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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35:26  浏览:9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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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

教学[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组织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即在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适量招生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统称贫困地区)生源,实行定向招生,引导和鼓励学生毕业后回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专项计划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贫困地区发展,明确要求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作为主战场,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加大高校对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定向招生力度。实施专项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阶段扶贫宏观战略部署、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是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贫困地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客观需要。各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充分认识实施专项计划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努力为贫困地区选拔、培养更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特别是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准确把握专项计划实施目标和工作原则

  十二五期间,每年在全国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1万名左右专项计划,以本科一批招生计划为主。本科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在本科一批招生的地方高校共同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高职计划由国家示范性(含骨干)高等职业学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通过专项计划的实施,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引导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育水平;鼓励学生毕业后回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为贫困地区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专项计划实行动态管理,由国家进行总体规划和统一部署,集中组织部分高等教育资源,紧密结合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重点需求,定向招收贫困地区考生。

  三、切实做好专项计划招生工作

  (一)认真遴选高校,单独编列招生计划。专项计划由国家在全国年度招生计划中安排,纳入高校年度招生规模。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商本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农林、水利、地矿、机械、师范、医学以及其他适农涉农等贫困地区急需专业为主,提出年度分专业计划需求建议。教育部根据需求建议,按贫困地区生源比例等因素安排分省计划数量。有关高校按要求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加强资格审查,确保考生信息真实准确。具有贫困地区户籍和当地高中三年学籍、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学生,均可填报专项计划志愿。有关省(区、市)可根据本省情况制订专项计划具体的报考条件及实施办法。省级招办要会同当地教育、公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可信。

  (三)规范操作流程,严格录取管理。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均须参加当年全国统一考试。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本科计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进行投档录取,高职计划在本科批次结束后、高职批次开始前进行投档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有关省级招办按照高校专项计划120%的比例投档,高校在提档线上依据考生投档总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批次内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综合平衡本省贫困地区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补征志愿的考生条件及录取办法。有关高校按补征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以下简称专项生)名册,由各有关省级招办按规定寄送招生学校并报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大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公正。各有关省级招办、高校和中学要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大专项计划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名单、录取分数、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确保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专项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服务

  (一)有关省(区、市)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专项生毕业后回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专项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创业。

  (二)专项生入学报到时不迁转户口,户籍暂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就业报到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工作所在地区。专项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转学,不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三)对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的专项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有关省(区、市)要尽快制定或完善相关办法,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

  五、积极营造实施专项计划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做好专项计划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积极导向作用,加大对实施专项计划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程序规则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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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

