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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1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04:09  浏览:8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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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李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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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二阶段(2006—2010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二阶段(2006—2010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努力完成《纲要》确定的到2010年的奋斗目标,国家体育总局研究制定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二阶段(2006—2010年)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以促进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
     第二阶段(2006年—2010年)实施计划

  为了全面完成《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各项任务,根据《〈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年——2010年)规划》,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巩固第二期工程第一阶段成果,继续坚持“活动与建设并举,重在建设”的工作原则,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出发点,把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作为根本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坚持“群众体育与奥运同行”,抓住筹备和举办北京奥运会的历史机遇,广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提高群众体育意识,培养群众健身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浓郁的体育健身氛围;本着亲民、便民、利民的原则,让更多的人享受体育发展的成果。实现公共体育设施明显增多,群众体育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显著增强。形成政府领导,体育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兴办,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格局,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使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做到社会化、生活化、科学化。
  三、主要任务
  (一)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体育意识和健康水平
经过5年的努力,使全国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达到总人口的40%左右,其中城市达到45%左右;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级以上标准的人数不断增多;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标准的学生数占学生总数的90%以上。
  (二)加强公共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建设,提高社会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程度
  不断加大在农村建设经济实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力度;充分利用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适宜的自然区域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基地,保证城市社区和农村村镇的经济实用型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明显增加;加强与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快学校及单位所属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步伐;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建设体育健身和休闲场地设施。力争到2010年,人均体育场地设施面积达到1.40平方米。
  (三)健全社会化群众体育组织网络,发展壮大群众体育骨干队伍
  到2010年,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逐步建成一批社区体育俱乐部或体育活动站(文体活动中心);扶持基层体育社团发展,改善基层体育社会团体的工作条件,鼓励兴办各种类型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继续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65万人。
  (四)培育体育健身市场,引导大众体育消费
  通过发展群众体育事业,扩大体育健身市场和大众体育消费的规模和水平;扶持发展大众化体育健身场所,满足不同层次的体育健身消费需求;积极引导和鼓励大众化体育健身产品的开发,使城市居民家庭拥有体育健身器材的数量明显增加。
  (五)进一步理顺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群众体育法制建设步伐
  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纵向由中央政府统筹规划、地方政府负责实施,横向由政府领导,体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社会力量积极投入,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群众体育事业管理体制。
  不断建立和完善群众体育法规制度体系,加快群众体育法制化进程,加强群众体育事业发展中重点问题的立法。制定、施行《全民健身条例》。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领导
  1、按照《纲要》确定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与行业、系统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领导协调机构,发挥其领导协调作用。
  2、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其领导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各项工作。
  3、进一步明确各行政部门、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群众组织在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中的责任,形成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社会各方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改革体育经费支出结构,增加对群众体育的投入
  1、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改革体育事业经费支出结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加大公共财政对群众体育的投入力度,保证群众体育事业费增长幅度不低于体育事业经费增长幅度。
  2、加强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比例和额度监督检查,保证体育彩票公益金的60%足额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3、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三)扩大群众体育设施规模,加快群众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建设
  1、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在具备一定条件、尚没有体育场地的行政村,扶持、资助建设适应农民需求和当地特点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改善以村为主体的农村基层体育设施条件。
  2、采取新建、改建、开放、开办、合办等多种途径,为广大群众提供不同类型的体育设施。重点建设经济、实用的中、小型公益性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
  3、继续抓好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国家体育总局继续使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实施“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重点向中西部倾斜,加强维护和更新工作;“雪炭工程”每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资助建设一批经济实用的公益性中小型体育场馆;做好“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全民健身活动基地”的命名和资助工作。各地体育彩票公益金也要加大对公益性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4、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配合,研究促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的政策措施,努力解决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问题,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四)加强基层体育活动站(中心)建设,提高基层体育服务能力
  1、重点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建设规范的体育活动站(中心)。
  2、制定基层体育活动站(中心)服务标准,开展评比活动,推动体育活动站(中心)建设规范化。
