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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15:50  浏览:8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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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教育在综合国力的形成中处于基础地位,国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各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这对于培养和造就我国二十一世纪的一代新人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面对新的形势,由于主观和客观等方面的原因,我们的教育观念、教育体制、教育结构、人才培养模式、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相对滞后,影
响了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不能适应提高国民素质的需要。全党、全社会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局出发,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一个充满生机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为实施
科教兴国战略奠定坚实的人才和知识基础。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
1.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
2.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应当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在不同阶段和不同方面应当有不同的内容和重点,相互配合,全面推进。在不同地区还应体现地区特点,尤其是少数民族地
区的特点。
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学校教育不仅要抓好智育,更要重视德育,还要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使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3.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更加重视德育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德育总体目标和学生成长规律,确定不同学龄阶段的德育内容和要求,在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方面,要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要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
,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理想、伦理道德以及文明习惯养成教育,中国近现代史、基本国情、国内外形势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把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同积极学习世界上一切优
秀文明成果结合起来。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职业学校要加强道德教育。
进一步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讲究实际效果,克服形式主义倾向。针对新形势下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规范国防教育,提高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继续搞好军训工作并使之制度化。加强校园的精神文明建设,严禁一切封建迷信和其他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及物品传入校园。加强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工作,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素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社会各方面
要为青少年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和德育活动基地,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德育工作的新格局。
4.智育工作要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实行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要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要使学生在掌握必需的文化知识的同时,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已成为推行素质教育中刻不容缓的问题,要切实认
真加以解决。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监督检查机制。要重视婴幼儿的身体发育和智力开发,普及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科学知识和方法。
5.健康体魄是青少年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基本前提,是中华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不准挤占体育活动时间和场所。举办
多种多样的群体性体育活动,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合作精神和坚强毅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了解科学营养知识。根据农村的实际条件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村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
6.美育不仅能陶冶情操、提高素养,而且有助于开发智力,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尽快改变学校美育工作薄弱的状况,将美育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中小学要加强音乐、美术课堂教学,高等学校应要求学生选修一定学时的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开展
丰富多采的课外文化艺术活动,增强学生的美感体验,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为学校美育工作创造条件,继续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各类文化场所(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纪念馆等)要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文化艺术团体到学校演出高
雅健康的节目。农村中小学也要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美育活动。
7.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途径。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使其接触自然、了解社会,培养热爱劳动的习惯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青少年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制度。中小学要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形式多样
的课外实践活动,培养动手的能力;职业学校要实行产教结合,鼓励学生在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高等学校要加强社会实践,组织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活动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利用假期组织志愿者到城乡支工、支农、支医和支教。社会各方面要为学校开展生产劳动、科技活
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加强学生校外劳动和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
二、深化教育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8.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将“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2000年“两基”目标的实现和达标后的巩固与提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改造薄弱学校,提高义务教育阶段
的整体办学水平。2000年后要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继续加强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初中辍学率偏高的问题,同时大力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
9.调整现有教育体系结构,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规模,拓宽人才成长的道路,减缓升学压力。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到2010年,我国同龄人口的高等教育入学率要从现在的9%提高到15%左右。要在确保“两基”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
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急需的专门人才。现有的职业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部分高等专科学校要通过改革、改组和改制,逐步调整为职业技术
学院(或职业学院)。支持本科高等学校举办或与企业合作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对当地教育资源的统筹下,可以举办综合性、社区性的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
10.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内在规律相适应、不同类型教育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为学校毕业生提供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可采取多种方式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毕业生经过一定
选拔程序可以进入本科高等学校继续学习。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实行弹性的学习制度,放宽招生和入学的年龄限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和其他继续教育。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的教育网络,为适应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开辟更为广阔的途径,
逐渐完善终身学习体系。
11.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省级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本地区教育的权力以及统筹力度,促进教育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今后3年,继续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式,基本完成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调整,形成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
政府管理为主的新体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经国务院授权,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大部分高等专科教育的权力以及责任交给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计划改
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其招生考试事宜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继续完善基础教育主要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根据各地实际,加大县级人民政府对教育经费、教师管理和校长任免等方面的统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统筹。学历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在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人力资源预
测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的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切实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加强对高等学校的监督和办学质量检查,逐步形成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的社会监督机制以及评价体系,完善高等学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进一步
扩大高等学校招生、专业设置等自主权,高等学校可以到外地合作办学。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精简机构,减员增效。改革分配和奖励制度,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加大学校后勤改革力度,逐步剥离学校后勤系统,推动后勤工作社会化,鼓励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
,发展教育产业。
12.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大胆试验。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鼓励社会力
量以各种方式举办高中阶段和高等职业教育。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举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可允许设立少数民办小学和初中,在这个范围内提供择校机会,但不搞“一校两制”。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公办
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要因地制宜地制定优惠政策(如土地优惠使用、免征配套费等),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引导和监督,国家要加快民办教育的立法,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依法办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13.加快改革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改变“一次考试定终身”的状况。改革高考制度是推进中小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按照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原则,积极推进高考制度改革。进行每年举办两次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
