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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45:01  浏览:8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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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2001)9号文



为了切实加强我国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装饰设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
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的管理,将其纳入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轨道。
二、实行市场准入或清出制度
严格实行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市场准入或清出制度。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证书或按规定程序取得建筑装饰《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筑装饰协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并加强对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取得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的单位要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进行资质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对违反《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有关设计市场管理规定、超越设计资质从事设计的、出卖或转让设计资质证书的、发生严重设计质量事故的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并依法作出限期整顿、暂扣资质证书、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且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单位,要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三、建立并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
要建立并完善建筑装饰设计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设计都要实行设计招标,招标的原则可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质预审,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资质证书,以及单位的信誉、业绩等。要组成评标小组对装饰设计投标方案进行评审,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以建筑装饰设计专家为主。评审工作重点是方案设计、效果图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包括理念、创意、技术实施方案等综合评价。
四、严格执行国家取费规定和标准
建设单位和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低价委托,建筑装饰设计单位不得压价竞标。对应邀参加方案设计投标的单位,应根据方案设计工作量合理支付其方案设计费。
五、强化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
要强化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建筑装饰设计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委托设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使用或参照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文本。
六、树立设计文件的权威性确保装饰设计的质量
建筑装饰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设计,特别要严格执行防火规范、消防设施设计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企业未经建筑装饰设计单位签字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建筑装饰设计图,包括结构和水、暖、电、气、消防等设施。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装饰单位应当在建筑装饰施工前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防火设施。
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要扩大装饰业务服务,不仅可以从事建筑装饰方案设计、效果图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还可以提供装饰项目咨询、评估、采购、工程监理等方面服务,以提高建筑装饰设计单位市场竞争能力。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建筑装饰设计技术要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依据。
(三)建筑装饰设计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档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装饰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5.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2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2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结构、电气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单位中的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推行质量管理,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一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装饰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二级及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三)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三级及三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本标准颁发后,建设〔1992〕786号文《建筑设计装饰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注:1.高档建筑装饰工程,指单位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的项目。
2.专职技术骨干指下列人员:
(1)国家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
(2)取得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人员;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人员;
(5)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7年以上的人员。
3.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与《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指标相对应。
4.相关行业社团,指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及其地方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学会及其设计分会。

附: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
| 工程等级| | | | |
|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类型 特征 | | | | |
|---------------|------|---------|---------|-----------|
| | | 2 | 2 | 2 | 2 |
| |单体建筑面积 |8万m 以上|2万m 以上 |5000m 以上 |5000m 以下 |
| | | | 2 | 2 | |
| | | |至8万m |至2万m | |
| |--------|------|---------|---------|-----------|
| | | |4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上 | |
|一般公共建筑|立项投资 |2亿元以上 | | |1000万元及以下 |
| | | |至2亿元 |至4000万元 | |
| |--------|------|---------|---------|-----------|
| | | | | |24m及以下(其中砌 |
| |建筑高度 |100m以上|50m以上100m|24m以下至50m|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 |
| | | | | |规范高度限值要求) |
|------|--------|------|---------|---------|-----------|
| | | | |12层以上 |12层及以下(其中砌 |
|住宅、宿舍 |层数 | |20层以上 | |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 |
| | | | |至20层 |规范层数限值要求) |
|------|--------|------|---------|---------|-----------|
|住宅小区、 | | | 2 | 2 | |
| |总建筑面积 | |10万m 以上 |10万m | |
|工厂生活区 | | | |及以下 | |
|------|--------|------|---------|---------| |
| | | 2 | 2 | 2 | |
| |地下空间 |5万m 以上|1万m 以上 |1万m | |
| |(总建筑面积) | | 2 |及以下 | |
| | | |至5万m | | |
|地下工程 |--------|------|---------|---------| |
| |附建式人防 | | | | |
| | | |四级及以上 |五级及以下 | |
| |(防护等级) | | | | |
--------------------------------------------------------


200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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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城乡背景下土地经营承包权法律问题探析
                   ——以农村在外就读学生为视角

  近年来,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发现了这样一个群体——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他们从农村走到了城市,在勉强甚至难以支付求学高消费的同时还不得不面对另一个现实,那就是尽管仍旧依赖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供养,却在农村失去了土地。因为户籍关系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跻身于城市没有经济来源的部落,使家庭更贫寒求学更艰难,社会差距更大,这是否应该是新农村建设的题中之义?是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羁绊阻力?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市民?农村学生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如何定义?

