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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河市地方税务局《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29:49  浏览:9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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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河市地方税务局《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市政办字〔2002〕7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河市地方税务局《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地方税务局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黑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和《黑河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黑河市地方税务局
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房屋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以装修、修缮、安装设施及其他项目抵顶租金的行为视为取得租金收入),应在次月10日前到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纳税人在征期内未申报缴纳税款,由承租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代扣代缴税款。
第五条 出租房屋缴纳税款,按年核定,分期(或分次)征收。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对会计账簿健全,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租金收入和适用税率计征税款。对无法查实征
收的,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由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
第七条 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典型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房屋所在地的地段等级、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制定本地的出租房屋定额征税标准。
第八条 对实行定额征收的,由地方政府确定委托代征单位,地方税务机关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给委托代征人员《委托代征证书》,并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借助当地房产部门户籍管理档案,对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利用微机建立征收台账,对房屋权属(租赁还是自有)、房屋用途、房屋面积、纳税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与委托代征单位、工商、房产、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制度,及时勾通反馈信息,掌握各类房产出租情况,避免出现漏征漏管问题。
第十一条 房屋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索取正式发票,房屋的出租人应给承租人开据发票。出租人无发票应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换取发票并缴纳应纳税款。对未按照规定开具(换取)发票或取得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纳税人、承租人、委托代征人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逃避纳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黑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转让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 均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在我市辖区的一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均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具体计算办法是: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与速算扣除系数的乘积。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三、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第五条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标准住宅是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元以下的;砖混结构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600元以下的,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
第六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 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 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第(一)项的免税规定。
第八条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在获得开发项目许可后, 30日内持有关批件到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经审核后确定其土地增值税的征免或预缴税额。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完税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于符合免税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完成开发的房地产, 预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按所在地地税机关审核后确定其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税额, 在月末终了后7日内办理申报纳税, 待工程竣工决算后, 60日内进行清算, 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专人征收管理。征收管理人员对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在获得开发项目许可后, 应及时告知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办理税务登记, 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并将有关资料录入微机, 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征收管理人员应依法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进行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清原因、弄清环节、核准数据、取足证据、准确定性, 按户认真填写税务检查或稽查底稿和《土地增值税检查明细表》, 并要求被检查人签署意见。按照“四个环节”履行程序, 报经局长审批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追缴入库。
第十六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征收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征管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计划部门批准房地产项目投资计划时要将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提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保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依据详实。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 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 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及过户手续,也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纳税人凭完税(或免税)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房地产的权属变更事宜,凡未取得主管地税机关发放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房地产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评估资料的义务,凡不向税务机关提供与应纳税土地有关的真实土地评估资料或有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的,一经发现要取消其对应纳税土地的评估资格,对由于上述行为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的,还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与计划、房产、土地等部门进行沟通,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在每月终了10日内到同级计划部门登记批准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计划;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地产权属变更情况;到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及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到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登记土地评估资料情况,以便及时核准土地增值税的征缴情况。
六、罚则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黑河市地方税务局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一切有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集资建房单位、以房抵债单位以及其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销售不动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的房屋及建筑物;建筑安装企业自建销售的房屋及建筑物;集资建房单位将职工集资建房中的剩余住房及商服用房对外销售;以房抵债是指单位将房产抵顶货款或借款。
个人销售不动产是指个人销售商服用房和销售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购买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包括各种基金、代收费用等)都要征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对方取得实物、经济利益,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例顺序核定、计算营业额:
一、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期提供的同类销售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例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成本利润率按10%)。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黑河市区的中、省、市直单位销售不动产,向黑河分局申报纳税。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个人销售不动产的在买方办理产权证前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计划部门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情况及有关资料。
房产、土地部门对交易的房产,凭税务机关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产权证照。对集资建房单位要严格审查,非集资单位的职工必须凭完税证明办理产权证照。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对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规范管理。对工程项目要利用微机建立登记台账,要与户籍管理相结合,落实责任,定期检查。
第九条 对于扣押的不动产,一律实行拍卖缴税。特殊情况需要变卖的,要有中介机构对其不动产的评估证明,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及发生其他违章行为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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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第22号




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将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毕节市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11年10月1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 。

二、禁火范围:全市所有林区及周边100米。

三、禁火行为:
(一)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违反本禁火令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及领导干部有违反本禁火令者,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七、市、镇(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重点林区要设置醒目标志牌,设立检查站,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善后工作。

森林火灾报警举报全天候值班电话:0857-8281590。



             



           代市长 刘建平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是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以较大幅度增长的一年。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
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分关
心。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切身利益,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
局,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
紧迫性,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
就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4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通知》是新时期做好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重要文件,明确了改革方向和工作重点,做出了一系列决策和部署,初步形成了
新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框架,对做好今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继续全面贯彻、认真落实各项政策
规定。
二、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工作体制。中央建立由国务院有关部
门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04
年7月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地(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人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建立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到2004
年9月1日,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或高于2003年的同期水平。
三、加大支持力度,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政府
支持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等重大项目,
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加大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力度,扩大由中央财政支持
的西部志愿者规模;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实施地方项目,引导大学生到当地贫困地区服务,
地方财政要给予支持。高等学校要努力与本校志愿者服务地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
系,开展教学、实践、扶贫等全方位的合作与援助。提倡高校奖学金适当用于鼓励和支持毕
业生到西部、到基层贫困地区就业。
四、培育和建设更加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
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辟毕业生就业的专门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
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严格规范各种毕业生招聘会秩序,
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护毕业生人身安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
门要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制度,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
业生权益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五、继续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
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
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级党政
机关特别是地(市)、县、乡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国有企事业
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积极推进事业单位
和乡镇机构改革,清退不合格中小学教师,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在全社会倡导尊重
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引导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吸纳、
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
七、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建立高等学校布局结构、
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
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将毕业生就业状况列为高职院校评估的核心指标。组织实
施职业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开展“订单式”培养,建立一大批稳定、有效、资源
共享的高职实训、实践基地,积极推进高职毕业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教育
培训工作。
八、构建更加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体系。高等学校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
系建设作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体系。切实加强专职就业工作队伍建设。
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进程。2004年所有本科高校和有条件的高职(专科)学校,要
开通就业服务信息网并与国家和省市网互联互通。加快毕业生就业服务网信息资源建设,尽
快实现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
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
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增强大学生的基层意
识、创业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西
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区和高校的先进经验,为促进高校
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要建立并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体系,科学、准确、快速地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
况,及时公布当地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率。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检
查就业工作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对工作不落实、政策不到位的要限期认真整改。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吸引和用好人才、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人
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组织部门的支持,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国家人才战略的总体部署中,加强制度
建设和创新。既要立足当前,下大力气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积极探索建立
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有利于积极吸纳和储备人才的长效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进一步把高
校毕业生这一宝贵的人才资源开发好、使用好。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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