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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向日本人民学习点什么?/钟建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53:50  浏览:8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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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向日本人民学习点什么?
钟建林
“3•11”大地震给日本人民带来的挑战和困难正在进行着。
  “3•11”大地震给世界人民的影响正在以各种形式演绎着。
  日本人民对“3•11”大地震的态度和应对,正被全世界人民关注和重视着。
  而对国人来说,则应该不仅仅是关注和重视,而且还应该借此机会好好学习日本人民。
  难道不该向日本人民学习点什么?
  史上最高级别的九级大地震光临日本,而且带来了海啸和核泄露。然而,日本人民表现出的就是冷静、沉着和秩序,没有惊慌,更没有混乱!
  大灾大难面前,日本人民如此表现,绝非偶然,实为必然。
  有例为证。江平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永远的校长”,中国法学界、知识界的学术良心,在其《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中,记叙了他在日本法学学术交流期间的亲眼所见。他说道:“这个会的后半段是移到神户去开的。而神户在半年多前,恰恰遇了强地震。阪神大地震带来了很大的破坏。我们到神户时,住宿和开会地点都在人造岛上,市区地震遗迹仍然随处可见,日本民族在遇到灾害时那种镇定和纪律,给与会者以深刻印象。我记得当时有一位美国教授说,尽管你看到家破人亡的灾民,成群结队地集中到某个地方,等待政府当局发放救济用品和食品,但他们在外国电视镜头前,绝不轻易流下眼泪,排队秩序井然。这个民族,是绝不可小看的民族!”
  央视名记白岩松先生,在其《幸福了吗?》一书中,记录了日本人民的日常生活。书中写道:“在涩谷等东京繁华地带,看行人过红绿灯是必须拍摄的项目。红灯时,无人穿越;绿灯时,汹涌人潮鱼贯穿行,的确壮观。日本大城市中,人们的交通主要依靠地铁。高峰时,车厢里的椅子都能收起来,大家都站着,为了节省空间,到了非高峰期,椅子才放下;而在车厢里,很少有人跷二郎腿,打电话也被视为不礼貌的行为;无论购物还是吃饭,都是有秩序地排队,无人加塞儿。”
  我也有过与日本人民简单交往的亲身经历,更有在全世界背景下对“日本人”这三个字的亲身感受。就是这亲身经历和亲身感受,不得不让人觉得日本人民确实是值得学习的。
  那是早些年有一次到欧洲旅游。在瑞士琉森,徜徉在那洁净而美丽的小城街道,让人感慨“故乡无此好湖山”。期间,碰到一对外国老年夫妇相携旅游,同样是在街道上流连忘返。我可弄不清他们是美国人呢,还是英国人,反正不会是亚洲人。其时,他们想要合影了,于是请我帮忙拍一张。我自然很乐意。事毕,他们一声声地“Thank you!”不停,我则微笑着左右摇手连连表示没关系。突然间,我明明白白听到他们说了一声“Are you Japanese?”有限的英语会话能力,还是让我知道他们是在问我是不是日本人。“I am Chinese”,我以小学生水平的英语友好的回答了他们。
  从欧洲回来,一晃就是好几年过去了。但我至今还在疑惑:为什么他们就不问我是中国人、韩国人、或者越南人,而偏偏要问是不是日本人?要知道,在与他们简短的交往中,我实在是做到了乐于助人、亲和有加的!
  还是那次欧洲旅游,从法兰克福到罗马途中,因对号入座的原因,我周围居然没有一个人是一起同行的游伴。看到邻座是一个黑头发、黄皮肤的中年女士,我以为她是中国人,为打发无聊时间,于是用中文问她是哪个省的。她转个头来,面相极其谦和,说了句“I am Japanese”。原来她是日本人!“I am Chinese”,我友好地介绍着自己,她则对我报以微笑,那微笑中满是真诚和友好。此情此景,让人不禁想起徐志摩的美丽诗篇《沙扬娜拉--赠日本女郎》。
  还想起了鲁迅先生曾经在日本仙台时弃医从文的求学经历,更想起了鲁迅先生笔下那治学严谨而又和霭可亲的藤野先生。
  如今让人痛心的是,日本“3•11”大地震中,仙台竟然是重灾区,整个仙台机场都被海水淹没!
