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57:42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国食药监办[2005]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新时期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信访工作一贯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它在体察民情、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广泛听取意见、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施人民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都对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务院还适时修订了《信访条例》。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是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信访工作的关心重视,体现了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理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信访工作做的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深化对做好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大干部在认真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政的同时,必须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吸纳群众的意见、建议,全力帮助群众解决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只有这样,才能让群众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才能更好地把人民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进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尤其是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饮食用药权益。

  当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尤其是信访工作机构,克服底子薄、人手少、条件差、任务重等困难,坚持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妥善处理重大信访事项,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但是,信访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有的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把信访工作放到应有的地位;一些工作人员的群众意识还比较淡薄,自觉维护群众利益和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水平有待提高;有的地方、有些单位信访工作机构不健全,信访工作制度不完善,工作程序不规范,工作不落实,致使一些信访问题久拖不决。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形象,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对深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加强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进一步把信访工作抓紧抓好。

  二、新形势下做好信访工作的主要思路和工作原则
  今后一个时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信访工作的主要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新修订《信访条例》的规定,建立以“切实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为核心的渠道畅通、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的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信访工作新格局。
在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加强信访工作的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工作原则:

  (一)方便信访人原则
  1.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要尊重信访人依法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不得发生阻碍、限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行为。
  2.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及时查询、了解信访问题的处理进展情况提供便利条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畅通接受信访人咨询的电话,信访工作机构要公布查询信访结果的电话。接受咨询或查询时要热情、耐心,要如实告知有关政策、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1.明确以信访问题发生地为事权划分标准的办理责任。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信访问题负有办理的责任;属于“块”上解决的信访问题,应当在“块”内办理终结。
  2.明确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办理的责任。属于国家局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或地方局受理但属于“条”上应解决的信访问题,应当在系统内部办理终结。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信访问题错综复杂,不是简单地依法给出一个处理结果就算做完工作,还必须注意分析和掌握信访人的思想动向,针对他们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解惑释疑,理顺情绪,严防矛盾激化。

  (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
  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和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同时,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和文明执法,减少和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发生。要认真研究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研究信访事项涉及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改进工作。

  (五)责任原则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机构在信访问题预防和处理过程中的职责,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
  要加大对信访工作绩效的考核,促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增强信访工作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配合人事部门研究确定科学的信访工作考核标准,侧重考核信访问题的处理质量,引导和督促为信访人解决实际问题;要奖惩分明,对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对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必要时,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参照《信访条例》规定,对在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三、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信访提升到总体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把加强信访工作同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妥善处理群众的一信、一访,加强同群众的血肉联系,锻炼党员干部的为民执政能力,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构
  按照中央一贯强调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还应当指定一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要严格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主要领导都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参与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办公室是负责国家局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信访问题处理、督办和协调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和直属单位是信访事项办理的主体机构,要指定一名信访工作分管领导,确定负责本单位信访问题处理、督办、协调、联系和信息上报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办公室”,确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信访职责,切实发挥本单位信访问题处理、督办和综合协调的作用;还应当指导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善信访工作机构,充实信访工作人员。

  (二)建立、完善信访工作基本制度
  完善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规范办理岗位职责、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形成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制度,防止行政不作为、超时限甚至久拖不决等情形,坚决把《信访条例》赋予群众的权益落实好。要重视对信访工作的督查督办,加大对信访办理工作各环节的督促检查,形成责任到人、共同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氛围。
  建立信访信息通报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对重大信访情况、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以及信访办结情况进行通报,让有关单位、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重视信访工作、掌握信访动态、了解群众要求,进而改进有关工作。
  坚持并完善局长接待日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要定期主持接待群众来访,当面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重大、复杂的访项,既要亲自接待,还应组织专门研究,确保办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性阅批重要来信,主动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逐步建立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深入研究重大、复杂以及群体性信访的成因和规律,制定切实有效的突发事件处置方案,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积极稳妥地解决问题。要积极探索信访突发事件的预防办法,把解决好日常信访问题与防范重大、复杂以及群体性信访相结合;把制定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措施与防范重大、复杂以及群体性信访相结合;把依法办理与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相结合,体现党和政府对群众的温暖和关怀,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三)培养熟悉业务、作风过硬的信访干部队伍
  必须加快培养一支既熟悉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熟悉信访工作,又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队伍。要坚决纠正少部分单位和领导对信访干部存在重视不够,或者重使用轻培养的倾向。要加大对信访干部的培养和培训力度,逐步使信访专职或者兼职干部在数量、业务水平上达到《信访条例》的要求。
  要逐步探索建立干部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对新进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提职的年轻干部可以实行短期参与信访工作的办法,让更多的干部能够在深入群众、处理复杂问题的工作环境中得到锻炼和成长。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关心信访工作人员的成长和疾苦,把党中央、国务院给信访工作人员的待遇落实好,让他们安心工作,安心为群众办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的通知

