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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26:41  浏览:8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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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



为缓解我市交通拥挤状况,控制社会车辆的过快增长,多渠道筹集道路建设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西宁地区所有单位和个人新购置的机动车辆,均应缴纳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更新车辆,凭更新手续免征道路建设增容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或新购置的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大客车免征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
1、购置5吨及5吨以上货车每辆10000元。
2、购置5吨以下货车每辆5000元。
3、购置大客车每辆2000元。
4、购置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小客车每辆20000元。
5、购置价值10万元以下的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小客车每辆10000元。
6、购置摩托车每辆征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100元。
三、征管办法:
1、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由市建设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组建征办公室,负责征收,征收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2、新购置机动车辆(包括省外进入旧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牌照时按征收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否则车管部门不得办理新牌照 。
3、凡由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牌照的车辆,必须先到车辆管理所交费后,凭交费票据办理有关手续。省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牌照情况书面通知收费小组。
4、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理,按月足额划交市财政专户储存。收取增容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5、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的使用,由市建设局提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计委列入计划,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改造、新建和征收管理费用,具体使用由市政财政、物价部门另制定办法。
7、对未缴道路建设增容费,给予办理牌照的,将追查车管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由车主补交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并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从开始征收增容费后,交警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加强征收管理。
四、征收时间:
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从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开征。



199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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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3月28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2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7〕400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促进财产保险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现就切实加强非车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

  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工作,从内控制度、核保核赔、稽核审计等各个方面加强管理,严格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一是应严格遵守非车险条款费率审批报备的规定,严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二是应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严禁恶性无序的价格竞争;三是应加强对批单退费、应收保费及费用支出的管理,严禁以虚假批单退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支付回扣、进行商业贿赂;四是应加强理赔各个环节的管理和制度建设,杜绝虚假赔案,防止理赔环节的“跑、冒、滴、漏”现象。

  各公司要特别加强对非车险批单退费的管理。对于正常批改业务的审核权限原则上要集中于总公司或分公司。严禁以批单退费形式套取资金进行各种违规支出。各公司要加强对批改业务的稽核工作,要从批单退费的申请理由和申请人、批单退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多方面加强审查,对通过虚假批单退费方式支付非正常费用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大对非车险业务的监管力度

  各保监局应突出重点,密切关注,加大对非车险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把大型商业保险、统括保单以及信访投诉多的公司和地区作为重点查实、查透。对于不严格执行审批报备的非车险条款费率、不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的行为,特别是对于通过虚假批单退费方式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司,要从重从严处理。

  对查实的非车险违法违规行为,各保监局应坚持责任追究与机构处罚并重的原则,重在对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即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逐步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撤换”或“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积极发挥非车险业务行业自律的作用

  保险行业协会要主动开展工作,及时了解非车险市场合规经营情况,加强交流、协调、服务和自律,在非车险业务的创新发展和市场规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非车险产品的创新和服务领域的拓宽,提升财产保险的行业形象。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通过共同努力,全面促进非车险业务的规范发展。对非车险业务发展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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