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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02:06  浏览:8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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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益阳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忠雄

2013年8月30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市本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项目98项;取消或暂停行政许可项目44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162项,其中合并同类事项85项,下放区县(市)实施57项,因职权调整为其他管理服务事项或日常工作20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取消、暂停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行政许可项目取消、暂停有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进驻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并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

  今后新增、取消、暂停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行政法律、法规的变更以及我市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建立健全审批项目动态管理配套工作机制,并定期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8项)

     2.取消或暂停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4项)

     3.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2项)


附件1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8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承诺办

结时限
备 注

1
校车使用许可
市人民政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15日
市教育局承办

2
供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1日
市国土局承办

3
市直管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0日
市国土局承办

4
用地(含临时用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3日
市国土局承办

5
城市古树名木迁移许可及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市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3日
市住建局承办;

国发〔2012〕52号和湘政发〔2013〕24号文件取消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6
市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日

7
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日

8
权限内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及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3日

9
普通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15日

10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5日

11
台湾、大陆两地居民往来通行证签发、签注及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15日

12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3日

13
金融网点及金库报建许可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3日

14
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5日

15
爆破作业审批及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日

16
市管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即时

17
市管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日

18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即时

19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即时

2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市公安消防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日

21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市科技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3日
市科技局负责市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22
市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
13日

2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市司法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10日
新增

省下放

24
市直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0日

25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5日
新增

26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市国土局

市房管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21日
共管项目

27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0日
新增

2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住建局

市国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日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由市国安局审核

29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市住建局

市人防办

市气象局

市地震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5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放空地下室设计由市人防办审查;

防雷装置设置设计由市气象局审核;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由市地震局审批。

30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
市住建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5日

31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
市住建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7日

32
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认定
市住建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0日

33
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认定
市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
10日

34
涉城市道路桥梁管线杆线建设施工(含临时占用、挖掘)审批
市住建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0日

35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市住建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3日

3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审批
市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7日

37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含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查
市住建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0日

38
城市排水许可
市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0日
新增

39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日

40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
市住建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5日

4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核发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日

4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日

4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15日

44
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暂定资质认定
市房管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日

45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日

46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日

47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即时

48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含公路护路树木更新砍伐)审批
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0日

49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日

5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7日

51
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0日

52
权限内港口、岸线使用及港口、码头建设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10日

53
权限内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
10日

54
权限内港口、航区安全通行、利用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0日

55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证书核发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发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即时

56
权限内河道、港口作业(活动)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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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2003年2月27日 财库函〔2003〕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规定,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申请须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鉴于西藏境内没有设立财政部驻西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便于中央各部门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财政审批、备案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决定,中央各部门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备案工作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代为办理。
  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即通知你单位所属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联系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
  邮政编码:850001联系人:肖厚国、扎西联系电话:0891-6826323,6836676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2〕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 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公害蔬菜生产,提高蔬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没有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或者有害物质含量(残留量)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蔬菜。
第三条 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制度。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无公害蔬菜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

第五条 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区域范围明确;
(二)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三)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四)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六条 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蔬菜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蔬菜质量控制措施;
(六)保证执行无公害蔬菜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接受委托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
第十条 无公害蔬菜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和责任人。

第三章 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生产无公害蔬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不得在产地及产地水源附近倾倒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二)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不得施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用化学物质;
(三)使用生活垃圾、污水沉淀污泥充当肥料,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无公害蔬菜的生产环境标准;
(四)贮存或者运输无公害蔬菜,应当采取安全、卫生措施,防止无公害蔬菜受到污染。
第十二条 无公害蔬菜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向生产者索取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无公害蔬菜实行挂牌销售。经营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上标注无公害蔬菜品名、产地认定证书以及无公害蔬菜生产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 销售无公害蔬菜,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向社会推荐无公害蔬菜,鼓励和引导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设立专柜或者定点经营销售无公害蔬菜。
鼓励和引导饭店、宾馆、医院、学校等集体用餐单位及食品加工经营单位,优先采购无公害蔬菜。
第十六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无公害蔬菜进行广告宣传时,其内容必须真实;未取得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颁发的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的,不得以无公害蔬菜产地或者无公害蔬菜的名义宣传。

第四章 监督与服务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为无公害蔬菜进入国内、国际市场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蔬菜质量的监测、检验工作,建立健全无公害蔬菜生产环境监测网络,及时有效地防治农业生产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培训,提高生产者的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和检测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销售无公害蔬菜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场所,设置无公害蔬菜质量检测网点,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蔬菜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消费者有关无公害蔬菜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场所销售的无公害蔬菜进行卫生监测、检验,发现无公害蔬菜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无公害蔬菜质量检测时,应当依据检测标准,依法出具客观、准确、公正的检测数据,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未经产地认定的农民自产自销的蔬菜,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无公害蔬菜标准的,可以无公害蔬菜的名义销售。
第二十五条 从事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检测和质量检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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