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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51:42  浏览:8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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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柳政发[1998]8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承租廉租住房的范围、对象。
2000年8月20日前在本市居住并持舍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3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含祖传单位和房产局公房、私房及与直系亲属居住吝)使用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的家庭户(不包括:1、违反计划生育家庭户,2、有家庭成员参加了货币分房的家庭),均属本次承相廉租住房范围和对象。
二、实施步骤。
(一)、个人中请:凡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本市市民申请承祖廉租什房,须填写《柳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原什及复印件(1、本市常住户口本;2、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救济证;3、下岗证;4、计划生育证)向市房改办提山申请。
(二)、审批程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耍会负责韧初审,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区政府负责二审后,送市房改办审批。
经市房改办审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人,由市房改办在《柳州日报》张榜公布,向全市人民征求意见,接受监督。有异议者可向市房改办反映。
三、廉租住房相赁管理办法。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当年房改补贴租金的30%。
(二)、廉租住房承租户每年须填报一次《廉租住房承租户年收入申报表》交市房改办审核。
(三)、承租户家庭人均月收入仍在当年公布的我市最低收入家庭标准以内的,继续按廉祖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我市最低收入家庭标准但在我市最低工资标推以内的,可退租或按当年房改补贴租金标猴承租;家庭月收入己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退租或按当年房改成本租金标准承租。
(四)、按廉租租金标准承租廉相住房的家庭,免交住房租赁保证金:按补站租金标准承租的,应按承租当年历改政策规定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
(五)、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承租户应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最低收入家庭减半收取物业管理费。
(六)、承租户因承租廉租住房地点环境、楼层等不满意而不服从安置,取消其承租资格,今后不再安置。
(七)、廉租住房安置,原则上按四人(台四人)以上的家庭安排二房一厅、三人以下(含三人)按排一房一厅进行分配。
(八)、承积廉积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积住房转粗(非承租人家庭居住也视为转狈)和空置。违反规定转租和守置半年以上的,一经发现,由房屋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对转租者除按房改成本租金收取自承租之日起到发现之日止的住房租金外并处以1000元以广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二000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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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改委 天津市商务委等


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08〕8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同意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市发改委 市商务委 市政府金融办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地税局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

第四条 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九条 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备案管理与投资运作

第十条 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契约制和信托制基金)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五)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托管计划。
(七)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五)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须提交其电子文档。
(九)基金管理计划书和基金托管计划书。
(十)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支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一)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都在天津滨海新区登记注册。
(二)金融机构认购(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3。
(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四)重大投资事项。
(五)清算与结业。
第十六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与托管报告等进行年度审查。在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
对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原则上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第十九条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情况,根据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下达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05号

关于下达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保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局《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88号)及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上报的计划,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经研究,现下达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详见附件)。

  各地区、各单位要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认定计划,严格资质审查程序和认定条件,加强评价机构监督管理,严禁安全评价机构超区域、超范围评价。

  国家局将对临时资质认定计划的落实及监管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对擅自超计划审查认定和管理混乱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工作。同时,通过国家局政府网站设立的举报信箱(Email:jb@chinasafety.gov.cn)受理投诉,以加强社会监督。

  附件: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

二00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
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
类别省份 煤 矿评价资质 非煤矿山评价资质 危险化学品评价资质 烟花爆竹评价资质
北京市 1 10 2
天津市 5 5
河北省 6 16 16 5
山西省 8 8 8 3
内蒙古自治区 9 18 12 5
辽宁省 8 8 5 1
吉林省 2 15 12 3
黑龙江省 3 16 12 2
上海市 4 18
江苏省 19 26 3
浙江省 1 15 12 1
安徽省 3 19 12 8
福建省 6 18 6 3
江西省 1 11 11 15
山东省 3 19 12 5
河南省 20 19 19 8
湖北省 7 16 13 5
湖南省 15 16 16 20
广东省 6 16 18 6
广西壮族自治区 5 14 10 10
海南省 3 3 3
重庆市 13 3 6 2
四川省 3 19 18 3
贵州省 16 19 13 6
云南省 10 19 12 2
西藏自治区 1 1
陕西省 9 15 5 5
甘肃省 5 5 1
青海省 1 1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4 3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 10 5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1 1
合 计 163 381 319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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