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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0:58:40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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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三年七月二日



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市财政、经贸、建设、审计、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 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
  (一)农林水项目,以提高防灾、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增进效益为重点,主要考虑本区域范围流域治理、大中型水利设施、渔港建设、滩涂围垦、现代化农业园区、生态林建设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二)交通项目,以对外运输干线、市域重要通道和重点港区开发为重点,主要考虑铁路、民用机场、码头、公路主干线、大型场站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三)电力能源项目,以建立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体系,优化能源结构为重点,主要考虑大型核电、火电、110KV以上输变电、清洁能源示范开发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为重点,主要考虑城市道路主干网、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大型公园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五)社会发展项目,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重点,主要考虑科技、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较大设施项目和标志性建筑,重点旅游景区开发,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六)工业项目,以调整工业结构,加快工业集聚,提升产业层次为重点。主要考虑规划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城、特色工业园区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
  (七)邮电通信项目,以建立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为重点,主要考虑以公共网为主干,与专用网互联、地面网和空中网互为备份,形成三线合一(电话、有线电视、数据通信)的区域信息高速公路,总投资1亿元以上。
  (八)商贸项目,以发展大市场、大流通、大贸易为重点,主要考虑流通设施建设,完善专业市场、特色街、大商场、超级市场、连锁商店、便利店等多业态互补的商贸格局,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九)其它对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先导性项目。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申请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按照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五)编制和审批开工报告;
  (六)组织竣工验收;
  (七)组织后评估。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生态保护规划及相关标准。
  重点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机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项目法人必须取得特定项目管理资质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监督。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减少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报请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应当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违法降低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有关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由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免除。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供电、供水(热、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第十八条 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专项工作,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政策倾斜,在资金组织、土地指标等方面给予优惠考虑。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通、国土资源、电信、供水(热、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有权拒绝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种名目的收费。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初步验收(即交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制度。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提交初步验收合格报告;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返修,直至合格。
  重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初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档案;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明或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六)有经计划、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审验的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文件;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营后,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报告,但非经营性项目可以有选择地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进行稽察监督。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财政出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稽察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稽察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文件、合同、帐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要求有关人员就稽察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三)进入施工、办公、仓储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稽察监督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稽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一条 稽察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稽察监督人员不得泄露在稽察中知悉的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二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实施规定的,由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采取地区保护、行业垄断等手段,干预合法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未经国家或省批准,擅自对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摊派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验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或验收的;
  (五)泄露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行政处罚的;
  (七)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因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台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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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
彻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一、提高全社会对成人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成人教育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大力
发展成人教育,不断提高亿万劳动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具有更加坚实可靠的人才基础,这对于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
化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成人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事业中,它与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
育、普通高等教育同等重要。成人教育主要是对已经走上各种生产或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进
行的教育,能够直接有效地提高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从而可以直接提高经济效益和工
作效率。同时,对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形成好学上进
的社会风气,对于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促进安定团结,成人教育也有着直接的作用。

  成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已经走上各种岗位,以及需要转换工作岗位或重新就
业的工人、农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使他们在政
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实际能力等方面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二)
对已经走上岗位而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三)对已经在职而
又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中等或高等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
四)适应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对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进行继续教育;
(五)为建设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对成人
开展丰富多采的社会文化和生活的教育。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需要大量的多方面的人才。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不仅对
普通学校教育,而且对干部教育、职工教育、农民教育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促使成人教
育事业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很大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青壮年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
技术补课,初步改变了十年动乱造成的文化技术水平低下的状况;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初步开
展的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了职工队伍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农村许多地区在继
续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同时,开展了灵活多样的文化技术教育,对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积
极的作用。普遍地轮训各级各类干部,为改善各级领导班子和整个干部队伍的文化、专业知
识结构作出了贡献。各类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培养了一大批专门人才,在一定程度上满
足了许多企业事业单位对专门人才的需求。我国成人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成人教育的基础仍然是薄弱的,很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需要。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同志对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向成人教育提出的巨大需求
估计不足,缺乏预见,成人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轻视成
人教育的思想仍然存在。成人教育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办学与社会需要脱节,学习与实
际应用脱节的问题;教育思想、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不尽符合成人教育的要求和特点。现行
政策规定的某些方面,不利于成人教育多样化发展,加之一些地区办学思想不够端正,出现
了盲目追求文凭和高层次学历的现象。在成人教育的管理体制上,政出多门,为基层服务不
够,缺乏有力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致使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和正确的
引导。

  要从根本上改变成人教育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状况,必须在提高认识的基
础上,坚持一要改革二要发展的方针,使成人教育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人教育要从我国
的国情出发,坚持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把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根
本目的,贯彻学习与工作、生产的实际需要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要按照成人学习的特点,
采取多种办学形式和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要
充分发挥各方面兴办成人教育的积极性,使成人教育事业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