  藤野先生的后人可还安好?像藤野先生一样的日本人民可还安好?
  大灾大难面前,坚忍的日本人民正在抢险救灾,重建家园,希冀新生。一切困难重重,却又一切秩序井然!
  而反观国人,在日本“3•11”大地震发生后,居然发生了抢购碘盐的咄咄怪事!有网络文章对此说得好,“日本没乱,中国却先乱了”。
  为什么会这样?
  难道国人不该向日本人民好好学习点什么?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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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气象法的本质特征

孟庆凯


[摘 要] 气象法的本质是气象法的立法、司法的基础,然而在我国气象法建设中较少对这一根本问题进行研究,因此成为气象法制建设发展的瓶颈。本文从气象法与气象科学的关系,气象法所代表的本质利益等方面出发,论述了气象法的一些本质特征、基本原则,力图从这一最基本的理论层面理清气象法的特殊性,以推动气象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进程。

当今世界气象灾害频发,给社会经济及人民生活带来巨大损失,随着矿物能源的日渐枯竭,各种气象资源如风能、太阳能等的开发利用也成为重要的替代能源,为了更有效的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提高利用气候资源的效率,人们希望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气象事业的发展,因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气象法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从1999年气象法颁布至今已有七个年头,随着新的气象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气象法制建设发展迅速,但气象法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却存在着相对滞后的状态。我国是一个气象灾害和气候资源大国,现实对气象法的迫切需要与气象法理论研究的落后之间的矛盾严重制约着我国气象事业的发展,影响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正如一切问题的理论研究都关注其本质,关于气象法的研究也应从其本质出发。气象法的本质关系到气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着气象法的立法与司法的宗旨。为更有针对性,更科学的开展气象法制建设,有必要对现有气象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对气象法律的本质特征进行深入探讨,以指导气象法制建设进一展发展。
一、气象法与气象科学的关联性
气象法作为一门新型的法律,并不在传统法律体系之内,与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来说,其形成的时间要迟的多,气象法是随着气象科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
在远古文明的时代,人与自然是一种混沌同一的关系。由于原始人类脱离动物不久,只能通过采集和狩猎获取食物,人类与动物一样是直接处在自然的生态系统中,所拥有的技术力量并不能让人类具有改造自然的能力,他们只能作为自然的一部分,被动的接受各种强大的自然力。这个时代的人类并未从自然中分离出来,自然界风、云、雷、电的力量远不是处于蒙昧状态的人类所能接近和控制的,人类对气象仅有感性的认识,因自然气象的威力,人类将之神化,作为偶像来崇拜。
在进入农业文明时代,通过培育野生动植物获取食物,形成人工生态系统,开始脱离自然生态系统存在,人于是从自然中分离出来。人类创建了原始农业、牧业、渔业系统,这些原始的系统产生于人类的技术力量而存在,但却又处于自然这个大的生态系统之内,自然界的气象、气候对这些原始的系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力,原始农业是“靠天吃饭”,其实牧业、渔业莫不如是。农业文明时代的人类为使这些原始的系统有较高的效率,不得不开始关注自然气象,努力利用自然这个大的系统为人工系统服务,避免自然这个大的系统对人工系统的破坏,人类观察云的形态,记录季节天象的变化,总结气象的规律,形成了对气象的经验性认识。这个时代的人类并不能理解气象变化的成因、过程,但长期的观察可以使人类掌握一定气象的变化时间性规律,利用这些规律调整人类活动。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观云测天的国家之一,3000多年前的殷商甲骨文中已民用工业表达风、云、虹、雨、雪、雨夹雪等大气现象的文字。春秋时期铁器的普及和农业的发展促进了人们对天气现象的认识,《周礼》所载职官中,与气象有关的很多,《诗经》中也不不少气象方面的谚语,汉代《淮南子》繁育地阐述了二十四节气,因此可以说我国在古代是气象经验最为发达的国家,在进入工业文明之前我国长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这与我国古代发达的气象经验不无关系。虽然在农业文明时代人类掌握了一定的气象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知气象的变化,但总的来说人类的气象知识还不能称之为科学,完全是一种经验的总结,人类对于自然气象的认识和利用程度极为有限,人类自身的科学技术手段还不能对自然气象产生影响,人类对自然气象的观测总结也处于极为粗放的状态。这个时代的人类不再对自然界的风、云、雷、电作偶像式的崇拜,但由于自然气象对农业、牧业、渔业的决定性影响,人类认识到必须与自然建立和谐融洽的关系,这也是中国古代“天人合一”思想的来源所在。
