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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27:21  浏览:9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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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条例

甘肃省人大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条例



  颁布机构: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维护林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本县境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主管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区、乡、民族乡、镇、村、林(牧)场及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扑救火灾;

  (三)协调区、乡、民族乡、镇、村及各有关部门之间森林防火工作事项;

  (四)讨论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各林区设立护林防火联防委员会,各乡、民族乡、镇设立护林防火委员会,各村及驻林区各单位设立护林防火小组。

  林区各级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护林防火工作,并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宣传教育制度。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制定各林区防范措施和扑火预案,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森林防火责任制。林区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要实行护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

  (三)火情报告制度。防火期内,坚持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准确掌握火情动态,及时上报情况;

  (四)火警、火灾紧急扑救制度。发生火警、火灾要立即通知辖区内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迅速赶赴现场,成立临时扑火指挥部,下达扑火动员令,制定扑救措施,紧急动员各方力量全力以赴投入扑救工作;

  (五)森林火灾档案备案制度。记载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森林资源受害及成灾情况,并建立档案。

  第五条 各国有林场要组建半专业森林扑火队,林区内的乡、民族乡、镇、村应组建民兵义务扑火队,定期进行培训和防火演练,做到组织健全、应急到位。

  第六条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林区交通要道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山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点)。凡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防火检查。

  第七条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火险期,3月至4月为高火险期,11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八条 防火期实行凭证入山制度。凡进入林区的人员、车辆,必须办理由林场(站)签发的入山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必须接受森林公安民警和林政人员的防火检查。

  第九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及林缘区野外吸烟、烤火、烧纸、野炊和燃放鞭炮。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森林公安民警和林政工作人员定期清理林区内闲散人员,严禁将火种带入林区。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林区用火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在林区从事放牧的牧民要与护林站(点)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区和固定的用火点,责任区内的雇工由雇主管理;

  (二)凡在林区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林场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划定防火责任区,限定活动范围,严禁在林木上架设电线、林间明火起灶;

  (三)防火期内进行森林综合培育、灾害木清理等作业时,林业部门要对民工和当地群众做好防火宣传教育,严格控制火源,实行用工雇主管理责任制;

  (四)林区内的旅游景点,必须在划定地段设置防火设施,同当地林场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并在固定的房舍内安全用火。进入林区的游客,要接受防火安全教育,遵守火源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加强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在重点林区的制高点设置防火瞭望台(塔);

  (二)定期检查、检修防火通讯网络设施,及时配备、更新通讯网络设备;

  (三)护林防火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多方筹措资金,逐步配备足够的防火、灭火器具;

  (四)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和乡村设置护林防火宣传牌和专栏,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防火组织、国有林场报告。接到火情报告的单位,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将火情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

  第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势较大或延烧时间在两小时以内尚未扑灭的,要立即向上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

  第十四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要全面检查,消灭余火,由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村和林场安排人员看守火场,经自治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十五条 对森林火灾,当地护林防火联防委员会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并报自治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连续五年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和林区内未发生森林火警、火灾的;

  (二)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的;

  (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行为作斗争,避免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火灾、火情及时组织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扑救,并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部门的。

  第十七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森林防火期,在林区及林缘区野外吸烟、随意用火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办理入山证,不接受森林公安民警或林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安全用火的;

  (四)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罩进入林区从事运输或不接受检查的;

  (五)在林区扫墓烧纸、燃放鞭炮、取暖、野炊等未熄灭余火的;

