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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18:47  浏览:8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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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1日公布施行)

决定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有效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由环保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投产使用。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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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1996]167号



湖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三定”工作已基本完成,为适时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现将《湖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湖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浙政(1995)1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号)精神,结合湖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必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后,在完成职位分类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结合人员过渡进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数,依据领导职务的职数按规定比例确定,不得突破。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和职务名称
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职务名称应规范。
  (一)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
  (二)乡(镇)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如有特殊需要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须逐级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调研员: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二)助理调研员: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三)主任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副主任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五)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六)办事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对新录用的中专、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办事员;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科员;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分别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
对德才表现突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上述任职资格条件要求。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市级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局(县)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50%。
  (二)县级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50%。
  (三)乡(镇)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的职数,不得超过正副乡(镇)长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30%。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这次现有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和今后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中,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占上述规定的比例限额:
  1、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
  2、军队营职军官(含文职干部)转业后,首次任非领导职务的;
  3、大学本科毕业,直接录用进机关工作满10年;满10年以上工龄,经考试考核从企事业单位录用进行政机关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确定为副主任科员的;
  4、录用的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分别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的;
  5、参加工作满20年,1993年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职称以上等次,确定为副主任科员的。
  (五)原按湖组发[1992]22号,湖人[1992]24号文件确定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若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在此次人员过渡时经考核合格,可重新确定其非领导职务。但应占本部门非领导职务限额。

  五、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步骤
  (一)市级行政机关的科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部门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结合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提出设置办法,经市人事局核准后,由各部门在规定的职数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市属各区及乡镇、街道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工作,由各区结合乡镇分类定编工作,提出设置办法,经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核准后,由各区在规定的职数范围内组织实施。
  (三)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按同级领导职务的管理权限审批。其中按此件第四条第(四)款确定的非领导职务人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应事前送市人事局进行任职资格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市属各乡镇和街道应事前送各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四)各县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和管理由县人事部门提出方案,征得县委组织部同意,并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市、县(区)和乡镇(街道)中的现任正、副主任科员,要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职数比例限额,任职条件和管理权限重新确定。
  (六)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各级行政机关要从严控制首次任命非领导职务的数量,保留适当的职位空缺,对拟任对象的德才表现和资格条件要认真进行考核,然后逐个审批。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市郊各区县的农村外,在本市其他地区经营饮食、娱乐和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服务行业(以下称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是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按权限划分,对辖区内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文化、交通、市容环卫、卫生、市政、商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兴办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应先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和申领营业执照。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审批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经营场所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他超标准排放噪声污染的加工厂(点)。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不散烧原煤,并使烟尘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二)设置收集、排放制作食品产生的油烟、异味的装置和专门的烟囱,且烟囱高度和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三)对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污染,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防治的措施,并缩短夜间经营时间,使界外噪声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不在主要街道旁直接面向行人处或居民门窗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对设在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采取降噪、隔声措施,使噪声达到规定的标准;
(五)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使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符合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不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将未采取防治措施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
(六)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污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和进行年审;
(七)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所造成的污染。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应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有关证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饮食娱乐服务行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饮食娱乐服务行业严重污染环境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通知者必须认真按照执行。
第十条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停止营业或使用,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外,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根据危害后果,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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