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禁止从比利时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29:08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禁止从比利时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1号)

 

  《关于禁止从比利时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刘 江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禁止从比利时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获悉,今年6月30日,比利时林堡省(Limburg)爆发猪瘟,感染地区有近6千头生猪被宰杀。目前比利时兽医官方正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

分型鉴定。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猪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比利时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比利时的猪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比利时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司法部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2002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2]56号)


  一、概述
  (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
  1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2制作程序的合法性
  司法鉴定文书的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
  3文书内容的科学性
  司法鉴定文书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
  4文书形式的规范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文书分类
  (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1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 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 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 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
  4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因资料不完整、检材不符合条 件、技术条 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鉴定结论。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复核鉴定文书、重新鉴定文书四种。
  1司法鉴定书:
  司法鉴定书是接受委托方的初次委托后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
  2补充鉴定书:
  凡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和客体的、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原鉴定结论不全面充分准确的,经委托方委托,可由原司法鉴定人或者其他司法鉴定人作补充鉴定,并出具补充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是对原司法鉴定文书的补充,要一并装订和使用。出具补充鉴定文书应注明“××鉴定补充鉴定书”。
  3复核鉴定书:
  凡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而需要委托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的,可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复核鉴定文书。
  4重新鉴定书: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凡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的、送检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原鉴定结论不科学准确的、当事人或者委托方不同意司法鉴定结论而需要委托再鉴定的,可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出具重新鉴定书。
