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
惠府办〔2005〕62号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业经2005年7月18日九届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利益需要,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惠城区实际,制定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二条 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适用于惠城区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
第三条 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所指的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计算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平均年产值、实际投资额、实际价值计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第五条 惠城区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土地经济效益差异和征收后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补偿类区、种类标准。具体划分如下:
(一)按土地经济效益差异划分为三类:
1. 一类区域为芦洲、大岚、矮陂、横沥、汝湖镇仍图片;
2. 二类区域为汝湖(不含仍图片)、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镇;
3. 三类区域为一类和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为缩小区域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差异,可以参照相邻区域的标准确定。沥林镇、潼湖镇靠近东莞市的区域,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10%,芦洲、大岚、矮陂镇的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可以适当下浮,但不得超过10%。
(二)按土地征收后的用途划分为公益性项目用地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两种。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包括:商业、综合、居住、工业、盈利性公用事业和其他经营性用地等;公益性项目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园、绿地、军事、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
第六条 惠城区2002-2004年平均年产值如下:
(一)水田: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l3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6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7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800元/亩。
(二)旱地:
1. 一类区:斜地、坝地10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11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5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12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600元/亩。
(三)菜地:
l.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8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7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9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3000元/亩。
(四)鱼塘:
1.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3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6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4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7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800元/亩。
(五)果园: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4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8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5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9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6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2000元/亩。
(六)林地:
1.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8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9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9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1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9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1050元/亩。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
水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l.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10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28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12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36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2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44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13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60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4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70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5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8000元/亩。
旱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6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72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6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补偿。
1. 一类区:斜地、坝地8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12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88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2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9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2800元/亩。
菜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5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68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2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74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0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24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1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32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24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4000元/亩。
鱼塘: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l.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3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60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4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70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的l2倍补偿。
l.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6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92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68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204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8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21600元/亩。
果园: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0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5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8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0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L.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98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26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0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3300元/亩;
3.三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12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4000元/亩。
林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l.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2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7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5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7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25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1.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59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66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63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7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66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7350元/亩。