  二、把开展岗位培训作为成人教育的重点

  把提高从业人员本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作为重点,广泛地开展岗位培训,这
是成人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做到各类
从业人员走上岗位以前,都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走上岗位以后和转换岗位时,还
要根据生产和工作中提出的新要求,经常地培训提高。岗位培训要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
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主要岗位的培训必须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要对各级各类干部,特别是县以上领导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以及必备专业知识的岗位培训。在工人中,要着重抓好班组长、生产骨
干、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技术工人要按岗位要求开展技术等级培训;积极开展
高级技术工人、技师的系统培训和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授。农村成人教育应从农村的实际出发,
适应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的需要和农民致富的愿望,对不同地区、不同
行业、不同对象分别提出不同的培训要求。对农村基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乡镇企业职工,
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对青壮年农民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行周期短、见效快的
实用技术培训,并同科学实验、推广技术结合起来。要把初、高中毕业的在乡知识青年作为
培训重点。

  制定岗位规范,是开展岗位培训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劳动人事制度逐步科学化的一项重
要内容。岗位规范一般应包括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实际技能和工作
经历等方面。这项工作应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上
下结合的方式的要求,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开展岗位培训,应当以行业为主,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通力协作。中央和地方各业务
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本行业、本地区指导性的总体规划和主要岗位的规范;制订指导性的培
训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提供各种教学服务,评估培训质量;要按行业分级建立岗位
培训的考核机构,发挥工程技术人员、各方面专家和学术团体在考核中的作用。接受岗位培
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考核机构颁发岗位合格证书。为适应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对某
些重要岗位的人员,还应定期复核。岗位培训的方法要灵活多样,在职期间的培训一般应以
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开展岗位培训要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可能出发,充分利用现
有的教育、科学、文化设施,各部门、各地方和各基层单位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充分发挥
其他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

  三、改革成人学校教育,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

  各级各类成人学校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成人教育的特点进行各项改革,发展
不同形式的横向联合,提高质量,增进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有计划地在成人中开展与普通学校教育相应的学历教育是成人学校的一项基本任务。成
人初等、中等文化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进行岗位培训的前提条件,要切实搞
好。成人中等专业教育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使高级、中级人才的比例逐步趋于
合理。成人高等教育以专科教育为主,要在调整、改革、提高质量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
农村中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任务还很艰巨,必须继续抓紧进行,并要把扫盲与普及初等教育、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成人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要突破单一的培养规格,对学员实行三种证书制度。一种是达
到国家对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和中等专业学校学历规格要求的毕业证书;一种是达到相应学
历层次单科知识水平的单科及格证书;一种是达到岗位必需的专业文化知识水平,在本行业
从事所学专业工作范围内适用的专业证书。专业证书制度要随着岗位培训的开展,经过试点,
逐步实施。

  成人学校要发挥多种功能。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既要办学历教育,又要办非学
历教育,还可以承担函授和广播电视教育的教学辅导,有条件的还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招工和
录用干部的需要,招收应届高中、初中毕业生进行定向培养。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
理干部学院应当利用自己同企业、行业关系紧密的有利条件,结合需要,举办高等职业技术
教育,为企业事业单位培养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广播电视大学和广播电视
中等专业学校覆盖面大,教学手段先进,要发挥开放性的优势,在进一步办好本科、专科、
中专等学历教育的同时,积极地为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提供教学服务。普通高等学校要大
力发展函授、夜大学。要完善和发展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充实自学考试机构,
逐步扩大开考专业的范围,按照社会需要调节应考者报考专业的比例。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
校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职工学校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灵活办学。

  要加强成人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各类成人学校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发展多种形式
的联合办学。一般以地区联合为主,也可以按系统联合。在能保证质量的各类成人高等、中
等专业教育形式之间,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同一层次、同一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内
容互相沟通,学员在转学时学科成绩应相互承认。农村成人学校与农村的普通学校、职业学
校应当互相沟通,也可以采取不同形式联合举办各种技术培训或文化班。

  成人学校必须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成人学习的规律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
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根据具体条件,分别实行学年制、学分制等多种教学制度。
要加强教材建设。教材要适合成人特点,注意针对性和实用性,便于成人自学。

  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力量主要应举办社会需要的各种辅导班、进修班和
职业技术培训班。凡举办国家承认其毕业证书的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
规定,并经教育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学校,学生要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中专毕业证
书,应按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办学质量低劣,以办学为名,牟取私利的学
校,要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四、积极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实践培训

  大学后继续教育,对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素质,提高我国新技术、高技术发
展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大学后继续教育的任务主要是,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
员和管理人员经常地进行扩展知识、提高技能的教育,以保持他们知识结构的先进性,提高
他们的综合技术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帮助他们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现代管理知识和
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不同层次人员的知识基础和实际需要,注
重实用性、针对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

  对新毕业的大学生要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实践培训,扩展、补充所需
的知识,打好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基础,以加快人才的成长。专业培训、实践培训和继续教
育是与研究生教育相并行的、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一条基本途径。为此,应制定相应的政策
和制度。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把开展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对新毕业大学生的专业培训、
实践培训进行指导。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等也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各
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开展继续教育的具体任务、目标和重点,国家有关部门
要建立和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

