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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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6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4年9月29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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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确保起重机械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 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 型式试验程序如下: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 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第八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申请材料不实的
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验工作。
第十条 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试验。
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试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试验的物品、设施
(三)试验现场应设置进行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
(四)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 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试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试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整机型式试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2年进行1次。
第十七条 型式试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试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表中试验项目不得少于规定的试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
第十八条 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判定规则为: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 完成试验工作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见附件3)。
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一式2份,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1份。
型式试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试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按《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试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试验可直接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试验的备案号。
第二十四条 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试验合格证》,报型式试验机构更换证书。同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试验备案表。
第二十五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交回《型式试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
(三)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试验结果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试验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2.《型式试验报告》样式
3.《型式试验合格证》样式
4.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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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 │ 设备型式 │ 型号规格 │ 覆盖 ┃
┃ 类型 │ │(主要参数) │ 原则 ┃
┠───────┼────────────┼─────────┼──────────┨
┃ │钢丝绳电动葫芦 │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轻小型起重设备│ │ │格向下覆盖 ┃
┃ ├────────────┤ │ ┃
┃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 │ ┃
┃ ├────────────┤ │ ┃
┃ │环链电动葫芦 │ │ ┃
┃ ├────────────┤ │ ┃
┃ │气动葫芦 │ │ ┃
┃ ├────────────┤ │ ┃
┃ │防爆气动葫芦 │ │ ┃
┃ ├────────────┼─────────┤ ┃
┃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 G≤50t │ ┃
┃ ├────────────┤ │ ┃
┃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 │ ┃
┃ ├────────────┤ │ ┃
┃ │插腿式叉车 │ │ ┃
┃ ├────────────┤ │ ┃
┃ │前移式叉车 │ │ ┃
┃ ├────────────┤ │ ┃
┃ │托盘堆垛车 │ │ ┃
┃ ├────────────┤ │ ┃
┃ │侧面叉车 │ │ ┃
┃ ├────────────┤ │ ┃
┃ │三向堆垛叉车 │ │ ┃
┃ ├────────────┤ │ ┃
┃ │内燃防爆叉车 │ │ ┃
┃ ├────────────┤ │ ┃
┃ │蓄电池防爆叉车 │ │ ┃
┃ ├────────────┼─────────┤ ┃
┃ │电站牵引设备 │ G≤28t │ ┃
┃ ├────────────┤ │ ┃
┃ │电站张力设备 │ │ ┃
┃ ├────────────┼─────────┼──────────┨
┃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 G≤8t │ ┃
┠───────┼────────────┼─────────┼──────────┨
┃ 旋臂式起重机│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 G≤5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 │ ┃
┃ ├────────────┤ │ ┃
┃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 │ ┃
┠───────┼────────────┼─────────┼──────────┨
┃ │电动单梁起重机 │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桥式起重机│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 │ ┃
┃ ├────────────┤ │ ┃
┃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 │ ┃
┃ ├────────────┤ │ ┃
┃ │防爆梁式起重机 │ │ ┃
┃ ├────────────┼─────────┤ ┃
┃ │通用桥式起重机 │ G≤320t │ ┃
┃ ├────────────┤ │ ┃
┃ │防爆桥式起重机 │ │ ┃
┃ ├────────────┤ │ ┃
┃ │绝缘桥式起重机 │ │ ┃
┃ ├────────────┤ │ ┃
┃ │水电站桥式起重机 │ │ ┃
┃ ├────────────┼─────────┼──────────┨
┃ │架桥机 │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冶金桥式起重机 │ │ ┃