试点。高考科目设置和内容的改革应进一步突出对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查。鼓励有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多种形式的高考制度改革试验,扩大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和考生的选择机会。逐步建立具有多种选择的、更加科学和公正的高等学校招生选拔制度。
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实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学的办法。鼓励各地中小学自行组织毕业考试,采取多种形式改革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办法,改革高中会考制度。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作
为评价学校工作的标准。鼓励社会各界、家长和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对学校工作的评价。
14.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改变课程过分强调学科体系、脱离时代和社会发展以及学生实际的状况。抓紧建立更新教学内容的机制,加强课程的综合性和实践性,重视实验课教学,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
力。要增强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课程、教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促进教材的多样化,进一步完善国家对基础教育教材的评审制度。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国家和地方要奖励并推广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优秀教学成果。
职业教育要增强专业的适用性,开发和编写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及教材。高等教育要加快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继续调整专业结构和设置,使学生尽早地参与科技研究开发和创新活动,鼓励跨学科选修课程,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有
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15.大力提高教育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和教育信息化程度。国家支持建设以中国教育科研网和卫星视频系统为基础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加强经济实用型终端平台系统和校园网络或局域网络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各种音像手段,继续搞好多样化的电化教育和计算机辅助教学
。在高中阶段的学校和有条件的初中、小学普及计算机操作和信息技术教育,使教育科研网络进入全部高等学校和骨干中等职业学校,逐步进入中小学。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发优秀的教育教学软件。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为社会成员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为农村和边远地区提供适合当地
需要的教育。
16.努力改变教育与经济、科技相脱节的状况,促进教育和经济、科技的密切结合。高等教育实施素质教育,要加强产学研结合,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和产业界以及科研院所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立科技企业,企业在高等学校建立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
采用多种形式,使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提高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加快实用科技成果向企业的转移,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创建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和一批一流学科,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批既出人才、又出成果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
究基地,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继续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要通过多种方式,为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为转岗、分流、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教育和培训。
进一步推进农科教结合,全面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农村普通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发展,使农村教育切实转变到主要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上来。要把文化知识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与实用生产技术培训结合起来,与农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要采取灵活多
样的教育培训形式,抓紧培养一大批农村急需的实用技术推广人才、乡镇企业管理人才和医疗卫生人才。
三、优化结构,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17.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教师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要有宽广厚实
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8.把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作为师资培养、培训的重点。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大力提高师资培养质量。调整师范学校的层次和布局,鼓励综合性高等学校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探索在有条件的综合性高等学校中试办师范学院。20
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提高高等学校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
开展以培训全体教师为目标、骨干教师为重点的继续教育,使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中小学专任教师以及师范学校在校生都要接受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注意吸收企业优秀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到职业学校任教,加快建设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
教师队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资设立骨干教师专项资金,在大中小学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有较大影响的教书育人专家,造就一支符合时代要求、能发挥示范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
19.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引入竞争机制,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中小学根据学校编制聘用教师,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县以上教育行政
部门审批;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聘任教师,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继续关心和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加强编制管理,精简富余人员,富余人员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培训和安排。各地要认真做好各级各类学校转岗教师的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才流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开展转岗前职业培训,协调和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和经费支持。
20.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各地要制定政策,鼓励大中城市骨干教师到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或兼职,中小城市(镇)学校教师以各种方式到农村缺编学校任教,加强农村与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才可聘为高级教师职
务。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教师到经济不发达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提高教师队伍水平。
21.努力造就能够带领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的学校领导以及管理干部队伍。学校校长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具有特殊作用,要率先转变教育观念,把领导教职工创造性地实施素质教育作为重要职责。要继续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校长职
级制,逐步完善校长选拔和任用制度,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任职。对于富余的学校管理人员要转岗分流。
四、加强领导,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开创素质教育的新局面
22.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必须切实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千方百计,在别的方面忍耐一些,甚至于牺牲一点速度,把教育问题解决好。”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
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定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逐级考核省、市、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的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
好的政策环境,注意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鼓励大胆实践,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重视和加强教育科学研究,提高政府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
23.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深入进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提高法律意识,严格履行保护少年儿童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
,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社会不良影响。各地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教师工资。要整治校园内部和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继续完善国家教育立法,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加强教育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制定有关素质教育的制度和法规,逐步实现素质教育制度化、法制化。
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
24.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教育投入,逐步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确保教育经费有较大增长。中央决定,自1998年起至2002年的5年中,提高中央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
所占的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要进一步依法加强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确保完全用于教育。
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拨款办法,充分发挥教育拨款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政府的教育拨款主要用于保证普及义务教育和承担普通高等教育的大部分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入并做到专款专用。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适当增加学费
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财政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严格禁止乱收费。认真组织实施教育储蓄、教育保险和助学贷款制度,完善奖学金制度。积极运用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继续鼓励社会、个人和
企业投资办学和捐(集)资助学,不断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
25.社会用人制度对于实施素质教育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改革用人制度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当务之急。要依法抓紧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明确对各类劳动者的岗位要求,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继续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
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要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协调,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转变传统的人才观念,形成使用人才重素质、重实际能力的良好风气。
26.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场深刻变革,是一项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和涉及社会各方面的系统工程。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要通过新闻媒体的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投身素质教育。学
校、家庭和社会要互相沟通、积极配合,共同开创素质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批转的《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高举邓小
平理论伟大旗帜,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的贡献。
军队系统学校如何落实本文件精神,由中央军委作出决定。