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人类的科学技术有了极大的提高,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的加强,以蒸汽机、纺织机为代表的工业革命使人类第一次真正掌握了自己的命运,把人类的足迹拓展到大气圈,人类自身的科学技术手段已经对自然气象产生了影响,甚至开始创造一定规模的人工气象系统,如人工降雨、消雹,人类对气象的研究也从完全的经验性总结发展到气象科学阶段。人类的科技力量虽然空前加强,但气象对工农业生产的影响仍然十分巨大,农业文明时代纯粹的气象经验已不能满足需要,为进一步利用自然气象,人类对气象进行理论研究和探索,发展出大量气象仪器,动力气象学、动力数值预报、统计天气预报等得到发展和应用,人类对气象的认识得到极大提高。气象科学的纵深发展使得粗放式的气象观测不能适应气象科学发展的需要,对气象观测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已势在必行,最早一批指导气象观测的制度规范应运而生,这成为气象法的开端,同时一直也是气象法最重要的内容。
从最初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到目前蔚为大观的各层次气象法律法规,气象法的发展由始至终与气象科学的发展相伴随,气象科学能做什么事,气象科学的触角延伸到哪里,气象法就规范到哪里。由此可见,气象法是随气象科学的发展而发展的,气象科学的领域限定了气象法的领域,笔者在这里将之称为气象科学对气象法的限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各国管辖的革命传统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这一法条清淅的说明了气象法所调整的对象包含在气象科学调整的对象之内,我国台湾省《气象法》更在开宗明义第一条写明“为加强气象业务,健全测报制度,特制定本法”。
一切法律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目的在于努力达成人与人之间或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作为气象法它有与传统法律相异的依赖于气象科学的限定性,同时它也有法律本身的性质,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达到间接调整人与气象的关系,以满足人的要求。与工业文明时代人类科技力量大幅度提高不同,人类的思想观念在工业文明前期跟不上科学技术的发展,仍然认为人类本身的活动对自然的影响微小,认为自然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毫无节制的向自然界大肆索取,又把自然界当作天然垃圾场,任意向大气圈排放矿物燃料的废气。随着与现代科学的快速发展,人类影响自然的能力与日俱增,很快尝到了自己种下的恶果,气象灾害的降临日益频繁。近年来气候异常席卷全球,大片土地荒漠化,粮食减产,水资源和能源出现危机,在我国长江流域的特大洪水,北方的严重干旱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巨大损失。由此气象法的另一个任务也产生了,通过气象法的调整限制人类对自然气象破坏性影响,引导人类顺应自然规律,因势利导的利用自然气象。
在远古文明及农业文明时代,气象科学极度落后,不足以产生气象法律,主要是气象科学落后的矛盾。到工业文明时代,气象科学的快速发展却使气象法律的发展处于落后的状态,主要是气象法律落后的矛盾。因此根据人类的需要,前瞻性的制定气象法律,有目的引导气象科学的发展成为气象法的目标之一。当前困扰人类的能源问题、全球变暖问题、气候异常问题等都迫切需要气象科学的发展来解决,气象法将在引导这些方面气象科学的发展上作出努力。笔者在这里将之称为气象法对气象科学的促进性。
气象法与气象科学的关联性,就在于气象科学对气象法的限定性与气象法对气象科学的促进性之间相互作用,当气象法落后于气象科学的发展时,气象法就要填补气象科学新拓展的领域,当气象科学落后于气象法的发展时,气象科学就要在最需要这领域作出进步,以符合人类社会的要求。这个关系其实类似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二、气象法是社会公益法
不论什么法,终究代表着一定利益所在,而法的本质利益所在则决定着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理念,这是法的本质的集中体现。法律中人常说法是有个性的,如同人有着不同的性格,有着不同的利益。