┠───────┼────────────┼─────────┼──────────┨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S≤50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 G≤40t和S≤60m │ ┃
┃ ├────────────┼─────────┤ ┃
┃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S≤15m │ ┃
┃ ├────────────┼─────────┤ ┃
┃ │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G≤320t │ ┃
┃ ├────────────┼─────────┤ ┃
┃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 G≤40t │ ┃
┃ ├────────────┼─────────┤ ┃
┃ │装卸桥 │ 生产率(t/h) │ ┃
┃ │ │ ≤1000 │ ┃
┠───────┼────────────┼─────────┼──────────┨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 G·R≤315 tm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G·R ≤2000 tm │ ┃
┃ ├────────────┼─────────┤ ┃
┃ │塔式皮带布料机 │生产率(m3/h)≤ │ ┃
┃ │ │300 │ ┃
┠───────┼────────────┼─────────┼──────────┨
┃桅杆起重机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 │ ┃
┠───────┼────────────┼─────────┼──────────┨
┃缆索起重机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 G ≤ 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 │ ┃
┃ ├────────────┤ │ ┃
┃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 │ ┃
┃ ├────────────┤ │ ┃
┃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 │ ┃
┠───────┼────────────┼─────────┼──────────┨
┃铁路起重机 │蒸汽铁路起重机 │ G≤16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内燃铁路起重机 │ │ ┃
┃ ├────────────┤ │ ┃
┃ │电力铁路起重机 │ │ ┃
┠───────┼────────────┼─────────┼──────────┨
┃ │全路面起重机 │ G·R≤960tm和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流动式起重机 │ │ G≤320t │格向下覆盖 ┃
┠───────┼────────────┼─────────┼──────────┨
┃ │轮胎起重机 │ G·R≤150tm和 │ ┃
┃ │ │ G≤50t │ ┃
┃ ├────────────┼─────────┤ ┃
┃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 G≤45t │ ┃
┃ ├────────────┼─────────┤ ┃
┃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 │ ┃
┃ ├────────────┼─────────┤ ┃
┃ │高架集装箱轮胎起重机 │ G≤60t │ ┃
┃ ├────────────┼─────────┤ ┃
┃ │集装箱跨运车 │ G≤40t │ ┃
┃ ├────────────┼─────────┤ ┃
┃ │履带起重机 │G·R≤1200tm和G≤ │ ┃
┃ │ │100t │ ┃
┠───────┼────────────┼─────────┼──────────┨
┃ 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 │ G·R≤150tm和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G≤50t │格向下覆盖 ┃
┃ ├────────────┼─────────┤ ┃
┃ │随车起重运输车 │ G≤8t │ ┃
┠───────┼────────────┼─────────┼──────────┨
┃ │固定式起重机 │ G≤4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门座起重机│ │ │格向下覆盖 ┃
┃ │ │ │ ┃
┃ │ │ │ ┃
┃ ├────────────┼─────────┤ ┃
┃ │港口台架起重机 │ │ ┃
┃ ├────────────┼─────────┤ ┃
┃ │港口通用门座起重机 │ G≤60t │ ┃
┃ ├────────────┼─────────┤ ┃
┃ │带斗门座起重机 │ G≤40t │ ┃
┃ ├────────────┼─────────┤ ┃
┃ │多用途门座起重机 │ │ ┃
┃ ├────────────┼─────────┤ ┃
┃ │集装箱门座起重机 │ │ ┃
┃ ├────────────┼─────────┤ ┃
┃ │电站门座起重机 │G·R ≤2000tm和G │ ┃
┃ │ │≤200 t │ ┃
┠───────┼────────────┼─────────┼──────────┨
┃ 升降机 │冷却塔曲线施工升降机 │ 不限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 │ ┃
┃ ├────────────┤ │ ┃
┃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 │ ┃
┃ ├────────────┤ │ ┃
┃ │电站提模装置 │ │ ┃
┃ ├────────────┤ │ ┃
┃ │电站滑模装置 │ │ ┃
┃ ├────────────┼─────────┤ ┃
┃ │升船机 │ G≤320t │ ┃
┃ ├────────────┼─────────┤ ┃
┃ │施工升降机 │ 不限 │ ┃
┃ ├────────────┤ │ ┃
┃ │简易升降机 │ │ ┃
┃ ├────────────┤ │ ┃
┃ │升降作业平台 │ │ ┃
┃ ├────────────┤ │ ┃
┃ │高空作业车 │ │ ┃
┠───────┼────────────┼─────────┼──────────┨
┃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层数 │每种型号产品分别进行┃
┃ │ │ │型式试验,层数向下覆┃
┃ │ │ │盖。 ┃
┃ ├────────────┤ │ ┃
┃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 ┃
┠───────┼────────────┼─────────┼──────────┨
┃ 超大型 │通用桥式起重机 │ G>320t│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
┃ 起重机械 │ │ │ ┃
┃ ├────────────┤ │ ┃
┃ │防爆桥式起重机 │ │ ┃
┃ ├────────────┤ │ ┃
┃ │绝缘桥式起重机 │ │ ┃
┃ ├────────────┼─────────┤ ┃
┃ │电站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 ┃
┃ │ │ S>50m│ ┃
┃ ├────────────┼─────────┤ ┃
┃ │普通塔式起重机 │ G·R>315tm│ ┃
┃ ├────────────┼─────────┤ ┃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G·R > 4000tm│ ┃
┃ ├────────────┼─────────┤ ┃
┃ │轮胎起重机 │ G·R>900tm和│ ┃
┃ │ │ G>60t│ ┃
┃ ├────────────┼─────────┤ ┃
┃ │履带起重机 │ G·R>1200tm │ ┃
┃ │ │和G>100t │ ┃
┃ ├────────────┼─────────┤ ┃
┃ │门座起重机 │ G>60t│ ┃
┃ ├────────────┼─────────┤ ┃
┃ │电站门座起重机 │ G·R > 2000 tm│ ┃
┃ ├────────────┼─────────┤ ┃
┃ │桅杆起重机 │ G>320t│ ┃
┃ ├────────────┼─────────┼──────────┨
┃ │全路面起重机 │ G·R>960tm和│ ┃
┃ │ │ G>320t│ ┃
┠───────┼────────────┼─────────┼──────────┨
┃ 安全保护装置│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 │ 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盘式制动器 │ │ ┃
┃ ├────────────┤ │ ┃
┃ │直流电磁铁制动器 │ │ ┃
┃ ├────────────┼─────────┤ ┃
┃ │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 ≤13KW│ ┃
┃ ├────────────┼─────────┤ ┃