199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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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法[200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党中央关于今年的工作部署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国务院确定将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于最近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和今年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意义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001年4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初步改观,广大人民群众基本上是满意的。两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全面加强了各项审判工作,有力地保障和有效地促进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进行。但是,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仍很艰巨。假冒伪劣、偷税骗汇、商业欺诈、违规失信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危害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阻碍扩大内需和经济发展,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对外开放,败坏社会信用,毒化社会风气。因此,继续大力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仅是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巩固和发展国民经济良好势头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而采取的重大举措,不仅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各级法院一定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经常性和长期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组织和动员全体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继续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传统和作风,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投入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审判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和其它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保证起诉到法院的各类案件依法及时审结,保障和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继续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依法严惩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律职责。在市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必须进一步加大刑罚打击的力度。只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才能为治本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级法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起诉到法院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严格依照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修改刑法的决定和修正案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定罪判刑。今年要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犯罪,走私,偷税抗税和骗税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犯罪,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犯罪等。各地法院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突出打击重点,注重实际效果。要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大案要案作为重中之重,依法抓紧审理,坚决从严判处。当前,要重点打击利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对于借机生产、销售伪劣的传染病防治、防护用品,制售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假借防治传染病发布虚假广告推销商品、诈骗财物,借机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及其它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要坚决、及时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三、严格依法办案,注意体现政策,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各级法院审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首先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既要防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又要防止把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当作犯罪处罚。其次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把好事实证据关、适用法律关
和审判程序关,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再次要严格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要坚决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一般也要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当前,各级法院应当特别注意采取措施改变目前财产刑的执行不了和执行不力的问题,切实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发挥其在惩罚和预防犯罪中的效用。最后要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罪该从严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判处,罪该从宽的也要依法从宽。对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者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以及具有其它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分化和瓦解犯罪分子。
  四、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保障作用
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直接调整经济和社会关系,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密切相关。要依法及时审理民商案件,通过依法调整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信用和契约关系,制裁侵犯知识产权、欺诈经营和恶意拖欠甚至逃废债务等违法违约行为,有力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安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注意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支持和维护。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诉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公平竞争法定职责以及要求主管行政机关对制假售假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公正审判。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和其它法律文书要坚决依法执行,保证被法律确认的财产权利真正及时落实到权利主体手上,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的秩序。
  五、结合审判积极参与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综合治理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既要治标,又要治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治标和治本上都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在办案的同时,要注意发现在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发生犯罪和出现纠
纷。要把依法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案件,与向全社会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要注意选择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到案发当地或者发案单位公开宣判,并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就案说法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全民族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注意通过审判活动,大力加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和诚信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和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风尚。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最高法院搞好大要案件督办和通过中央新闻媒体公布判决结果的工作,对于最高法院督办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大要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有关通知的要求,加强沟通联络,及时报送信息。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即将起诉书层报最高法院。案件开庭或者宣判前,要向最高法院通报情况,被确定为最高法院组织宣传报道的案件,有关法院应当积极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各高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有关督办案件的指导,要掌握审理进度,做到心中有数,确定专门的联络员负责督促和报告,每个月末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报最高法院。