  三、司法鉴定文书制作要求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是司法鉴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制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文书的使用,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的基本要求如下:
  1基本概念清楚,使用统一的专业术语。
  2文字简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确切无误。
  3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使用国家标准简体汉字。
  4内容系统全面,实事求是,分析说明逻辑性强,文体结构层次分明,论据可靠充分,结论准确无误,不允许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
  5必要时应附有图表、照片、参考文献等说明性附件。
  四、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一)“司法鉴定书”格式
  司法鉴定书一般由编号、绪言、资料(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附件等部分组成。
  1编号(包括机构名称、日期和编号):机构名用缩略语、年份用[]括起、编号由“专业名缩略语+司法鉴定文书性质缩略语+编号”组成。如:“××司鉴中心[20××]临鉴(检)字第×号”,并在文书的编号处加盖防伪“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2绪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单位;
  (2)委托日期;
  (3)委托事项;
  (4)鉴定对象;
  (5)送检材料;
  (6)鉴定日期;
  (7)鉴定地点。
  3资料摘要:系对委托书附件(如:司法机关立案卷宗、书证复核材料、旁证材料)、口述材料(如被告人供述、当事人陈述)等的摘要。所有摘要均需注明出处,重点摘录有助于说明鉴定(检验、书证审查、咨询)结果的内容,引用材料应客观全面。
  (1)案情摘要:一般情况下都需要;
  (2)病史(伤情)摘要、书证摘要:常见于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专业;
  (3)被鉴定人概况、调查材料摘要(要制作询问笔录):常见于司法精神病学专业。
  4检验过程:检验过程是司法鉴定文书的核心,其检查和测试结果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
  (1)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经典方法只列方法名称,新方法须具体说明。
  (2)检查和测试所见:指通过肉眼、各种技术测试方法、专用设备等,观察、检查或检测到的客观事物的真相。有关专业内容举例:
  法医病理学鉴定:如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显微病理学观察、组织化学检查、病原学检查、毒物化验、物证检验、其它特殊检验等(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等可以单列);
  法医临床学鉴定:如体格检查、专科检查、临床辅助检查等;
  法医精神病鉴定:如精神状态检查、心理测验、临床辅助检查等;
  法医物证鉴定:如形态分析、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
  法医毒物鉴定:如毒物、毒品的形态分析、化学分析、仪器分析、免疫分析等。
  5分析说明:分析说明是司法鉴定文书的关键部分,是检验司法鉴定书质量好坏的标志之一。分析说明是根据上述资料摘要以及检查和测试结果,通过阐述理由和因果关系,解答鉴定(检验、书证审查、咨询)事由和有关问题,必要时应指明引用理论的出处。
  6鉴定结论(检验报告、书证审查意见、咨询意见):根据客观事实检查的结果和说明之理由,得出有科学根据的结论(或意见)及其依据。
  7结尾:
  (1)在文书的最后签署司法鉴定人(检验报告人、书证审查意见说明人、咨询意见说明人、补充意见说明人、复核鉴定人、重新鉴定人)的技术职务,并签名。
  (2)在司法鉴定人签名处加盖相应的司法鉴定章(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章、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章、司法鉴定咨询意见章)。
  (3)在司法鉴定专门机构名之后写上文书的制作日期。
  8附件:包括图、照片、音像资料、退还的检材和参考文献等。
  (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格式
