区)外事侨务旅游局书面报告所主管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事项的年度工作情况(包括活动情况、项目进展、经费使用、工作人员变动等情况),县(区)外事侨务旅游局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转报。市级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汇总报告,有主管部门的市级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报告。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报告。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汇总后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外事(港澳事务)办公室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市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向项目实施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通报有关情况;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财物的使用管理,推进项目实施,及时向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和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报告合作事项实施中的重大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市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合作事项终止后,应当及时作出评估并向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和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动态掌握辖区范围内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项目进展和各项活动情况,把辖区范围内境外非政府组织人员纳入人口管理服务范畴。市、县(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个人所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应当与项目实施和活动开展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工作联系会议、一站式管理服务等制度,有效管理服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内活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不按本办法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事业单位和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登记主管机关责令纠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登记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责令纠正;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改正的,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建议,根据不同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可对其给予警告、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等。

  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属单位责令纠正;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属单位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个人所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业务指导、管理和服务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台湾地区的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事项的,由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府办[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
 为了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工作,做到“重风(雨)前、抢风(雨)中,救风(雨)后”,有效防御并减轻台风和暴雨造成的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的依据
 本细则的制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汕尾市防风应急预案》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切实加强三防工作的通知》等。
 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应范围
 本实施细则和《汕尾市防风应急顶案》、《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是我市防风、防洪抗灾行动的指南。当强台风在未来24小时内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海面或陆地时,或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我市启动防风I级应急响应;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我市发布洪水I级预警级别时,具体防风、防洪措施和行动都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重风(雨)前 全面做好准备


 第四条 启动响应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军分区等主要领导坐镇市三防指挥部,指挥防强台风、强降雨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组织气象、水文、海洋和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分析研究台风、暴雨的发展趋势,并召开防御强台风或强降雨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三)市委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强台风和强降雨工作。
 (四)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对全市防强台风和强降雨工作做出紧急部署。
 (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并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防强台风、强降雨和抢险救灾工作。
 (六)市三防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七)驻汕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紧急集结、待命,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八)市级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奔赴各县,县级其他班子成员到各镇,镇级其他班子到各行政村,协助指挥指导抢险救灾,形成四级指挥网络。同时,市、县各“双挂双联”“双融双建”挂钩单位的干部进驻行政村,协助指挥和指导抢险救灾。
 第五条 全面动员
 (一)干部动员。动员市、县、镇、村四级干部队伍,按照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切实加强三防工作的通知》规定和各机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做好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的准备。
 (二)群众动员。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方式和途径。通过广播、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手机短信或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及时将强台风、大暴雨或特大暴雨、洪水等信息传递到群众手中,让广大群众做好做足防风防洪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加强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的宣传指导。大力普及灾害防御知识、自救互救知识,提醒广大群众主动防风、防洪避险.增强发生灾害时的自救意识和施救能力。
 第六条 部署队伍
 (一)纵向的抢险队伍,主要有四级:
 市级增缓队:由军分区机关及民兵应急分队、武警支队和市直机关干部共500人组成;
 县级突击队:由武装部及民兵应急分队、武警中队和县直机关干部共800—1000人组成;
 镇级抢险队:由复退军人、基干民兵和镇机关干部共100—200人组成。
 村级自救队:由村干部和青壮年劳力组成。
 (二)横向专业抢险队伍:由医护人员组成的抢救医疗队,由水利、交通、供电、供水、通讯、消防、建设、国土、海洋等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三)所有的抢险队伍人员都要紧急集合待命,配齐各种应急抢险救灾的设备和物资,随时准备抢险救灾。
 第七条 准备物资
 防强台风和防强降雨物资主要有编织袋、沙石料、帐篷、雨衣、水鞋、铁铲、锄头、畚箕、救生衣、手电筒、通讯设备、铲车、挖土机等抢险物资.大中型水库的备用电源以及棉被、被单、衣服、大米、饼干、矿泉水,等等。
 (一)水利工程要按标准按要求配齐配足防风防汛物资。
 (二)各行各业要根据自自的职能和业务需要配齐配足防风防汛物资。
 (三)市、县、镇三级要配齐配足防风防汛物资,尽量满足抢险救灾的需要。
 第八条 落实责任
 (一)在纵向上落实市、县、镇、村四级应急管理机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首长要第一时间到位,科学指挥和合理部署防御强台风或强降雨的各项工作。
 (二)在横向上落实三防指挥部44个成员单位和17个专门小组的责任,要按照《汕尾市防风应急预案》、《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规定的工作和职责认真落实。
 (三)在面上落实“防汛抢险应急运转机制、山塘水库管理机制和小水电站安全监督机制、江海堤围防管机制”等四项机制。
 (四)在点上要明确全市634宗山塘水库、140宗小水电站和,458公里江海堤围责任人的责任,山塘水库和小水电站要严格按照三防指挥部规定的防限水位运行,全面巡查大坝,监管排洪设施的运转,严格管理,确保水库安全。
 第九条转移人员
 (一)采取“三停三转移”措施:即“停工、停市、停课。转移渔民、危房户和学生”。农业、渔业及所有野外作业一律停工,简易工棚、危房工厂及不牢固的工厂一律停产,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一切学校一律停课。
 (二)落实转移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防风、防洪预案和“四级台帐”预先做好的人员转移方案进行安全转移,人员转移的责任要明确,转移地点要安全,转移路线要清楚,转移方法要妥当.转移措施要落实。
 (三)确保转移效果:要动员所有干部力量进村人户,深人社区、乡村、渔港和企业,逐一排查,确保不漏一船、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力争在台风到来之前转移所有受台风威胁的群众,做到“四个100%”(渔船要百分之百回港,渔排人员要百分之百上岸,危房校舍、五保户人员要百分之百转移。危险区域人员要百分之百转移到安全地方)。