2003年5月6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镇渡口和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镇渡口和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2001年11月9日)


深府办〔2001〕91号


  近年来,全国水上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由于乡镇渡口和渡船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影响了社会安定。为了加强乡镇渡口和渡船的安全管理,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交通、港监、船检等部门在乡镇渡口和渡船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规定在我市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据调查,目前我市共有乡镇渡口10个,渡船18艘。这些渡口的设立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渡船未经检验和登记,渡船人员未经考试发证,有关的安全管理责任也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进一步加强乡镇渡口和渡船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特大恶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再次印发《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考虑到农村城市化改造和机构改革后我市的实际情况已发生了一些变化,特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渡口的设立和撤销,由渡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运输局审批,各区运输局批准完毕后分别向市交通局、深圳海事局和各区公安分局报备。
  凡未经批准擅设渡口的,有关村委会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所有渡船必须经过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核定载客定额,领取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渡运。长度超过5米的渡船还应到海事部门办理船舶登记。有关检验和登记的手续由渡船经营人迳向船检、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所在村民委员会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三、机动渡船的渡工必须经过海事主管部门的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渡运。
  四、禁止无牌无证开船、制止超载渡运、督促有关人员遵章守法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渡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各村民委员会可视当地渡口的规模、旅客的流量等实际情况,指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履行此项职责。
  五、季节性、阶段性的例行安全检查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交通、海事、船检等部门派人参加。
  六、此前未经批准而设立的渡口、未经检验登记的渡船以及未经考试发证的渡工,必须在2001年12月30日之前补办一切手续,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关闭或责令停航。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乡镇渡口和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相互协调,各司其责,认真贯彻有关规定,从根本上扭转我市乡镇渡口和渡船疏于管理的局面,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1.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2.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3.设置渡口呈批表
附件1


