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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25:21  浏览:8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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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的精神,近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函,商请研究解决期货行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就期货经纪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应以期货经纪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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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外资字[2005]929号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西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江西省境内企业、机构、团体(简称“项目单位”)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 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国外贷款应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外贷款的投向,积极、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章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未列入国家国外贷款规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各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对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经国家批准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改委”)转发相关部门或项目单位。
  第六条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设区市发改委”)、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根据本办法规定向省发改委提出申报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的申请。
  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向省发改委提出申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的申请时,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其中,由设区市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还应同时出具设区市发改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各设区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提出申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的申请时,应出具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省发改委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全省国外贷款备选项目申请情况和国家借用国外贷款的相关规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申报纳入国家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要求由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担保的,省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提出项目前,应商省发改委及省相关部门并出具意见。
  第八条 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简要情况;
  (二) 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 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 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 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 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需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经省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 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经省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设区市发改委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审核或审批。
  (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由省发改委审批或转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其中重大项目省发改委还应当审批其项目建议书。
   (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发改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省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由省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省发改委在批准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已纳入国家XXXX年利用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X批计划,抄报国家发改委,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国家规定要进行比选工作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在项目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前,省发改委组织项目单位确定比选小组,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进行比选工作,编制项目贷款比选报告。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由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报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等;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四)国外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单价;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中英文本)。
  (三)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内容的比选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省发改委初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及省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二)己纳入国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三)项目己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己初步承诺。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省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第二十条 国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未经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发改委、设区市发改委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额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经省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
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经省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国外贷款协议签署后,项目用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与国内转贷机构签署转贷协议。
  第二十五条 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国外贷款项目,在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生效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提出办理项目免税确认书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用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各级发改委(发展计划委、计委)要加强对国外贷款借、用、还的统筹管理。
  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国家发改委,同时抄送省发改委。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用款单位应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已签转贷协议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于每年的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设区市发改委和省发改委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包括进资(包括货币资金,技术、设备进口,培训费用等)报告、资金使用报告、还款报告等。尚未签订转贷协议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每季度末向设区市发改委和省发改委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国内工作情况报告、项目国外工作情况报告等。已实施完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设区市发改委和省发改委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发改委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设区市发改委管理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查实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纵向差序格局
——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

贺胤应

【摘 要】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并将长期存在法治建设的差异性,文章称之为“差序格局”。其分为纵的方向和横的方向两方面。作为基础性的阶段思考,本文着重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探讨了法治建设进程中纵向的差序格局,认为人口的文化素质、大众媒介、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是形成这种差序格局的文化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法治 差序格局 人口的文化素质 大众媒介

一、提出问题

考察中国二十多年法律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出,这二十多年,历经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过程。
1978年,中国开始了法制的重建。当时,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社会主义法制发表讲话时曾明确指出,中国需要一大批具有权威、真正得到执行的法律。此后,中国进入了所谓的“立法爆炸”时期,大量的法律、法规、条例被制定。到1992年中国明确提出改革和建设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立法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几乎涉及到所有的法律部门。简而言之,中国已经基本实现了“法制”,可以称为“法制国家”。[1]
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及与时俱进的务实精神的正确指引下,党的十五大上,中共中央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随后将其写进了宪法。这标志着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之一。中国适时地开始了由“法制”向“法治”的迈进。
从“法制”到“法治”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法制与法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互相替代,但关系密切。法制是法律制度,是人们活动的规范或秩序系统;法治以法制为基础,没有法制的法治是不存在的,但是有法制却未必有法治。法制强调实存的规范、秩序;法治则是对法制的价值要求,它要求法制贯彻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价值,同时要求法制在程序上、形式上也应当是公正的,例如明确性、平等性、公平性等。[2] 由此可见,实现“法制”易,要“法治”则非一件易事。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转型时期,法治建设刚刚开始步入轨道,千头万绪交织其中,“依法治国”虽在政治层面上已经被确立,但实际上对于具体的含义还没有达成共识,发展的方向还没有完全的清晰和明确,等等。但可以肯定的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治建设也一样,“法治形成,是一个社会过程,它需要的是一个时间区间,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时间点”。[3] 通往法治国家的道路注定漫长而艰难,充满了危险、失误和幻想。[4] 鉴于此,笔者认同这样一种观点:“我们对法治的感受存在于对法治的追求过程当中,它好比绝对真理一样或许永远无法被完全地实现,但是我们总是在无限地接近它,并且与此同时获得一个又一个的相对法治。”[5]
进而,我在思考中国的法治建设时,发现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并将长期存在法治建设的差异性,为便于研究,我将这种差异性称之为“差序格局”。[6]这种差序格局可分为纵的方向和横的方向两方面。纵向的差序格局是指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会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横向的差序格局是指港澳台地区、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也会呈现一定的差异性。形成这种差序格局的原因很多,最重要的是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作为基础性的阶段性思考,同时为将问题说透彻,本文试图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谈一谈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纵向的差序格局。

二、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之划分。[7]