(2003年11月21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收购、收回、征用及置换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将土地纳入市土地储备库储存并组织前期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行政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计划、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列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应当包括:
(一)无具体使用权人的土地;
(二)依法没收的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四)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需要收购、置换的土地;
(八)法院或者银行在处置抵押财产时,需转移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土地;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投入和开发,并超过期限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认为应当储备的土地;
(十一)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占用的国有土地;
(十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计划、财政、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根据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出具城市规划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土地储备机构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手续。
市发展计划、规划、土地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审批手续。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储备工作。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时,应当会同土地使用权人拟定土地储备方案。土地储备方案需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土地储备方案应当包括:实施储备的时间、程序和进度;位置、面积、四至范围;权属、现用途、规划用途;置换方式;开发整理程度和标准、效益测算分析等。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方案时,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在5个工作日之内协议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储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进行评估。
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对委托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裁定委托评估机构。
市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施土地储备的补偿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评估后,核减土地已使用年限价值,商定补偿费用;
(二)收购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以不高于标定地价的60%给予补偿;
(三)置换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分别经评估后协商土地价格,采取结算差价的方式给予补偿;
(四)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收购、置换的特殊地块,可以根据收购合同约定,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特殊地块的确定及补偿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储备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协商,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置换合同》。
  《土地使用权收购、置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收购、置换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证明;
(三)土地收购、置换的补偿费用及其结算方式、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实施储备。
第十五条 列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拒绝土地储备,不得擅自处置土地使用权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为主要标的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处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时,对涉及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储备资本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土地储备净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实施土地储备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安排土地储备资金,用于补充资本金。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以入库储备土地做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筹集土地储备资金。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的土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之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储备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从事土地储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旗县区土地储备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12月27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国家地震局制定的《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我们研究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执行。现结合地震系统实际情况。提出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地震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行政管理人员按照担任的行政管理职务确定职务工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职务工资随职务或工作变动而变动。地震台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地震系统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震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原则上按国家机关工人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地震台工人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各单位职能部门设置限额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精神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司局级单位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其规模大小。按如下原则规定设置:
250人以下的单位 设置3~4个
250~500人的单位 设置4~5个
500~800人的单位 设置6~7个
800人以上的单位 设置7~8个
处级单位。科级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限额。原则上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二级机构的增减。需经国家地震局批准。
(二)地震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职务按照批准的级别和编制分别设置。其具体比例限额规定如下:
局级单位行政领导干部正职1人。副职1~2人;职能处室正职1人。副职1人。处级单位正职1人,副职1~2人。处以下一般不设科。有科建制的。正职1人。副职1人。
(三)地震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要求、人员结构比例,任职条件等,按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制定并经过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地震局批准的各类人中的比例和编制限额,对现有人员进行调整。
(五)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地震局提出的各类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责规范、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进一步明确或调整各类人员的职务、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六)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专业技术干部逐步实行聘任制。
(七)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八)地震事业单位派往国外学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九)国家地震局对有部分收入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超过限额多发的奖金要按规定缴纳奖金税。
(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已经实行独立核算尚未做至自负盈亏的单位,允许制定过渡办法。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经费自立。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可以在核定的增资指标限额内,适当分配一部分增资指标。过渡期间,仍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
(十一)这次工资改革分配给各单位的增资指标,要严格掌握不得超过。
(十二)地震事业单位中,从事野外地质工作的野外地质队。按地质矿产部野外地质队工资标准执行;从事野外测绘测量工作的野外地震测量队,按国家测绘局野外测量队工资标准执行。执行范围不得扩大。
(十三)地震台原执行地质野外队工资标准的均改按地震台各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十四)这次工资改革,除地震事业单位的中、小学和幼儿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新工资标准外,其它事业单位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较大的改革。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理,决不能各行其是。凡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工作,以保证地震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九日
地震台行政管理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 资 |基| 职 务 工 资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 |
职 务 |资|一 |二 |三 |四 |五|六|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台 长|40|130|120|110|100|91|82|170|160|150|140|131|122
副 台 长|40|110|100| 91| 82|73|65|150|140|131|122|113|105
主任科员 |40| 91| 82| 73| 65|57|49|131|122|113|105| 97| 89
副主任科员|40| 73| 65| 57| 49|42|36|113|105| 97| 89| 82| 76
科 员|40| 57| 49| 42| 36|30|24| 97| 89| 82| 76| 70| 64
办 事 员|40| 42| 36| 30| 24|18|12| 82| 76| 70| 64| 58| 52
--------------------------------------------------------------
注:1.此表为正处级设置的地震台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2.副处级设置的地震台,台长、副台长分别执行副台长、主任科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科级和副
科级设置的地震台,台长和副台长的职务工资标准,也按同样原则办理。
地震台工程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资标准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十| | | | | | | | | | |十
职 务 |资|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一|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一
----------|--|---|---|---|---|---|---|---|---|---|--|--|---|---|---|---|---|---|---|---|---|---|---
高级工程师|40|215|190|165|150|140|130|120|110|100|91|82|255|230|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工 程 师|40|100| 91| 82| 73| 65| 57| | | | | |140|131|122|113|105| 97| | | | |
助理工程师|40| 57| 49| 42| 36| 30| | | | | | | 97| 89| 82| 76| 70| | | | | |
技 术 员|40| 42| 36| 30| 24| 18| | | | | | | 82| 76| 70| 64| 58| | | | | |
---------------------------------------------------------------------------------------------------
地震台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
附表三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资标准|基|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岗位工资、基础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 | | | | | | | | |
岗 位|资| 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一 |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
技术工人|40|*82、73|65|57|49|42|36|30|24|18|12|*122、113|105|97|89|82|76|70|64|58|52
普通工人|40| 49 |42|36|30|24|18|12| 6| | | 89 | 82|76|70|64|58|52|46| |
------------------------------------------------------------------------------------
注:1.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只适用于技术工人。
2.技术工人,学徒期满考核合格的,转正时执行十级52元的工资标准,定级时执行九级58元的
工资标准。技工学校毕业生,也按此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3.普通工人,熟练期满后,第一年执行八级46元的工资标准,第二年执行七级52元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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