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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20:40  浏览:8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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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0]15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规范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所涉收付款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是指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出售或购买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的跨境交易行为。境内机构及有关境外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此类交易所涉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二、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收付款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机构凭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此项业务。
三、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跨境交易项下收款业务,应当审核以下单据:
(一) 境内机构申请书;
(二) 商业发票;
(三) 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合同;
(四)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 权益交易的批复;
(五) 联合国授权机构核发的实际减排量认定书。
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项下,对于境外买方向境内机构支付的用于咨询、评估、向联合国提出申请等前期启动费用,银行只需审核前三项单据;对于境内机构出售减排量项下的预收款,银行只需审核前四项单据。
在自愿减排项目项下,对于境外买方向境内机构支付的用于购买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的费用,银行应当审核前三项单据以及具有合法资质和授权的检验认证机构核发的实际减排量认定书;对于境外买方向境内机构支付的用于在自愿减排项目中进行咨询、评估、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等前期启动费用以及预付款,银行只审核前三项单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主管部门规定自愿减排项目应当经审批的,银行还应审核相应批复。
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跨境交易项下付款业务,以及其他环境权益跨境交易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参照前三款规定审核真实性。
四、银行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收款手续时,可根据境内机构需求, 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审核真实性材料后,为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2219”),保留此项外汇收入。收入范围是:环境权益交易项下外汇收入;支出范围是: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环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林权交易所等境内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可在银行开立“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 (账户性质代码为“3500”)。收入范围是:意向受让方存入的交易保证金、拟缴纳的交易佣金及税费;支出范围是:交易不成功时应退意向受让方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成功后划转给卖方的保证金价款、交易所扣收的佣金及税费。
银行应按规定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上述两类外汇账户的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
五、境内机构到银行开立“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之前,应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境内机构到银行开立“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之前,应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开立此账户的境内机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办基本信息登记。
六、境内机构出售或购买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项下涉外收付款均应申报在“资本项目—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收入/受让支出”项下,涉外收支交易代码为“502030”,交易附言注明:出售(或购买)碳减排量指标(或根据实际情况指明具体环境权益交易种类)。
通过“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七、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08]2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电话:010-68402350、010-68402429
传真:010-68402430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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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明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要求,我局依据已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针对当前“配套规章”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经研究,对企业申请医疗器械注册以下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

一、关于异地委托加工的医疗器械的注册
(一)由委托生产者申请注册。医疗器械生产制造认可表上应注明委托生产方式。
(二)被委托企业应获得由其所属辖区省药监局所发的含被委托生产品种在内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三)委托者在申请注册时除递交规定的注册材料外,还应递交被委托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承诺书及被委托方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四)生产条件由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
(五)对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新产品异地委托加工,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被委托生产的企业应是具有生产同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产品资格的企业。
对于已列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8种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异地委托加工,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委托和被委托生产的企业都应是具有生产同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产品资格的企业,并具有同类产品注册证,方可由委托方办理异地产品的注册。

二、原注册医疗器械转移生产的注册
转移生产注册指的是:在同一企业内,同一产品的转移生产。
(一)将原进口注册产品移至国内总装装配的
注册部门应对在国内装配的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体系进行审查,企业提交保证原设计没有变化的声明,提交构成整机的使用部件的注册证(部件不在规定内应履行注册的除外),给予准产注册。
(二)将原进口注册产品移至国内包装、消毒的
注册部门应对在国内进行包装、消毒的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体系进行审查,企业提交保证在国内包装、消毒产品与在境外生产部件一致的声明,提交构成整机的使用部件的注册证(部件不在规定内应履行注册的除外),给予准产注册。
(三)原进口注册产品在国外转移生产
1.原进口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在境外的同一国家不同地区转移生产或国家之间转移生产,应补充对新转移工厂进行生产质量体系审查,履行生产地址变更手续。
2.原进口注册的第一、二类产品,在境外的不同地区或不同国家之间转移生产,应履行生产地址变更手续。
(四)境内注册产品包装、消毒或组装工序转移场地注册,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三、境内企业采用有进口注册证的部件组装生产
企业申请注册时应提交:
(一)出卖部件方出具的出卖部件给申请注册企业的供货承诺声明。
(二)部件的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注册企业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四、同一进口产品在国外多个国家生产或多个国家工厂加工不同部件、在一地组装产品的注册
(一)对于同一进口产品在国外多个国家生产,依据其所持的国外的不同上市批件分别予以注册发证。
(二)在多个国家工厂加工不同部件,集中一地组装生产申请注册的,一般应按已装配为成品后所在国政府提供的上市批件进行注册。

五、多个独立的由不同厂家生产的大型设备组成部件的注册问题
对于由不同厂家生产的独立部件组成的大型设备,每个部件都有不同国家批件的,企业应提交全部批件,履行注册。注册后的部件可以分别销售。

六、注册证合法时限的界定问题
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都应视为有证产品。

七、进口注册产品类别的判定问题
企业难以对进口注册产品做出类别判定时,应将判定产品类别的请示(含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等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办公室,由受理办答复企业。

八、国产三类、进口产品注册申报材料初审问题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办公室负责国产三类、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初审,省市不进行国产三类、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的初审。

九、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工作的咨询、查询,由受理办负责统一接待企业。

十、企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申报时,给行政部门的报告,由受理办受理后转医疗器械司注册处办理。

十一、企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注册,补材料时限为60个工作日,超过时限且企业在时限之内无任何说明的,受理办可退回材料。

十二、实验室设备中的电泳仪、离心机、超低温冷藏箱,石蜡切片机,石蜡包埋机、细胞离心涂片机、全自动染片机属于Ⅱ类中风险性较低的产品,不要求提供临床试验报告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报告。

十三、口腔科技工室设备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围。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7〕235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维护“十一”期间银行业的金融服务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国庆节,现就加强“十一”长假期间银行业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十一”期间金融服务的组织领导。做好金融服务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不仅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坚持以人为本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十七大召开营造良好氛围的高度,高度重视并科学安排“十一”期间银行业金融服务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妥善处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与满足社会公众节假日期间金融服务需求的关系,稳妥推行法定节日休业制度。银行业协会要发挥自律、服务功能,加强对会员单位金融服务的细节性指导,组织开展优质服务系列活动,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各银监局要加强对服务基础工作的检查,引导、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节日期间的金融服务,指导银行业协会做好有关工作,逐步形成一种法定节日银行网点休业与服务的良好文化和习惯性做法。

二、倡导轮休方式,妥善安排法定节假日金融服务。实行法定节假日统一休业制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区,要采取法定节假日期间银行网点轮休的方式,保证合理数量的银行网点开门营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制定网点轮休计划,兼顾区域分布、居民集中等特殊情况进行妥善安排。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自助银行服务水平。银行营业网点在节假日休业前应张贴告示,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充分宣传,让广大社会公众广为知悉。在休业网点门口张贴的休业告示中,应同时告知附近营业网点信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节假日期间自助服务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自助设备正常运转以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渠道的畅通。倡导商业银行从自助服务设施的布局、功能、工作流程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和创新服务手段,满足社会公众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四、加强应急值班管理。要做好节假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应急预案,针对营业网点可能出现的非常状况,如系统故障,停电,水、电、气、物业、电话等缴费高峰期,制定各类应急预案。上述情况一旦出现,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增加服务供给。特别是要加强节假日期间领导值班及其管理,保证节假日期间服务热线和投诉专线的畅通,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工作,积极正面回应公众或媒体对银行服务的批评或建议,并妥善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各银监局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要对本单位、本地区“十一”期间金融服务工作安排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0月12日前报银监会办公厅。



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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