第三章 抢风(雨)中 尽量减少损失


 第十条 及时报告灾情
 (一)及时报告灾情。强台风登陆以后或强降雨发生时,各村、社区、各类工矿企业和下乡协助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的机关干部要密切注视水库、堤围、涵闸、道路、房屋等设施以及强台风或强降雨所造成的破坏程度和产生的灾情,及时发现、及早报告。
 (二)严格灾情报告制度。要严格执行灾情险情报告制度,可由村级报镇,由镇报到县三防办,再上报市三防办。县(市、区)直机关单位的灾情报县(市、区)三防办汇总后,再报市三防办和市直相关单位,市直单位也要及时将灾情、险情汇总后报市三防办。报告灾情、险情时,要详细报告灾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程度和人员遇险情况,确保市县三防指挥部能及时准确地实施抢险救灾。
 第十一条 统一指挥调度
 (一)强台风或强降雨响应启动以后,市、县、镇、村各级行政首长要立即负起抢险救灾指挥长的职责,统一安排干部队伍,统一调动抢险队伍,统一调配抢险物资,统一调度水库泄洪,统一转移受困群众,统一实施抢救人员。
 (二)灾情险情发生以后,各级指挥长根据来自各地的灾情信息,迅速调动抢险队伍前往救灾,排除险情.抢救人员,做到“信息畅通、指令畅通、救灾迅速、抢险有效”,使抢险救灾急中不乱.忙而有序。
 第十二条 科学实施救人
 抢险救灾要立足“以人为本,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高于一切”的宗旨,救灾先救人,实施救人就是首要任务。
 (一)救人要及时。一旦发现有人员被倒塌的房子或滑坡的山泥压住,就要立即派出突击抢险队员进行抢救.尽快挖出被埋人员,立即实施救治,尽量挽救人的生命。
 (二)救人要科学。要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救人设备和手段,实施科学救人,还要注意抢险队员的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新的伤害。
 第十三条 严肃救灾纪律
 (一)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所有的干部和抢险队伍都要严格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决不能消极怠慢,马虎应付。
 (二)要严格管理抢险队伍,合理安排抢险人员,做到“哪里有险情,哪里就有抢险队伍”。
 (三)要在抢险救灾中考验干部、考察干部,对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干部要予以奖励、给予重用;对消极对待、临阵退却的干部要予以严肃处理,使抢险救
 灾工作严肃有序、取得成效。
 第十四条 防控灾区治安
 (一)及时派出警力维护灾区的治安秩序。特别是市场、商铺、银行、民居及公共设施。要严格管理,严格保护。
 (二)严厉打击趁灾抢劫和偷盗分子。要维持好临时避难场所的生活秩序,严厉打击趁灾抢劫和偷盗分子。
 (三)教育灾民自我保护,互相关爱、互相支持,共渡难关,确保灾区治安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正常。
 第十五条 做好后勤保障
 做好抢险救灾的物资保障。抢险救灾需要运输车、挖土机、推土机、铁铲、锄头、雨衣、水鞋、编织袋、沙石料等工具和物料,指挥部要统一调配,及时安排,及时到位.尽力满足抢险救灾的需要。


第四章 救风(雨)后 尽快恢复生产


 救风(雨)后,关键是要做好安置灾民的物资保障和迅速恢复灾后生产。物资保障主要有帐篷、被子、衣服、食品、药品等,尽量使临时转移安置的灾民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有保障。
 第十六条 统计汇报
 (一)快速收集、统计灾情:三防指挥部要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调查灾情和损失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书面逐级上报。汇报的内容包括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作物损失和基本设施损失等情况。
 (二)确保灾情准确。汇报数据和情况要实事求实,确保上级救灾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七条 安置灾民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首先安置并解决倒房户、危房户和无房户的临时住所和生活用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二)帮助灾民重建家国,建设新的住房,解决长远问题。
 第十八条 治疗伤员
 (一)抢险队员要快速将伤员送至医院救治。
 (二)医院要先组织好救灾医疗队,救治在台风暴雨中受伤的群众,尽量把伤亡人数降到最低。
 第十九条 做好善后
 因强台风或强降雨导致人员死亡之后,要组织专门队伍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和慰问,解决经济上的困难,做好善后工作,尽力保持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 实施防疫
 要组织防疫队伍奔赴灾区对因灾死亡禽畜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周围环境进行消毒,特别对人畜饮用水源进行严格消毒处理,防止灾后疫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恢复生产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组织生产指导组奔赴灾区一线指导救灾复产。
 (二)政府部门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恢复生产。
 (三)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细则管理与更新
 (一)本细则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细则作出相应修改和补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要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实施细则。
 (三)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编制实施细则,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四)本细则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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