  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成人教育的积极性

  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需要制定和实行相应的政策措施,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
单位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激发广大从业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并把这些积极性引导到正
确的方向。

  为了增强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成人教育的动力和活力,要给它们以更大的自主权。企业事
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指导性计划和岗位规范要求,有权确
定教育培训规划、任务,制定本单位实行的岗位规范;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有权制定
人员培训、考核、使用和奖惩等具体规定和办法。同时,要把发展成人教育的任务列入企业
厂长(经理)和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县、乡(镇)行政负责人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
容。对岗位培训工作成效显著、职工队伍素质优良的企业,在确定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
和发放贷款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为了推动和鼓励广大从业人员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要制定和改革相应的劳
动人事制度和政策。要逐步建立在职人员考核制度。凡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表明已具备任
职或继续任职的资格。今后,要首先在关键岗位实行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才能走上工作岗
位的制度。科技、管理人员通过继续教育达到中级、高级专门职务水平的,应确认其相应的
职务资格。为鼓励工人安心岗位,精益求精地做好工作,应在工人中定期进行各种技术等级
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受过专业技术教育的农民,经过考核合格者,发给
农民技术员、农民技师等资格证书,在发放贷款、提供良种和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给予优先
安排。

  为适应成人教育广泛发展的需要,中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积极创造条件,继续
改进和加强卫星广播电视教育,运用它的先进技术手段和开放教育的特点,为岗位培训、成
人文化专业教育、大学后继续教育以及社会文化和生活的教育提供质量较高的教育节目和声
像教材。

  发展成人教育,是一种周期短、见效快的智力开发,需要一定的经费和投资。从今年起,
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增列成人教育科目。地方财政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应把成人教育所需
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除按规
定的比例支付外,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可直接在
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在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和税后留利中开支;
为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个产品创优服务的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
,可在项目中开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教育机构掌握使用,财务机构监督,当年用不
完的允许结转。对无力单独举办职工教育的小型企业和开展职工教育很不得力的企业,业务
主管部门可按隶属关系集中办学,所需经费由这些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今后城市区
域建设和新建企业,都要同时规划成人教育基础设施,并列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各部门、
各地区应重点建设几个条件较好、水平较高的成人教育骨干基地。农民教育中有关扫盲、师
资培训、教材编写、经验交流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费用,由各级教育部门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县属各类农民中等专业学校、农民技术学校的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有关
部门仍应给予一定补助。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费用,由办学单位从农村教育事业费
附加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和采用集体自筹、收取学费、勤工俭学等办法解决。

  加强成人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成人教育的师资队伍应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职与兼职
相结合。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动员和争取更多热爱成人教育的同志参与成人教育的工作。有
条件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定期同专职教师轮换。国家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大学、中
专毕业生充实成人学校的教师队伍。普通高等学校要按国家每年下达的计划指标,为成人学
校定向培养一定数量的师资。对成人学校教师应进行教育学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成人学校教
师应有机会到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校进修。要办好成人教育学院并通过广播电视、函授等多种
教育形式提高在职教师的业务水平。致力于成人教育的教师,应与普通学校教师一样受到全
社会的尊重。成人学校的专职教师在职务聘任、晋级、调升工资、分配住房、奖励和生活福
利等方面,应与普通学校教师的待遇相同;企业职工教育专职教师也可以与企业科室技术人
员的待遇相同;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干部应与农村普通中学或中心小学校长的待遇相同。
对兼职教师,要给予合理的报酬。要建立奖励制度,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加强宏观管理,积极为基层服务

  成人教育是涉及全社会的事业,范围广大,门类繁多,形式多样,必须充分发挥各地区、
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实行多渠道办学。这就要求成人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普通
学校教育有所不同。要把发展成人教育的责任和权力交给地方和基层单位,给予充分的主动
权。要让地方和基层单位能够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制定规划,确定目标、任
务和实施步骤。中央各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和必要的监督检查,克服政出多门、行政干预过
多的弊端,积极扎实地为基层服务。

  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成人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和法规,协调国务院各部委有关成人教育的工作,掌管国家认定的各类学历规格标准,审批
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国务院各部委负责管理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成人教育工作,制定培训要
求,搞好编写教材、培训师资、交流经验、提供信息等各项服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成人教育要加强领导,健全和充实成人教育的管
理机构,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做好宏观管理。要健全和充实省以下各级成人教育管理机
构,切实加强对成人教育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县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
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兼顾,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教育部门的农村成人教育机构和专
职人员要相应地健全和充实。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职工教育的有关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和相应的待遇,办
好工会系统的职工学校。共青团、妇联和科协等学术团体,都要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继续
积极做好成人教育工作。要发挥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集体经济单位和知识分子、离退休
干部的积极性,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为发展我国成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第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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