  一、农村在外就读学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

  首先,在农村土地承包的分配方面,依据权威农户问卷显示均以户籍为标准,即不再就有农村户籍的在外就读学生自然失去土地承包资格。土地承包的收回和发放上主要原因是农村居民的新生和去世,部分地区在学生外出就读时不论户籍是否迁出都收回土地。近年来,土地承包权因受到30年不动政策的影响而停滞不变,本来稳定发展农村的政策带来了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其次,业已毕业的农村学生已经取得经济来源并独立于农村经济关系,这类群体不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而不具备成员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一些地方仍旧维持着“城市人的承包地”导致土地置荒或人地矛盾加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和教育的发展,农村在外就读并定居城市的数量增加。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1999年国家出台关于承包土地30年不变的政策出台后一直保留的现象更为严重。一些地方因缺乏相应截流措施导致外出就读的农村学生住留城市、有独立的经济能力的农村学生仍旧保持乡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至于农村土地荒芜,而承包地用地紧张。进而加剧了农村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人地关系紧张。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户籍为标准的土地政策使农村在外就读学生失去了对土地的承包权。这一群体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农村家庭,失地无疑加重了其家庭负担,抑制了农村教育的发展。可见,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失地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农村教育,还会涉及社会保障和稳定的相关问题。

  二、农村在外就读学生失地原因探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主题确定的标准

  1、户籍

  以户籍为分配标准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资格是普遍的划分方式。土地分配是以户籍为分配标准,不论是合法人口的确认还是退地人口的确认均以人口的户籍为根本依据。这样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大多数在入学时户籍迁出而落户就读院校所在的城市。尽管其已经取得所在城市的户籍但仍依赖农村经济关系求学和生活,是形式意义上的“市民”真正的“农民”。而根据以户籍为分配标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地划分方式,将切底地被排除在外。即便是按照当地政府政策,外出上学的学生原则上不直接收回土地,但因为新生人口增多,有相应变动的办法。但《土地承包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按照户籍划分。退一步讲,我们把这种划分方式默认为习惯,但当习惯不合时宜时也就不再具有成为“习惯法”的价值。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或者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究竟该怎么定义?多年来,我国农村制度使村民、农民、社员三种身份合为一体,并习惯以户口为确认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定村民是否有土地承包权的依据,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不统一,是户口决定成员资格,还是同时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并无定论。而“统一组织家庭承包”中确认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家庭中推定有承包权的一员。法律的不严谨、不明确是导致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失地且业已毕业成为实质的城市人口的农村学生在家乡长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原因。

  (二)现行土地承包政策的瑕疵

  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在于户籍,在户籍迁出后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而30年不变的政策使其挽回成为不可逾越的障碍。与此同时,业已毕业的学生也将在30年内一直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进入下一个极端——业已毕业的学生在农村长期拥有承包土地而不去经营,造成了土地荒芜蔓延,农村人地矛盾加剧。

  三、可行模式的构建

  (一)完善农村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要性分析

  1、法理视角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法定权利,不可被轻易剥夺。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三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是当然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其法理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法定的农民享有的依法合理使用国家、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利。既是财产权就有天然的排他性,不受侵犯和剥夺。

  权利的变动性。土地承包权不同于一般物权,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特殊的用益物权,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物权之排他的属性。农村在外就读学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定土地使用权,具备排他性不可轻易变动。

  目的正当性。土地对于农村、农民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生活保障的底线。农村在外就读学生是实质意义上的农民,当然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土地仍旧在其生活和求学中的经济保障之一,合理利用土地的目的正当。即使不是亲自耕种和经营,其经济价值和保障意义不容忽视。

