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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28:10  浏览:9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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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筑“平安湖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的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相应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包括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或变更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的防御气象灾害领导决策部门和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

第六条 各级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和城建部门要大力配合当地气象台站,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手段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类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和更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播发该预警信号。

各级通讯管理部门应当确保预警信号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当地新闻媒体、广电、信息产业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定防御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积极防御,避免或减少灾害损失。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各种传播媒体必须采取各种不同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社区、学校、企业及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广场、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牌等设施及时传播预警信号。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67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附件



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序号
信号名称
信号

图标
信号含义
防御指南


台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气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固紧门窗 、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准备工作;

2.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3.处于危险地带中的居民应到避风场所避风, 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 露天集体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4. 关紧门窗,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抢险应急工作;

2.必要时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暴雨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暴雪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注意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较大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严重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农林区等抗灾救灾工作。


寒潮预警信号

48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注意添衣保暖;

3. 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工作;

2. 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随时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 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工作,对易受低温冻害的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 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水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的应急抢险工作;

2. 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水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大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工作;

2.注意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的安全,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等单位注意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抢险工作;

2.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应当停留在防风安全地方;

3.回港避风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 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大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

4.减少户外活动。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相关部门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3.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雷电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及阵风8级以上的雷雨大风,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准备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及阵风10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比较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雷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及阵风12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非常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

3. 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4.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冰雹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的应急抢险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霜冻预警信号

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采取一定防护措施。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较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较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3.做好供电供水等设备防冻工作。


高温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8℃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注意防范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的事故。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特别防范高温引发的火险火灾事故。

十一
干旱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2.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十二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要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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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冲突的解决机制

一、解决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关于权利冲突的解决,目前立法尚欠缺明确的规定,在此情形下,基本原则的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审判实践中,法院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按照上述原则在商业活动中,民事主体之间应当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诚实经营公平竞争。在处理权利冲突纠纷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该原则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中都有所体现,同时也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是指权利人各自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合法取得权利,法律保护在先获得权利的一方。在蓝迪(抚顺)国际化学有限公司诉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原告于1996年注册“好帮手”商标,被告自1993年起在商品上使用“84好帮手”名称。法院认为在原告获得商标授权以前,被告“84好帮手”已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享有在先权利,被告有权继续在商品上使用“84好帮手”名称。

  3.尊重约定原则

双方就知识产权的使用有过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约定办理,除非这种约定违反公序良俗,或影响正常的社会竞争秩序。

  4.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

由于特定历史原因,一些知识产权权利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形成了主体多元化和客体的多元化,也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法律关系。在上述背景下,一旦双方当事人发生诉讼,法院必须充分地考虑特定的历史原因,不能简单地套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和理论解决这类纠纷,合理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侵权的判断着重考虑的因素

1.被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导致权利冲突发生的原因固然存在一些偶然的巧合,但较多情形下,仍是由于一方恶意搭便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所致。因此,审查被告的主观过错、主观恶意对侵权判断是十分必要的。

  2.是否相同或相似,并造成混淆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品与商品之间、服务与服务之间、商品与服务之间是否相同或类似,并造成混淆和误认,亦是判断侵权构成与否的重要因素。在判断时,既要对争议的主要部分进行对比,又要结合整体进行判断。

  3.标识应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如果是一般的经营者和普通的消费者都普遍认同的通用名称,一方当事人就不享有独占的权利,也不能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合法使用。

三、归责原则以及赔偿

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上,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不以过错为要件。有无过错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然而却是衡量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若被告并无过错,一般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即可。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相关法律都作了较明确的规定:侵权人一般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侵犯人身权的,还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在赔偿方面,我国遵循全面赔偿原则,即赔偿数额应当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赔偿数额可以通过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来计算,当损失难以确定时,可由法院根据权利的性质、使用许可费的数额、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注释:引用自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副院长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解决机制》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7-1-30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3年11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3]57号文批转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下列机械:
(一)动力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以内燃机、电动机为动力的机械;
(二)作业机械:包括拖机配套农具和农田基本建设、植物保护、收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使用农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管理农机安全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农机监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机监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农机安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驾驶员、操作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管理、核发农机牌照和驾驶员、操作员证件;
(四)负责农机的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农机行驶、作业的安全状态进行监督检查;
(五)处理农机事故;
(六)处罚违反农机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或者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但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由农机监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负责管理,公安机关有权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保证农机作业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宗旨。