┃ │超载限制器 │ 不限│ ┃
┃ ├────────────┤ │ ┃
┃ │力矩限制器 │ │ ┃
┃ ├────────────┤ │ ┃
┃ │起升高度限制器 │ │ ┃
┃ ├────────────┤ │ ┃
┃ │防坠安全器 │ │ ┃
┠───────┼────────────┼─────────┴──────────┨
┃ 进口各类 │ 各种型式 │按对应类型、型式与型号规格的覆盖范围原则┃
┃ 起重机械 │ │执行 ┃
┠───────┼────────────┼────────────────────┨
┃ 特殊类型 │ 特殊型式 │根据起重机械具体情况,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
┃ 起重机械 │ │监察机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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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有主要参数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 G·R代 表额定起重力矩(R代表幅度);
2.规格(主要参数):指相应标准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
3.设备型号按相应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逐台进行。
附件2: (格式)
编号: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设备型式______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型式试验报告
№共 页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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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 型号规格 │ ┃
┃ (设备型式) │ │ │ ┃
┃ │ ├───────┼───────────┨
┃ │ │ 商 标 │ ┃
┠───────┼──────┼───────┼───────────┨
┃ 制造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
┃ 委托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
┃ 级别 │ │ 试验地点 │ ┃
┠───────┼──────┼───────┼───────────┨
┃试 验依 │ │ 出厂编号 │ ┃
┃据 │ │ │ ┃
┃ │ │ │ ┃
┃ │ ├───────┼───────────┨
┃ │ │ 生产日期 │ ┃
┃ │ │ │ ┃
┠───────┼──────┴───────┴───────────┨
┃ │ ┃
┃ 试 │ ┃
┃ │ ┃
┃ 验 │ ┃
┃ │ (章)┃
┃ 结 │ ┃
┃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论 │ ┃
┃ │ ┃
┃ │ ┃
┃ │ ┃
┠───────┼──────────────────────────┨
┃ 备 │ ┃
┃ │ ┃
┃ 注 │ ┃
┗━━━━━━━┷━━━━━━━━━━━━━━━━━━━━━━━━━━┛
签发: 审核: 主检:
(设备型式)型式试验报告
№共 页第 页
┏━━┯━━━┯━━━┯━━━━━━━━━━┯━━━━━━━━┯━━┯━━━┓
┃序号│ 试 验│计 量 │ 内 容 和 要 求│ 试 验 结 果│结论│备 注┃
┃ │ 项 目│单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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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报告无加盖骑缝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骑缝章无效。
3.报告无主检、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5.报告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
报告附加说明
1.委托单位地址、电话:
2.制造单位地址、电话:
3.试验地点:
4.样品情况:
5.样品接受日期:
样品试验日期:
6.试验项目有无外包:
7.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地址、电话: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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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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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合格证
No. TX 4XXX-XX-XX XXXX
制造单位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产品标准
总装图号
覆盖范围 本证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
经对上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及样品的检验,确认符合下列标准: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盖章)
注:(一)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 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
效。
(二)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送样样品的一致性。
附注: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规定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为:
TX 4000-XX- XX XXXX
其中:“TX”代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
“4000”代表起重机械类别代码;
“XX”二位数字代表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代码(另行公布);
“XX XXXX”前二位数字代表年份,后四位数字代表证书当年进行的型式试验流水编号。
附件4: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检验检测机构(盖章): 报批负责人: 上报日期: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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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企业名称│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证书编号│报告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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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的通知
1990年8月2日,中国工商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行技术改造信贷业务不断扩展,原1984年制订的《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已适应不了业务开展的需要。为此,总行在充分听取各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重新制订了《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加强技术改造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和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改造贷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主要用于支持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
