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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9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55:23  浏览:8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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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9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9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城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资格考试主管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8〕7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对考试考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和报名工作,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
二、按报考四科和二科分别统计上报、编排考场和试卷预订,请于1999年3月20日前将试卷预订单一式二份报我中心。
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三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做答。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试卷上做答,考试时给每考位考生准备2张稿纸(16开),考试结束后统一回收管理。
四、1999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管理的数据结构和信息处理规程与1998年基本一致,各地可对1998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软件作些改造即可实现对1999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管理。方法:1.将1998年度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软件(
见人考中心函〔1998〕1号及所附软件系统)拷贝到计算机的某一新建子目录中;2.进入系统,进入“系统预处理”,进入“考试科目”,将考试时间按(人办发〔1998〕79号)文件规定加以改动。
五、使用报名信息卡的省(市、区),请提前与我中心考务管理处联系预订。
六、试卷的回收与管理按照我中心《关于做好199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1996〕2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阅卷工作由各省(区、市)组织实施。请按要求及时做好评卷工作,并于1999年6月底前上报考试信息软盘。
八、考试期间应有专人值班,值班时间从1999年5月7日17:00时起至9日19:00时止,请各地将值班电话于考试前一周告我中心。考试期间,有关考务问题与我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3537681;有关试卷内容方面的问题与建设部建筑管理司联系,联
系电话:(010)68393790。



19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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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函〔1993〕4号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函〔1993〕4号请示的答复
1993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函〔1993〕4号《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将当事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此复


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补充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补充规定
省政府令第35号




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现对我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待业保险范围。享受待业保险的职工除过去规定的对象外,扩大到下列人员: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关停并转企业被精简的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同意辞职的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被企业依法除名、开除的职工(包括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者)。
企业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产生的富余人员,经当地待业保险机构登记而转入社会待业的(目前全省平均控制在职工总数的1%),也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二、新增加的待业保险对象按下列规定享受待业救济待遇:
(一)经批准关停并转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企业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产生的富余人员,在待业期间享受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同样的待业救济待遇。
(二)本人申请、企业同意辞职的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待业期间享受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同样的待业救济待遇。
(三)被企业依法除名、开除的职工(包括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者),在待业期间享受企业辞退的职工同样的待业救济待遇。
三、调整待业探险基金提取基数,扩大待业保险基金来源。从1992年7月1日起,待业保险基金由原按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提取,改为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职工每人每月缴纳待业保险金1元,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凡在退休前未领取过待业
救济金的职工,退休时其所缴纳的待业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退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其个人缴纳的待业保险金随同转移。
四、适当提高职工待业救济金标准,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按照《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标准计发的职工待业救济金,每月低于60元的,按60元发给。领完规定期限的待业救济金后,尚未重新就业、生活没有来源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
县(市、区)待业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可延长救济期限3-6个月;对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待业职工,可将其应领取的待业救济金作为生产自救费一次性发给本人;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待业期间分娩的女职工,可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200元。
五、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在保证用于待业职工的生活救济、医疗补助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待业职工生产自救和开辟就业门路。对接纳待业职工的单位,可给予一定的补偿,其金额不超过待业职工本人应领取的待业救济金;对企业富余职工留厂待业开展多种经营和发展第三产业的,以及由
待业保险机构开办的以安置待业职工为主的生产自救基地,可在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项目内给予适当贷款(提取幅度各地控制在当年待业保险基金收支余额的25%以内)。
六、积极开展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工作,为待业职工重新就业服务。各级待业保险机构要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为待业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待业职工参加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转业训练的费用,在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中列支。
七、实行待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各级待业保险机构每年应当编制待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工会、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基金,违者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
行规定》给予处罚。
八、待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各级待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参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并根据待业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待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乡镇企业中城镇户口的职工,可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待业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报省劳动局备
案。
十、职工待业保险的其他事宜,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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