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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25:41  浏览:9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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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

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两级管理、各负其责、适当储备、适度调剂、省级调剂补充、政府最后兜底、调剂基金下拨与失业保险工作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市级调剂金的方式定额调剂,调剂后基金缺口由市、县(市)自行筹集资金解决。

  第三条 凡在四平市及公主岭市、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双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

  第五条 市级统筹基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按规定比例征集的失业保险基金。

  市级统筹调剂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后,按市、县(市)应收失业保险费一定比例上解到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用于统筹调剂的基金。

  省级调剂金是指按各市、县(市)失业保险费实收额的一定比例上解到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的基金。

  市、县(市)统筹积累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前,市、县(市)征集并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第八条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标准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2%。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征税费,不得减免。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失业保险金暂按现行标准执行。从2010年1月1日起,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建立增长机制,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生活补助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数额为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人当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逐月发给医疗补助金。

  第十四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可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加发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300元。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参与犯罪导致死亡)的,一次性发放400元丧葬补助金,并按死亡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10个月的抚恤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服务。

第四章 市级统筹基金的使用和调剂

  第十七条 市级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人员的失业待遇发放和上解省级调剂金等。

  第十八条 上解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以当地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的10%提取。实行市级统筹后,省级调剂金上解渠道不变。

第十九条  按截止2009年9月底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总额50%比例一次性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上解时间为2009年10月底前;每月10日前,按当期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扣除上解省调剂金、支付劳动就业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以下简称“两费”)后的资金总额30%比例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

  具体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90%×3%×30%。

  当年扩面新增人员不作为当年计提上解调剂金基数,新增扩面人员和收回历年欠费部分基金由市、县(市)管理,并入市级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市级统筹调剂金依据市、县(市)完成当年失业保险任务情况下拨,下拨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年上解调剂金的200%。未完成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计划、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未列入财政预算、未按时足额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的,按相应比例扣减调剂金。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统筹积累金继续由当地管理,用于处理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遗留问题。处理遗留问题资金不足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给予补助,补助后缺口由当地政府筹资解决,处理遗留问题后剩余的市、县(市)统筹积累金并入市级统筹基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级统筹调剂金应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失业基金账户、市财政局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单独管理。收到市、县(市)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政局分别记入市级统筹基金“下级上解科目收入”科目,下拨调剂金记入市级统筹基金“补助下级支出”科目;县(市)社会保险部门也要设置相对应的科目,上解调剂金科目调入“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收到调剂金记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严禁违规投资运营。在保证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留足2个月准备金的前提下,剩余基金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不得进行其他投资。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检查力度。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市级统筹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调度及检查指导,具体负责对市级统筹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发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行政监督,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稽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四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由四平市社会保险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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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宜府发〔200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为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防止严重环境违法生产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赣监发[200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因监管失职、渎职造成列入《属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名录》(附后,以下简称《名录》)的企业违法生产事件发生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有行政职能的农场、林场等)的领导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的企业业主。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名录》范围内企业的监管,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责任追究制的规定查处严重环境违法生产事件。
第四条:各级环保、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名录》内企业的监管,并严格履行如下职责:
环保部门必须加强对《名录》范围内企业的监管,不得擅自批准《名录》范围内企业各项环保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名录》范围内企业进行监管查处,不得向《名录》范围内企业发放营业执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不得受理《名录》范围内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供电部门必须严把供电关。所有供电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合法的工商、环保手续,不得擅自向《名录》范围内企业违规供电或参与合股经营《名录》范围内企业。
第五条:责任追究
一、本责任追究制所称监管失职、渎职具体指负有监管责任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有行政职能的农场、林场等)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名录》范围内违法生产企业的下列行为: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认真,决策失误或不履行职责。
(二)纵容、包庇违法生产企业的行为。
(三)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要求查处违法生产企业的行为。
(四)接到对违法生产企业的举报和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的违法生产事件查处通知(函)后没有及时查处的行为。
(五)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二、因监管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一年之中新发生3起《名录》范围内企业违法生产事件(含已取缔关停企业违法恢复生产事件)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同时通报批评该县(市、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对因监管失职、渎职造成《名录》范围内企业违法生产事件(含已取缔关停企业违法恢复生产事件)发生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有行政职能的农场、林场等),由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同时通报批评该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有行政职能的农场、林场等)主要领导;对因监管失职、渎职造成《名录》范围内企业违法生产事件发生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有行政职能的农场、林场等)责任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下列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或巨大损失或恶劣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对违反本责任追究制第四条规定,因监管失职、渎职造成《名录》范围内企业违法生产事件发生的,对环保部门和其他垂直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按照隶属关系,给予或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下列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出现重大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或记大过处分。
四、对违法生产的企业业主,由当地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条:对《名录》范围内要求拆除的企业生产设施由所在地政府负责拆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政府部门举报发生《名录》范围内违法生产事件的企业和个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下级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违法生产事件的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给予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环保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政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本责任追究制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责任追究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属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名录》



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


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计划财务局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为了做好我院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近期我院将召开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检查工作动员会(具体时间随后在院网通知)。现结合我院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由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单位领导牵头组织本单位专项检查工作。

(一)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等学习《通知》、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

(二)全面落实专项检查工作责任。此项工作应以本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为主,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并明确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在人员、时间、检查内容等方面制定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确保按质按时完成我院专项检查工作。

二、认真做好自查自纠阶段(5月4日-31日)的工作。各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对2006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一)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我院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其他有关情况。

(二)查找相关资料对照检查。各单位要通过审查政府采购预算、追加预算、财务账簿及会计凭证、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对照检查是否存在违规问题。

(三)抓实抓细,不留死角。各单位要全面回顾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的总体情况,尤其是对重大采购项目和重点采购环节的检查,务求全面、深入、细致地做好检查工作。

(四)做好自查自纠报告及自查自纠表格上报工作。各单位应从自查自纠的10项主要内容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根源等方面认真撰写自查自纠报告;并使用财政部下发的“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光盘(另行下发),按照《通知》说明及院补充说明(随后在院网通知)如实填报自查自纠表格。各单位务必于5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自查自纠报告及自查自纠表格报送院计划财务局资产财务处,同时将电子数据作为附件发送至cwzc@cashq.ac.cn。

三、认真做好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的工作。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选择20%的中央单位作为重点被查对象,由检查小组对其实施重点检查。

(一)做好被重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均要做好被重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将相关资料以及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等准备齐全,认真做好以前年度政府采购挡案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二)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重点检查工作。我院被重点检查的单位要明确专人协助检查小组工作,如实反映本单位政府采购开展情况,按检查小组要求提供合同、账簿等有关文件资料和线索。

四、认真做好整改提高阶段(8月1日-8月31日)的工作。被重点检查单位及未被重点检查单位均要做好整改提高阶段的各项工作。

(一)做好自查自纠阶段和重点检查阶段整改工作。各单位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所制定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从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二)做好整改报告上报工作。各单位要将整改方案及方案落实情况写出整改报告,并于8月15日前将整改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院计划财务局资产财务处。

附件:《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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