未利用地:按邻近其他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农民集体非农建设(村庄)用地: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安置补助费与被征收土地的类区、用地功能、耕作条件相对应进行计算。
水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6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80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7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85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7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78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6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8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2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9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800元/亩。
旱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l. 一类区:斜地、坝地5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0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55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5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补偿。
1. 一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6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72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600元/亩。
菜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0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0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5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5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7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78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6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8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2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9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800元/亩。
旱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l. 一类区:斜地、坝地5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0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55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5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补偿。
l. 一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6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72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600元/亩。
菜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0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0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5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5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40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5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5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68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2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74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鱼塘: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1.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52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64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56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68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6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72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6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80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7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85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7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9000元/亩。
果园: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56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72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6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72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64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0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5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8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0000元/亩。
林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l.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4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380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6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8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2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2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7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500元/亩,郁敲度30%以上的5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7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250元/亩。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计算青苗补偿与被征收土地的类区、用地功能、耕作条件相对应。
(一)短期农作物
l. 水田、旱地、菜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
2. 鱼塘:按其平均年产值补偿。
(二)林地
1. 成熟林近成熟林按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 中龄林按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
3. 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4倍补偿;
4. 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投资补偿;
5. 苗圃、经济林按平均年产值4倍补偿。
生态公益林林木:按上述标准加倍补偿。
林木实际价值、造林投资、平均年产值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果园、果树,按树冠投影直径、棵数补偿:
l. 荔枝、龙眼、黄皮: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棵每米200元;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5元。
2. 芒果、柿、柚: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株每米100元;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0元。
3. 柑、桔、橙: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棵每米50元,不足1米的按l米计;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0元。
4. 芭蕉:已挂果的每株40元;未挂果的每株20元;芭蕉苗每株3元。
5. 枇杷、李、桃、番石榴、杨梅、木瓜等补偿费按柑桔橙标准给予补偿。
6. 菠萝:每棵2元。
(四)零星松树、杂树:胸径5厘米以下每棵5元,5—10厘米每棵10元,10—20厘米每棵15元,20厘米以上30元,需保护的特殊树移植按移植价格补偿。
(五)竹:10条以下每墩100元;10—50条每墩200元;50—100条每墩500元;100条以上每墩1000元。
主管部门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后抢种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
(一)框架结构楼房
1. 外墙全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700元/平方米;
2. 正面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50元/平方米;
3. 正面贴、装钢窗、有防盗网的630元/平方米;
4. 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00元/平方米;
5. 外墙水泥批搪、装钢窗、无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6. 未装修的450元/平方米;
7. 仅浇筑框架部分:380元/平方米。
(二)混合结构楼房
l. 外墙仝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00元/平方米;
2. 正面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3. 正面贴、装钢窗、有防盗网的530元/平方米;
4. 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有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5. 外墙水泥批搪、装钢窗、无防盗网的480元/平方米;
6. 未装修的400元/平方米。
(三)砖木结构平房
1. 檐高3米以上(含3米)砖瓦房450元/平方米;
2. 檐高2.5米一3米以下砖瓦房400元/平方米;