国农改办[200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全面落实中央有关化债政策,今年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09年6月底,首批14个试点省区累计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421.7亿元,占锁定债务额的85.5%,比2008年底增加95.1亿元;各非试点省份也按照中央要求,扎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和资金筹措等基础性工作。为确保化债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完成预定的工作目标,现就做好2009年下半年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按照2009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全国要在2010年基本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试点省份,要按照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有关程序和政策要求,尽快对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并落实资金,组织开展偿还;各非试点省份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与农村“普九”债务一并纳入清理化解范围,不仅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还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中央提出的化债任务。

二、切实加强偿债资金管理

为确保化债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根据审计锁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规模,落实好各级政府的筹资责任,确保所筹措的偿债资金与审计锁定的债务余额一致。要加强省级统筹协调和宏观调控力度,省本级要多承担一些,尽可能减轻县级的筹资压力,适当降低财政困难县的筹资比重,做到缺口上移。各级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将偿债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偿还债务必须使用偿债特设专户,不得擅自在特设专户外支付偿债资金。要实行偿债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已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任务且偿债资金有结余的地区,要按照财政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结余资金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没有完成“普九”达标和“两基”攻坚的地区,要优先安排用于“普九”达标和“两基”攻坚,再有剩余的地区可以安排用于化解其他政府性债务等相关支出。年终时,将结余资金使用情况报省级化债主管部门,并由省级化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备案。

三、严格防范债务遗漏

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化债过程中,个别省份遗漏了挂在村级账上的债务。按照中央有关化债政策要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不仅要化解挂在县乡政府部门、农村中小学校账上的债务,还要化解挂在村级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等有关单位账上的债务。各试点省份要尽快开展查缺补漏工作,解决遗留问题;各非试点省份要对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回头看”活动,确保没有遗漏相关债务。

四、建立制止农村义务教育的稳定机制

国务院高度重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问题。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稳定机制。一是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二是合理制定义务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源头控制,学校基本建设要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三是进一步规范各地和有关部门的行为,严格控制出台各种新的教育达标、升级、评优和超规模建设的文件。四是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五是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五、加快化债工作进度

为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中央提出的化债任务,各地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加快推进化债工作。一是已经完成化债任务的省份要按照工作小组考核验收的有关要求,对所属县市化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自验,开展“回头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巩固化债成果。二是尚未完成化债任务的试点省份要积极动员部署,强化化债责任,对落后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尽快完成化债任务和自查自验工作,今年年底前做好工作小组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各非试点省份要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订化债实施方案,并在上报省级人民政府之前送工作小组办公室预审,自主启动债务偿还工作。四是要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尽快将债务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和偿还兑付等方面的基础数据录入系统,并通过财政部内部信息网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利用自主开发债务系统的省份要抓紧做好接口处理和数据导入工作,确保全国债务数据的完整、统一。五是做好化债基础管理工作,从债务清理核实、资金筹措、偿还兑付和账务处理等各个环节,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操作,切实做到债务认定有凭据、资金筹措有来源、债务偿还有程序,账务处理要规范。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尽快报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据的紧急通知

国农改办[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及时发现化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化债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全面监管,请各省(市、区)负责化债工作的单位尽快组织力量,通过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将债务核实锁定和偿还的基础数据报送我办。该监管系统的建立及债务数据的真实完整性将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并据此酌情扣减中央化债补助资金剩余部分。请各地高度重视,尽快安排专人完成数据报送工作。

联系人:易赟 010-68553498

技术咨询:中财信公司 高尚 13701065365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09年6月25日

日照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 27 号
  《日照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2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五年二月四日  

       日照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改为出让的,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另一方提供资金的双方合作建房,属于土地权属转移,对提供资金方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以上价格包括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由承受者实际支付的超出合同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契税征收机关确认。

  第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部门。
  契税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委托的,应当停止委托,收回委托代征书。
  第五条 契税实行市、县(区)分级征收。
  (一)凡在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部门征收。
  (二)在县(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或者初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财政部门征收。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征收的契税收入,属市直及中央、省和外地驻日照单位缴纳的为市级收入; 其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由市财政部门按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划分,分别缴入各区级国库。

  第七条 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契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事宜。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契税的,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契税征收机关按规定权限依法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契税。

第十条
契税征收实行“先税后证”制度。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向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证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契税征收机关有权到同级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所需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并应当对提供的资料保密。

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的配合,逐步实行微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依法综合治税。
  第十二条 征收契税应当使用全省统一制发的契税票证,实行微机打印税票。
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契税册籍、税票以及契税管理制度,加强契税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应当纳入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范围。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房地产交易及契税征管情况的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契税纳税人偷税的,由契税征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配合控管不力,造成税款流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