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1986]146号)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渡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河、湖泊、运河、水库及沿海岛屿设置的乡镇渡口,按本办法管理。
  城市的渡口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县(市)交通局是乡镇渡口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管理站(或交通管理员,下同)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检查督促渡口及渡船人员遵守有关规则。
  企业、事业单位,农、林场所设的渡口,由主办单位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县(市)交通局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县(市)以下各级公安机关应协助交通部门维护渡口秩序和治安管理。
  第六条 船舶检验部门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港航(务)监督机关负责渡船人员(包括驾驶员、轮机员及非机动船的渡工,下同)的考试发证及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直接经营单位或个人对渡口和渡船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渡船实行承包必须落实安全措施,无证人员不得投标和承包渡船营运。
  第八条 设置渡口必须报当地港航(务)监督机关、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交通局批准(跨县的由有关县交通局共同批准),并报县(市)公安局备案。
  第九条 渡口必须设置:码头或台阶,牢固的缆桩、跳板及便于上下渡船的安全设备,"渡口守则"牌,候船设施等,夜晚营运的渡口还应设有照明设备。
  第十条 洪水期、假日,圩日或集会日等渡运繁忙期间,经营单位应增派人员,当地乡(镇)政府、交通管理站和公安派出所等应视情况派员到渡口,共同维护秩序。
  第十一条 渡船(包括机动船和人力船)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按航区核定船舶干舷,勘划载重线,核定乘客定额,领取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营运。
  渡船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按规定办理营运检验,严禁无证和超期渡运。
  第十二条 营运渡船的船主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营运渡船的船主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新造或改造机动渡船,须将设计图纸及稳性等资料送船舶检验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十五条 需要用非渡船临时运载乘客,应向船检部门申请检验,领取临时乘客定额证书方可渡运。
  第十六条 渡船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经港航(务)监督机关考试合格并领有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渡船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换人员须经交通管理站同意并到港航(务)监督机关办理任(解)职手续(人力渡船的渡工除外)。
  第十八条 渡船驾驶人员必须遵守驾驶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夜航必须按规定显示号灯。
  第十九条 渡船应在明显处标明船名及乘客定额,按船检部门核定的载客额及载重线装载,不得超载。
  第二十条 渡船停稳靠牢后方能上下乘客,渡船人员应维持乘客上下船秩序,为乘客过渡提供方便。不得随意停航罢渡,不得刁难乘客。
  第二十一条 渡船航行中发生危险或乘客落水,渡船人员必须积极抢救,不得回避;发生海损事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港航(务)监督或主管机关如实报告。
  第二十二条 渡船人员必须做好渡船的经常性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 渡船人员应注意水情及天气变化,洪水期应适当减载,并增加渡工,发现雷雨大风征兆时应暂停渡运。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乘客超载或超重超干舷的;
  (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满的;
  (三)船体严重漏水或属具不全的;
  (四)渡船人员未有牌照的;
  (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的;
  (六)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碍安全航行的。
   第二十五条 乘客守则:
  (一)渡船停稳后,依次序上下船,不得争先恐后,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好。
  (二)船满载时,应立即停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者应自觉离船,渡工有权责令后上者离船。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剧毒等危险品乘船。
  (四)听从渡船人员指挥,渡运遇有危险时,应配合保持船身平稳,不得惊扰骚动。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者,乡(镇)人民政府或经营单位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主管机关或港航(务)监督机关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扣留、吊销责任人的证书和营业执照;属领导玩忽职守者,应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罚款标准按《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定》执行。罚款收入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人民委员会1960年8月10日颁布的《广东省渡口及渡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1988]1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乡(镇)运输船舶(不含渔业船舶)按本规定管理:
  (一)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船舶;
  (二)乡(镇)个体户、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
  (三)乡(镇)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
  (四)乡(镇)渡口的渡船。
  第三条 各级交通部门设置的航政(港务监督)机构是内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乡(镇)运输船舶实行技术、行政监督,对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实施业务培训和业务领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对本辖区运输船舶的安全负责,船舶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落实船舶安全承包责任制。
  第五条 县(郊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是:
  (一)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交通、航政(港务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深入乡(镇)、村庄、港口、码头、渡口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安全检查;
  (三)督促县办船舶修造厂(点)按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是:
  (一)有必要的应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所(站)或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乡(镇)运输船舶管理工作;
  (二)向群众、乡(镇)运输船舶和船主或船舶的经营者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三)按《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规定,审核本乡(镇)内渡口的设立和撤销,报县交通局审批;
  (四)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推行乡、村船舶安全承包责任制;
  (五)领导乡(镇)船舶管理所(站)和村民委员会搞好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水库、码头进行现场检查,制止、纠正乡(镇)运输船舶的违章行为;
  (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是:
  (一)有必要的应设专职的乡镇运输船舶管理人员;
  (二)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组织村民制定"村民安全公约";
  (三)检查督促本村运输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和船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保险,做到本村没有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和船员参加营业运输;组织船舶联组,实行村、联组船舶安全承包责任制;
  (四)严格遵守《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保证本村不违章私设渡口;
  (五)墟日、节假日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渡运秩序,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制止渡船超载渡运。
  第八条 乡(镇)船舶管理所(站)的职责权限是:
  (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管理和乡(镇)运输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组织、督促辖区内的乡(镇)运输船舶的船主或经营者按规定到航政机关和保险部门办理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保险,协助航政(港务监督)机关举办船员技术培训和考试发证;
  (三)负责乡(镇)渡口、码头的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纠正违章行为,经县以上航政(港务监督)机关授权,对违章行为,执行《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中航政(港务监督)分站一级的处罚权限;
  (四)协助航政(港务监督)机关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统计上报;
  (五)接受县以上航政(港务监督)机关的委托,办理从事县境内营运的乡(镇)运输船舶的签证及其他工作;
  (六)接受航政、保险、工商、税务、航道等部门的委托,代征税金、代收规费,代办船舶保险业务。
  第九条 乡(镇)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的游览船舶,由各管理单位按航政机关的要求管理,并接受当地航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设置乡(镇)船舶修造厂(点),须先经县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到市交通主管部门、船舶检验部门办理《船舶生产许可证》和《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现有的厂(点),凡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
  修造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一条 从事营运的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到所在地航政(港务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标定"船名牌",勘划"载重线",配齐合格的持证船员,按规定办理保险,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运。
  第十二条 从事运输的乡(镇)运输船舶,要严格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按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航区、航线和载额运输、严禁违章超载,冒险航行。
  第十三条 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托乡(镇)运输船舶运载危险物品,个别因交通原因确需运输的,须按国家及省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承运的船舶在每次运输之前必须经当地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向当地航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危险物品运输手续,并采取安全可靠措施,方可装运,属于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的危险物品,还应向当地航政部门申请监装(卸)。
  第十四条 乡(镇)渡口、渡船应严格按《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应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额、定制度,严禁无牌无证的渡船和渡工从事渡运。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分别情况由航政(港务监督)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其所修造的船舶不准出厂,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予以取缔;
  (二)对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按《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处罚;
  (三)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按《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利用乡(镇)运输船舶进行赌博、盗窃、偷渡、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活动的,由公安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并追究直接行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件3

设置渡口呈批表

申请人:             年   月   日

渡口名称

渡口地点


经营方式

经 营 人


用 途


渡口设备

设置情况


渡口示意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区运输局

审批意见





  注:1.经营方式指集体经营或个体承包。
    2.渡口设备包括安全设备、候船设施和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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