  程序合法性。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首先,在经济关系上,农村学生尚未脱离农村经济组织。在外求学是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争取发展的需要,但并没有因此而经济独立摆脱农村经济组织。所以当然是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次,从婚姻家庭法的角度看,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不论是否成年,只要其在求学期间无独立生活的来源便有权利获得监护人或家长的供给,农村子女也不例外。在外就读大学生依旧依附于农村家庭的培养当然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户籍不足以成为判定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

  2、社会发展角度

  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农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低生活保障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在外就读的学生实质身份依旧是农民决定了其得到保障的必然性。农村在外就读的大学生在社会上是属于弱势群体。其一,在农村,家庭经济依赖农业支撑,加之农村土地的承包权被剥夺或丧失。直接消弱了农村家庭经济收入。其二,在城市,以农村的经济水平适应城市的消费水平。往往一个学年的学费是家庭一年的收入。根据诸多学者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定义,农村在外就读的大学生当然的属于弱势群体。所以,从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层面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

  农村教育发展方面,保障农村供给学生家庭的土地数量是支持高等教育的重要途径。国家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只能治表而从根本上使重负家庭减负才是本。在拥有数亿计的农村子女中,其受教育程度远远低于城市,维持在初中以下水平的原因不在农民的意识而在经济条件。

  三农问题和新农村建设方面,保证农村在外就读的学生拥有土地就是保证实质农民的基本权利,是保持社会稳定,支持农村教育和谐的方式。节制脱离农村经济关系的学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解决农村人地矛盾,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集中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农村进程,土地应先行。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亟待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公诉人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公诉人的决定



高检发政字[20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1997年“两法”修改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广大公诉干警在人员紧缺、任务繁重的情况下,爱岗敬业,顽强拼搏,无私奉献,为检察事业的发展作出了显著的成绩。在公诉队伍中,涌现出一大批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秉公执法、廉洁清正的优秀检察官。


为了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的公诉队伍建设,提高公诉队伍的整体素质,大力弘扬和表彰在公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业务标兵,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授予祁治国等64名同志“全国优秀公诉人”的荣誉称号。这些同志用实际行动展现了人民检察官的精神风貌,塑造了国家公诉人的崇高形象,是全国检察干警学习的先进典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号召,全国检察机关干警要向他们学习,学习他们大胆探索、开拓进取、锐意改革的进取精神;学习他们求真务实、虚心好学、自强不息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勤于钻研、精通业务、勇挑重担的良好素质;学习他们对党赤胆忠心、对人民满腔热情、对检察事业呕心沥血的高尚情操。


各级检察机关要借宣传和表彰全国优秀公诉人这股东风,在检察工作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大好局面,把检察干警的素质和公诉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希望这次受到表彰的同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努力,争取更大的成绩。


附件:全国优秀公诉人名单




全国优秀公诉人名单(共64人)


北京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祁治国


天津市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尹东华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赵志辉


河北省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 岳林山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金润山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贾春梅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杨 慧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韩少峰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 王建明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张志强

内蒙古乌海市渤湾区人民检察院 孙闻华

内蒙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王晓文


辽宁省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孙 涌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陈 革


吉林省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曾 天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丛向东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绥化地区分院 赵沂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王吉霞


上海市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刘金泽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陈荣清


江苏省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朱 毅

江苏省无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李 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浦志强


浙江省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陈志君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沈 亮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黄 敏


安徽省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潘政治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桑 涛


福建省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黄秀勇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吴仰晗


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孙牯昌


山东省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姚红秋


河南省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宋国强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苗东海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扶 新


湖北省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闻 业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徐玲利


湖南省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王东珲


广东省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付正权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陈焯霖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王慧谦

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分院 黄继平


海南省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徐 伟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池晓娟


重庆市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钟晓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周 静


四川省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周 宇


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安顺分院 尚 军

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检察院 刘开松


云南省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丽江分院 何树云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赵 涛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西饶多吉


陕西省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李伟民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姜 杰


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张掖分院 丁 勇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张鸿林


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孙文胜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党 民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郝光彦

宁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孙治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田 升

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 艾白尼亚孜


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广州军区军事检察院 李玉林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 赵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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