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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开展第二轮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44:59  浏览:9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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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开展第二轮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开展第二轮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是按照审计信息化的要求,对全国审计人员进行的普及性培训。1997年至2002年,全国有近四万人通过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基础知识考试。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金审工程的建设,审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应当有新的提高,以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开展审计工作的基本需要。为此,审计署决定组织第二轮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以下简称第二轮培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审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更新、提升审计人员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以考试促培训,以培训促应用,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从2003年开始,用五年的时间,完成第二轮培训,使审计人员能够充分利用国际互联网、机关局域网资源,进行日常办公和审计工作;能够使用通用办公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和管理;使用多媒体开展各种培训、交流。

二、培训对象及内容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第二轮培训。培训以自学为主。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或组织短时间的集中辅导和答疑,或组织集中培训。培训的内容参见《全国审计系统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大纲》(见附件),配套教材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常用计算机应用技术(2003版)》。

三、参加考试的对象和考试的组织

年龄在55岁以下的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应参加审计署组织的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审计署将合格的考试成绩作为署机关、派出局、特派办工作人员任职及职称评聘的相关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二轮培训仍沿用题库公开的方式。配套教材所附的光盘中有全套试题和考试练习软件,可供审计人员随时进行考试练习。

考试由审计署统一安排,省级审计厅(局)和特派办分头组织;试卷从题库中随机抽题生成,参考人员在计算机上答题;答题软盘集中到审计署统一阅卷;概念题和操作题都通过者为考试合格。

第二轮培训的第一次考试计划于2003年底举办。



附件:全国审计系统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大纲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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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秀年轻科技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优秀年轻科技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科技队伍的指示精神,培养和造就我市年轻一代优秀科技人才队伍,激励他们为深圳建设多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优秀年轻科技人才(简称“科技人才”)是指按程序选拔、经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科技人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指导、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驻深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选 拔
第五条 选拔条件
凡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含蓝印、暂住户口),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科学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近两年来在工作岗位上作出较大贡献,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选拔对象。
(一)在学科研究中,有重要创新或填补了国内外学术、技术空白。其学术、技术研究成果的价值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并成为我市该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之一。
(二)在技术应用和对策研究中,提出了能正确说明或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研究成果,收到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有市局以上单位出具的鉴定资料。
(三)在教育、法律、体育、社科理论研究、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成绩、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方面内容的综合评价),并在省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四)获得深圳市、广东省主管厅局以上机关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之一。
(五)获得深圳市、广东省主管厅局以上机关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之一。
(六)牵头承担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家级基金项目,或省科研项目,或深圳市科研重点项目的项目课题负责人。
(七)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从事科研开发和生产管理业绩突出者,并得到同行业认可。
第六条 选拔办法和程序
评选科技人才每两年一次,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
(一)发布公告。市委组织部公布评选方案,接受推荐材料。
(二)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三)专家评审。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按行业进行专家评审。
(四)综合评审。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
(五)组织审定。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
第七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已出站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经领导小组批准确认为科技人才。
第八条 科技人才由领导小组颁发《深圳市优秀年轻科技人才证书》。

第三章 培 养
第九条 培养目标是使科技人才在科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成为我市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并进入市级、省级、国家级专家行列。
第十条 培养管理期为五年。科技人才提出科研目标和计划,经市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同意后实施。每年填写《深圳市优秀年轻科技人才年度任务书》(简称《任务书》)。项目完成后,由市有关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开展项目培养。项目来源是科技人才所在单位提供项目(包括资金和有关工作条件);科技人才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戴帽(定人)安排项目;市委宣传部或市科技局直接下达项目。科技人才在项目主管单位指导下,聘请本学科领域的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或国内同行公
认的知名专家为导师或顾问,并根据条件申报省(部)级、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开展政治理论和知识更新培训。举办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班;参加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
第十三条 开展信息交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建立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和合作;邀请国内院士、国内外知名学者作学术报告;组织举办学术信息研讨会等。
第十四条 选派出国进修。每年组织选派若干名科技人才出国进修,系统学习世界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 建立科技人才培训基地。为科技人才开展项目培养、知识更新培训、信息交流提供良好环境,发挥科技人才的科研群体优势,提高科技队伍整体素质。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六条 科技人才在培养管理期间,向市外事部门申报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考察、访问的,外事部门给予优先办理手续。特殊需要的可办理多次往返港澳地区通行证。
第十七条 科技人才向市科技局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的,根据需要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建立科研项目资助计划。科技人才根据培养计划和年度考核情况,每年可申报科研项目资助经费3-1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信息交流、知识更新及聘请导师等。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科技人才的科技开发和研究活动,为其开发和研究提供便利条件,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对科技人才实行跟踪考核,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一条 考核办法
(一)个人总结。由科技人才根据《任务书》书面总结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情况。
(二)组织考核。项目的主管单位会同科技人才所在单位对科技人才进行考核,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需解决的问题。按要求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送市委组织部汇总。
(三)综合审查。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科技人才考核情况考核等级,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科技人才动态管理、提供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不合格者,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不作科技人才管理。

第六章 组织分工
第二十三条 科技人才管理工作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人事局、科技局等有关单位实施。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科技人才的综合管理。牵头制定有关政策并组织相关工作的实施,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优秀人才待遇。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人文、社科类科技人才的项目安排、成果鉴定和相关工作;
(三)市人事局负责已出站博士后的推荐和考核工作;
(四)市科技局负责自然科学类、企业管理类科技人才的项目安排、成果鉴定和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人事局、科技局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召集,研究和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科技人才根据每年科研情况提出项目资助申请,经有关单位审核后,由市委组织部提出科研项目资助及管理经费计划,报市财政局平衡后列入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分批核拨。
科技人才出国进修经费纳入市涉外培训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一九九七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优秀年轻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方案》(深办〔1997〕6号)同时废止。



1999年6月23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的《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试行。
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结合陕西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陕西商检局)依法对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
第三条 陕西商检局实施抽查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传统的、大宗的、涉及陕西对外贸易声誉的出口商品;
(二)发生争相抢购、质量难以保证的出口商品;
(三)新开发、有发展前途的出口商品;
(四)产品质量不稳定,经常发生索赔的进出口商品;
(五)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进口商品;
(六)其他为保证质量需要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第四条 陕西商检局根据陕西地区对外贸易发展需要及进出口商品质量变化情况,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调整并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第五条 列入抽查检验目录的进口商品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六条 抽查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
第七条 对列入抽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报验、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依照《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定检验商品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列入抽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的期限为一年,自公布抽查目录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由陕西商检局公布抽查结果,根据抽查检验情况决定终止或者延长抽查检验。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当事人依照《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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