  一般不需要司法鉴定书格式中的“资料摘要和分析说明”部分。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有物证检验、尸体检验、毒物检验、文件检验、影像(声纹)检验等专业。
  (三)“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格式
  一般不需要司法鉴定书格式中的“检验过程”部分,而重点在于分析说明。出具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有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等专业。
  (四)“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格式
  基本格式同“司法鉴定书”格式。
  (五)其它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1补充鉴定文书
  补充鉴定文书在司法鉴定书格式的基础上还要增加以下格式:
  (1)补充鉴定说明:阐明补充鉴定理由和新的委托鉴定事由;
  (2)补充资料摘要:在补充新资料摘要基础上,还要包括原鉴定书的基本内容等。
  (3)再次检验过程:在补充检查、测试等基础上,还要包括原检验过程的基本内容等。
  (4)补充鉴定结论:在原鉴定结论的基础上,提出补充性鉴定结论。
  2复核鉴定文书
  复核鉴定文书在司法鉴定书格式的基础上还要增加以下格式:
  (1)复核鉴定说明:阐明复核鉴定的理由和新的委托鉴定事由。
  (2)复核资料摘要:在摘抄原鉴定书资料摘要的基础上,添加新的资料摘要。
  (3)复核检验过程:记录重复原检验过程和或与原检验过程检材的不同处理和不同的检查和测试方法及其结果。
  (4)复核鉴定分析说明:对复核结果进行分析,如与原鉴定结论或意见有不同的,要针对性地说明理由。
  (5)复核鉴定结论或意见:写出鉴定结论或意见和依据。
  3重新鉴定文书
  基本格式同“司法鉴定书”格式。
  五、司法鉴定文书纸张、字体和字号
  (一)纸张
  1规格:A4。
  2专用纸张:首页封面用套红的鉴定文书专用纸张(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而分别选用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其余页内芯用白纸。
  (二)打印
  1打印:单页、单栏。
  2页边距:左右、上下边距各空2厘米(首页上边距空4厘米,左边距留出装订线)。
  (三)字体和字号
  1大标题:2号黑体,居中排列。
  2编号:4号仿宋体,居右排列。
  3文内标题:一级标题用3号黑体,段首空2字;二级标题用4号黑体,段首空2字。
  4正文: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为15倍行高。
  5文内编号:用“一、(一)、1、(1)”表示;页号位于页面下端,居中,须连续编号。
  6表格用统一的三线表,图表说明和表内文字用5号仿宋体。
  7附件:同正文要求。
  六、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
  (一)司法鉴定书示范文本
  (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示范文本
  (三)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示范文本
  (四)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示范文本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司鉴中心[20××]
   病鉴字第×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委托日期:20××年×月×日
  委托事项:查明邓×死亡原因
  鉴定对象:邓×,女,21岁,工人,未婚
  送检材料:
  鉴定日期:20××年××月××日××时××分
  鉴定地点:尸表检验在案发现场,其余检验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心
  在场人员:×××;×××
  一、案情摘要
  20××年××时许,邻居发现有烟雾从现场透进自己室内,起床查看时,见邓×室内起火,即呼救,即刻有职工多人来救火,并发现邓××已死于床上,且仍被燃烧中。
  二、检验过程
  (一)尸表检验记录:
  死者邓×,尸体仰卧于被烧单人床上,蚊帐、被褥及衣物等全被烧光。尸体左上肢伸向头部左上方,呈微曲状,右上肢伸向右下方,稍曲屈;两下肢呈微曲状;头、胸部及上腹部覆盖有衣、被和书等物的烧焦残片。
  尸体身长158厘米,赤脚,出现尸僵。上身粘附有未燃烧完的蓝色外衣及白色衬衣残片;下身粘附有被烧尼龙裤及红黄相间的花布裤衩残片;背部未烧到部位有淡红色尸斑。
  头(面)部:头部无损伤,黑色烫发,有发辫,额部头发已烧焦。
  面额青紫肿胀,周围有烟熏痕迹;鼻翼及口唇部压迫变形,呈扁平状;两眼闭合,角膜混浊,球、睑结合膜下有点状出血;鼻腔有少量血性液体及泡沫溢出,口唇青紫,舌头伸出齿列外侧约05厘米。