  3、加强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继续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4、改革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共体育设施的服务职能,使其都能够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建立不同类型的体育健身组织,开设晨练、晚练点,使公共体育设施成为群众的体育活动中心、体质测定中心、体育信息中心和体育社会团体的办公中心。
  5、配合工商、园林等部门,扶持、引导依托体育设施及广场、公园等建立不同类型的体育健身组织、晨练、晚练点等;积极配合文化、教育、科协等部门,利用文化馆(站)、学校体育设施等共建文化体育活动站(中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与卫生防疫部门合作,建立居民体质测定点。有条件的体育指导站(中心)要开展居民日常体质测定活动。
  (五)加强基层体育社会团体和群众体育骨干队伍建设
  1、加强对各类体育社会团体的指导,在人员、办公条件和活动经费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使其成为有组织章程,有专人负责,有办公地点,有活动经费,常年有特色活动的体育社会团体。
  2、统筹规划,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全国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制度,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组织能力、指导水平和工作效率。在营利性健身场所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标准。
  3、充分发挥农村体育教师在农村群众体育活动中的骨干作用,与教育部门联合表彰为农村群众体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体育教师。
  4、每年举办基层群体干部培训班,不断提高基层群众体育干部队伍素质。
  (六)积极倡导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让体育走进小康生活
  1、继续组织和开展以青少年为重点的“五个亿万人群”健身活动、体育进社区活动和全民健身周活动,积极推广适合不同人群的体育健身项目,使各项活动更加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2、积极倡导和推广公园体育、广场体育、街头体育、家庭体育和节假日体育等活动形式,鼓励更多的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活动。
  3、拓宽基层体育健身信息服务渠道,向城乡居民提供科学的体育健身知识、方法和手段,提供方便群众查询的体育健身场所、体育活动组织、体育活动内容等信息。整理和创编有地方特色、科学健康的体育健身方法。
  4、加强青少年和儿童体育。公共体育设施要落实对青少年和儿童开放的优惠措施。探索建设一批适合青少年儿童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所。
  5、重视老年人体育工作。普及推广适合老年人开展的健身项目,扩大老年人体育人口,力争到2010年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50%,城市占70%;发展老年人体育组织网络,到2010年,争取城乡基层老年体协达到80%。
  6、发展非奥运项目和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加强对非奥运项目和新兴的健身休闲体育项目的研究和推广;做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和创新工作,倡导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办好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7、切实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体育健身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定期组织开展适合他们特点的健身活动。
  8、办好全国体育大会和其他群众性综合运动会,积极探索大型群体活动规律,发挥其综合效益,推动群众体育活动更加深入持久地开展。
  (七)加强群众体育科学研究和宣传,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1、完成社会体育督导、学校体育设施开放、青少年体育等方面法规制度的制定;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为。
  2、充分发挥体育院校(系)和体育科研机构在群众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群众体育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群众体育学术团体。
  3、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群众体育的要求,研究制定“小康体育”指标体系。
  4、做好第三次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工作,进一步深化对中国群众体育现状、特点和规律的认识。
  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全民健身知识和法规制度的宣传,调动全民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热情,形成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到2010年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既是《纲要》确定的奋斗目标,也是国家对全国人民的承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有强烈的目标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检查、总结《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一阶段计划完成情况,努力完成《纲要》所确定的2010年奋斗目标。
  (二)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民健身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基层,关键是提供“亲民、便民、利民”的体育服务的工作观念,把群众体育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区、乡镇、学校,转移到为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健身办实事上来,努力改善群众身边的体育活动条件,建设群众身边的体育服务体系。
  (三)要在突出青少年体育以学校为重点的同时,加强对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的组织和引导;在突出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的同时,不断向乡村延伸;在突出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的同时,不断加大职工体育工作力度。
  (四)未来五年,国家体育总局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将更多地用于资助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各地体育行政部门也要把支持、扶持的重点由省会城市、大中城市向小城市转移;由城市社区、县城向乡村转移,使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地享受基本的体育服务,公平地享受改革和发展带来的体育成果。
  (五)以各级体育总会为龙头,以单项运动协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主线,以体育俱乐部和区域站点为基础,以学校、社区、乡镇为重点,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骨干,形成纵横交错,覆盖面广,包容量大,网络化的群众体育组织框架。
  (六)开展群众体育活动,要坚持大型与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集中与分散结合,以分散为主;临时性与经常性结合,以经常性为主的原则;坚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经常化、普遍化、社会化、科学化、制度化、多样化;体现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民族性、传统性、趣味性和健身性。
  重点抓好“品牌”体育活动、特色体育活动、广场和公园体育活动、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以满足不同人群对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
  (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系统、各行业,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实施计划的基本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物(具体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口的上述货物,若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批出口退税时,应严格审核,确保上述货物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其它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的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物,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125号文件所列商品代码之外的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出口产品,如“91131000”“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须从2005年5月1日起按 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第六条“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的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含黄金、铂金成份的产品,应按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
附件: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表:

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

海关商品码
产品名称

7115901090
银线,铱坩锅,银铜化合物

28439000
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7114200090
镀银铁碟

71110000
银焊料

3824909090
磨砂剂,着色剂,封孔剂,鞋用胶粘剂,铸造涂漠剂,印版保护溶液,洁版液,润版液,水槽液,打印机墨盒,特效陶瓷解胶剂,陶瓷粉料,瓷粉,还氧大豆油,磁粉,P68消光剂,罩光油,护版胶,硅胶,硅渣球,磷渣,铝钙渣,连铸用保护渣,电熔铬,金属表面处理剂,电炉炉底用捣打料,改性镁粉,硼酸镁肥,堇青石混合粉,聚合物降滤失剂,盐重结晶抑制剂,镁铬砂,饲料盐砖,橄榄石粉,引流沙,化工绝缘材料,二氧化硅,电工及氧化镁粉,尖晶石,c T塑料复合原料,电熔镁铬砂,塑料增强复合填料,矿产品混合物,钛添加剂,铬添加剂,脱硫剂,镝铁合金,单一工质的制冷剂,混合制冷剂,脱氧剂,胶基,茶多酚,JCS-93脱硫剂,环氧树脂硬化剂,磷酸酯盐35%,混合工质制冷剂,环氧灌封树脂,化学铜51 8A,树脂,无机混酸,干燥剂,美固乳,十二/十四叔胺,十八/二十二叔胺,牛脂胺,双氢化牛脂胺,椰油胺,椰油叔胺,油胺,油基叔胺,混合冷媒R41 OA,混合冷媒R407C,五氟乙烷和二氟甲烷的混合物,五氟乙烷四氟乙烷和二氟甲烷的混合物,R502氟利昂,含氟混合致冷剂,塑料磁铁,异辛酸盐,可贴型一贴热,分子筛,橡胶加工助剂,橡胶分散剂,橡胶胶片隔离剂,橡胶硫化剂,橡胶干燥剂,热宝,耐火砖,沸石粉,非金属永磁铁,阻垢缓蚀剂,褐煤树脂,铝硅酸钠,饲料金酶素,阻垢剂,紫外线吸收剂,修改笔,热溶涂料,二氧化硅异丙醇分散液,硝酸混合物,甲乙酮,聚丙稀鲍尔环,固化剂,脱磷剂,其他稀土金属,硝酸盐混合物,异噻痤啉酮,冷补胶,暖袋,冰袋,泥浆材料,甲烷,除臭剂,导热脂,机模液,电解液,阻燃型改性树脂增塑油晶粉,阻燃型改性树脂粒,阻燃型改性树脂增塑油膏,绿茶提取物,锰添加剂,铁添加剂,镍添加剂,速熔硅剂,FLUX SA-3,Ac发泡剂,粘结固定汽车配件的胶水,除湿剂,热敷袋,吡啶硫酸锌,眼罩,饲用金霉素,二聚酸,液晶材料,沸石,杀菌灭藻剂,铝镁混合物,康乐牌暖带,压电陶瓷片,锅炉水调节剂,锅炉水清洁剂,抗氧剂3114,脱模用粉剂,冷热袋,电工级氧化镁,氧化镁,氯化石蜡,润版液原料,墨辊香波,墨辊清洁膏,氧活化干燥剂,新型调油墨,退热贴,取暖片,分子筛吸附剂,涂布溶液,感光粉,遗体防腐剂,R406A混合物,R406A替代物,消光固化剂,消光剂,流平剂,流平附加剂,印油,氟里昂,荧光棒,冰垫,草酸酯,调和油(调色用),橡皮泥,漆雾凝聚剂,4A沸石,cD修复机修复荆,松树皮多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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