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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5〕81号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2:14  浏览:8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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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5〕81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5〕81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京工商文字〔1995〕8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局在启用的新式证照中增加“有效期限”一栏,目的是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按期缴资的行为,并在我局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八条中明确了操作方式。新式证照中的“有
效期限”不是登记事项,而是登记机关加强登记管理的行政措施,不能与住所的使用期限相混淆。对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擅自变更住所的,则应及时处罚。
二、由于新式证照的“有效期限”不是登记事项,对企业不按期更换副本的,不能视为违反变更登记规定的行为而依据《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进行处罚。在法律、行政法规做出规定之前,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三、对于请示的第三个问题,原则上同意你局的做法,但只有英文姓名,没有中文姓名的,可以只使用英文名称,并打印在证照上。
附件:京工商文字〔1995〕81号(略)



199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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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冀法经二请字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确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储蓄机构,必须于《实施办法》公布后至11月1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11月1日后新成立的储蓄机构,凡符合扣缴义务人条件的,应自批准开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扣缴义务人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储蓄网点变更或增减时,应于上述情况发生变动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或重新登记。
三、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注销登记。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还须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税款
、滞纳金、罚款并交回有关税务证件。
四、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应当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合法证件;
(二)扣缴义务人的银行账号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对扣缴义务人填报的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登记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附件3中的“个人所
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
六、为了使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明确有关权利和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进行扣缴登记的同时,向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义务人须知》。《扣缴义务人须知》应包括计算应扣税款的有关规定、税款缴纳期限和程序、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内容。《扣缴义务人须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设计印制。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而做好扣缴义务人的登记工作则是进行有效征收管理的基础,因此,希望各级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立即行动起来,按照通知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登记工作。



19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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