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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13:17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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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阜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阜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3月31日阜新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潘利国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项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我市辖区内的下列组织或人员: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软科学项目研究,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5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省直有关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奖励办公室当年提出的推荐要求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十二条 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奖励办公室的认定结论;
(二)为开展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或建议;
(三)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4年。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奖励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
第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提交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成员及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将认定的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和人选及等级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后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对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奖励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提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获奖人选,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奖励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由市政府确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0.3万元倾,二等奖0.2万元倾。根据社会进步,奖金数额可适当调整。
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具体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 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调整阜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奖励办法的报告》(阜政发[1994]43号)和《关于颁发阜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阜政发[1986]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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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5日 证监期货字[2001]28号)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经营活动,根据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现将进一步做好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审批和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营业部复审和营业点清理工作

  (一)派出机构对1996年初审上报中国证监会待批且目前仍在经营的营业点,应在复核原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对目前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将现场检查报告和新的营业部申请材料于10月31日前上报我会复审。

  (二)派出机构对未经批准已开展业务且目前仍在经营的营业点应尽快进行检查和清理,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规范为营业部的按新设营业部要求向派出机构上报材料。经派出机构初审符合营业部条件的,于11月30日前上报我会复审。

  派出机构对营业部的审核应考虑合理布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综合情况。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基本要求,结合本辖区情况,制定营业部设立的具体标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三)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未经批准、已开展业务的营业点审核工作结束后,对不能规范为营业部的应进行清理、关闭。清理工作截止日为2002年6月30日,具体工作参照《关于做好取消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期货经纪业务的通知》(证监期字[1998]20号)中清理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做法进行。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和营业点所在地派出机构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市场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对营业部的管理

  (一)为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营业部,由派出机构负责对其筹建工作进行检查和开业验收,中国证监会根据派出机构准许开业的报告核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二)派出机构要监督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在经批准的营业场所为客户提供报单、成交回报、结算、资金存取等与经纪业务相关的服务,不得在未经批准的场所提供期货经纪业务。

  应积极支持期货经纪公司利用异地终端或网上委托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客户服务业务,同时,督促开展此类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杜绝公司以新业务为名,变相设立营业点的现象。

  (三)派出机构应依据我会对营业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营业部初审工作,对申请规范为营业部的营业点进行一次全面、严格的检查。重点检查期货经纪公司对营业点的人、财、物配置是否符合要求;营业点是否存在承包、联营、出租的情况;营业点业务流程和管理是否符合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规范经营情况等。派出机构对存在问题的营业点要限期清理。

  期货经纪公司和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营业部的监管,对营业部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且未能在规定时期内完成整改的,派出机构不得受理该公司其他新设营业部的申请,必要时追究公司及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

  (四)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对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实行联合监管。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并责成公司妥善处理。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营业部,经两地派出机构协商后,由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向中国证监会出具处理报告。期货交易所应积极配合派出机构做好营业部的监管和非法网点的清理工作。

  (五)派出机构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经我会批准的合法营业部情况,鼓励投资者投诉和举报非法期货营业点,监督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在其经营场所或其他渠道公示其合法机构情况(包括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联系电话等)。



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深化水利改革,促进小型水利工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包括总库容在百万立米以下的小(二)型水库;河西地区小于一万亩,河东地区小于三千亩的自流灌溉工程;千亩以下或总装机容量在五百千瓦以下的提水灌溉工程,以及人饮、病改、机电井、木轮泵、喷滴灌等小型水利工程。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经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努力把小型水利工程办成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
第四条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指导,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县(市、区)水利部门是小型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该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乡(镇)水利站负责该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
跨县、乡和村、社行政区域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单位一方的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 管理组织,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工程特点,在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乡(镇)村、社集体管理组织、联户管理组织及选定个体专督人员。受益范围较大或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也可由乡(
镇)水利站直接实施管理或由专管机构管理。
第七条 各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在行政上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及村、社行政组织领导,在业务上服从县(市、区)水利部门、乡(镇)水利站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各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采取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管理,也可实行专业化管理,直接向用水户服务。
第九条 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乡(镇)水利站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基层水利管理组织,指导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全面管理工作,促使水利工程向良性运行发展。
(二)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发展规划,进行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和经营管理指导,协助基层水利管理组织开展技术改造和多种经营,不断提高水利工程效益。
(三)加强基层水利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帮助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协调大中型水利工程与小型水利工程的关系。
(五)负责基层水利管理组织各种形式经营承包管理合同的审查、签订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 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全面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经营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不断提高工程效益。
(二)积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任务,加强管理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切实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承包人员和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工程运行和维修计划,积极开展工程技术改造,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技术,节约用水,降低能耗,扩大灌溉效益。
(四)坚持水利工程有偿服务的原则,认真核定水费标准,加强水费计收管理,落实管理人员报酬。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水利管理经费收入,努力把小型水利工程办成能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
(五)服从上级水利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水量调度计划,合理开发和利用木资源。