在传统法的划分中,法分为私法和公法。所谓私法,它以公民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权利本位”为私法宗旨所在。古罗马法学家乌乐比安认为保护个人利益,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为私法。也就是说私法并不对全社会所有利益无差别的保护,法是有个性的,私法偏爱公民。私法的本质体现在法律中,就是对私权的绝对尊重。不可否认,这其实是十分先进的理念,私权本位是无数优秀人类多年为争取权利而斗争的结果。人类早期的法律曾以义务为本位,以法律形式将人分为多个等级,下级对上级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如妻子对丈夫、子女对家长、奴隶对主人、臣子对君主,义务的绝对导致上级对下级绝对的权力,这是一种“恶法”。现代私法强调的公民权利本位能够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私法对个人的偏爱导致常常孤立的强调社会个体的意志和利益,忽视甚至对抗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片面的强调权利、自由,忽视对国家、社会承担的责任,将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过份强调个体的权利,必然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
与私法不同,公法是天平的另一端。古罗马法学家乌乐比安认为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的法为公法。也就是说公法着重的是对国家利益进行保护,公法爱的则是国家。公法与私法“权利本位”不同的是“权力本位”,强调国家利益,在现代公法中虽有部分限制公权力无限扩张的条款,但就公法本质而言,国家权力的绝对性是处于最高地位的。公法强调国家权力,对政府的行政效率、动员能力,对国家利益的维护无疑是积极的。但同样,为了国家利益牺牲公共利益也是公法的选择。在人类科技力量低下的时代,限于当时的条件,人类的活动不足以影响自然,因此所谓利益只有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划分,对于同时影响国家与个人的社会公共利益,因客观条件的限制,还不能进入人类的视野。科技发展到工业文明时代,人类的足迹已遍及整个自然,自然已被深深烙下人类的烙印。自然与人类之间已形成互动,气候异常、土地荒漠化、全球变暖等气象灾变无一不与人类的活动有重大关系。这些气象灾变损害的不仅仅是社会个休的利益,同样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科技的发展使人类的活动影响到了独立于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外存在的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为保护这种社会公共利益,自然出现了一种新的法的类型,即社会公益法。我们研究气象法的本质,会发现气象法既非为保护国家利益而设,也非为保护私人利益而设,气象法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达到人与自然气象之间的和谐,气象法之利益所在为全社会甚至于全人类之利益。传统之公法与私法在考虑全社会之利益的问题上,因公法与私法本质利益所在,不但不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有时反而会为“个人权利”或“国家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损害。气象法为社会公益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原则,在气象法之设计当中,为保护全社会之公共利益,同时对“国家利益”和“个人权利”进行限制,其目的在于避免气象灾害和利用气象资源为全社会服务,从而实现国家与个人利益的双赢。
公法为保护国家利益存在,私法为保护个人权利存在,社会公益法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存在,三者各有自身保护的利益,三足鼎立,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构成现代法律体系。
社会公益法之理论,当前法学界尚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所谓社会公益法只不过是当前社会发展中公法与私法日益扩展形成的相互渗透交叉部分,只说明公法、私法之间的界限不再象以前那样清晰,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正确的,两者渗透交叉的部分仍然不影响其本质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已孤立静止的观点在看待法律的发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与自然科学基础之上的,当代自然科学迅猛发展早就深刻的影响了法律的发展,从人类能够以自身的科技影响自然开始,一种新的不同于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利益已进入人类视野,出现新的利益必然出现新的为保护这种利益而生的法律类型。气象法的社会公益法属性是气象法本质的体现,并因此决定了气象法社会责任本位原则、公益优先原则的理念与功能。