  (六)不服从防火指挥部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七)过失引起森林失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工作人员,可视情节或者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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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0〕1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市区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工作适用本细则。
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其中特困家庭由市总工会认定)依据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收入标准等审核认定。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街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初审和要件复核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规划、国土、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
  租赁补贴是指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给予租赁补贴。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公开摇号,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制定实物配租摇号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实物配租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户月租金=租金基价住房条件增减率(地段、朝向、楼层)使用面积+附属设施租金。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住房的承租人须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三章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
  (三)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
  经认定符合急需救助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也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实物配租主要面向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
  (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三)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四条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人员之一的,可以在轮候时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一)市级以上劳模、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
  (二)经残联部门认定的4类(肢残、智残、精残、盲残)伤残1~2级的重度残疾人,或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为1~6级(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
  (三)年满60周岁的孤寡无房老人。
  第十五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长期共同生活居住,作为计算家庭收入和分摊住房面积的家庭人员。
  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成员,指经民政部门(其中特困家庭由市总工会认定)依据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收入标准等审核认定的家庭人员。
  与房主无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不纳入家庭成员范围。
  第十六条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家庭成员已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
  (四)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第十七条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不能确定住房建筑面积的,混合结构多层住房按1.38系数,其他住房按1.2系数将住房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
  第四章申请和核准
  第十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家庭住房证明。指家庭成员所有住房证明,如公房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拆迁住房安置协议或其他住房证明;
  (三)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四)其他相关辅助证明或材料(如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
  以上材料中属证件类的,由受理单位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住房保障窗口提交《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社区住房保障窗口经验证预审,符合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逐项调查、取证、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
  (三)住房状况审核
  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四)家庭收入审核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签注审核意见返回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送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转社区住房保障窗口送达申请人。
  (五)审批和登记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应收要件和申请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10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信息录入,填制《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证》或《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核准通知单》逐级转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租赁补贴的发放:
  (一)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实施之前,均可享受租赁补贴;
  (二)租赁补贴自正式批准的当月起计算发放。租赁补贴金应专款用于租赁住房;
  (三)租赁补贴金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每半年建册造帐报市财政局拨款发放;
  (四)最低收入家庭退保后,如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年初确定的住房保障标准、房源和优先条件等情况确定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对轮候到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开具选房通知单,与申请人签订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对正在轮候或已配租的房源但暂时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继续实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交付使用当月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会同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资格进行年审,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取消其资格,享受租赁补贴的停发租赁补贴资金,享受实物配租的限期搬出。
  第五章保障资金及房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全部余额;
  (二)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上级补助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租赁补贴,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二十五条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单位投资并按照政府规定收取租金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在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商品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房源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在市区三级及以外地段的小区中收购。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规划选址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情况下,选择水电气等公建配套完善,公交、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的区域,方便群众生活。
  第二十八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房屋装修施工单位对新建廉租住房进行适当装修,装修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第二十九条廉租住房建设依照规定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十条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者捐赠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新建、改建和收购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可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委托市公房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十三条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三十五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依据国家、省、市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等内容,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规划,于每年年初提出当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年度计划应明确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标准、房源筹集、资金需求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
  发改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立项审批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筑总平及单体设计审批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
  人民银行负责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优惠政策落实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税费优惠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九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经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四十条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实物配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按照合同约定,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涉及的保障对象和范围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的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省、市目标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市就业局局长为全市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目标的总负责人,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直属单位和机关各科室为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其局长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科室的目标责任人。