从研究法治建设进程中之差异性的角度出发,参考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设置,我从纵向的角度划分出三片区域来: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
在传统研究社会问题的方法路径里,从纵的方向一般分为城市和农村,简称“城乡”。这种划分源于城市和农村存在的巨大差别,具有一定合理性。在我看来,这种划分是粗糙的。它抹杀了大城市与中小城市显著而重要的区别。大城市与中小城市虽同为城市,但在市民素养、居民收入、城市文化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足以影响到我们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建设。其次,至2001年底,全国地级区划数332个,其中地级市265个;县级区划数2053个,其中县级市293个;地县级市658个,市辖区808个。[8]依据本文下面谈到大城市的划分方法,减去34个省级行政区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余下的皆为中小城市,可见中小城市数量之多。这也要求我们必须得“善待”中小城市。
本文所指的大城市,从行政区划上来说,包括两类。一是省级行政区划的直辖市;一是各个省会城市。这两类城市具有如下特点:人口已远远超过百万,有的甚至已经超过千万;是一个省级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有的甚至还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最早实现四个现代化,且已经成为引导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标。
本文所称的中小城市,也包括两类。一是中等城市,一是小城市。中等城市在行政级别上来说,为地厅级;中等城市一般都有一个以上的市辖区,但所辖区的规模都不大,城市规模上远小于省会城市。小城市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的城区,县城的城区等,行政级别为县级区划,规模仅一个城区而已,住着密度相对较高的人口。之所以将两者放在一起,合称“中小城市”,是因为,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在城市规模上相差不大,许多中等城市都是由小城市升格而成,在市民素养、居民收入、城市文化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同构性,差异较小。
小城市、县与大城市、中等城市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因此,本文所指的市辖区一般都归属于大城市、中等城市的范围;非市辖区的县级城市和小县城都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以陕西省的西安市、咸阳市、韩城市为例。雁塔区、新城区归属于西安这个大城市的范围,而周至、户县等县的城区则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咸阳是中等城市,秦都区、渭城区等属于咸阳这个中等城市的范围,其它的县的城区则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韩城市属于县级市,自然也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
除城市以外的地区,都是本文所指的“农村地区”。
为便于观察,制图如下:
农村地区
城区X
市辖区A、B、C…
城区Y







三、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试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纵向的差序格局

郝铁川教授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文中认为,现代法治需要较高的文化水平的支持,偏激一点说“愚昧无法治”。[9]对此,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将法治视为与文化素质水平有着前后相承的时间关系,文化素质水平的提高被认为是外生于法治的异物并且是先于法治的,于是借口文化素质水平的先行来否定法治或借口文化素质水平的落后来拖延法治进程就会成为逻辑与实践的高概率发展方向,法治有可能在文化素质的祭坛上牺牲自己的存在。进而认为,文化素质的高低并不是影响法治秩序的决定性因素,相反,法治秩序可以通过合理设置制度结构来引导帮助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10]对于这种建设性意见,我是认同的,并且认为郝铁川教授文中的“社会文化水平的制约”部分仅谈“人口的文化素质”是较为狭窄的。社会文化水平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不是一个人口文化素质所能涵盖。本部分拟从人口的文化素质、大众媒介、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三方面探讨此问题。

(一) 人口的文化素质

郝铁川教授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文中,详谈了领导层(掌握不同决策权力的人口,即政策、法律的实际创意者、决策者)、执行层(在各级政府、团体中具体贯彻、实施政策和法律的工作人员的人口)、承受层(社会一般大众人口)的人口的文化素质,这种分类模型颇值借鉴。本文拟借用这种分类模型探讨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内人口的文化素质。
在大城市,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高。这种“高”表现在具有很高的学历,大多都是大专以上学历。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则存在分化现象。既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口,如公私企业的白领及以上阶层、事业单位里的高级雇员等;也有低文化素质的人口,如由村民转化为市民的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口、常年在城市打工并已经取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这几类人口的文化素质较前一类人口的文化素质要低,但大多也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与大城市相比,中小城市的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次之。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与大城市没有多大差距,也存在一定的分化,分化的类型也与大城市相似。
农村地区的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低。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这种状况,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必须到基层去锻炼两年等。本来就是城市人口或已经完全“城市化”的大学生之所以到农村地区去,很大程度上是想赚取一种“政治资本”,他们在农村不会干长久,时间到了,最终还是要回到城市去。农村地区的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低,大多数农民最高学历都是初中,稍高一点的学历(中专、高中)的农民大多都会想法设法跳出“农门”,到城市去谋一份职业,创一番天地。
人口的文化素质之高低主要是以学历作为衡量标准,可以说明的问题是,对于当代日益专门化、复杂化的法律的执行,大城市效率最高,中小城市次之,农村地区最小。想使法律在农村地区得到较为理想的实施、执行,就得靠农村地区的干部(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解说”了。在某种程度上,农村地区的干部在这里充当了一个法律实施的“转化器”。由于他们本身的文化素质就存在问题,在实施、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然会有这样那样的出入。既有可能借国家名义进行“权力寻租”,也有可能加重农民负担,还有可能保护国家的利益等。实施、执行法律的过程所形成的知识不仅是地方性的,而且是非常个人化的,是难登大雅之堂、交流起来不经济的知识。因此也是不值得大规模生产即进入书本的知识。[11]但当事人双方“心知肚明”,最终形成的书面文件却是符合既定法律形式的。
人口的文化素质之高低不能完全说明的问题是,农村的人就一定比中小城市和大城市的人不遵守法律(殊不知,许多贪污案、玩忽职守的大案都发生在城市;殊不知,“包二奶”往往是学历高的城市人所为)。但受过高学历教育的人口一般都接受过比较正式的法律教育(如非法律院校的《法律基础课》),而其他的人口则不具有这种教育经历。因此,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人口的文化素质的差异必然会使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之间的法治建设呈现一定的差异性。

(二)大众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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