具体来说,气象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原则主要体现在:气象法以为全社会避免气象灾害、利用气候资源为自身的任务,以保护社会全体的利益为根本目的。那么在气象法中应以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为已任,在法律设计、法律施行和法律教育中均应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作为气象法的任务,在于将社会整体利益这块蛋糕本身做大,避免因过分追求较小的国家利益或个人权利而损失较大的社会整体利益。由于气象法之利益并不体现在气象事业本身,而是通过更有效率的取得国家利益或个人权利间接实现气象事业的利益,因此气象事业的投入必然是以国家的投入为主。
气象法的公益优先原则主要体现在:当气象法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或个人权利相冲突时的取舍。由于气象法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为更好的实现国家利益和个人权利,其本身高于公法与私法保护之利益,因此当出现冲突的时候国家利益或个人权利应让位于气象法保护之社会公共利益。气象法的公益优先原则还表现在国家以强制的行政权力推行气象法的各种标准,即规定各企业、气象事业单位、个人承担按气象标准行事的义务。气象法中的标准十分常见,如在雷电灾害防御中的各种标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的各种标准等等。各种气象标准既是气象法的开端,也至今是气象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如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可能导致对个人拥有使用权土地的使用权进行限制,可能对国家的公路、铁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产生影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可能会对需要阳光的行业产生影响,但法律规定都必须让位于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这就是气象法公益优先原则的体现。
三、气象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也是法律的基本分类方法之一。其划分标准在于法律的内容是规定法律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还是规定法律主体在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诉讼关系中的程序性权利义务,前者为实体法,后者为程序法。因此,实体法决定了法律主体在发生交往时的具体权利义务,程序法则决定了法律主体在发生异态交往时即法律诉讼时的诉讼权利义务。气象法之内容在于规定国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气象法律关系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取舍,所以气象法应属于实体法。
与气象的实体法性质相对应,作为气象法律诉讼并无单独的气象诉讼法。在当前气象法律诉讼中使用的是行政程序法,这种做法是比较合适的,与气象部门为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地位相适应。虽然气象法律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不同,有其特殊性,与气象科学密切相关,取证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等,但占主导地位的是气象法律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的共同性,如气象部门的行政主体性质,气象部门行为的先定性,气象部门行为的法律限定性等。在气象法律诉讼中使用行政诉讼规则是符合气象法律特性的,但要注意在诉讼过程中气象法律诉讼的特殊性。
我国一向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加之气象法的公益优先原则,很容易造成气象行政诉讼只追求实体公正而忽略程序公正,必须注意,程序法自有其独立的价值与生命,而程序公平与程序正义本身即为法律公平与正义之应有,切不可以牺牲程序价值求得实体公正,这样反而会偏离公正之真义。
四、气象法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的法
气象法首先是国内法,每一个国家的气象条件都有其独特性,各个国家依据各自国家气象条件的独特性发展自己的气象法,形成各自气象法律体系。但所有人类共同生活在一个大气圈之内,每个国家独特的气象条件产生的影响又常常会通过大气圈的交流影响到其它不同的国家,不可能将一个国家对气象施加的影响仅控制在其国界之内。如同各个不同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共同影响着地球变暖,中国发生的沙尘暴通过平流层的运送甚至达到大洋彼岸的美国,青藏高原的臭氧层变薄是全世界排放氟化物的共同结果,气象问题的全球性必然要求进行世界性的气象合作。人类共同拥有一个大气圈的现实决定了气象灾害不可能为某个国家或阶级、个人独自承受,形成的气候资源也不可能为某个国家或阶级、个人单独享有。
