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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平安建设人民法院要抓好“四个环节”/崔照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23:08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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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平安建设人民法院要抓好“四个环节”

崔照铭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在全省建设“平安山东”的决定,努力在全省形成抓稳定、保平安、促发展的整体合力和良好氛围,是当前摆在各部门面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必须紧跟省委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实现“平安山东”建设的任务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人民法院参与“平安山东”建设,要突出抓好四个关键环节。
  一、充分认识建设“平安山东”的重大意义,明确参与“平安山东”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省委作出建设“平安山东”的决策部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的具体体现,是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县、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代表和反映了全省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迫切愿望。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制裁犯罪、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做好这些工作,既是建设“平安山东”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平安山东”建设任务目标的重要保障。全院干警必须充分认识建设“平安山东”的重大意义,明确建设“平安山东”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牢记人民法院所担负的重要职责,积极投身于建设“平安山东”的工作实践。
 根据省委建设“平安山东”总的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人民法院参与“平安山东”建设中,要做到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和“司法为民”宗旨,立足于法院工作实际,全面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和信访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群体性事件,缓解社会冲突,切实承担起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司法职责,保障和促进“平安山东”建设各项任务目标的实现。
  在“平安山东”建设中,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司法工作规律办事,始终坚持正确的原则。一是坚持全面发挥职能的原则。强化惩罚、保护、调节等职能并重的意识,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又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化解矛盾、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职能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和其他领域的综合治理。二是坚持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坚持立足审判和执行工作,着力抓好审判执行这一主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公正高效地审判和执行案件;坚持在职权范围内办事,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活动,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三是坚持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深入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进一步强化质量观念和效率意识,严格适用法律,确保裁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坚决摒弃狭隘的地方和部门利益,统一执法标准,维护司法的统一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四是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办案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公正司法与文明司法的一致性,司法形式与司法目的的一致性,实现司法功能的最大价值。
 二、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
 打击制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建设“平安山东”的首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参与“平安山东”建设的基本手段和首要职责。人民法院在“平安山东”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努力创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突出“严打”斗争的重点。对各种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以及爆炸、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劫、抢夺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和经济犯罪等犯罪案件,要重点加强审判,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二是提高“严打”案件的审判效率。对属于“严打”范围的重点案件,凡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要快审、快判、快执行,确保对严重刑事犯罪打得准、打得狠、打出成效;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审判力量,确保“严打”在审判环节不贻误战机。三是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政策。在“严打”斗争中,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罚原则,依法正确地定罪量刑,确保罚当其罪;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恩威并用,既依法严惩犯罪,又依法保障人权,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依法给予从宽处理。四是积极参与“严打”集中整治行动。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本县的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走势,采取集中打击、专项斗争、专项治理、重点整治等多种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打击突出犯罪活动,增强打击效果。
 三、依法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及时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是建设“平安山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反映,能否处理好这些案件,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平安山东”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的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措施,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努力畅通人民群众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因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建拆迁、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各类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加大对下岗职工、农民工、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审理好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劳动报酬等案件,制裁职业中介的欺骗行为,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和影响稳定的事件;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依法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坑农害农行为;加强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既依法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又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法院信访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申诉信访中反映的问题,疏导化解矛盾纠纷。
 四、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依托,认真落实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一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通过庭审直播、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报道、组织集中宣判和执行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关注、人民关心的各类典型案件的庭审、宣判、执行全过程的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增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解决矛盾和问题。二是进一步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对审判、执行和信访案件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或矛盾纠纷发生的形式、手段、特点及原因等,进行定量、定性、定向分析,从中总结归纳出规律和对策,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工作决策或制定政策方面的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具体工作的建议,帮助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预防违法犯罪、矛盾纠纷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三是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和帮教工作。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少年法庭”审判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对青少年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工作;对被判处缓管免以及两劳释放人员和少年犯进行跟踪帮教,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防止重新犯罪。
  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只要抓好了以上四个环节,相信“平安山东”建设将得到进一步推进。同时人民法院要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与其它政法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平安山东”建设必定能够实现。


             作者单位:山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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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2]64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
                 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由国务院制发(图一)。
  第三条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图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第四条 地区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工作机关的印章,正厅级单位直径4.5厘米(图三之一),副厅级单位直径4.2厘米(图三之二),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市、县人民政府各工作机关的印章,直径不得超过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发。
  第六条 自治区政府部门直接冠“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称的管理机构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图三之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图四),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五),分别由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市、县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发。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制发办法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
  第十二条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印章,冠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机构名称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机构名称,分别冠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称。
  第十三条 地区行政公署的印章,冠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名称。市、县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自治区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县辖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市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冠市、区名称。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冠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名称。
  第十四条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十五条 各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要为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刻制印章提供规范的壮文。
  第十六条 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工作机关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如需刻制钢印,其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以刻制。
  第二十条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程序为:(一)用章单位向印章制发机关提出申请;(二)印章制发机关领导同意刻制批示;(三)印章制发机关出具介绍信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在定点单位刻制;(四)用章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在印章制发机关的刻制印章登记表上留下印模(附件2);(五)印章制发机关或用章单位发启用印章通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原印章时,应将原印章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必须由专人管理,用章必须有登记(包括用章时间、事由、批准人、用章人),存放印章的地方必须有“三铁”(铁门、铁窗、铁柜)。严格审批手续,用政府印章必须有政府领导的批示,用部门的印章必须有部门领导批示,未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用章格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编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法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2年12月1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印章规格式样图例(本刊略)
     2、××市(县)制发印章登记表(本刊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不破,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订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要按照《意见》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制订完善乡村医生养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目前部分地区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如江苏、浙江等地由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保经费,帮助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安徽、河南、广东等地根据老年离岗乡村医生服务年限发放生活补助。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同时,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

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严格依法进行。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乡村医生聘用应当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创造条件使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三、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待遇

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合理制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为10元左右,并确定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进行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作出突出贡献和在边远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费用。

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各地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

四、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养老保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并将督导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统一思想,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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