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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53:44  浏览:9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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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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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4]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效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人事业,带领残疾人奔小康,共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以下统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待服务。
第三条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残疾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定期定量救济或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重度残疾人,由户口所在的区、镇(街道)给予适当的护理补助。
第四条 残疾人在全市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人证》实行免费挂号,并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化验、取药优先,凭《特困残疾人家庭医疗照顾证》门诊、急诊,药费减免15%,治疗费、三大常规检查费减免20%。对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后仍因医疗费用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或临时救济。
第五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电表、水表等,凡是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优先安装并对其安装费实行优惠;供电公司对查验合格的残疾人用户工程,免费提供电能表并进行安装。
第六条 残疾人居住条件符合当地住房困难户面积标准的,可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住房,经房管、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实,房管部门可在直管房中的调剂住房里优先解决;残疾人居住房属危房的,应由房管、民政等部门按房屋产权归属,督促业权人进行维修或改造;如危房产权属残疾人,而且经济困难的,由房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协助进行修缮或改造。
第七条 城镇规划改造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相关部门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给予安置。
第八条 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异地户口需要迁入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人的申请,符合入户条件的优先办理入户手续,落户地不得歧视拒绝。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生给予“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的资助。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对达到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要平等录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也应视具体情况适当减免学杂费。
考入全国各类大、中专院校和参加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区残联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由市、区管辖的文化艺术馆、博物馆、公园;免费办理图书馆读者证(包括借书证、阅览证、自修证等);在法定节假日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可优惠半价购票。
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使用全市收费公厕。
第十二条 残疾人参加全国、省、市组织的运动会、文艺演出,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并保证其享受在岗时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对获得省以上荣誉称号或做出突出成绩的残疾人,当地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宣传机构应大力支持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盲人节”、“国际聋人节”等残疾人重大节日期间优先安排版面和时间宣传残疾人事业。
第十四条 残疾人需要法律服务,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可优先获得法律援助。残疾人需要办理公证事项,公证处对于行动不便的,实行预约上门办证。
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妥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和岗位。对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要积极推荐就业,在人才招聘、劳动招工中提供免费服务。
第十六条 各类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人员裁减时,一般不应裁减残疾人职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维护下岗失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督促企业将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每位下岗残疾职工身上,根据本人申请优先安排适当的就业培训。
第十八条 全停产(停业)企业中的非先天性残疾职工(含因病、非因工致残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参加社会保险15年以上者,可办理提前退休。
第十九条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集中从业开办的小家电、小维修、小服务性行业,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减免工商管理费,工商部门应视情给予减收或免收工商管理费。
第二十条 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于残疾人的个人所得,可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三)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第二十一条 申办福利企业,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税务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十二条 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可免除公益事业和其它社会负担,农业部门给予无偿提供种养技术指导,优惠提供种子、种苗。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残疾人外出乘坐汽车、轮船、火车、地铁等交通工具可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小件辅助器具。候车、候船室应设置残疾人专座。盲人免费乘坐市内编码线路公共汽车,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享受五折优惠购票乘坐市内编码线路公共汽车。
第二十四条 大型公共设施、道路、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商场、宾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立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原有的残疾人优待标准高于本办法标准的可在当地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各优待单位要张贴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标志)。
第二十七条 凡是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残疾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区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残疾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或区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81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西部地区的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甘肃、陕西、青海、宁夏、西藏、新疆按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地区,按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20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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