世界气象组织(WMO)是我国最早参与的国际合作组织之一,目前我国加入了大量气象国际公约,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象变化框架公约》等等。我国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与20多个国家签订了气象科技合作协议。这些国际条约、公约也是国内气象法的重要渊源,根据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法律原则,在国内气象法与气象国际条约产生冲突时还要优先适用国际法。
因此在气象法的立法及司法中,既要考虑到各自国家气象条件的特殊性,因地制宜的制定一国气象法,又要考虑到气象影响的区域性、全球性,作好气象国际合作,不可以邻为沟壑,在国际间合理分配先进利益解决纠纷。
气象法作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与传统法律有着很大不同,同时随着气象科学日新月异的发展,气象法律也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要比其本质作出准确的判断很不容易。但如果不对气象法本质进行研究,单纯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制定气象法律,在实践中必须不利于气象事业的发展。所以在研究气象法过程中,紧跟气象科学的发展,了解社会对气象事业的需求,解放传统法律思维的束缚就十分重要。只有当我们把气象法的本质特征研究透彻,才能清晰的把握气象法发展的脉络,才可更好的协调全面推动气象法的立法、司法,为气象事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
[2]潘静成、刘文华:《中国经济法教程》
[3]台湾气象法

作者:孟庆凯
单位:云南省昆明市气象局



自由是法的时代精神

检察日报正义网2000年9月7日
法的时代精神,就是法应当体现的作为特定时代所必须具有的价
值取向。
  在现时代,法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但最根本、最主要的应当是
自由。自由,是法发展到现代其所应当具有的精神内核。如果说法的
最高价值是人的彻底解放,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则是人类走向彻底
解放与全面发展的动力、途径和始终相随的法律精神。
  在当代,强调自由作为中国法的精神具有特别重要的时代意义。
  中国是一个在法制历史上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家,自由应当是现代
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追求。历史上长期的专制严重压抑了人的自由。
在制度层面上,不尊重人的自由,漠视人的自由早已成为了历史积弊。
社会主义建立后,在法制上,人民的自由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是,
由于历史的原因,这种局面的根本改变还需要长时间的努力和法制的
不断建设和发展。虽然已经走过了半个世纪,但相对于数千年的传统,
要寄希望于50年就能彻底解决显然是不现实的,它还需要我们持之以
恒地进行关于自由的法制建设。
  中国是一个在社会生活的历史上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家,自由应当
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主旋律。自己自由,也尊重别人的自由,这是自
由的两个重要的方面。而在中国社会中,自己不自由,也不期望别人
自由的情形屡见不鲜。在社会生活中倡导自由是十分艰难而又特别重
要的。法律对于自由的态度是整个社会对待自由的态度的基本坐标。
法律应当以自己正常的自由精神引导社会生活中自由的状况与发展。
  中国正在进行市场经济建设。而市场经济无疑是自由经济和法治
经济,市场经济对于法制和法治都提出了自由作为时代精神的要求。
没有自由和法治,便无市场经济可言。市场主体的精神需要自由,市
场主体的行为更需要自由,这些自由都需要法制予以保障。市场经济
中的立法,必须体现自由的精神要求,必须切实地保护市场主体的自
由得以真正的实现。市场经济中的执法、司法一定要以实现自由为己
任。凡是对于法律所保护的自由的任何侵犯,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凡是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人们不受法律制裁而可以自由行为的。
  中国正在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给每个个体和群体以最
大限度的自由,从而达成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的,这也包含
着对于法律自由的时代要求。中国的改革是全方位的,包括着政治、
经济、文化、教育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改革不是对于自由
的压制,而是对于自由的张扬与扩展。一个充满自由的社会才是一个
具有活力的社会,才是一个有前途的社会、发展的社会。
  法律在中国改革中的作用已经为历史发展所证明,法的精神必须
能够与时代发展的脉搏共振。改革的自由旋律要求法的自由精神与之
相呼应。只有法具有了自由的精神,改革的自由目的才可能在法律的
保障下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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