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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14:51  浏览:8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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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强化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希于5月份税法宣传辅导活动中在城乡广为张贴。请按附件要求由你们在当地印刷发放,具体印数由各地自定,5月15日前必须张贴完毕。

附: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1994年5月10日)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境外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二、个人取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税的
其他所得。
三、属于下列情况,纳税人必须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四)扣缴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
在本《通告》发布之前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税的,必须于今年5月底前补报纳税。
四、扣缴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办理扣缴手续,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人无论以何种形式向纳税人支付应纳税款项(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均须于支付时代扣税款,并在次月1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并专项记载备
查。
五、纳税人或扣缴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偷逃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对检举、揭发者将按规定予以保密并给予奖励。
七、纳税人和扣缴人有违反税法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扣缴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
(三)纳税人偷税,扣缴人采取不法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罚金)外,数额在10000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再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在100000元以上并占应纳税
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罚金)外,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惩处。
特此通告。



199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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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7〕115号


关于印发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嘉兴名牌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和服务,下同),是指实物或服务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省、市及更大地域的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并经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名认委)认定的产品。
嘉兴区域名牌产品是嘉兴名牌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我市某一特定区域内,基于某一产业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等优势的某一产品或某一类产品的集体名牌。
  第三条 名认委由市质量技监、经贸、科技、财政、规划建设、农业经济、外经贸、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
  名认委负责嘉兴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实施嘉兴名牌产品的有关评价、管理和宣传推进活动。名认委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协助和配合工作。
名认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名认委的具体日常事务,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总量控制,优中择优,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 培育、发展名牌产品坚持以国家产业导向和市场需求为主导,重点扶持、引导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 业、高新技术产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将实施名牌战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体系;制订完善名牌产品培育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支持企业或组织申报、创建嘉兴名牌产品,争创浙江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对在实施名牌战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

  第七条 申报嘉兴名牌产品(区域名牌产品除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或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申报产品与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工业产品、农产品应具有注册商 标;
  2.企业或组织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或良好的服务设施、服务环境,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和市场应变能力居行业前列;
  3.企业或组织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4.企业或组织应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对产品形成的全过程实施标准化管理,并按标准(规范)组织生产或提供  服务;
  5.企业或组织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6.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7.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批量生产、经营已满三年;
  8.产品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实现利税位于本行业前列,工业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高新技术产品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销售收入、服务产品营业收入居全市同类产品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9.实物或服务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市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嘉兴名牌产品的申请:
  1.使用国外商标及含国外商标的联合商标产品;
  2.注册地址不在嘉兴市内的企业或组织;
  3.用户(顾客)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4.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但尚未获得生产许可和通过强制认证的产品;
  5.近三年内国家、行业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产品;
  6.近一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或组织。
  第八条 申报嘉兴区域名牌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产业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
  2.申报产品已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3.集群内采用统一、先进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联盟标准;
  4.集群内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基础和质量管理基础,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和计量检测体系确认的企业占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50%以上;
  5.集群内主导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处于全市前列,上一年度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近三年未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或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6.集群内已形成一批名牌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中国名牌产品和浙江名牌产品,有名牌培育计划或规划,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销售产值占产业集群内同类产品总销售产值的30%以上;
  7.产业规模较大,主导产品上一年度销售产值原则上应达到20亿元以上或占全国同类产品市场的30%以上,出口创汇率居全省乃至全国同类产业集群前列,并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8.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已建立区域技术开发中心或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9.已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能有效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规范同业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九条 嘉兴名牌产品主要评价指标为:
  1.以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或用户满意率、出口创汇率为主要内容的市场评价;
  2.以产品质量水平、质量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的质量评价;
  3.以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为主要内容的效益评价;
  4.以新产品产值率、销售规模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发展评价。
  5.区域名牌产品还应评价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运作和保护情况、品牌知名度、龙头企业的名牌创建情况等内容。
  名认委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当年评价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条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7月底前名认委办公室受理嘉兴名牌产品的申报。对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浙江名牌产品一般不予重复认定。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如实填写嘉兴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日期内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区域名牌产品应由当地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后,按要求进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名认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名认委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分别对申报产品按评价指标的相应要求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名认委办公室负责评价意见的汇总,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提交名认委全体成员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对名认委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下同)通过的产品,入选嘉兴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第十六条 嘉兴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无异议的产品,认定为嘉兴名牌产品。
  对有异议的产品,由名认委办公室将意见汇总后,以函审的方式提请名认委全体成员复议。复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认定为嘉兴名牌产品。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嘉兴名牌产品,由名认委授予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并注明获得嘉兴名牌产品的年份。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名牌产品的扶持和保护,严厉打击各种假冒名牌行为,为名牌产品及其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条 在有效期内的嘉兴名牌产品列入全市名牌产品重点保护范围,免除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的嘉兴区域名牌产品,由当地政府指定的申报(保护)组织具体负责该区域名牌产品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当地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督促区域名牌申报(保护)组织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区域名牌的使用管理规定,严格区域名牌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嘉兴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或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主动申请复评。
  第二十四条 未获得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嘉兴名牌产品称号及其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复评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嘉兴名牌产品称号及其标志。
禁止转让、伪造嘉兴名牌产品称号及其标志,禁止擅自使用嘉兴区域名牌产品称号,禁止擅自使用与嘉兴名牌产品标志相类似的图案。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嘉兴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当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用户(顾客)反映强烈、企业或组织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时,由名认委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产品的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或组织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凡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嘉兴名牌产品认定资格。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者,由名认委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对该企业或组织进行通报批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组织提出的嘉兴名牌产品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参与嘉兴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保守申报名牌产品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并通报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1]62号




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政府,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自治区安排部署,今明两年扶贫开发重点是集中连片开发、边境扶贫和山区扶贫试点,并拟定于2012年6月在我区召开自治区边境扶贫试点现场会。为扎实做好扶贫开发试点工作,成功迎接自治区边境扶贫试点现场会的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
  扶贫开发是推动区域统筹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满足各族群众特别是贫困农牧民最基本需求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开发式扶贫不动摇,切实把尽快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要结合自治区实施“富民安居”和“定居兴 牧”两大工程,着力增强贫困地区发展能力,稳步提高贫困农牧民收入,突出抓好扶贫开发试点工程建设,确保贫困农牧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狠抓落实,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一)明确工作重点。严格按照自治区工作要求,坚持立足改善民生、发展产业、安边兴县、以村促城的方针,瞄准村变、户变、边境一线变的目标,科学谋划,明确重点,突破难点,积极推进边境、山区和集中连片开发试点。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与自治区、地区定点扶贫部门协调对接,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项目。要积极与辽宁对口支援方加强沟通,建立健全援疆与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安排援助资金向贫困重点村倾斜。要进一步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参与试点建设,形成“领导重视、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的扶贫开发格局。
  (三)确保工程质量。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将工程质量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精心组织好试点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全力打造边境扶贫试点样板工程、精品工程。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试点县(市)要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与整合资金1:5的比例,积极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加大试点工程投入并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三、加强督查,确保试点工作进度。
  扶贫开发试点工作督查由地区扶贫办具体负责,实行督查月报制。各试点县(市)务必在每月30日之前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工程进度、资金拨付报账等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地区扶贫办。同时,地区将不定期地对试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试点工作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各试点县(市)、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打造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扶贫干部队伍,提升工作水平、彰显“新疆效率”, 扎实推进扶贫开发试点工作进程,力争在今年9月底圆满完成各试点工程,为明年全疆边境扶贫试点现场会的顺利召开奠定坚实基础。


二О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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