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3:20  浏览:8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残联〔2006〕131号

各有关区、县级市残联、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资助广州市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康复,经研究,制定了《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对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4〕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以下简称“合作医疗缴费”)资助对象为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农村残疾人(不含已享受当地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残疾人)。

  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为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后水平的家庭。

  第三条康复资助对象为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所在地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农村残疾人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有康复需要的农村残疾人。

  申请资助的农村残疾人须持有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

  第四条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标准为被资助人按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费标准的个人负担部分。

  第五条康复资助标准,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设立资助上限:

  (一)精神病人门诊专科用药和使用专科药物后的必要的常规检查,资助上限为50元/月;
  (二)聋童听力检测和购置助听器,资助上限为2500元/例,每5年一次;
  (三)肢体残疾者义肢和矫形辅助用具装配,资助上限为:大腿假肢4800元,每5年限1次;小腿假肢500元,每5年限1次;矫形辅助用具300元,7岁以前每1年一次,7岁至14岁(含14岁)每2年一次;15岁(含15岁)以上每4年一次。
  (四)低视力患者配置助视器,资助上限为100元/例,每3年一次。

  第六条合作医疗缴费资助和康复资助资金来源为市和区(县级市)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合作医疗缴费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给予补助,差额部分由区(县级市)财政负担。

  第八条康复资助资金由市、区(县级市)按以下比例分担:市和白云、番禺、花都、南沙、萝岗区按5:5比例分担;市和从化市按7:3比例分担;市和增城市按6:4比例分担。

  第九条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的申办程序:

  (一)申请参加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残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当年8月15日前填写《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并提供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报所在村委会核对。

  (二)村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核对,对符合本地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条件的,出具证明后将申请资料交回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当年8月31日前持经村委会核对的《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村委会出具的符合本地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条件证明及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向镇(街)残联申请下年度合作医疗缴费资助。

  (四)镇(街)残联在当年9月15日前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残联。

  (五)区(县级市)残联对镇(街)残联报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退回镇(街)残联转交申请人;对符合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条件的,在当年10月15日前汇总并填报《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需附申请人的《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区(县级市)财政局和市残联。

  (六)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区(县级市)残联报送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申请人纳入下年度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范围。

  (七)区(县级市)财政局接区(县级市)残联报送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资料,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核定并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资金划入本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八)市残联对区(县级市)残联上报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资料,在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审核并填写《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报市财政局。

  (九)市财政局接市残联转来的《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情况统计表》,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核定并将市级财政安排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预拨给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划入本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次年6月底前根据当年各区(县级市)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残疾人人数和区(县级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结算和拨付。

  第十条康复资助的申办程序:

  (一)申请康复资助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村残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二份,并提供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申请人提供),报村委会核对。

  (二)村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核对,对符合本地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条件的申请,出具证明后将申请资料交回申请人。

  (三)申请人持经村委会核对的《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村委会出具符合本地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条件的证明及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申请人提供),向区(县级市)残联申请康复资助。

  (四)区(县级市)残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调查复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在《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上作出资助金额和确定康复机构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作出书面答复,退回申请人。

  (五)申请人持已获批准的《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到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申请人申报的康复项目高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资助上限标准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并先行向定点康复机构交付。

  (六)定点康复机构按照区(县级市)残联的审批意见和确定的康复资助金额为康复资助对象提供康复服务后,在每月结束后15天内填报《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结算表》(见附件5)一式三份,将上月发生的康复资助支出向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报结算(需附申请人的《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

  (七)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接定点康复机构的康复资助结算申请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定点康复机构拨付康复资助资金。

  (八)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于每月结束后10天内填报《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支出情况表》(见附件6)一式二份,将上月康复资助资金支出情况报区(县级市)残联。

  (九)区(县级市)残联在季度结束20天内根据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每月填报的《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康复资助支出情况表》填写《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支出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区(县级市)财政局和市残联。

  (十)市残联对区(县级市)残联上报的康复资助汇总资料,在年度结束后30天内填写《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一式二份,报市财政局。

  (十一)市财政局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年度市级财政安排的康复资助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给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划入本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十二)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康复资助资金划入本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市残联每年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提出下年度市级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资金预算,并纳入市残联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缴费资助资金纳入区(县级市)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管理和结算。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管理,专项结算,其中精神科门诊专科用药和常规检查项目资助资金实行定额包干,由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合作医疗缴费资助和康复资助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定点康复机构应按照区(县级市)残联审批意见对资助对象提供康复服务,严格执行卫生、民政、教育和残联等部门制定的医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认真执行行业道德规范,为资助对象提供经济、适宜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残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1年7月31日终止。

附件:1.《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略)
   2.《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表》(略)
   3.《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情况统计表》(略)
   4.《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略)
   5.《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结算表》(略)
   6.《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支出情况表》(略)
   7.《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汇总表》(略)
   8.《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情况统计表》(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农业部等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2]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工信委)、宣传部、科技厅(科委)、农业厅(农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国资委、环保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四总部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后勤部,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国管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解放军总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财政部、环保部、国资委、中直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0655941051600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宣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农  业  部

国  管  局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联

中 国 科 协

总 后 勤 部

全国人大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资  委

中 直 管 理 局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卫生检疫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紧急通知

质检总局 铁道部 交通部 卫生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铁道部 交通部 卫生部 民航总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卫生检疫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交通、卫生、公安(厅、局),宁波、厦门、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海关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12月27日,卫生部通报广州市发现我国今冬以来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疑似病例。为加强国内交通和口岸卫生检疫,防止疫情扩散,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元旦、春节两节期间的交通畅通和物资运输以及春运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正常的交通和口岸出入境秩序,现就继续加强卫生检疫,预防控制非典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铁道、交通、民航、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关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吴仪副总理10月9日在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国竟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加强国内交通和口岸卫生检疫,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非典疫情通过交通工具和口岸传播与扩散。
二、加强国内机场、车站、码头、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和口岸的卫生检疫,严格执行《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公共交通等侯室卫生标准》,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力度,采取通风换气、消毒等措施,保持上述场所的青洁卫生安全。对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要按规定实施严格的消毒和卫生处理,防止污染。
三、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力度,严格执行口岸防治非典卫生检疫八项制度,即: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病人控制、消毒通风、疫情报告、自身防护、宣传教育制度。
四、对旅客腋下体温高于38摄氏度并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要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120指定的救护车送至规定的医院诊治。
五、在国内机场、车站、码头、交通工具及其等侯室和口岸发现非现疑似病人,按照卫生部《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和《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办理。
六、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和疫情报告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制,保证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到实处。加强部门间的疫情通报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疫情。

质检总局 铁道部 交通部 卫生部
民航总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