  颈(项)部:颈部有缠绕三周的淡绿色塑料皮铝质电线,其在颈前偏右侧扭结成死结。颈后部(项部)缠绕电线的下方压有发辫。去除勒颈电线后,颈后部(项部)显露出呈苍白色环状勒沟,颈前部勒沟间的夹脊亦呈苍白色,无出血及水泡形成。颈前部有散在表皮剥脱和多处皮下出血,呈条 状及点片状,其中比较明显的有4处,大小分别为12厘米×03厘米、08厘米×03厘米、06厘米×06厘米和05厘米×03厘米。右侧胸锁乳突肌中段有15厘米×05厘米皮下出血。
  躯干部:胸腹部及腰背部皮肤呈黄褐色,有烟熏痕迹,无充血,无烧伤水泡形成。
  肢体:上、下肢被烧焦,皮肤和肌肉裂开,左手腕部戴有上海牌手表一块,表带已被烧毁。
  会阴部:外阴部被烧焦成炭化状,无法检查处女膜。
  (二)尸体解剖记录:
  颅腔及器官:脑充血,轻度水肿,未见硬膜外血肿形成。
  颈部器官:颈前和右侧深部肌肉与舌骨周围有点状或片状出血,舌骨大角骨折。
  胸、腹腔及器官:胸腔无积液,无粘连。心包腔内无积液,无粘连;胸腺已脂肪化;心脏大小正常,心外膜有散在出血点,心肌厚度和颜色正常,内膜光滑;心房、室腔未见扩大,内有未凝固呈暗红色的血液;心瓣膜周径正常,菲薄透明,房间隔和室间隔无缺损;冠状动脉畅通,主动脉内膜光滑;气管及支气管内有白色泡沫,无烟尘及炭末附着,粘膜完整;两肺表面光滑,有多处点状肺膜下出血,切面呈暗红色,各肺叶呈中度水肿。
  腹腔无积液,无粘连,各器官位置正常;横膈膜高度在第5肋间;肝、脾、肾均呈瘀血状;胃肠、胰腺、肾上腺、膀胱等均无异常。
  子宫及附件正常,宫腔内无胚胎,两侧卵巢无妊娠黄体和月经黄体。
  (三)显微镜观察:
  颈项部索沟组织:表皮完整,真皮及皮下组织未见充血和出血,无炎性细胞浸润。
  颈前部皮肤及皮下组织:表皮缺损,累及棘细胞层,基底层完整,真皮毛细血管充血,周围有中性白细胞浸润。肌肉间质出血,有少许中性白细胞浸润。
  其余器官切片所见:略。
  阴道分泌物涂片:未检见精细胞。
  (四)毒物化学检验:
  心血中未检出碳氧血红蛋白,胃内容物未检出毒物。
  三、法医病理学诊断
  1……。
  2……。
  四、分析说明
  1死者体表大面积被烧伤,四肢和阴部皮肤及浅层肌肉大部分呈炭化状,烧伤和未烧伤相邻部位的皮肤无充血、无烧伤水泡形成,即无烧伤的生活反应现象。口鼻部覆有衣被残片、烟尘等物,但未吸入口鼻和气管内,说明被烧时邓×已无呼吸功能存在。尸体仰卧姿势未呈挣扎状,未有体位变动现象,说明被烧时,邓×已无知觉存在。这些检验所见,具有一般死后焚尸的征象。
  2颈部勒沟呈苍白色,无皮下出血,勒沟间的夹脊亦无出血及水泡形成,无明显的生活反应,系符合死后勒沟征象。
  3颈前有散在的表皮损伤及深层肌肉的出血现象,其性状具有一般扼颈损伤的征象,且位于勒颈电线下方,说明系勒颈前先行扼颈所造成。
  4尸体颜面部青紫肿胀,两眼球及睑结合膜下出血,口鼻腔有血性泡沫样液体流出,呈明显窒息征象,其原因应系扼颈所造成。
  5除颈部扼伤及窒息现象以外,未发现其它致命性损伤,勒颈与焚烧皆系死后形成。
  6外阴部烧焦成炭化状,处女膜形状已无法检查,加之阴道内容物未检见精细胞,故一时难以认定为强奸。
  五、鉴定结论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和分析说明,死者邓×系被他人扼颈致死,勒颈与焚烧系死后进行。
  鉴定人:主任法医师:×××(签名)
   主检法医师:×××(签名)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章
   二×××年×月×日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鉴中心[20××]毒检字第×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单位:××县公安局
  委托日期:20××年××月××日
  委托事项:对送检的江×检材作毒物分析
  送检材料:1(开棺取出的)胃组织及胃内容物若干;
  2(附于布片上的)呕吐物若干;
  3纸片1张。
  检验日期:20××年××月××日
  检验地点:××司法鉴定中心
  一、检验过程
  (1)胃组织、胃内容物和呕吐物毒物化学检验:
  分别取适量胃组织、胃内容物和呕吐物,经有机溶剂提取、净化后,作常规GC/MS分析,均未出现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常见麻醉剂、违禁毒品、有机磷农药以及杀虫剂等有毒成分的特征色谱峰和特征碎片离子。
  另取适量胃组织和胃内容物进行雷因希氏反应分析,结果呈阴性。
  (2)纸片毒物化学检验:
  取适量纸片,经有机容剂提取、净化后,作常规GC/MS分析,出现阿斯匹林、2—羟基苯甲酸、咖啡因及尼可刹米成分的特征色谱峰和特征碎片离子;未出现其它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常见麻醉剂、违禁毒品、有机磷农药以及杀虫剂等有毒成分的特征色谱峰和特征碎片离子。
  二、检验结果
  1从送检纸片中检出阿斯匹林、2—羟基苯甲酸、咖啡因及尼可刹米成分。
  2从送检的纸片、胃组织、胃内容物和胃呕吐物中均未检出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常见麻醉剂、违禁毒品、有机磷农药、杀虫剂以及砷化物等有毒成分。
  检验报告人:主任法医师:×××(签名)
   主检法医师:×××(签名)
   ××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章
   二×××年×月×日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

