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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10:25  浏览:8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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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株洲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防止和纠正行政许可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实施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行为,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责任人,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导致行政许可受理不当、送达超期、审查不准、决定有误、监督检查不力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保证合法、正确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市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和市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调查组织工作,并向责任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二) 实事求是、责任明确;
(三) 错罚相当、惩教结合。
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被当事人投诉,经调查认定为错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二)经过行政复议,被认定为错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三)经过行政诉讼,被判定为错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四)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行政许可行为;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以下行为为受理、送达过错行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受理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材料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理由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分送具体承办机构的;
(七)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具体承办机构提交的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证件颁发、送达申请人的;
(八)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九)因送达行为无效而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九条以下行为为审查、决定过错行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或未按法定程序举行听证的;
(五)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或者检测检验等方式而没有采用,或者违反其特别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不依法为被许可人办理变更与延续行政许可手续或者逾期未作决定的;
(七)未按决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许可决定无效的。
第十条以下行为为监督、检查过错行为:
(一)未依法对下级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实施行政许可发生重大过错的;
(二)未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没有履行好监督、检查或者检测检验责任以致被许可人不具备资格、条件仍继续从事被许可事项的;
(三)对依法应当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而没有撤销或注销的;
(四)发现未经行政许可而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没有及时处理的;
(五)发生实施行政许可重大过错行为,实施机关未及时向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或备案,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其他过错行为:
(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标准、程序的;
(二)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四)在实施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等各个程序和环节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应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过错原因、相关人员所承担的职责等,依照一定程序准确定性,客观、公正地进行责任认定,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追究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许可的过错后果,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批准人发生行政许可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的过错后果,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的过错后果,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行政许可的过错后果,违规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许可过错行为投诉或举报后,或者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必要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是否构成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调查组在调查、认定过程中有权调取被投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相关档案材料,可以向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其他组织、公民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组织进行现场勘验。调查组认为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由调查组指定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被投诉或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调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调查,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刁难。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增设收费项目、变更法定收费标准或者有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导致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发生的,调查组应当在调查、认定过错行为的同时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报有权机关予以废止。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对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后,向监察机关或有权任免机关做出书面汇报,并根据过错责任的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有权任免机关根据调查组的过错认定及处理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执行,同时将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反馈给调查和认定机关。
第二十三条实施责任调查、追究的机关应当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调查、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责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机构或本机构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二十五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多次发生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行为,或者过错行为产生重大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本年度行政执法评先资格。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赔偿后,对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有权进行追偿。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对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责任调查认定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构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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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地震灾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地震灾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陇南市地震灾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陇南市地震灾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

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震灾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管理,按照“分级筹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加强监管”的原则,保证担保基金充分有效运用支持受灾农户住房重建,根据《甘肃省地震灾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震灾区9个县(区)政府负责在本实施细则下发一周内组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担保机构,具体负责担保基金的运作。在担保机构组建后10天内,各县区政府将担保机构组建和担保资金到位情况上报市政府办(金融科),由市政府办(金融科)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因未及时组建担保机构,影响农户住房重建进度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担保基金资金来源:

各县(区)政府负责按辖区内因地震需要重建住房农户每户2000元的标准,建立地震灾区农户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建立此项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省级农户重建维修补助的结余资金、对口支援资金、特殊党费、社会捐赠以及地方财政可调剂的预算内资金。

第四条 担保对象为在5.12地震中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需要重建,在中央省财政补助以后,自身无法完成房屋重建需要贷款的农户。担保责任履行的范围仅限于农户住房重建贷款本金。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负责对担保机构的业务运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督促落实贷款农户增收、还贷措施。市政府金融科具体负责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和相关市直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担保机构负责对担保业务的监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担保基金所承保贷款进行风险分类,采取反担保等措施规避和化解风险。

第六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筹集资金,配合担保机构,及时发放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加强贷款管理。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加强对农户住房重建担保业务的监管。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按季落实农户住房重建贷款贴息资金以及担保基金的筹集和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重建农户还款能力的审核认定。

第七条 各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具体管理,加强与各银行业务机构的合作,将担保基金专户存储在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发放金融机构,专人专帐,专款专用。

第八条 重建农户贷款到期出现还款困难,须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住房重建贷款证明,经村委会张榜公示、乡镇民政部门审核,由乡镇政府认定后签字盖章后报县区担保机构汇总审定,汇报政府同意后,通过贷款担保基金归还贷款金融机构,在贷款农户有还款能力后逐步将贷款欠款归还担保机构。担保基金归还贷款时,需由贷款农户、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签订还款协议。

第九条 各县(区)担保机构要在重建农户完成建房后,将到期归还贷款后的余额和农户有还款能力后逐步归还的欠款全部缴回同级财政,统筹用于灾后重建。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在每旬后一日内将担保贷款发放和贷款代偿情况(见附表)上报市财政局,抄报市政府金融科、市人行和市银监局。由市财政局统计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户住房重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的具体措施,确保本实施细则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名称
拉丁学名


双歧杆菌属
Bifidobacterium

1
青春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adolescentis

2
动物双歧杆菌(乳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animalis

(Bifidobacterium lactis)

3
两歧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bifidum

4
短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breve

5
婴儿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infantis

6
长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longum


乳杆菌属
Lactobacillus

1
嗜酸乳杆菌
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

2
干酪乳杆菌
Lactobacillus casei

3
卷曲乳杆菌
Lactobacillus crispatus

4
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

(保加利亚乳杆菌)
Lactobacillus delbrueckii subsp. Bulgaricus

(Lactobacillus bulgaricus)

5
德氏乳杆菌乳亚种
Lactobacillus delbrueckii subsp. lactis

6
发酵乳杆菌
Lactobacillus fermentium

7
格氏乳杆菌
Lactobacillus gasseri

8
瑞士乳杆菌
Lactobacillus helveticus

9
约氏乳杆菌
Lactobacillus johnsonii

10
副干酪乳杆菌
Lactobacillus paracasei

11
植物乳杆菌
Lactobacillus plantarum

12
罗伊氏乳杆菌
Lactobacillus reuteri

13
鼠李糖乳杆菌
Lactobacillus rhamnosus

14
唾液乳杆菌
Lactobacillus salivarius


链球菌属
Streptococcus

1
嗜热链球菌
Streptococcus thermophilus

注:1.传统上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菌种允许继续使用。名单以外的、新菌种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执行。

2.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按现行规定执行,名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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