  第三条 市就业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全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把目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目标管理机构和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执行情况,由市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评,并根据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和本细则第四章的奖惩办法实施奖惩。
     第二章 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制定系统目标的主要依据
  (一)全省就业服务管理工作部署及省就业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就业促进民生工程目标任务;
  第六条 目标的制定。年初,按照突出重点、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局各有关科室根据上述依据提出年度目标的初步方案,经分管局长同意后送局办公室汇总,形成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当年目标任务分解表,经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办公会综合平衡,报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后下达。
  第七条 目标的分解。各目标责任单位在接到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后,要结合自身实际,将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机关各科(股)室、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并在1个月内将目标分解情况报市局备案。
  第八条 目标的实施、监控与调整。市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由各目标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目标的跟踪控制和督查督办,随时掌握目标执行进度,及时分析、研究、协调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目标全面完成。
  为保证目标管理工作的严肃性,一般不对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调整。确因客观情况变化需对原定的某项目标进行调整的,目标责任单位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于当年10月10日前专题报市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对上级目标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调整,还需报相应目标管理单位同意。凡10月10日前未提出调整意见的,年终按原定目标及分值进行考评。
  (三)市劳动保障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四)本系统当年的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
  (五)阶段性、临时性、突击性的重要工作任务。
  第九条 新增目标。主要是指年初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中未列入,年内由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劳动保障局新增下达的重大专项任务,以及省、市就业局新增下达的重大特殊任务。新增目标由市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列入年度目标考评。
               第三章 目标检查与考评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目标检查与考评,主要采取不定期督导、通报、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不定期督导。市局将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组成督导组对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完成目标任务的进度进行检查指导,保证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的质量。
  季度通报。市局建立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要在次季10日前,将上季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报市就业局,并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说明。市就业局在季度通报时,将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差、上报数据无分析说明或不按规定上报情况的进行通报批评。
  半年自查。由各目标责任单位组织实施,于7月10日前向市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报送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年终考评。主要采取自查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12月底前由各目标责任单位对照各项目标任务和考评标准、办法进行自查、总结,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市局书面报送自查报告及有关统计报表。市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市、区)自查和市局季度通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各目标责任单位的实际得分,并将考评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
  目标任务基本分计100分。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量化指标的计分办法: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值80%-120%(含)的指标,按该项目的基本分值与工作实绩的比例计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值120%以上的指标,不增加计分。若目标任务的实际完成值在80%以下者,则该项目标不得分。
  (二)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未按要求完成目标的项目,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计分。
  (三)对不能量化的目标项目,圆满完成任务者可得满分;未完成任务者,参照前两项规定计分;完成任务出色的,按下列办法计分:
  列入考核的某项工作目标得到国家、省、市三级党委、政府肯定、表扬的,分别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10%、108%、105%计分;得到部、省和市劳动保障部门肯定、表扬的,分别按该项目标基本分值的108%、105%、103%计分;得到省、市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肯定、表扬的,分别按该项目标基本分值的104%、102%计分;得到市级相关部门表彰的按该项目标基本分值的102%计分。
  (四)政务督办、政务信息、基础管理工作、政务调研、就业服务统计等工作按以下办法考核计分:
  1、目标管理和政务督办工作。目标任务未分解落实的扣0.5分;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目标管理材料的一次扣0.3分;目标管理材料不规范的一次扣0.3分;对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督办事项,未按要求办理的一次扣1分,催办3次以上仍未办理的扣3分。
  2、政务信息工作。重大信息漏报、误报或迟报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次扣0.2分,报送失实信息1条扣0.5分。  
  3、基础管理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市政府《德阳市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意见》和“六到位”进行考核;计分办法是设立机构不完整的扣0.5分,未配备专职人员的扣0.4分,未按规定落实经费渠道的扣0.3分,场地设施达不到要求的扣0.2分,服务要求不达标的扣0.2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参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部第28号令)和《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考核;计分办法是未制定就业服务计划的扣0.2分,未提供免费服务的扣0.3分,未提供职业指导的扣0.1分,未对特定就业群体实施专项计划的扣0.1分,综合性服务场所不达标的扣0.2分,信息服务系统不健全的扣0.2分,无规范的服务流程的扣0.2分。
  4、政务调研工作。未完成年度调研任务者,该项考核不得分。
  5、统计工作。就业服务管理统计工作由业务部门按照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平时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报表质量、统计分析等情况综合评分,凡报表报送不及时、报表质量差和没有统计分析的,分别扣0.3、0.4、0.5分。
  (五)调整目标,按原定目标的基本分值和实际完成情况,参照上述办法计分。若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又未另增加项目的,则按该项目原定分值80%计分。
  (六)新增目标,圆满完成任务者,按新增目标时确定的分值加计分;未完成者,要相应扣分。
  (七)市局下达的改革创新试点项目,圆满完成任务并取得改革创新试点成果者,按试点项目确定的分值加分;未完成者,要相应扣分。对未安排而主动完成改革创新试点任务的,可酌情加分。
  (八)其它奖励加分办法
  1、目标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国家或省、市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等综合性奖励的,年度考核分别加计5、3、1分。若其中为等级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以上加分标准上酌情递减加分。
  2、目标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获得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有关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的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单项奖励的,按部、省、市获奖分别加3、1、0.5分。若其中为等级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以上加分标准上酌情递减加分。
  3、目标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等综合性奖励的,年度考核可加0.5分。若其中为等级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0.3、0.1分。
  4、工作受到部、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可加0.3至0.5分;受到市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可加0.1分。
  5、报送的信息被中办、国办采用,每条可加0.5分;被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采用,每条可加0.4分;被省厅(局)或市委、市政府采用的,加0.2分;被市局或县(市、区)党委、政府采用的,加0.1分。
  6、凡申请奖励加分的项目,要有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自查报告中予以明确表述,否则不予认可。其中颁奖机关以所盖印章为准。若考评时未能收到表彰决定或荣誉证书的,可参与下一年度奖励加分。同一任务受到不同级别奖励的,只按高级别机关的奖励加分,不重复加分。奖励加分总和最高不超过3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目标责任单位年终目标考评得分在100分以上并名列前3名的单位,可评为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目标责任单位考核得分在100分(含)以上但未进入前3名的, 可评为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凡评为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市局均给予通报表彰并斟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对年终目标考评得分在100分以下的目标责任单位不予评奖,其中得分在85分以下或在自查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违法违纪的不予评奖,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德阳市就业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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