3. 檐高3米(含3米)以上灰沙瓦房350元/平方米;
4. 檐高2.5米一3以下米灰沙瓦房250元/平方米;
5. 檐高3米(含3米)泥砖瓦房200元/平方米
6. 檐高2.5米以下砖瓦房250元/平方米;
7. 檐高2.5米以下灰沙瓦房200元/平方米;
8. 檐高2.5米以下泥砖瓦房150元/平方米;
9. 红砖、石棉瓦、油毡纸顶:150元/平方米;
lO. 室内贴地砖或瓷片的增加40元/平方米;
11. 天花板有装修的增加30元/平方米。
(四)厕所
1. 砖墙石棉瓦结构150元/平方米;
2. 泥墙瓦结构120元/平方米;
3. 石棉瓦、油毡纸顶80元/平方米。
(五)猪牛栏
l. 砖墙石棉瓦结构150元/平方米;
2. 泥墙瓦面120元/平方米;
3. 石棉瓦、油毡纸面80元/平方米。
(六)简易棚
1. 铁皮瓦:无围栏150元/平方米,有围栏200元/平方米;
2. 石棉瓦、油毡纸瓦面:无围栏60元/平方米,有围栏80元/平方米。
(七)围墙
l. 24墙80元/平方米;
2. 18墙60元/平方米;
3. 12墙40元/平方米;
4. 以上围墙有贴饰的增加40元/平方米;
5. 石墙l20元/平方米;
6. 灰沙墙40元/平方米;
7. 石砌档土墙100元/立方米。
(八)鱼塘
l. 开挖费2500元/亩;
2. 改造费1000元/亩。
(九)水产养殖场
l. 砖砌24墙蓄水池150元/平方米;
2. 砖砌鱼苗培育池100元/平方米;
3. 越冬池棚架80元/平方米。
(十)其他设施
1. 钢筋混凝土柱、梁400元/平方米;
2. 未落梁的基础100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基础300元/平方米;
3. 晒谷场、水泥地板25元/平方米;
4. 砖砌并批水泥的排水沟按18墙围墙标准补偿60元/平方米,石砌并批水泥的排水沟按石砌档土墙标准补偿100元/立办米;
5. 室内木阁30元/平方米;
6. 楼房天面、地上砖柱水池100元/平方米;
7. 楼房天面、地上钢筋混凝土水池150元/平方米;
8. 土灶500元/座(菜场土灶200元/个);
9. 水井:手摇井400元/口;一般水井10米深以内1000元/口,10米深以上1500元/口;
10. 电话移装费300元;
11. 有线电视移装费350元/户;
12. 搬家费1500元/户;
l3. 水管:4分管12元/米;6分管14元/米;l寸管17元/米;
14. 住宅三级化粪池500元/个;
15. 菜场水池50元/立方米;
16. 电力线迁移1000元/户;
17. 房租(6个月计)每月500元/户。
(十一)坟墓
1. 土坟800—1000元/座;
2. 灰沙坟1500—2000元/座;
3. 金埕100元/个;
4. 睡坟(2年以上)2500元/座;
5. 阴城400元/平方米。
无主坟由主管部门或委托施工单位集中安放或深埋。
(十二)房屋外阳台,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十三)违章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市区规划区内和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办理。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的,按《惠州市土地盘整办法》和《惠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其土地征收补偿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和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应随市场、农地使用效益的变化等情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惠城区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类区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一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300 8 10400 50% 650 5 6500 17550
#1600 8 12800 50% 800 5 8000 21600
2 旱地 *1000 6 6000 50% 500 5 5000 11500
#1400 6 8400 50% 700 5 7000 16100
3 菜地 *2600 6 15600 50% 1300 5 13000 29900
#2800 6 16800 50% 1400 5 14000 32200
4 鱼塘 *1300 10 13000 1 1300 4 5200 19500
#1600 10 16000 1 1600 4 6400 24000
5 果园 *1400 5 7000 5 7000 4 5600 19600
#1800 5 9000 5 9000 4 7200 25200
6 林地 *850 5 4250 4 3400 7650
#950 5 4750 4 3800 8550
一类区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二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300 10 13000 50% 650 6 7800 21450
#1600 10 16000 50% 800 6 9600 26400
2 旱地 *1000 8 8000 50% 500 6 6000 14500
#1400 8 11200 50% 700 6 8400 20300
3 菜地 *2600 8 20800 50% 1300 6 15600 37700
#2800 8 22400 50% 1400 6 16800 40600
4 鱼塘 *1300 12 15600 1 1300 5 6500 23400
#1600 12 19200 1 1600 5 8000 28800
5 果园 *1400 7 9800 5 7000 5 7000 23800
#1800 7 12600 5 9000 5 9000 30600
6 林地 *850 7 5950 5 4250 10200
#950 7 6650 5 4750 11400
二类区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三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400 8 11200 50% 700 5 7000 18900
#1700 8 13600 50% 850 5 8500 22950
2 旱地 *1100 6 6600 50% 550 5 5500 12650
#1500 6 9000 50% 750 5 7500 17250
3 菜地 *2700 6 16200 50% 1350 5 13500 31050
#2900 6 17400 50% 1450 5 14500 33350
4 鱼塘 *1400 10 14000 1 1400 4 5600 21000
#1700 10 17000 1 1700 4 6800 25500
5 果园 *1500 5 7500 5 7500 4 6000 21000
#1900 5 9500 5 9500 4 7600 26600
6 林地 *900 5 4500 4 3600 8100
#1000 5 5000 4 4000 9000
二类区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四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400 10 14000 50% 700 6 8400 23100
#1700 10 17000 50% 850 6 8400 28050
2 旱地 *1100 8 8800 50% 550 6 10200 15950
#1500 8 12000 50% 750 6 9000 21750
3 菜地 *2700 8 21600 50% 1350 6 16200 39150
#2900 8 23200 50% 1450 6 17400 42050
4 鱼塘 *1400 12 16800 1 1400 5 7000 25200
#1700 12 20400 1 1700 5 8500 30600
5 果园 *1500 7 10500 5 7500 5 7500 25500
#1900 7 13300 5 9500 5 9500 32300
6 林地 *900 7 6300 5 1500 10800
#1000 7 7000 5 5000 12000
三类区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五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500 8 12000 50% 750 5 7500 20250
#1800 8 14400 50% 900 5 9000 24300
2 旱地 *1200 6 7200 50% 600 5 6000 13800
#1600 6 9600 50% 800 5 8000 18400
3 菜地 *2800 6 16800 50% 1400 5 14000 32200
#3000 6 18000 50% 1500 5 15000 34500
4 鱼塘 *1500 10 15000 1 1500 4 6000 22500
#1800 10 18000 1 1800 4 7500 27000
5 果园 *1600 5 8000 5 7800 4 6400 22400
#2000 5 10000 5 10000 4 8000 28000
6 林地 *950 5 4750 4 3800 8550
#1050 5 5250 4 4200 9450
三类区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六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400 10 15000 50% 750 6 9000
#1700 10 18000 50% 900 6 10800 29700
2 旱地 *1100 8 9600 50% 600 6 7200 17400
#1500 8 12800 50% 800 6 9600 23200
3 菜地 *2700 8 22400 50% 1400 6 16800 40600
#2900 8 24000 50% 1500 6 18000 43500
4 鱼塘 *1400 12 18000 1 1500 5 7500 27000
#1700 12 21600 1 1800 5 9000 32400
5 果园 *1500 7 11200 5 7800 5 8000 37200
#1900 7 14000 5 10000 5 10000 34000
6 林地 *900 7 6650 5 4750 11400
#1000 7 7350 5 5250 12600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居住在本市的华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军用技术转民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以及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等。
第四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新的应用性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重大新产品等,是国内首创或国内先进、本行业先进和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和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军用技术转民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五)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要求,但确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等。
第五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按照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三等:
(一)一等奖,发给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状和人民币四千元;
(二)二等奖,发给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状和人民币二千元;
(三)三等奖,发给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状和人民币一千元。
第六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可以高于人民币四千元。
第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以及评审申报国家级技术进步奖项目,由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市政府有关委办派人组成,挂靠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应按照业务归口或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局(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个人)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个人)组织有关单位(个人)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
(二)市级学术团体可根据成果的性质,分别向区、县或局(院)的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或市科学技术协会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条 区、县、局(院)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局(院)另行制定,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备案,但奖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奖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由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