  ××司鉴中心[20××]临证字第×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年×月×日
  委托事项:对孙×的伤情进行法医学书证审查
  送审材料:1委托书壹份;
  2公安局预审卷宗壹册,检察院卷宗贰册,法院卷宗叁册;
  3X片贰拾张,CT片伍张,MRI片捌张。
  送审日期:20××年×月×日
  被审查人:孙×,女性,49岁,汉族,安徽人,已婚,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镇×村×组,现在北京打工,暂住北京市×路×号。
  审查日期:20××年×月×日
  审查地点:××司法鉴定中心
  一、案情摘要
  据20××年××月××日某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记载:20××年××月××日××时,自诉人孙×在她居住的墙上挖门,准备住进隔壁一间空房时,与被告人崔×发生争吵,在争执中,崔×将孙×甩倒在地,崔×的双腿压在孙×的腿上,并用一只手按住孙×的胸部。孙×受伤后于当晚××时许,由其丈夫用车子送往某区人民医院治疗。此后,孙×左半身瘫痪,左手掌呈猴掌状态,生活不能自理,平时由其丈夫背着进出。
  二、书证摘录
  120××年××月××日—××月××日,某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入院时检查:孙×头颈部无外伤,剑突下及下腹部轻触痛,脊柱和四肢无畸形,功能正常,肾区稍压痛,叩击尾骨处有压痛,神经系统未引出任何病理征。20××年××月××日病程记录:自述左下肢不能活动,但未见阳性体征。出院时诊断:软组织伤;骨质增生(腰椎);左下肢肌张力增高待查。
  220××年××月××日—××月××日,某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以左下肢运动障碍半年余、加重半个月为主诉入院。20××年××月××日病程记录:左下肢感觉障碍与神经分布不符,可能为非器质性病变,配合针灸“暗示”疗法,效果甚佳。出院时诊断:软组织损伤;腰椎骨折增生;左下肢运动障碍(癔病性)。
  320××年××月××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结论:20××年××月××日,被鉴定人孙×遭受的伤害属于一般伤害;孙×左半身瘫痪属于外伤后神经症—癔病性偏瘫;20××年××月××日孙×所遭受的外伤作为精神刺激,成为癔病性瘫痪的直接诱发因素。
  420××年××月××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崔×伤害孙×一案法医学鉴定书补充说明书记载:“原鉴定书所指的外伤主要是精神损伤。癔病的直接原因是精神因素。轻微外来机械作用力和精神创伤是引起瘫痪的直接诱发因素,单纯轻微的外来力量不会引起瘫痪”。
  5阅片:20××年××月××日××医院头部正侧位X片×张(号××),20××年××月××日××医院头部CT片×张(号××)、20××年××月××日××医院头部CT片×张(号××),20××年××月××日××医院头部MRI片×张(号××),共×张X片、×张CT片及×张MRI片,示:××。
  三、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现有的材料,包括病史,结合本中心检验所见(并专家会诊意见)分析如下:
  1根据本案卷宗和病历材料,孙×受伤当天送往某区医院,入院体检除了剑突下及下腹部轻触痛、肾区稍压痛、尾骨处叩击痛以外,未见其它异常表现。为此,某区医院所作“软组织损伤”的诊断可成立,这种损伤是外力作用于人体而造成的局部组织结构、器官的轻微损害,其经过治疗后一般可以痊愈。参照《××××》,应评定为轻微伤。
  2孙×软组织损伤后第××天起所表现的左下肢症状和体征与神经分布不符,配合针灸“暗示”疗法后,效果又甚佳。据此,某区医院所作的“左下肢运动障碍(癔病性)”的诊断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的“单纯轻微的外来力量不会引起瘫痪”的分析意见可以成立。孙×软组织损伤后表现的左下肢症状和体征可能与纠纷当时的轻微损伤有间接(心理)因果关系,其发病机理有待进一步认识。孙×此种症状和体征通过综合治疗一般是可以有所改善或痊愈的。
  四、审查意见
  1被审查人孙×受伤当时为软组织损伤,应为轻微伤。
  2被审查人孙×软组织损伤后所表现的左下肢症状和体征可能与纠纷当时的轻微伤有间接(心理)因果关系。
  书证审查意见说明人:
  主任法医师:×××(签名)
  主检法医师:×××(签名)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章
  二×××年××月××日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

