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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40:36  浏览:8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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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5-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精神,现将落实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前款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三、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六、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国办发[2001]73号及财税[2001]202号文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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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7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批工作。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政府决定征收并予以公告的;

  (二)产权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三)已设定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

  (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

  (六)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

  (七)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

  (八)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六条 上市出售尚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补充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补充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格,按照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上市出售但尚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再次出售当年的出售公有住房超标面积的市场价格,补充购买该房屋所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

  第八条 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 出售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款,转入原产权单位的售房款专户。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价款转入接收单位的售房款专户。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利证书。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上市出售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十一条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按该房屋上市出售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补充购买房屋的其余部分产权后,可以上市出售。

  第十二条 需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向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利证书、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凭证等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批准出售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申请经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批准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根据房屋登记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批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意见书、土地权利证书、已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凭证等材料。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再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购买、租用公有住房或者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所购买、租用的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购买、租用公有住房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在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查、登记过程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因互换、赠与、继承、房屋分割、合并、以房屋出资入股等情形,导致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3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同时废止。







         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传道受教与体罚、变相体罚、虐待、伤害行为之辩证

          张浠娟(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未成年人 体罚 变相体罚 虐待 伤害


传道受教中存在的体罚、变相体罚、虐待、伤害现象

十月份以来,各网站纷纷针对温岭虐童事件及配发照片展开了“虐童行为”与“虐待罪”的讨论。

一谈及教育、学校就会想起希望工程的“大眼睛女孩”,一方面教育倾注了受教人、家庭、社会的希望,另一方面教育中存在的变相体罚、虐待又践踏着这一希望:10月15日,太原市蓝天蒙特梭利幼儿园老师10分钟内连续抽打幼童70个耳光。10月24日,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揪住幼童双耳向上提。10月27日,家长去山东东营海培金色摇篮幼儿园调录像获知幼儿园教师针扎多名幼童。10月28日,苏州网友曝光幼儿园孩子的眼睛和嘴都被不透明胶带封住。

系列报道中,幼儿园的孩子们承受着体罚、变相体罚、虐待,即使是这些行为频繁加著于自己身上,发生在眼前、身边,孩子们直到事件被公开了才在亲人的催问下说出幼儿园的受罚生活。

传道受教对体罚的需求

在进入社会之前未成年人与社会达成一个契约,即如何适应社会以扮演其在社会中自选或委派的角色,作为普适的公平原则未成年人通过幼、小、初、高、大等教育机构完成进入社会之前的训导,从而获得进入社会的资质。此外,作为受教的途径还有家庭、培训机构、社会,这里所讨论的传道受教即包含上述各类情形。

为了完成训导目的,作为其权威的象征对受教者实行体罚确有其存在的必要。徐昕教授在《为什么禁而不止——体罚与规训的法经济学视角》中分析,基于两个悖论,教育实践对体罚存在一定的需求:一是在禁止私人行使人身惩罚的同时,将未成年人规训成符合国家要求的公民这一重任委以私人——家长和老师来承担。二是国家禁止老师体罚学生,但在教育资源有限和家长顾及工作的情形下,老师和家长都很难投入更多精力围着一部分违反纪律、学习跟不上的未成年人,而且诉诸没有体罚为后盾的教育来促使未成年人遵守纪律,更接近于一个乌托邦。(具体内容参见[1])

这就解答了前面所提到的孩子们在幼儿园里不仅承受着变相体罚、虐待,而且默认、接受这种现象发生在身边。不可忽视的另一方面,普通存在的家庭暴力也促使未成年在心理上习得教育机构等传道受教中的此类体罚、变相体罚、虐待、伤害行为模式。

体罚、变相体罚、虐待、伤害行为模式探讨

可以说“受罚”已成为受教者的一种亲身经历,不论是作为受罚者还是作为旁观者。在教育机构中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一是规训受罚学生,二是以儆效尤。如果体罚能够直接达到规训学生效果的,则验证了体罚这种手段的实用性,反之,如果体罚未能见效,则教师通常加重体罚,延长体罚时间、责打行为升级、上报学校、加重忽视排斥力度、迫使学生退学等等。

如此一来,体罚成为传道受教中的常规手段并逐步替代其他教育方式,而且在目前家庭、社会对体罚在一定程度上的默认,从教育机构内部至外部都对体罚缺少一种有效的监督。因此,在长期实行体罚的过程中,教师在心理上也易于疏于事前查明再行体罚,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也会存在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现象,以致伤害既成事实,甚至酿成悲剧。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李某、宋某诉青海某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5年11月8日下午,李某参加青海某中学组织的考试,监考老师认定李某作弊。次日上午,青海某中学相关部门作出对李某记过处分的决定,并将处分决定张贴于校园公示栏内,同日李某在家中自缢身亡。二审法院认为,青海某中学在处分李某前既未对李某本人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将处分决定报校务会批准。因其工作方法简单草率,违反了青海某中学自行制定的工作要求,且没有按照规定将处分决定及时通知李某家长,使得熟悉了解李某个人情况的家长没有机会及时进行引导和教育,丧失了避免悲剧发生的可能。故青海某中学违反工作程序的处分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在体罚升级和缺少内外监督的情况下,变相体罚、虐待、暴力伤害等等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即使是事后对温岭虐童事件中的教师、幼儿园进行追究处理,也不能有效地预防此类事件,从温岭虐童事件之后相关事件的连续报道中也可知现实如此。

正如法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领域内公认的大家——尤根•埃利希与马林诺夫斯基所言,法律存在于人们在社会群体内的常规化行为模式之中,同时也是由这些行为模式组成[2]。人之初的行为模式、德育培养和熏陶始于家庭成于社会,在身体力行的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矫治,传道受教中的体罚、变相体罚、虐待、伤害行为一旦成为常规化的行为模式,受教者从中不知不觉地接受了这种观念,体罚、变相体罚、虐待、家庭虐待、家庭暴力——“打是亲,骂是爱”的行为模式也就这样一代接着一代传了下去。

施教者实行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在受到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的过程中,除了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以外,其人格尊严权也不容忽视,虽然“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被写入宪法第三十八条,但是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强势的教育权威下仍会受到扭曲。

作为承担主要教育任务的教育机构及教师通常承担哪些责任?杨连专教授在《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将体罚学生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情况分为以下三类:(一)民事责任:1、一般性体罚,属于普通过错的,应归为法人侵权,由学校承担责任,体罚学生只不过是一种不当的管理学生方式。2、一般性体罚,属于共同过错的,应由学校与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3、一般性体罚,属于混合过错的,应由学校、加害人和受害人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二)严重的体罚,构成故意或过失伤害罪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学校承担连带民事责。(三)体罚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具体内容参见[3])

正因传道受教本身对体罚的需求,纵观《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对于承担主要教育任务的学校和教师,也只明文禁止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此间存在的虐待行为并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相关法规中通常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承担部分教育任务的家庭,如果虐待家庭成员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也就是说,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和发展规划与传道受教的监督自律体系

费先生在《文化论》译序中道出“行远者储粮,谋大者育才”,育才是由家庭、家长、教育机构、教师、社会共同承担的过程,因此,建立并完善教育机构内部的监督自律体系,以及由学生、家长、家庭、社会构成的外部监督体系,通过未成年人保护协会、地方社会团体、未成年人自救自助组织、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站等多种形式,以平衡传道受教对体罚的需求与体罚升级的不可预见性,从而实现国家层面上的未成人教育、保护与儿童发展规划。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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