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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4:20  浏览:8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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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
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
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
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99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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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思成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


梁思成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


一、总则
第一条 梁思成基金是国家为表彰、奖励在建筑设计创作中取得重大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建筑师而设立的专项奖励基金;设立梁思成基金的同时,设立“梁思成建筑奖”。
第二条 梁思成基金由建设部负责管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财务制度。“梁思成建筑奖”由建设部组织评选、颁发。
第三条 梁思成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工作由建设部综合财务司负责。
第四条 “梁思成建筑奖”的评选管理工作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具体负责。
第五条 为了保证“梁思成建筑奖”评选工作的科学、公开、公正,成立“梁思成建筑奖评选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其负责评选事宜,具体评选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

二、资金来源
第六条 梁思成基金首期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际建筑师协会第20届大会结转经费700万元人民币,其中600万元作为以后年度本金。
第七条 梁思成基金的本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扩大和补充:
(一)国内热心于发展中国建筑设计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二)国际或港、澳、台地区友好团体、机构或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来源。
第八条 梁思成基金本金增加时,报财政部备案。

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梁思成基金的本金原则上不能动用;如确需使用,建设部应商财政部同意。
第十条 首届“梁思成建筑奖”使用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奖励建国50年来对我国建筑设计的发展和在建筑设计创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10名以内的建筑师,每人10万元。
第十一条 从2001年起,每年将本金获得的利息等收益作为当年“梁思成建筑奖”的奖金及“梁思成建筑奖评选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评选经费,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每年奖金的额度和评选工作经费预算需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梁思成基金的本金必须专户存入国家银行或以购买国库券等低风险方式进行运作,以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十三条 梁思成基金单独核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梁思成建筑奖”奖金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商财政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7日

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科信函[2002]143号

有关省建设厅: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规划和风景监管系统”)建设,并在2002年年底前首先开展建设试点。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市

  经建设部研究,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城市为广东省广州市、河北省邯郸市、湖北省襄樊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试点风景名胜区为山东泰山风景名胜区、安徽黄山风景名胜区、湖南武凌源风景名胜区。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以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为监测对象,基于遥感技术、GIS技术、MIS技术和网络技术,采用遥感、地形、总规、详规数据比对和专家判读的方法,达到大范围、可视化、短周期的动态监测效果。

  二、试点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

  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监测所需的市、风景名胜区基础数据和规划数据,承担市、风景名胜区的监测目标核查工作,协助建设部进行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

  三、试点工作的计划进度及工作成果

  试点工作自2002年11月18日开始,到12月20日完成相关工作。试点工作的成果是提供试点城市和试点风景名胜区的年度监测报告,试点城市和试点风景名胜区监测结果专题图集,开发完成一套监管软件和建立与试点联网运行的监管系统。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分工

  建设部科技司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规划司和城建司负责系统建设的业务需求以及业务成果的组织管理;综合财务司负责部级系统建设所需经费筹措;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试点技术实施的组织管理。

  五、系统建设试点工作要求

  1、请你们充分认识建立“规划和风景监管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视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指定机构和人员牵头负责。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监管系统项目实施组,按照系统实施方案(见附件一)做好系统建设试点工作。

  2、各地要按时间进度要求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监测所需的基础数据和规划数据(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3、在规划和风景监管系统建设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司、城建司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三。


  附件一:《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实施方案》

  附件二:《试点单位提供数据清单》

  附件三:试点工作有关单位联系人通讯录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ΟΟ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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