第三章 经营承包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小型水利工程都要积极推行以承包经营为主的管理责任制,转变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经营机制,增强群众管好用好水利工程的责任,提高自我维持的能力,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效益。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承包经营管理责任制,是按照水利工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将水利工程设施承包给水利管理组织或个人实施管理。承包经营的主要方式有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风险抵押承包、租赁承包等。承包者可以是
水利专管机构,乡(镇)、村、社水管组织、联户或个体农户。
第十三条 国家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和乡(镇)一级水利工程由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向承包者发包;村、社一级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站负责向承包者发包。
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承包管理的范围、任务和期限;
(二)承包期间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灌溉面积、灌水次数、水的利用率等),水费标准及计收办法,报酬形式等;
(三)承包期满后水利工程应保持完好和正常供水;
(四)发包和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奖罚。
第十四条 乡(镇)水利站和集体所有的水利设备,如喷灌机、流动性排灌设备等、可以以租赁的方式承包给群众联户、个体农户管理,并限定服务方式、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对老化失修、不配套的水利工程,应由有关水利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村社行政组织,组织受益群众进行维修和配套,完善后进行承包。也可以由承包者出资维修后承包。
第十六条 凡暂不具备承包经营管理条件的小型水利工程,也要落实管理组织和专管人员,确定管理人员,实行目标管理,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实行承包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要严肃各种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承包者和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群众民主监督机制;水利部门必须加强对承包者的管理和教育,鼓励承包者进行工程改造、节约用水,提高工程效益。
第十八条 要积极组织和鼓励水利专业人员和具有水利管理经营能力的人员领办或承包小型水利工程,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他们的业务特长。
第十九条 群众个人按统一规划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其自主经营管理,并允许继承或转让。但必须坚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经济考核指标,可参照同类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标准制定。

第四章 工程及用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要协实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维修养护制度,定期检修工程设备,组织受益群众积极开展工程技术改造,改善工程管理条件,保证工程安全适行。
第二十二条 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结合管理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管理和运行的原则,合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限和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管理组织要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开展法制教育,依法管护工程,树立人人爱护工程、用好工程的良好风气,严厉打击损坏水利工程的不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都要逐步实行计划用水,合理调配水量,做到适时适量灌溉,并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实行沟畦、小块灌、管灌、喷滴灌等新技术,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有大中型水利工程调配水量灌溉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服从水利主管部门水量的统一调度,合理发挥本工程的效用,顾全大局,提高灌区的总体效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类小型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服务,认真核有水费标准,逐步达到按成本收费,以水养水,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
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水费制定政策和当地水资源情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第二十七条 筹集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改造资金要贯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依靠受益群众或集体筹集,合理负担施工劳务。
第二十八条 凡暂时达不到按成本收费或效益发挥不正常的水利工程,可以由受益组织,给管理人员划拨适当的责任田、报酬粮等方式,以解决管理报酬和运行维修费用,或由集体组织收入按需要定期给予补贴和提留。
第二十九条 各级小型水利管理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并做到用水量、经费收入和支出“三公开”,加强民主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凡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有重要贡献的管理组织、承包人员和有关科技管理人员,由县、乡人民政府和水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构成损坏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不法行为,可参照《甘肃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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