第二章 农机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农机进行质量鉴定时,应当邀请农机监理部门参加。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对农机的安全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机动脱粒机实行牌照管理。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投入使用前,必须向县农机监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或者准用证后,方准使用。
第十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所有权转让,或者出租到本县以外的地域使用,必须到县农机监理部门办理过户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必须按农机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检验,应当事先申明理由。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或者作业。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对农机改装、改型,拼装拖拉机及其他动力机械。
第十三条 农机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不准作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的制动、转向、灯光系统、喇叭、刮水器、后视镜、防护网及连接链(销)等装置,必须保持性能可靠。
固定式作业机械的安装应当准确、稳固,与其配套的动力机械转数相匹配,传动装置连接牢固,安全防护网(栏、罩)齐全有效,危险部位应当设明显警告标志。
第十四条 轮式拖拉机牵引(悬挂)农具及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通过村庄时,应当低速行驶,任何人不得尾追、攀登。
第十五条 拖拉机牵引挂车或者其他车辆时,只准牵引一辆,小型车不准牵引大型车,不准带挂车牵引车辆。禁止其他动力机械牵引车辆。
第十六条 农机在有易燃物场区作业时,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防火帽)。 禁止农机载运易燃、易爆和强腐蚀物品。
第十七条 农机的工作座位不准超乘人员,不准擅自增设座位或者踏板。除工作座位外,不准站乘人员。
第十八条 驾驶员、操作员操纵农机作业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农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由省农机监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驾驶员、操作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操作员是指直接操纵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的人员。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当经市农机监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驾驶证后,方准驾驶相应的农机。
操作员由乡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乡农机服务(管理)站培训、考试并发给操作证后,方准操纵作业机械。
操作员的考试应当有县农机监理部门派人参加监考。
第二十一条 学习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的人员(以下简称学习驾驶员),应当持有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在教练员指导下,在指定时间、路段内学习驾驶。
第二十二条 领有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实习驾驶证的学习驾驶员,可以按准驾机型单独驾驶农机。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操作员必须参加农机监理部门组织的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操纵农机。
第二十四条 农机及其驾驶员、操作员的牌照、证件必须随机(身)携带。
第二十五条 禁止酒后操纵农机,禁止将农机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操纵,禁止出借、涂改和伪造牌照、证件。

第四章 农机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农机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固定作业场所、库房行驶或者作业、停放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员或者参与作业的其他人员的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属于农机事故。但因电源、线路引起的电器事故除外。
第二十七条 农机事故等级标准以及省、市、县农机监理部门处理农机事故的权限分工,由省农机监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农机监理部门处理农机事故涉及汽车、摩托车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处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农机监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农机监理部门处理农机事故,可以根据需要暂时扣留肇事农机,经检验或者鉴定后归还。除农机监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留农机及其牌照、证件。
第三十条 农机监理部门工作人员追缉肇事逃逸人员或者抢救受伤人员,可以临时借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用后应当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一条 农机监理部门处理农机事故,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农机监理部门不得适用拘留处罚。
第三十二条 农机事故处理结案后,有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农机事故案卷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立案意见书;
(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或者现场拍照、检验或者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
(三)责任认定书(含维持、变更、撤销的责任认定书);
(四)赔偿调解书;
(五)处罚决定书;
(六)其他与处理农机事故有关的材料。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操作员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三十元以下罚款:
(一)农机作业时,驾驶员、操作员不随机携带驾驶证、操作证,或者驾驶的农机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
(二)无驾驶证、操作证操纵农机或者操纵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而无牌照的;
(三)操纵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农机进行作业的;
(四)饮酒后操纵农机的;
(五)违反规定拖带、牵引车辆或者载人的;
(六)在有易燃物场区作业,不安装火星收集器或者使用农机载运易燃、易爆和强腐蚀物品的;
(七)固定式作业机械在危险部位不设置安全防护网(栏、罩)的;
(八)擅自对农机改装、改型,拼装拖拉机及其他动力机械的;
(九)出借、涂改和伪造牌照、证件,或者将农机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操纵的。
第三十四条 农机及其驾驶员未申领牌照、证件而作业的,除按前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暂时扣留农机,责令驾驶员到指定地点参加学习、考试,补办驾驶证和农机牌照。
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对暂时扣留的农机出具凭证并负责保管,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使用农机的单位和个人因农机被暂时扣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自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由县以上农机监理部门决定。
罚款应当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农机监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和佩带省农机监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农机监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农机监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农牧业厅负责解释。



199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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