第三条 银行办理技术改造贷款的目的在于支持和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国工业技术基础的现代化,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 银行发放技术改造贷款要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坚持执行国家计划、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保证贷款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实施改造项目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科研、旅游、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均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六条 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发展国内外市场适销对路、市场前景良好的产品;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以及开展综合利用等。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品和产业政策、工商银行的信贷政策和技术改造贷款原则。
二、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经有关机关批准已纳入国家行业规划并已列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
三、拟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先进适用、经济合理。
四、产出物适销对路、有竞争能力。
五、土建投资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20%。
六、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具备,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七、借款单位自筹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10%。项目投产以后能按规定逐步落实铺底流动资金,需进口原材料的要有外汇来源。
八、借款单位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代偿债务能力的单位做担保或用属于自己所有并已参加保险的财产作抵押。
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技术改造贷款按现行贷款计划管理体制划分为专项技术改造贷款和一般技术改造贷款。
一、专项技术改造贷款。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在总行依据国家行业项目投资计划下批的指定专门用途的年度贷款计划内所发放的贷款。
二、一般技术改造贷款。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在总行分配下批的年度贷款计划内自行安排发放的贷款。
第九条 项目贷款期限是指银行对项目发放第一笔贷款之日起至借款单位还清项目全部贷款本息止的时间。在项目确定的贷款期限内,项目所需的贷款可以分次借,分次还。每笔贷款的贷款期限应在借据上标明。
第十条 项目的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五年以内,个别的不超过七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工商银行的具体规定执行。如在合同有效期内,国家统一调整贷款利率,则按国家规定的统一调整利率日开始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和逾期的确定。贷款利息由经办行按季计收。贷款超过借据上约定的还款期限而未归还者,为逾期贷款。
第四章 贷款项目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凡申请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项目,不论其投资额大小,借款单位均须请银行参与项目的前期考察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必须陆续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扩初)设计(小型项目为技术改造实施方案)等文件。
二、引进项目的考察报告和有关文件。
三、银行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承办项目的银行应按照总行有关规定组织项目评估论证,并按项目分级管理程序提交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对拟贷款项目还须进行概算、预算审查。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上贷款项目由分行审查后报总行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参照本地区的有关规定确定。任何贷款项目的确定,都应贯彻信贷人员审查、集体讨论、领导批准的原则。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年度技改投资计划和银行信贷计划后,借款单位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
一、引进项目使用的外汇及各项资金来源落实文件。
二、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具体还款计划及有关部门对此确认的文件。
三、银行认为需要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借款单位需用财产抵押的,在贷款前,应和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对采用信用担保的借款单位,银行应审查其信用担保人及其提供的担保书。
第十九条 贷款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前,银行须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该合同全部贷款本息收回时失效。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即可在银行办理借款手续,银行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和项目的实施进度监督支付。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加强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帮助借款单位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促其早日投产、达产。
第二十三条 借款单位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定期向银行报送工程进度和贷款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项目竣工后,银行应审查项目的决算报告,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单位如不按规定使用贷款,银行有权停止贷款。被挪用的贷款按规定加收罚息,并视情况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单位未还清全部贷款前,未经银行许可,不得将贷款建造或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租赁、作价入股或抵押他人。否则,按挪用贷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项目的建设条件、产品市场或其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危及贷款的安全时,银行应向借款单位提出,并及时终止贷款。已发放的贷款应限期清收。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必须如数归还。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借款单位有还款能力而不按期归还的贷款,视同挪用贷款处理。
二、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本息,银行有权从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的存款帐户上扣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额加收罚息。
三、抵押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按抵押贷款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四、确因客观原因,造成借款单位不能按期还款的,借款单位可在贷款到期前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银行同意,可以展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84)工银设字第206号文件颁发的《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补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