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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计算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27:25  浏览:9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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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计算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人事部关于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计算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资格考试主管部门:
为做好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的计算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实现方式
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的计算机管理不再下发管理软件,而是对1997年国际商务考试报名软件(RKWS)加以改造来实现对1999年国际商务考试的报名工作的管理。
二、考试代码设置
根据“关于1999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8〕78号)对考试设置的最新规定,我中心对国际商务考试的代码进行了修订(见附件)。请各级考试主管部门按照修订后的代码表进行报名和信息采集。
三、管理系统改造方法
根据考试代码设置,对1997年国际商务考试报名系统中的DBFSTRU子目录下的两个系统数据库做如下改动:
1.将国际商务专业数据库GSZY中的法语、德语、日语、俄语所对应的四条记录从库中删除,同时增加“其它语种”一条记录。
2.根据人办发〔1998〕78号文对国际商务科目数据库GSKM中的考试日期(KSRQ)、考试时间(KSSJ)两项内容进行修改。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3537871,63537673。
附件: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代码表
附件
1999年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代码表
-----------------------------------------
| 类别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
| 02.国际 |3.国际商务师 |01.英语 |1.专业知识 |
| 商务 | |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 |
| | | |3.业务外语 |
| | |-------|--------------|
| | |02.其它语种|1.专业知识 |
| | |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 |
| | | |3.业务外语 |
| |--------|-------|--------------|
| |4.助理国 |01.英语 |1.专业知识 |
| |际商务师 |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 |
| | | |3.业务外语 |
| | |-------|--------------|
| | |02.其它语种|1.专业知识 |
| | |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 |
| | | |3.业务外语 |
-----------------------------------------



19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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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50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沪环保管〔2007〕397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获得的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列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公众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可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23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特此函复。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切实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切实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1993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近年来,有些地方的看守所超期羁押人犯问题比较突出。羁押人犯是一种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强制措施。我国法律对办理刑事案件羁押人犯的条件、期限作了严格规定。超期羁押人犯严重地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侵犯人犯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看守所的监管秩序。各级政法机关要把防止和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提高到维护法制和保障人权的高度来认识,把是否按法定期限办案作为是否严格执法的重要问题来抓,要纠正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错误倾向。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把好逮捕人犯关。一些久押不决的案件,往往是在逮捕人犯时把关不严,甚至以捕代侦,先捕后侦,结果将人犯逮捕后,在法定期限内基本事实查不清,主要证据收集不到,不能起诉判刑,造成超期羁押。因此,各级办案单位在决定、批准逮捕人犯时,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把好逮捕关。对于错捕的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予以纠正。
二、对于人犯在押的案件,要组织力量抓紧办理,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中有关办案期限规定办结;在法定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变更强制措施。
三、对于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要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对于犯有数罪的案犯,其主要罪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应对其主要罪行起诉、判刑;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或从犯在逃,在押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应对在押犯起诉、判刑;对于政法部门之间有争议的案件,通过协商和政法委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按各自职权依法处理,该撤案的撤案,该复议复核的复议复核,该免诉的免诉,该起诉的起诉,该判决的判决,该抗诉的抗诉。一定不要因为部分团伙犯罪成员在逃或部分犯罪事实一时无法查清而久拖不决。
四、看守所对不符合《看守所条例》规定的收押条件的人犯,不予收押;对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期满而案件又尚未审理终结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单位迅速办结;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报告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羁押人犯工作的检察,对超期羁押的案件,要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各办案单位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超期羁押通知后,要及时研究纠正措施,并将纠正情况或其他有关情况向检察院通报。
五、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力量对本单位超期羁押的案件进行一次清理,根据上述精神,逐案作出处理,并于今年年底前,将清查处理情况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报告。
今后,各级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每季度要协助看守所对羁押人犯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将超期羁押的情况及时通报各政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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