  司鉴中心[20××]物咨字第×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人:李明
  委托日期:20××年×月×日
  委托事由:对李明、张图与李小明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技术咨询
  检验材料:李明、张图与李小明指血各少许
  检验日期:20××年×月×日
  检验地点:××司法鉴定中心
  一、情况摘要
  20××年×月×日,李明、张图携李小明来本中心,要求对李明、张图与李小明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技术咨询。
  二、检测过程
  (一)被检验人及检材登记
  
  
  
  
  
  
  
  
  
  
  
  
姓名

  
  
性别

  
  
称谓

  
  
出生年月

  
  
证件号码

  

  
  
  
张 图

  
  


  
  


   1965.8.5
    
  

  
   李小明
   男
   子
   1992.6.8
    
  

  
   李 明
   男
   父
   1963.8.21
    
  

  
  



  
  
  (二)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
  按血清学方法检测ABO血型;用chelex法抽提DNA,用复合扩增和四色荧光技术检测STR位点的基因型。
  (三)检验结果
  
  
  
  
  
  
  
  
  
  
   检测系统
   张 图
   李小明
   李 明
  

  
   ABO
   O
   A
   AB
  

  
   D3S1358
   15,16
   15,17
   15,17
  

  
   vWA
   14,17
   14,18
   17,18
  

  
   FGA
   22,23
   22,23
   22,24
  

  
   D21S11
   29,31.2
   29,31
   30,31
  

  
   D18S51
   13,20
   18,20
   13,18
  

  
   D5S818
   10,10
   10,12
   10,12
  

  
   D13S317
   8,9
   9,11
   10,11
  

  
   D7S820
   11,13
   12,13
   11,12
  

  
   D16S539
   9,12
   9,13
   12,13
  

  
   THO1
   6,9
   6,7
   7,9
  

  
   TPOX
   11,11
   11,11
   9,11
  

  
   CSF1PO
   12,12
   12,12
   10,12
  

  
  
  
  三、分析说明
  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孩子的全部遗传基因必须分别来源于其亲生父母双方。综上检验结果分析,李明、张图在13个STR位点的基因型符合作为李小明亲生父母亲的遗传基因条 件,且亲子关系概率值经计算可达9999%以上。
  四、咨询意见
  参照国际惯例,可以认为李明、张图与李小明之间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
  咨询意见说明人:
  主任法医师:×××(签名)
  主检法医师:×××(签名)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章
  二×××年××月××日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2001年2月26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居民、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村民,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依法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村民基本生活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政策优惠、特困救助、社会救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居民、村民委员会受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发放工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检查。
工商、税务、教育、卫生、房管、土地、规划、建设、农业、供电、燃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村民,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捐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第七条 下列居民、村民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
(三)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原特殊救济对象。
第八条 居民、村民有一定的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差额享受对象由市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研究制定,报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作适时调整。
第十条 居民、村民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差额核算后,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居民保障对象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核发。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成员及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如实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接受复审;
(二)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三)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二条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与家庭人口(以户口簿和实际的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口为准)之比的值。
第十三条 居民家庭收入由下列收入构成: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三)继承、接受赠与、利息、有价证券、股票收入;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村民家庭收入由下列收入构成:
(一)种植业收入;
(二)养殖业收入;
(三)劳务收入;
(四)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
(五)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六)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奖学金、助学金、科技成果奖、见义勇为奖、独生子女奖励金;
(二)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儿童托费补贴、书报费、洗理费;
(三)丧葬费、抚恤金、补助金、保险金;
(四)不应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在校学生除外),居民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或村民无正当理由不劳动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其收入。
计算家庭收入期限,居民以最低生活保障前3个月为准;村民以上一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为准。
第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第四章 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按50%的比例承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分担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前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原救济对象的经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金、临时救济金纳入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筹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纳入年度预算。
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金、临时救济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任务较重且财政困难较大的区、县人民政府,经市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预算中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作为实际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考核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保障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督,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截留和拖欠。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社会慈善组织从事的社会救助活动加强指导。

第五章 保障金的审批发放
第二十四条 居民、村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或本人持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居民、村民委员会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5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为审查或核实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县民政部门接到报送的材料后,在7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的,3日内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对不予批准的,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按月、村民按月或按季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及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户籍迁移时,应当在30日内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迁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的原则,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户籍所在地张榜公布,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政策、保障金额三公开。
单位和个人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县民政部门应在3日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居民、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家庭仍有特殊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特困救助或临时救济。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员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报区、县民政部门调整保障金或停发保障金。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村民,凭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享受特困救助的居民、村民,凭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入国办中、小学上学的免收学杂费;属高中教育阶段进入国办高中学习的免收学杂费;进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及普通高等院校的减收学杂费的50%,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特殊困难户及孤儿、孤残人员免收学杂费;进入托、幼园所的免收保育费。
第三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租用公有住房,其承租房屋租金标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有住房承租的优惠政策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房屋改造、住房拆迁时需安置和补偿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交纳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按收费标准减收60%;供热费按收费标准减收50%。
第三十四条 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申请宅基地时,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一次性减半收取工本费。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以及户籍迁移,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七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对居民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村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超过标准不按规定告知审批管理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擅自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扣压、无故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不真实收入证明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区、县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及资金渠道,按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1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