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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22:25  浏览:8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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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国有困难企业工伤保险负担,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工伤保险关系应由市工伤保险处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集体企业)中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和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原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经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

  第三条 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

  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上述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企业应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趸缴费用有困难的,也可以与工伤保险部门签订协议,按照增加缴费费率等形式分年缴纳。其中,纳入三年改制计划的市属国有企业,其应趸缴费用在企业改制时清缴。

  已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没有预留或预留不足的,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同级财政补助的方式解决。中央在益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和省属企业费用趸缴按湘政发〔2011〕16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为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一次性趸缴的工伤保险费用的具体标准:

  (一)中央、省属企业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2号)和《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预留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3号)执行。

  (二)市属企业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改革的补充意见》(益发〔2011〕8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意见》(益劳社发〔2008〕94号)执行。

  第五条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一级至四级在职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符合护理依赖条件人员的护理费、在职一级至四级和所有退休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纳入三年改制计划的市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比照改制企业工伤人员待遇项目和标准执行。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抚恤金,按企业现行发放标准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纳入统筹管理。其中计发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度益阳市社会平均工资(2118元/月)的60%的,按2010年度益阳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待遇的基数。企业现行发放标准高于政策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标准纳入。

  所有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按照本人伤情变化和辅助器具配置需求,按照正常参保单位旧伤复发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享受待遇。

  第六条 用人单位将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人员的工伤原始资料(包括老工伤人员身份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招工审批表、退休审批表、伤残等级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原始工伤证明材料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受伤或工亡时的政策予以审核确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按本办法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或上浮费率)并签订纳入统筹管理的协议,次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各项待遇。

  第七条 国有困难企业原始资料齐全的老工伤人员,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确认,从10月1日开始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因资料不齐全但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齐资料经审核确认的人员,其政策待遇从审核确认的次月开始计发。正常生产经营且按时足额发放了老工伤人员待遇的国有企业和各类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确认,并纳入统筹管理。

  第八条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人员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直接纳入统筹管理。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在职职工符合1-6级伤情标准的,可统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其余的不另作劳动能力鉴定,直接纳入统筹管理。企业改制时用人单位可对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在职工伤人员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有关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提供老工伤人员的有关证明资料,对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经发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确认决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并按相关规定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老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1号)条件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按照本办法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责任。企业改制时,剔除改制前溢缴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费(缴纳额减已享受额)后按改制标准预留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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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曲靖市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和《监察部处理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和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在曲靖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中外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侵害其利益的,依照本制度向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

第四条 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立在市监察局,受理中外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侵害其利益的投诉,并按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投诉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投诉人和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投 诉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投诉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

第八条 投诉信函和向投诉中心递交的投诉书面材料,可以用中文或外文书写。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后,在30日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投诉中心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第十条 投诉人有权要求与投诉案情有关的承办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投诉人对投诉中心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投诉中心处理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原则,涉及同一部门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十四条 投诉人因进行投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保护。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待室。

第十六条 投诉中心接受投诉人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要仔细听取投诉人反映情况,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七条 投诉中心接受电话投诉,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八条 投诉中心对投诉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单独立卷,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十九条 对投诉信函,一般应予回复,重要信件的回复必须通过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内的投诉,按照投诉中心内部工作程序、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进行及时的分流或交办,承办单位(行政执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在接到投诉中心移交的投诉处理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投诉中心。如果因投诉事项复杂,10个工作日内无法处理完毕,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处理时限,此后每延长30个工作日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投诉中心复议。投诉中心应在收到投诉人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投诉内容复杂的,投诉中心复议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向复议申请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30个工作日应向复议申请人通报处理、协调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仲裁解决的,投诉中心应当协助当事人,依法按仲裁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中心要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移交的投诉案件,依法维护中外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除征得投诉人同意外,对投诉人和投诉内容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对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外来投资企业行政案件的查处,不适用本制度。投诉人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并被受理后,投诉即告终止,投诉中心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也适用于市内其他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

1988年8月19日,铁道部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和《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并结合铁路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铁路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在经营铁路业务或从事其他劳务中取得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减去本单位的非贸易外汇支出和留成外汇后,净上交国家的非贸易外汇收入(以下简称外汇净收入),均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非贸易外汇收入范围
包括客运收入、行包收入、货运收入、餐营服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三、非贸易外汇支出范围
包括国际列车、广九直通客车乘务人员津贴、国境站交接人员生活费、驻外机构经费和其他铁道支出。(除上述经批准的支出外,所有非贸易外汇收入一律不准坐支、挪用)。
四、外汇净收入的奖励标准
1、当年外汇净收入达到或超过上年外汇净收入水平的单位,每上交国家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五分;
2、当年外汇净收入低于上年外汇净收入水平,但达到70%以上(含70%)的单位,每上交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
3、当年外汇净收入达不到上年外汇净收入70%的单位不予奖励。但如有特殊情况,报部另案处理。
五、外汇净收入奖励金的计算公式
外汇净收入=(外汇收入-外汇支出)×60%
奖励金=奖励标准×外汇净收入
(注:铁路非贸易外汇留成比例为40%,上交国家60%)
广深公司因属定额上交,其外汇净收入奖励金的计算公式为:
奖励金=奖励标准(五分)×12,966,244美元
六、奖励金按季核拨、年终结清
各创汇单位每季终了应及时填报附表,经结汇银行签证后,按隶属关系及时上报主管局,由主管局于季后十二日内报送部财务局,由财务局统一办理奖金的申请及核拨手续。
七、奖金的分配,原则上按“六、四”比例分配,即60%用于发展生产(业务),40%用于福利与奖励(福利与奖励的比例由单位自定),个别单位确有困难,经部批准,可适当提高福利与奖励的比例。奖励金应贯彻谁创汇谁得奖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奖励金要逐级下拨到基层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
八、这部分奖励金由财政部拨给,经国家税务局同意,全额免征奖金税。
九、对外承包企业非贸易外汇奖励办法,另行制定。(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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